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2,2006
談性侵害 嫦娥的故事(幸福,有法辦—疼愛女人的法律書)
暗夜的陰影............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故事的開始】
嫦娥擁有姣好的面容與魔鬼般的身材,讓所有見到她的男人忍不住多看她一眼,不自覺地對她存有多一分關注。就是這多一分關注,嫦娥總是認為男人對她好是應該的。嫦娥有一位好朋友阿豪,從小就很喜歡嫦娥,縱使她身邊已經有許多追求者,阿豪依然默默的陪在嫦娥身邊。嫦娥很習慣對阿豪頤指氣使,認為阿豪對她好是天經地義的,阿豪雖然可以忍受嫦娥的嬌縱,卻一直很想得到她,但是嫦娥怎麼也不給阿豪機會。終於,阿豪再也忍不住了,他想了一個極端的辦法……
有一天,阿豪找嫦娥到PUB玩,嫦娥毫無戒心地喝下阿豪端給她的果汁,喝完以後嫦娥覺得很奇怪,今天似乎特別累、特別想睡,於是阿豪就載嫦娥回家,殊不知,阿豪將她帶回自己的住處,嫦娥在昏昏沈沈下,跟著阿豪進入他的房間。
突然間,阿豪的眼神變了,再也不是那個體貼的癡情種子,阿豪的眼神裡充滿獸性,嫦娥驚醒了,她不斷地哀求阿豪放過她,阿豪不但不理她,還毆打她,讓她相當害怕,隨著迷藥發作,嫦娥不再掙扎,阿豪終於得逞了。
經過這次性侵害事件後,嫦娥整個人都變了,她不再開朗、不再有自信,極度缺乏安全感,在白天還可以強顏歡笑面對眾人,但是一到晚上當她獨處時,便想起那天晚上發生的事情,她歇斯底里的尖叫、發狂,但是再怎樣吶喊,性侵害的陰影依然揮之不去……
【法律陪妳,細說從頭】
強制性交行為,對於性自主權的傷害,無疑是最劇烈的,我國法律對於強制性交罪的規範,隨著社會進步與觀念開放而更加落實,讓我們先瞭解強姦罪與強制性交罪的演變。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現在我們講「強姦罪」其實已經落伍了,因為這已經是過去的名詞。在以前,法律對於「性自主權」的觀念並未落實,還是以傳統的角度來看待,並認為「強姦罪」屬於「妨害風化」的一部份,且對強姦罪採告訴乃論,往往讓許多受害的女性朋友,在種種壓力下,不敢提起告訴,在修法後,刑法建立「性自主權」的觀念,將「強姦罪」刪除,增訂「強制性交罪」,並明定這類型的犯罪採公訴罪,只要有妨礙性自主權的行為發生,法律必定會追訴,不容寬貸。
此外,刑法更擴大「性交」的概念,以往強姦罪的行為只有一種,就是對婦女性器官的插入,但是刑法修正後,明訂性交行為的意義,乃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因此只要是違反個人意願的性交行為,都構成犯罪,如此一來對於人權的保障也更為落實。
還有一點要注意的,即是「男女平等」觀念的建立,以往刑法強姦行為受害對象僅限於婦女,在修法後,刑法規範的對象不限於對婦女的強制性交行為,擴及為男女,所以對於男子或同性戀朋友的強制性交行為也都有了規範。
除了違反意願外,刑法上有「擬制」規定,例如:喝醉酒、昏迷、智能障礙的情形,在無法表示意願的情形下所為之性交行為,法律都擬制他們是不願意發生性交行為的,趁他人喝醉酒、昏迷、智能障礙的情形與之發生性交行為,也等同於觸犯強制性交罪。
民國八十六年,政府頒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關於醫院、警察與司法機關、媒體、政府等多項保護受性侵害女性的權益與照顧,包括醫院不得無故拒診受害婦女、司法機關審理妨害性自主案件應不公開審理、被害人在法庭應訊時,得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以避免二次傷害、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任何人依職務上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等等,讓女性朋友可以在有尊嚴的環境下,主張自己的權益。
還有一點要提醒大家,夫妻間也會涉及妨害性自主的行為,尤其是當老公的,千萬不可以為老婆娶來就是自己的,而不尊重老婆的性自主權。只是法律在此為促進家庭和諧,採取告訴乃論作法,老婆可以視情況在告訴期間內考慮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在嫦娥的故事裡,我們看到對性自主權最巨大的傷害,阿豪不但先用迷藥將嫦娥迷昏,並對嫦娥施以凌虐加以性侵害得逞,這樣的行為對受害者的心理造成相當大的傷害,法律特別加重其刑,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法官也可以視加害者的再犯機率或心理狀況,得令加害人進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要把加害者不尊重女性身體的偏差觀念改掉,以免造成更多婦女受害。
【貼心的小叮嚀】
嫦娥,我們在受理妨害性自主案件時,發現有些受害婦女在受到性侵害後,從此對自己失去信心,認為自己的身體是骯髒、污穢的,事實上,性侵害事件的發生,並不是女性朋友的錯,而是這個社會錯了,錯在沒有讓人們認清每個人的身體都是不可侵犯的,錯在沒有教導人們更尊重性自主權。嫦娥,妳一定要堅強起來,繼續妳的人生,勇敢站出來舉發那個惡劣的男人,讓他不能再繼續為所欲為,還有大好前程等著她,別因為一個男人自毀前程,請忘記這一幕吧!加油!
【幸福女人的法寶】
刑法第10條第5項、刑法第221條、刑法第222條、刑法第225條、刑法第229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