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8月20日 23:17

把陽光照射向企業政治獻金

中國時報的黃詩凱所做的報導,「會計師:政治獻金 主管機關修法強制公開」,因為跟我最近思考的問題相關,成了我這幾天覺得最有意思的新聞。

防杜企業賄賂行為,乃是貪腐治理的基本面向。此刻,要求陽光法案從速、從嚴立法的民間呼聲再度高揚。這些努力成功與否,仍是未定之數;要訂定有實際效能的陽光法案,其實還是障礙重重。

不過,目前的努力方向,既使成功,也存在著盲點。推動陽光政治改革來防堵權錢交易,當然是解決貪腐問題的不二途徑,不過,一個巴掌拍不響;行賄的企業,與收賄的政客一樣,都是破壞社會信任與市場公平的超級病毒。政治腐化,絕非依靠政治部門自我立法規範即可妥善解決,我們須從受賄與行賄兩個方面同時著力,把 杜絕企業賄賂也放進貪腐治理的議程中。

從杜絕企業賄賂的角度來說,要求企業揭露政治獻金與政策遊說行動,使得企業政治獻金與企業政策遊說變成是透明的,是可稽核的,可監督的,是一個重要的制度機制。簡單說,我們應該把陽光照射向企業部門,從源頭減少政治獻金與政策調整對價交易的可能。

按照報導,安侯建業的會計師游萬淵建議,要企業主動揭露政治獻金相關資訊,有兩條路,一個是「從公司治理角度出發」,要求董事會或獨立審計委員會進行,第二條路,是主管機關修正法規,強制要求企業揭露。

如果我的理解沒錯,大體上第一條路是採取鼓勵自願揭露的方式,而第二條路則是選擇採取強制揭露的方式。

企業自願揭露政治獻金,在台灣,實務上是否可行?對此,我是抱持悲觀態度的。在此,牽涉到所謂的「囚犯困境」。如果,所有的企業,大家都揭露政治獻金的資 訊,從而減少行賄的可能,對於各企業來說,是有利於建立一個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的,也有利於減少「交易成本」,但採取自願揭露的方式時,如果公民社會的監 督力量不夠強,則可能使得願意揭露的公司,相對於不願意揭露的公司,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的位置。如果沒有倚靠政府的強制規定來解決這個集體行動的難題, 大概自願揭露是會成效有限的。

如果走強制揭露這條路在理論上大致是可以成立的,接著的問題是:誰來推動這個「陽光企業」的改革?誰來推動企業政治獻金與政策遊說的強制資訊揭露?

從目前的社會認知來看,恐怕,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 poiesis 發表於樂多回應(0)引用(1)公民政治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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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從爆發阿扁洗錢疑雲之後,有關政策募款議題開始有人在談論。劉進興倡導小額募款,其用意是從在地札根,動員最基層的人民,同時也是向基層人民負責的意思。例如陳玉峰、徐仁修也是堅持小額募款的理念,推動環境保護運動。無論小額募款的成效如何,其理念精神是令人敬佩的。 令人搖頭的是,吳伯雄認為,保留黨產可杜絕黑金,這種莫名其妙的言論,可能有相當多腦殘的百姓讚成呢!
    台灣需要的是善治【醉生夢死之貓吉拉】 at 2008年09月12日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