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0,2006

酒醉駕車的法律責任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

小昕是一個上班族,平常工作認真,對人也十分和善,唯一的缺點就是喜歡喝兩杯,常常在下班後與同事到啤酒屋聚餐,酒量很好的他號稱「千杯不醉」,他總是堅持在喝完酒後自己開車回家,長久下來總也安然無事。有一天晚上,天下著雨,小昕依然頂著酒意開車上路,遠遠看到前方好像有警察臨檢,他也不以為意,停車下來,當警察給他做了酒測之後,告訴小昕說他已不能安全駕駛,已經觸犯刑法,要移送檢察署偵辦,小昕聽完馬上酒醒了一半,疑惑地問警察說:「怎麼會這樣呢?」 

解析

 酒後駕車是一件相當危險的事情,駕駛人在酒精的催化下,做任何事情的反應總會比清醒的時候來得遲鈍,雖然酒醉駕車不一定會發生事故,但是毫無疑問的,喝了酒以後肇事比率會比一般正常人要高出很多,依照舊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一、酒精濃度過量。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三、拒絕接受為前二款測試之檢定。四、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依本條之規定,駕駛人只要花錢了事,因此對於酒後駕車往往不當成一回事。

 這樣的情形在88年刑法修正後,增訂刑法第185條之三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就警察進行酒測的實務來看,是以駕駛人酒測值是否已達0.55為基準,超過0.55者,不論是否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地步,即使並未發生致人死傷的車禍,也會科處刑罰,而留下前科紀錄。

要提醒各位注意,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這是監理所對酒醉駕駛行為人施以的處罰。

本條關於罰鍰的規定與刑法第185條之三規定有競合關係,換句話說,如果公共危險罪被判有罪,則不必依本條處罰,若是公共危險罪部分被判無罪,仍然要依本條規定科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這是法律新修正的規定,請特別注意。 

結論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句話,不但是保障生命安全,更是避免駕駛人觸犯法律的金玉良言,希望各位駕駛朋友要謹慎小心,以免後悔莫及!



Posted by qq1200 at 樂多Roodo! │17:40 │回應(2)引用(0)*有車階級必看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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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姜律師你好
今日在你的法律日誌裏拜讀「酒醉駕車的法律責任」一文,提及因酒駕涉及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規定與「刑法第185條之三」規定,如果公共危險罪被判有罪,則不必依本條處罰,若是公共危險罪部分被判無罪,仍然要依本條規定科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本人於4/28大雨之夜酒駕騎機車於寧夏路錦州街口附近被警察攔下酒測,酒測值達0.77,遭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規定之罸單,應到案日期為5/13前。
又因酒測值超過0.55而遭警察做筆錄,告知已不能安全駕駛,已經觸犯刑法,要移送檢察署偵辦,筆錄中本人告知喝了二杯啤酒但事前因感冒先喝一瓶感冒糖漿。
請教姜律師在到案日期前我是否會收到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或是開庭通知書?或者是在到案日期後才接到法院通知?上述二種情形我該如何爭取自身權益-降低罰金損失(我老婆都氣得不跟我講話)?
另外我閱讀過一篇網路文件,是「ETtoday.com新聞報2002/08/04的報導」內容關於酒後駕車罰鍰、易科罰金等問題。內容意見是酒後駕車本來就得面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與刑法「公共危險罪」的刑罰,這並非所謂的兩張紅單,更不是一罪兩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行政罰,刑罰有既遂力,行政罰並沒有既遂力,況且,行政罰可以連續處罰,換言之,酒後駕車沒有一罪兩罰的問題。
這樣看起來好像與你的意見不同,是否可以請姜律師指點迷津,救救一個貧窮又無心犯錯的小老百姓啊!
Posted by 李先生 at May 3,2006 23:37
姜律師您好:
2006年7月26日21時10分左右,本人一如往常下班回家,然開車至本人住家車位,卻見一部車違規停放於本人車位之前,阻礙本人倒車入庫,本人於是小心翼翼倒車,企圖避免碰撞,將車停入車位後即行上樓進入家門。進家門後,一面與妻女聊天,一面喝酒配小菜,一面看電視新聞,至十時許洗澡後上床就寢。
十一時許社區警衛來電,表示鄰居懷疑本人撞碰其車,要求本人下樓說明,本人原以睡意正濃拒絕下樓,然警衛表示警察在場,本人於是勉為其難下樓。下樓後本人因社區警衛態度不佳而與其爭論,且鄰居兩男一女,一行三人,亦在無任何直接證據之下,逕行指控其車損為本人造成。其中一名身材肥碩者,甚且在兩名警察面前,揮拳作勢欲毆打本人。
其後警察要求本人至警局做酒測,本人原以在家喝酒後上床睡覺不致犯法為由拒絕,然兩名警察堅持本人一定要去,且其中一人開始強行拉扯本人左手,欲將本人推入警車後座,其間本人欲去電朋友同行,該名警察竟阻止本人打電話,後經本人一再堅持,警察始未再阻撓。本人為免與警察發生肢體碰觸,恐被冠上妨害公務、襲警之類莫須有罪名,於是百般無奈被迫自行搭上警車後座前往新店市安康路二段雙城派出所。
至派出所後,等候警方準備酒測儀器之際,一名警察突然無預警對本人大聲咆哮挑釁,意欲使本人心生畏懼而愴惶認罪,明顯不遵重應有程序,未維護本人權益,本人遂與之爭執片刻。所謂舉證不足不為罪,任何人未經審判證明有罪 前,均應推定為無罪;無確切證據證明犯罪時,即應視為無罪,該名警察身為執法者,枉顧此基本原則,本人在此提出嚴厲指控。
警察表示第二天會通知本人去派出所做筆錄。
本人想請問姜律師,在這種情形之下,警察有沒有權力強行要求本人酒測,有或者沒有,各是根據那一條法律?
另外,在此情形下,本人在筆錄時應如何應對,始能確保本人權益?
Posted by 江秋富 at July 27,2006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