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6,2006
孫震之無恥可謂台大之恥
這是孫震說的。
前台大校長孫震:台大出了個敗類讓大家蒙羞
2006年11月16日中國時報王超群報導,前台大校長孫震昨天參加台大六十一周年校慶,公開批評台大「出了一個敗類」,讓大家蒙羞。「一個敗類」指的是誰?孫震表示,「話已講得很重,不必指名道姓」。 孫震在昨日面對記者詢問陳水扁總統等台大人的表現時指出,「有些台大校友在外面行為敗壞,讓其他校友不敢承認自己是台大哪個系畢業的」,他甚至用「敗類」來形容品行不端的校友。他不願直接點名,笑著說「大家心知肚明」。
November 15,2006
November 14,2006
哎呀不得了這個真糟糕
November 12,2006
消費陳定南之政客嘴臉
俾斯麥講過一句話:「謊言永遠多不過選舉前、戰爭時、跟狩獵後。」看來,圍繞在我們身邊的謊言不管在怎樣的情況下都是一天比一天多。這些為求勝選的政客在他生前糟蹋他,卻又在他生後褒揚他,真是何比無恥的政治消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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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李敏勇於11/11自由時報上的評論,我心有戚戚焉。
更讓人感慨萬千的,是今天在台灣的大家其實都還在當學習民主的新生,眼前的反動者跟被改革者卻跟視線不清者相結合,自詡為深瞭民主文化真諦之輩,在真顏色跟假顏色、有顏色跟無顏色中群起瞎攪和,這點才是荒謬之至。民主轉型必要之惡?或許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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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輕率所可能導致之民主憲政後遺症
陳瑞仁的起訴書中,對於1480萬的國務機要費的後續流向不明,在尚且無法得知這筆金錢的最終去向以前,檢方就認定以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的行為有貪污之嫌,因此將關係人認定為既成犯,列為貪污罪被告而加以起訴。陳檢察官的這種辦案方式,是屬於一般性的單純法律思考,也就是僅僅根據法律的條文規定做司法形式上的追緝,它也反映了一般檢察官在偵辦普通刑事案件時對於嫌疑人犯罪事實的追查所抱持的毋枉毋縱心態。打擊犯罪、查緝不法、維護司法正義是檢察官的天職,可是對於國務機要費一案仍然循用這種一般性的司法邏輯,對事實真相的釐清恐怕是剪不斷、理還亂,令人心生疑竇之處所在多有,更令人擔憂的是民主憲政的後遺症很可能一發不可收拾。
不要忘了,今天檢方所面對的是一件史無前例、並且十分特殊的案件:它所牽涉到的不只是秘密外交當中的國內外機密部分,還包括具有高度爭議的違憲部分(憲法52條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可由總統恣意放棄與否-總統為憲法機關,機關本身自無放棄憲法所規定之權力跟義務的道理)。所以若將這件高度政治性的案件比照一般刑事案件的偵察方式處理,在未能清楚交代1480萬的去向時,就先行認定這種行為是貪污,實在是相當嚴重的指控(除非檢方已經查有實據,只是暫時預留一手未公佈,以俟將來於法庭上說明)。不過無論如何,依目前的起訴內容來看,如此不甚周嚴地提出起訴的作法,萬一將來證實1480萬確實用於支付秘密外交時,貪污的罪名自然無法成立,然而萬一總統卻又在司法一審定讞之前就被逼宮下台的話,請問這其中的政治責任誰能擔待?請問憲法當中有總統被解職後復職的規定嗎?要是國家的政局因為檢方的此種輕率而動盪不安,誰能為此來負責呢?
憲法中保障總統除了內亂外患罪之外享有絕對的刑事豁免權,並不是要賦予擔任總統的人胡作非為、濫權亂搞的權力,而是為了要保障憲法的「完整性」與維護國家的政治穩定。就憲法的角度來說,總統為憲法的守護者(參考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5條),代表國家主權(憲法第35條,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以刑法來訴究具有憲法位階的總統機關時,在法理學上無疑地是錯亂、法秩序倒置的,因此無論是對總統的偵訊、出庭應訊等等司法程序的進行很明顯地都屬於違憲之舉。就政治穩定的角度來說,若刑事案件對於總統的訴究成為常態,那麼總統將因政敵之攻訐或可能之誣陷,成天就只需窮於應付司法的要求與國內各黨派的政治力拉扯,根本無暇專心於國事,因此各國憲法才會規定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今天檢方沒有用宏觀的憲政角度來處理這件極為敏感且特殊的案件,而只是依循其所習慣微觀的形式司法思考,所可能產生的巨大後遺症,不知道他們想過沒有?
聯合報越是希望混亂繼續,所以就越是繼續亂寫
聯合報的報格也自我作賤到這種程度,真是有必要用這種偷雞摸狗的方式去刻意扭曲嗎?連陳定南也被中國報拿來消費,不怕陳青天半夜來找這些下標的編輯算帳嗎?
陳定南的家屬是懇辭所有人的花籃跟奠儀,不是只有扁呂的,OK?自己的新聞中都寫地一清二楚,還怕深藍的人看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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