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7,2008

依憲法請求國家賠償!

憲法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讓受害同志一起向國家求償吧!


Posted by pommard at 樂多Roodo! │01:36 │回應(0)引用(0)政治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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