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30,2007
臺灣加入聯合國是「人民主權」成熟的表現
主權是不受任何外力干涉、支配,充分擁有當家做主、全權決定自己內部事務的權力。
「國家主權」的概念最早由法國的法學家柏丹(Jean Bodin)所提出,在其經典名著「共和國六書」中,主權被定義為「國家永久與絕對的權力」。隨著國家體系的成長與演進,主權概念經過了霍布斯、孟德斯鳩與盧梭等人的論述之後也愈趨成熟與豐富,並逐漸地產生了與國家主權相對應的「人民主權」概念。「人民主權」到了法國大革命的時期,進一步地取得具有憲法位階的法效力:除了獲得憲法的充分保障之外,另一個明顯的特徵就是以「公投」作為人民主權的表達手段。 ...繼續閱讀
「國家主權」的概念最早由法國的法學家柏丹(Jean Bodin)所提出,在其經典名著「共和國六書」中,主權被定義為「國家永久與絕對的權力」。隨著國家體系的成長與演進,主權概念經過了霍布斯、孟德斯鳩與盧梭等人的論述之後也愈趨成熟與豐富,並逐漸地產生了與國家主權相對應的「人民主權」概念。「人民主權」到了法國大革命的時期,進一步地取得具有憲法位階的法效力:除了獲得憲法的充分保障之外,另一個明顯的特徵就是以「公投」作為人民主權的表達手段。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