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19,2009

關於公益勸募應該知道的事

水災發生至今很多民眾都發揮人道關懷與愛心精神,在有形與無形的範圍對受災者貢獻一己之力。短短數十小時之內實體的救援物資就已經塞滿災區的存放處,因此有關單位轉而呼籲大家暫停捐贈物品,改用捐錢方式替代以免造成物資的浪費。有錢出錢(愛心捐款)、有力出力(志工救災)、有心出心(助禱助念等),本是人間一大美事,但倘若缺乏有效管理與透明公開的有力監督機制,特別是此次逾百億善款的處置運用如果不當,只怕在一次次地消耗台灣人善心之後,當下次災變來襲時,發生「前人砍樹、後人曬太陽」、捐輸意願大幅縮減的情況,不可不慎!

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已經數次警告國人在捐款時需注意的原則,例如受款單位的資格是否合法、經政府許可與否、具體執行計畫提出、經費透明度與業務專業度、收據開立之有無等,以免善款被誤用、濫用、甚至中飽私囊的不肖情況發生。然而遺憾的是主管機關內政部所提供的資料並不齊全,產生訊息紊亂或是遲緩的現象讓人無所適從:根據報載,內政部表示截至十七日止政府發起及政府核可八八賑災勸募的民間單位共計三十六家(還包括國民黨與民進黨),資料公布於內政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http://donate.moi.gov.tw);但於十九日該網站僅列出七筆相關資料與莫拉克八八水災有關,其餘二十九個合法單位根本未在該網顯示,難不成要捐款民眾親自一個個去四處查詢勸募團體的真偽?況而誰又知道目前有多少民間團體是在毫無執行計畫構想下抱著先搶先贏的態度,混水撈魚趁機吸金、過水抽取行政費,以填補在排擠效應之下今年可能的募款不足?這些資訊都是政府應該主動告訴民眾的事,而不是讓民眾在事後搥胸頓足、大嘆早知道地徒呼負負。

另外關於募款行為的部份,一般人可能不清楚的是勸募團體可依法提領所謂的行政費或管理費(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七條):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超過一千萬元未逾一億元者,為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超過一億元者,為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假設有團體募到十億,那它可以合法抽得的行政費便是150+720+900=1770萬元,換句話說,並不是全數的錢都會被用到災民身上(當然該團體也可以決定不拿,如同這次郵局劃撥救災捐款不收手續費一般),這是在捐款之前應有的認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此外,目前有相當多的機關行號響應政府一日捐的活動,但在辦理時也應該要特別小心處理,千萬不要因為手續上的便宜行事(如直接扣薪等)而誤觸公益勸募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雖然善心助人沒有人反對,但發自內心的主動捐獻才有意義,尤其是對組織內的下屬可能造成任何程度心理壓力或業績競賽的方式,原本勸募的美意也便因此而餿掉了。

Posted by pommard at 樂多Roodo! │13:58 │回應(1)引用(0)政治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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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陳長文是冒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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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blog.kaishao.idv.tw at August 20,2009 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