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3,2006

穿戴「手指虎」,會構成刑法犯罪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據報載,某一名女軍官,花了6千元,買了法國名牌飾品--鑲有水鑽手指虎鑰匙圈,但在通關時卻被警方抓住,並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移送法辦,讓這位民眾大呼冤枉,而有販賣「手指虎」的商家隨即將該類商品下架。

「手指虎」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刀械」定義,因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如果違反規定,將有刑罰加身。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除此之外,擁有手指虎的民眾,如果您要在晚上才配戴,或是想戴「手指虎」在公共場所溜達,甚至於想邀集三五好友一起戴「手指虎」展現威風,都請注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加重刑罰的規定:「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犯之者。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三、結夥犯之者」。

無論配戴「手指虎」的目的是什麼,縱然是裝飾用途,但「手指虎」畢竟是有殺傷力的武器,還是請民眾在購買或配戴時,應三思而後行。


Posted by qq1200 at 樂多Roodo! │01:13 │回應(0)引用(0)*與時事新聞有關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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