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006
網路援交的法律責任--濫用網路言論犯罪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前言
網際網路發展日新月異,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將自己的言論與想法表達出來,而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使得任何網路言論都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快速傳遞。在網路上,如果您想要成名,很快;但是如果您要被人家誣陷,也很快。今天我們要介紹的這個案例,就是濫用網路言論的援交犯罪
案例
小萍與小楊是一對男女朋友,小楊火爆的個性,讓這場戀愛談得十分辛苦。小楊退伍後一直找不到工作,在家虛渡兩年時光。小萍盼著小楊能出人頭地,但是小楊沒出息的表現讓她失望透頂。日子久了,終於,小萍選擇與小楊分手,她要去尋找自己的明天。無奈,小楊敢愛敢恨的個性,在多次與小萍溝通、爭吵未果後,復仇的火焰開始燃燒,他決定要徹底毀滅小萍,他讓小萍知道,失去小楊是一輩子的錯誤。小楊於是將兩人共同使用的E-Mail帳號公布在一夜情網站上,並以「小萍」的名義發言,內容是一連串不堪入目的字眼:「我喜歡做愛,歡迎來電一夜情」、「我好癢喔!快嘛!09xx-xxxxxx」、「我想要一夜情,我溫柔體貼會口交,一定要來喔!09xx-xxxxxx」等等,讓網友們以為小萍是從事一夜情的援交女郎,除此之外,小楊並公布小萍的電話給網友,讓小萍常接到不明人士來電,用猥褻的言語要求與小萍共渡春宵,讓小萍精神上受到相當大的損害,不堪其擾。
分析
在釐清本案例事實之前,我們先來看有關電腦犯罪問題。在傳統的刑法上,對於偽造文書罪中關於「文書」的定義是以紙本為主,換句話說,在以前的刑法中,網路上發表的言論都不算是刑法上所規範的「文書」。使得電腦犯罪的問題在以往刑法上造成規範上的缺漏。這樣的情形直到民國八十六年修法後增訂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其中,所謂「電磁記錄」,就是用來包括有關於電腦網路中各項文字記錄,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項「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符合刑法定義的這些文書,我們稱為「準文書」。而在經過這番修正後,刑法上偽造文書、誹謗等罪名,都可以正確地規範網路上的各項言論。
在本案例事實中,小楊在網路上以小萍的名字發表猥褻言語這樣的行為,我們認為,小楊將所發表的言論公布在網路上,依我們先前的敘述,這樣的言論叫做準文書,而是由小楊所偽造,並由使用來陷害小萍,因此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應該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
除此之外,小楊所作的這番言論,已經嚴重傷害的小萍的名譽,讓別人以為小萍是一個人盡可夫的援交女郎,所以刑法上誹謗罪是成立的,但是小楊更可惡的一點是利用網路來散佈這樣的訊息,這對於被害人的傷害無疑是更加劇烈且迅速的,因此刑法在三百十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這個罪名稱為「加重誹謗罪」。
雖然網際網路是一個自由的空間,但是太過於自由也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因此刑法的確有必要介入這樣的網路言論犯罪行為,讓每一個人的權益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