May 15,2006
談家庭暴力防治法 玉旎的故事(幸福,有法辦—疼愛女人的法律書)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Story 變調的婚姻……
【故事的開始】
玉旎在公家機關上班,在偶然的機會下認識花心小開學杏,學杏是一家中小企業的老闆,經常與客戶到酒店應酬,對於與女人交往很有一套。學杏的甜言蜜語與貼心的舉動,讓玉旎相當感動,甚至相信他是個值得託付終生的伴侶,因此當學杏向玉旎求婚時,玉旎沒有疑慮地便答應了。
婚後的玉旎,終於看清楚學杏的真面目。學杏為了工作經常與客戶喝酒談生意,幾乎每天都喝得醉醺醺地,剛開始,玉旎以為學杏只是為了工作天天晚歸,除了幫學杏把家務打理好之外,只能在心中暗自祈求學杏的事業能順利進展。
直到一天夜裡,家裡突然闖入一男一女,是學杏外遇對象的老公星仔,帶著老婆向玉旎告狀,玉旎才知道早在懷孕時,學杏已經背叛了她,為此,學杏還惱羞成怒地與星仔大打出手鬧上警局,這件事情讓學杏與玉旎在家族中蒙羞,玉旎每次回到婆家,都要忍受小姑的訕笑與冷嘲熱諷。
在此之後,玉旎對於學杏的所作所為相當灰心,學杏雖因此下跪向玉旎認錯,保證以後絕不再犯,但是玉旎從此開始想掌握學杏的所有行蹤與所作所為,經常與學杏發生衝突,學杏對玉旎也漸漸失去耐心,往往在應酬回家後,藉著酒意對她大小聲,說她比不上外面的女人漂亮,甚至經常對她拳腳相向,甚至連女兒一起毆打……
【法律陪妳,細說從頭】
傳統女性在結婚後,可說是將自己的終生幸福交給了丈夫,喜怒哀樂全與家庭緊緊相繫,因此如果遇到丈夫感情上的背叛,甚至有暴力傾向,女性只能大嘆遇人不淑,故事裡的玉旎正是典型的例子。
過去法律並不完備的時候,妻子在面對丈夫的暴力行為時,除了刑事傷害罪與民事侵權行為賠償外,還有民事上可以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之理由訴請離婚,但是這個手段對於婚姻關係來說是一種終結,對女性來說,被丈夫毆打的人似乎只有兩個選擇,一是離婚,一是忍受,許多女性常在有了孩子的情況下,會選擇默默承受,如前幾年曾發生的「鄧如雯殺夫案」,暴露出女性在婚姻關係中的弱勢問題,因此,政府於民國八十七年頒布「家庭暴力防治法」,主要目的就是在維繫婚姻關係、促進家庭和諧,對家庭成員加以保護,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的傷害。
一般我們所理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會以為僅限於家庭中發生的身體暴力行為,其實不然,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包括身體與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舉例來說,任意毆打家庭成員、對於家庭成員有言語上侮辱,造成精神上重大壓力、甚至媒體曾報導的用鐵鍊拴住子女或外籍新娘等,也都屬於家庭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範圍除了保障夫妻、子女之外,還擴及以下對象:
配偶與前配偶
有人說,夫妻是前世相欠債,才會在今生結為夫妻,在許多常見的案例中,夫妻在離婚後還是會對前妻或前夫進行騷擾,所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不只規定配偶,包括前配偶也是規範的對象。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事實上夫妻關係」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句子,一般來說,丈夫與妾屬於事實上夫妻關係,但是您可能不知道,目前相當流行的「試婚」,也就是男女朋友在婚前就同居,雖然沒有婚姻關係,但也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對象喔!過去曾經同居過,後來分手的男女朋友,為避免分手後暴力糾纏,也可以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加以保護。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直系血親」在法律上是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至於「直系姻親」是指配偶的直系血親,諸如岳父母,這些都是法律用語,雖然很生硬,您還是要牢記呢!
還有一點要住意,如果夫妻離婚,或是孩子被收養,那包括前岳父母或親生父母親,都要受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四等親以內旁系血親的範圍很廣,包括兄弟姊妹、舅舅、阿姨、姑姑、叔叔、伯伯等,都屬於旁系血親三親等,還有表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屬於四等親的旁系血親也包括在內。
【幸福女人的法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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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錯看
其中 , 對於"言語上的污辱" 是如何定義?
我有不少女性朋友 , 包括我自己在內 , 並不是丈夫對我們施暴 , 而是不堪婆婆的苛薄言詞
例如 , 我婆婆就曾在我和我老公面前 , 大罵我老公"討這樣的媳婦有什麼用" , 還一天到晚跟我老公說 , 我意圖是他們的家產 , 說我要婆婆的錢要透過跟我老公的婚姻關係 , 要我老公對我小心......
每日的相處是冷言冷語.....婆婆態度傲慢 , 還在我面前批評我母親...
每天生活都是委屈落淚 , 就連後來回到美國 , 婆婆還是打越洋電話給我老公 , 還去打聽我過去工作過的公司 , 跟我老公說我壞話.....讓我就算離開了婆婆的視線還是每天作惡夢 , 夢醒哭泣 , 失眠到天亮 , 已經有憂鬱症的症狀
現在更是想到還要再回台灣就心煩意亂 , 現在連電話都不想接 , 怕接到婆婆的越洋電話 , 聽到老公在跟婆婆講電話就情緒低潮.....
這其中已經轉過幾次離婚念頭 , 卻捨不得對我很好的老公 , 但我無法再與婆婆居住在同一屋簷下 , 也曾想過是否能夠申請保護令 , 精神上不堪虐待....卻覺得 , 根本很難採證和定義 , 何為精神上之虐待?? 我又該如何證明呢?
婆婆的臉色 , 漠然 , 不屑的態度 , 天天把我支開 , 在我老公面前說我壞話....這些 , 都是難以採證和定義的 , 不是嗎...
再者 , 婆婆很多話的苛刻並不是粗魯的罵人話 , 像是 "連這都不會 , 都不知道妳媽是怎麼教妳..." 類似羞辱的言詞 , 就算能夠錄音 , 也不知道在法律上算不算得上是精神虐待?
至少對女傭還會交待自己希望家事的做法 , 而對"媳婦"卻冷眼旁觀"看媳婦表現", 不滿就用罵的.....
這樣非人的生活 , 怎麼過得下去呢? 現行的法律似乎又很少這方面的訴訟 , 希望台灣社會真的重視婦女權利 , 也不能乎視"婆媳關係"這一塊 , 畢竟 , 在老公沒有重大錯誤的情行下 , 更多更多更多的婦女在婚姻中所忍受的 , 是這種無言的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