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3,2006
「信賴原則」,人民信賴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最近令人注目的新聞是有一位婦人,因為她的丈夫出車禍死亡,因為對司法判決的不信任,最後他選擇了一個可怕的方法,就是帶著他的女兒走向自焚之路。抗議司法對她的不公平對待。這個新聞震驚整個社會,每個人對於這位婦人的遭遇都相當同情,但是難道我們的司法都是不公平的嗎?還是這其中有什麼問題呢?今天就讓我們來探討一下司法實務上對於這件案子的看法。
這個不幸的事件,起始於一件車禍。這位婦人的先生所駕駛的汽車,遭到後方的車輛追撞,而衝入對面車道,正不巧迎面而來對面車道上也有一輛車經過,於是這兩輛車又撞在一起,結果這位婦人的先生就傷重不治死亡,在法院的判決中,對於第一位追撞她的肇事者,判決有罪,但是因為認定他是過失而又是初犯,因此被判緩刑,而在對面車道駕駛的肇事人則獲判無罪。於是乎,悲劇就發生了。
事實上,科技如此的發達,人民本來就會享受科技昌明所帶來的成果,這本就無可厚非,但是也絕對會帶給大家意想不到的風險。所以我們的法律也因應這樣的情形而有所修正。尤其是在交通事件上,法院有一個相當著名的判例在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二一九號認為:「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這就是相當著名的「信賴原則」適用在交通事件的結果。法院認為,駕駛交通車輛上路,每一位駕駛人都應該遵守交通規則,因此,只要駕駛人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對於他人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而發生車禍,自己是沒有刑責的,例如駕駛人安安穩穩開車上路,在自己的車道裡突然有對面車道的車闖過來,這樣發生的車禍意外駕駛人是不必負責的。這是因為我們都應該信賴別人都可以遵守交通規則的。不過法院也認為,如果說他人的違規情形已經相當危險,而自己看到了,也可以預防這樣的車禍悲劇發生,如果駕駛人不去防止這個車禍意外,例如駕駛人遠遠已經看到有位小朋友闖紅燈,在可以煞車的範圍裡,但是不採煞車還是直接撞上去,這個時候就不能適用「信賴原則」來免罪。
法院這樣的看法其實是相當持平的,因為對於駕駛人而言,被不守交通規則的人撞,自己本身就是受害者了,如果還要擔負刑責,情何以堪?
不過這樣的「信賴」畢竟是法院所創造出來的規則,是不是符合了人民的信賴,就不得而知了。試想,如果您是那位被害者,當您遭到這樣的意外時,您會相信所謂的「信賴原則」,還是「信賴」法院會把撞我的人繩之以法呢?至少在這個案例中,這位婦人顯然是不接受這樣的說法的。
您覺得呢?
信賴原則,人民信賴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