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4,2009

程序既已毀損,實體無庸再論

德國基本法第二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身自由不得侵犯。」英國1976年的保釋法(Bail Act)中也提到在審判前的自由屬於基本人權;英國與西班牙的法律還賦予被告被裁定羈押時,除抗告外尚可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來回復其基本權;由上述情況得知西歐先進國家的司法制度將羈押視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與運用國家機器侵犯基本人權的非常手段,因此羈押被告實屬不得已之例外,而非一般性通則;易言之,羈押是萬般不得已之下的最終手段,因為它代表的是國家權力的一種「變態」,而非「常態」。況且於西歐國家中羈押之法律要件須具體而明確,例如刑事重罪被告(如謀殺或強姦未成年人士)的累犯再度落網時才可能滿足羈押要件,這些嚴格的程序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國家濫權,進而落入運用制度性國家暴力侵犯人權的權力陷阱而不自知。

然而相較於西歐各國的範例,台北地院再度決定將陳前總統延押兩個月,羈押原因甚至可以超乎法定理由之外,用自行想像的可能狀況當作裁決理由,不但說明了法院違法裁判,法官更儼然心證已成、違反了超然審判的規定。程序正義既已毀損,實體正義當然毋庸再論,這齣戲繼續演下去只會斲傷司法威信與尊嚴。這代表了司法從業人員普遍的人權概念嚴重不足之外,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現行制度上的缺陷:因為這些人沒有退場機制,所以法官亂審、檢察官濫訴也照樣可以享受終身職待遇(納稅人給付),反正如果造成冤獄時賠償也是屬於國家賠償(同樣納稅人給付);司法人員只能憑著良心任事,一旦濫權時根本沒有相對的制度性限制,無人能奈他何。法官法的必要性與急迫性由此可見一番。

當然台灣的司法墮落還有個明顯的國際效應,那就是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在馬政府領導之下連最起碼的司法人權都沒有了,水準降到與武力鎮壓新疆的中國一般,也難怪現在世界上愈來愈多將台灣當成中國一省的例子,令人一點也不覺得奇怪了。

Posted by pommard at 樂多Roodo! │13:17 │回應(0)引用(0)政治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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