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3,2007
劉承武對豁免權認知之重大謬誤
1. 誤解釋字388號:「總統‧‧‧如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他故意忽略理由書末段所提「依憲法優於法律之法則,現職總統依法競選連任時,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並不得適用刑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有關刑罰之規定予以訴究,以符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意旨。」總統於任內暫時不適用刑法等之普通法予以訴究,以符憲法第五十二條意旨,其理至明。
2. 扭曲釋字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0pt; mso-ansi-language: FR; mso-bidi-font-family: 新細明體">392號:「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易言之,司法權的一貫程序不可分割,亦即偵查與起訴無法切割,也根本不存在所謂「總統能被訊問」的違憲主張。
3. 恣意降格總統、比較不倫不類:拿釋字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0pt; mso-ansi-language: FR; mso-bidi-font-family: 新細明體">435號有關立委言論免責權、及1946年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第5條第 Roman"; mso-font-kerning: 0pt; mso-ansi-language: FR; mso-bidi-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bidi-font-weight: bold">20項兩者跟總統豁免權相比;總統為憲法機關,抑是國家元首,職權與角色的重要性跟國會議員或聯合國職員根本無法相提並論,所牽動的憲法層次亦不可同日而語,這類比較令人啼笑皆非。
4. 豁免權乃強人政治產物:總統豁免權是憲法設計上所不得不採的權宜措施,與強人政治無關;其著眼點在於確保「權力分立」及維護國家元首所代表的「國家象徵」,總統制的先進國家皆有之,也從無所謂廢除豁免權的世界潮流。更何況強人政治之下憲法於其何有哉?強人只需臨時條款就足以維持其不墜之地位,這種想當然爾的邏輯禁不起檢驗。
整體而言,劉檢座的論辯點在於總統「該不該」享有豁免權,而非總統於現行憲法規定下到底「有沒有」豁免權。誤將個人的憲法想像當成現行憲法規定,問題意識紊亂,僅一味追求司法權獨大、充當司法先鋒,實非國家與憲政正常發展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