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0,2005
公共啟蒙‧公民共識‧公民和解
公共啟蒙
「我們應該做什麼?」,是個在「公民對話圈」常出現的關鍵語句。但是對於這個問題,在審議民主的理論中,可以如何理解它的基本意義?
追尋著歐洲的─特別是丹麥的──討論脈絡,也許可以說:「我們應該做什麼?」,是一個公共啟蒙的問題。
當公民坐在一起,彼此詢問著:「我們應該做什麼?」,這裡,展現著一種有關集體目標的追尋,這裡,產生了一種對於共同生活進行規範性調節的倫理─政治要 求。
我們何時會問「我們應該做什麼」?通常,這發生在一個群體中,其成員遭遇了必須通過合作來處理的問題,或者,一個群體出現了必須通過共識來解決的行動衝 突。
在具有健全理性能力的主體之間,協助這些公民社會的成員對其共同生活建立合理的規範,這是審議民主的(終極?)理想。以理性的共識形成與願景形成過程,來 解決公共生活的規範性調節問題,這則是審議民主方法論的核心問題。
公民共識
在審議民主的實踐上,一個常常碰到的實務疑難是:該重審議的過程?還是共識結論?
如何回答這個問題,端視實務者心中的審議倫理為何。
我個人的偏好,是兩者應該同樣重要,也可以同樣重要,只要實務操作者能恰當地明瞭、掌握「共識」與「「妥協」的區別。
在審議民主的脈絡中,「共識」一詞,大致而言指涉著一種具有合理動機的同意;在此,審議參與者擺脫了偶然的利益與價值取向,在中立化社會權力關係的情形 下,自由地對可批評的主張表示態度,以便相互使對方確信他們的理據的正確性。
共識的基礎,因而是建立在以相同的方式使各方確信的理由之上;相對於此,妥協的基礎,僅是一種讓不同的參與者以各自不同的理由而接受的協定。
妥協,還停留在霍布斯式的「暫時協議」上(因此,威權統治的社會裡,也不乏妥協),卻還不是一個憲政民主的社會裡奠定社會團結的真實基石。
公民和解
「開放空間」,一時之間,在審議民主的實務工作者之間,成了流行語詞。
強調感性交流、公民和解的「開放空間」,相對於著重理性對話、公民共識的丹麥式公民共識會議,突出了一個問題:太強調「理性」,有時可能會反而降低了審議過程的民主性質。
但是,反過來,「開放空間」的倡議者,也許也該承認:和解,可能意味著高貴的犧牲;但是,和解也可能僅僅是苟且犬儒,與權勢者站在一塊,反對弱勢者對正義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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