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006
從「池上米」案談商標法上「證明標章」的策略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壹、前言
貳、什麼是商標?「池上米」為何不能申請商標?
參、什麼是證明標章?與商標有何不同?
肆、台東池上鄉公所對於「池上米」的法律策略
伍、台東池上鄉公所對於「池上米」的管理策略
陸、台東池上鄉公所對於「池上米」的全球化策略
壹、前言
「池上米」,這個大家一聽到就食指大動的名詞,終於申請商標法上「證明標章」成功,從此以後,只有註明台東縣池上鄉公所核發的「池上米」證明商標的產品,才是正港不騙人的池上米,任何想要搭乘「池上米」順風車的商品可得小心了,您恐怕會觸犯法律。事實上,台東縣池上鄉申請「池上米」作為商標的過程崎嶇,也拖了好久的時間,原因在於台東池上鄉先前均申請商標權,「池上」二字為地名並不符合商標法規定,所以不被智慧財產局所核准,這回透過商標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證明標章」而不申請「商標」,如此才為智慧財產局所核准。究竟,申請「商標」與「證明標章」有何不同?台東縣池上鄉公所取得「池上米」證明標章後,要有如何的法律策略,才不會失去這個好不容易得來的權利,這都是大家想要知道的,今天我們就帶您來瞭解一下。
貳、什麼是商標?「池上米」為何不能申請商標?
商標法第六條就商標的使用範圍做出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從這個條文來看,申請商標的目的是為了要行銷商品,台東縣池上鄉當時有鑑於各縣市仿冒「池上米」情況嚴重(亦即一般所謂「冒標」行為),希望透過申請商標專用權,以杜絕冒標之氾濫,出發點並非為了行銷自己的商品(台東縣池上鄉公所並不產米,而是農民們生產稻米),所以想要申請商標也不符合當初台東池上鄉公所的原意。
再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商標法賦予商標權人商標專用權,這是一個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只有商標權人能使用,其他人就不能使用,如果一旦台東池上鄉公所將「池上米」註冊為商標,只有台東池上鄉公所所出產的米才能叫做「池上米」,池上鄉其他的農民也不能用「池上米」的名字,這樣對於其他的農民並不公平,而且消費者並不會因為「池上米」而聯想到這是「台東池上鄉公所」出產的稻米,所以商標法第二十五條第十一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十一、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這也就是一般人常說「地名」不得註冊為商標的原因。但是法律仍有例外,除非申請人能證明這個「地名」具有「特別顯著性」,一般人並不會因為這個地名而造成混淆者,才能就地名申請商標。例如:「新竹貨運」,一般人看到「新竹貨運」就知道這是哪一家貨運行,並不會聯想到這是新竹市政府開的貨運行,也不會認為新竹人都是從事貨運的工作,消費者認為這就是一家貨運行,名叫「新竹貨運」,在這樣的情形下才能註冊為商標,事實上,台東池上鄉公所並未生產稻米,以「地名」來申請商標確實有問題。
參、什麼是證明標章?與商標有何不同?
山不轉路轉,走申請商標權的路不通,台東池上鄉公所將「池上米」改申請證明標章,正是非常恰當的作法。所謂「證明標章」,依商標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證明標章之使用,指證明標章權人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意思,同意其於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標示該證明標章者」,而證明標章申請的目的,在商標法第七十二條有明文規定:「凡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前項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從這兩個條文來看,台東池上鄉公所申請證明標章的路是走對了,台東池上鄉公所當初想要申請商標的目的,是為了要杜絕仿冒,來保障池上鄉農民辛苦植種稻米的權益,並不是為了要營業賺錢,而申請商標的目的在於營利,二者並不相同。
肆、台東池上鄉公所對於「池上米」的法律策略
好不容易得到「池上米」證明標章的專用權,得到法律的保護,台東池上鄉公所究竟可以行使什麼法律上權利呢?
一、商標法
首先,當然是商標法上的權利。商標法第八十條規定:「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依其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商標之規定」,所以商標法關於侵害商標權的規定都可以準用,因此,當台東池上鄉公所人發現證明標章權遭侵害時,可以行使侵害防止、侵害除去、損害賠償甚至於請求銷毀對於從事侵害商標權行為之原料或器具,或侵害商標權之物品,這是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如果侵害證明標章的情節重大,可以請求把法院判決書內容登在報紙上,以顯示自己的清白,回復名譽。在商標法第六十四條有規定:「商標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
除此之外,如果有人用「池上米」的證明商標,想要將物品外銷者,也可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將這些物品先行查扣,避免損害之擴大。這在商標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有規定:「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有侵害其商標權之物品,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二、刑法
不過有一點必須要注意,商標法八十一條雖然對於侵害商標與團體標章行為有刑責規定,但是並未包括侵害證明標章權行為,因此證明標章權人恐怕無法依商標法規定提起刑事告訴,不過,證明標章應該可以算是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之所謂「準文書」,而適用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一項偽造文書之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以處罰,比較起來,侵害證明標章行為的刑責算是很重的。
三、著作權法
「池上米」的證明標章圖案,若有人想要拿來使用在自己的包裝米上,則會侵害證明標章權人著作權法的「重置權」,著作權法第九十依條第一、二像有規定:「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四、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也有保障證明標章權人的相關規定。如果有事業未經台東池上鄉公所同意,想要大規模利用「池上米」這個證明標章,就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二、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三、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此時可以請求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如果未能得到效果,也會有刑責的處罰,規定在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伍、台東池上鄉公所對於「池上米」的管理策略
事實上,要享有權利就必須善盡義務。法律既然給予台東池上鄉公所這麼強的權利,當然要求一些作為,規定在商標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不得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作為質權標的物。但其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無損害消費者利益及違反公平競爭之虞,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以及商標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標章權人或其被授權使用人以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為不當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依任何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註冊」。
先前我們提到,證明標章最重要的意義在於證明商品的產地與品質,如果台東池上鄉公所對池上鄉農民出產的稻米,只是證明「產地」在池上鄉,這是一種消極的作法,積極的作法是要控制「品質」,有了品質保證,證明標章才有實質的作用。踐行控制品質程序不能假手他人,要自己成立檢驗機構,訂出品質標準,才是正確的作法。事實上,池上鄉農會總幹事吳清吉在接受商業週刊訪問時曾表示:「我們有對食味質進行檢驗。所謂食味質,就是檢驗米中含有蛋白質、水分含量多寡及直鏈性澱粉質成分等影響米粒口感要素,必須符合標準,才夠格掛上『池上米』的標示」,這將是我們所樂見的。
當然,如果遇到仿冒「池上米」招牌的人,還是要積極進行法律程序,才不會打壞這個金字招牌。
陸、台東池上鄉公所對於「池上米」的全球化策略
在全球化的今日,競爭激烈早已不在話下,而全球化經濟發展到極致,「在地化」的觀念隨之而起,如何將在地的商品建立自己的特色,形成國際知名度,建立獨一無二的品牌,是全球化競爭中最關鍵的因素,以產地名稱申請證明標章,正是一個建立在地文化的絕佳時機,因此控管「池上米」的品質,毋寧是最重要的方式。
要將「池上米」行銷國際,多多參與國際盛會,將「池上米」的優點向外國推廣,把每一粒道地可口的「池上米」讓外國人品嚐,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還有一個是透過建立「在地文化」的行銷方式,以文化吸引外國人的注意,行銷台東池上鄉在地特色,例如台東的好山好水、池上鄉農民的辛勤耕作,或是以池上鄉的在地文化作為號召,吸引有興趣的人來瞭解,藉此行銷「池上米」,這也不失為一個不錯的方式。
事實上,除了「池上米」外,各種在地化的商品都可以進軍全球市場,例如:南投信義鄉的酒也將在地的特色顯現在米酒瓶上,這也是相當具有創新的行銷作法。
全球化經濟發展,讓所有人都加快腳步,以趕上競爭的洪流。但是,一昧地標榜商品的優點,實在很難滿足越來越挑剔的消費者,我們該仔細想想,「池上米」最重要的意義,除了美味的口感外,池上鄉農民的汗水、池上鄉肥沃的泥土、池上米收成的喜悅,才是「池上米」最值得驕傲的地方,或許這就是打開消費者內心深處的鑰匙。
這就是「在地文化」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