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8,2008
民調不能見光、賭盤卻可以上報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52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這項規定的意旨在於不希望民意調查的結果影響到選民最終的投票行為與意願,讓選舉得以在公平與公正的狀況下進行。然而卻有媒體刻意鑽條文上文字敘述的漏洞,以報導不法的地下賭盤賠率來呈現另類的民調結果,企圖影響、甚至導引若干民眾的投票意向,其心可議!
就立法意旨來看「在選前十日不得公佈選舉相關之民調資料」,很清楚地表示立法者希望排除在競選期間各方面勢力的影響-亦即候選人之外的種種因素來左右選民的判斷。換句話說,這個規定希望讓每位選民都能夠在候選人的政見與人格特質等條件之間做出自己的投票選擇,而不是因為受到其他外部因素的導引;因此禁止民調公佈的意義在於不希望讓候選人陣營有操作棄保效應或誘導選民的機會之外,也不希望擁有較多資源(包括財務資源與媒體資源等)的候選人陣營,利用不一定客觀或可信的民調資料進行一場不對稱的選舉,讓民主變質。
這個條文的意思其實相當清楚,然而媒體卻可以視該條文為無物,濫用所謂的第四權,刻意將不合法的地下賭盤情資毫不保留地一一呈現,甚至隨時還有候選人賠率的即時更新,電視名嘴們再加以間接轉述、進而瞎掰,這難道不是以另類的民調企圖影響選情嗎?如果這些媒體真的有所謂社會責任感的話,要做的事是難道不是把這些情資交付檢調單位去辦嗎?這些赤裸裸的意圖與操作手法有如司馬昭之心眾人皆知,難道唯獨檢調人員、NCC跟中選會不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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