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30,2005

欠繳大樓管理費,會被趕走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許多住在公寓大廈的住戶,對於管理委員會有怨言,往往不依正常管道進行溝通,擅自以拒繳管理費作為抗議,這樣的作為可以嗎?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住戶如積欠依管理費,經強制執行管理費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必須要督促住戶改善,如果住戶在三個月內仍未清償管理費,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

如果欠繳管理費的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也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令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如果區分所有人在法院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這也意味著,不繳管理費的住戶,管理委員會是可以訴請法院請住戶強制搬離的,因此建議住戶應與管理委員會保持良好溝通,拒繳管理費並不是解決問題之道。



Posted by qq1200 at 樂多Roodo! │14:48 │回應(4)引用(0)*公寓大廈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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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請教姜律師一個問題, 目前我公司租屋的大樓裡有區分一般住戶及商用住戶採不同標準的收費的方式, 而我公司並非是店面, 乃租用一般住家大樓八樓的房屋, 水電費申請商用這我能夠接受, 但平時我們跟一般住戶並無特別的不同, 反而我們除電梯外根本不使用其他公共設施, 卻被要求要繳比一般住戶高 50% 的管理費, 想請問大樓管委會的這種做法於法有據嗎? 我如果只繳一般住戶費用, 會被當成欠繳管理費嗎? 我嘗試跟主任委員溝通, 但其人均避不見面, 只指派財委負責催繳, 我不願意跟大樓產生衝突, 但不平等的收費方式真的很難讓人信服.
Posted by 謝傳宗 at October 18,2005 17:43
如果 貴大樓確實有此約定
我想是要遵守的
但也可以在住戶大會時候提出
或請房東代為協調
畢竟同處一個屋簷下
撕破臉也不好吧
Posted by 瀟灑 at December 16,2005 17:59
姜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是頂樓住戶
因為屋頂漏水
我已在開住戶大會時提出
會議中以本大樓先前已有相同案例
在當時決定說住戶與管理委員會各出一半修繕
並以此要求我也需遵照辦理
1.請問管理委員會的要求是合理的嗎?

因我本身為建築工地主任
大約估算過頂樓修復回復原狀之工程費用約15萬元
管理委員會以之前住戶大會時之決議
『超過10萬元之修繕費用需經所有住戶同意始可撥款』
2.請問管理委員會可以這樣要求嗎?
3.若這是合理要求,但每次開會時都只到約10人,請問我要如何解決?

因本大樓每兩個月才開一次會議
若是我備妥回復原狀之估價單兩份(約15萬元)
與防水修繕完成但不重貼磁磚只做水泥砂漿防水保護之估價單兩份(可以壓低於10萬下)
4.請問我可以於下次開會時請管理委員會于當次會議做出決定嗎?
5.若第4個問題為可,則依據為何?

煩請姜律師撥空指導
萬分感謝!

周德威

Posted by 周德威 at December 26,2005 23:37
住戶大會的決議對於該公寓大廈住戶是有拘束力的
效力也同時及於繼受人
意思是說,後來才般進來的住戶也必須接受先前的決議結果
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明文規定
至於您所謂關於漏水問題
如果可以壓低在10萬元以下
可向管委會查詢如何撥款
也可請管委會在下次住戶大會時候排入議程
至於您對『超過10萬元之修繕費用需經所有住戶同意始可撥款』決議有所疑義
可以考慮在住戶大會時候請求變更
謝謝
Posted by 瀟灑 at December 31,2005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