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9,2007

「誰殺了社會企業家?」

BuyChange.com:一個美國的責任消費型社會企業

誰殺了社會企業家?」(李禮君, 人籟村 2007.09.27)

好問題。 


問題的起源,是這樣的:
絕大部分的媒體報導,總是習慣性地以一種高亢的頌揚語調和菁英式的廣告口吻來談論社會企業:它不僅可以使你賺錢、充分發揮才能,更可以對社會有所貢獻。他們大篇幅地介紹西方成功的案例,強調這些社會企業家具有如何旺盛的企圖心、精準的判斷力,以及,社會企業家所獨有的,滿腔淑世的熱情。

當然,這些案例都是十分激勵人心的典範。但是,若我們希望社會企業也能在台灣萌芽生根,不能只依靠動人的文宣,以及西方的案例。我們更應該思考的是,台灣並不缺乏有創業精神、想改善社會的行動者,但為什麼台灣「長」不出社會企業?如果我們希望台灣能有更多的「社會企業家」,並且希望他們發揮創造力,以企業經營的型態來解決社會問題,那麼我們或許可以先問:是誰殺了(潛在)的社會企業家?

那麼,是誰殺了社會企業家?

在答案上,原作者提及的「教育文化因素」,是有意思的觀察。但關於「公益」與「營利」的二分,應該不是台灣所獨有的現象。也許可以這麼說:公益與營利的二分,某個意義上,乃是古典自由資本主義的「理想自我圖像」;這個古典的概念圖式,在強調功能分化的現代社會,不斷成為市場經濟理解自我運作的銓釋架構。

然而,這個帶有理念型性格的概念二分,在實際的市場經濟運作中,卻經常處於不斷被修正、顛覆、重組的歷程。完全以營利動機來決定自我行動的經濟體和組織,毋寧像是個觀念主義的怪物;這點,不論是經濟社會學的研究,還是一些關於「利害相關者理論」(stakeholder theory)的管理學研究,應該是可以提供佐證資料的。

(至於反過來說,「公益部門」對「效率」等概念的質疑,涉及一些更複雜的問題,這裡就先略過了,有機會再說。)

在作者來看,在教育文化因素之外,更重要的,是制度環境的問題:

另在法令條件與組織方面,營利事業的成立與運作則是依據「公司法」等商事法規,企業有責任向大眾公開其財務與組織資訊;台灣的非營利組織(NPO)則是由政府根據「人民團體組織法」來控管,限制頗多,且因缺乏資訊公開的機制,而使得社會大眾與NPO之間的「公眾監督」與「社會信任」無從發生,反而使得有意朝向社會企業發展的NPO束手縛腳,有些NPO甚至被迫另外成立公司,以換取較自由的發展空間,以及拓展「市場」的機會。

關於NPO的部分,我可以理解,不過,也有人認為,對NPO的責信機制,是造成NPO在發展社會企業上的障礙。孰是孰非?我還沒有定見。但關於企業的部分,則似乎有點失真。依據商業法規,只有上市公司才有向大眾公開財務的義務吧?

最後作者結論道:「台灣的社會企業尚未萌芽的原因,並不是因為缺乏資金,而是因為在法令、組織運作、社會分工等方面都受到束縛。」從以NPO為主體的角度,這麼說,是可理解的;只是,是不是這也可能暗示著:以NPO為主體的路徑,可能不會是台灣發展社會企業的良好選擇?也許,商業部門投資社會企業,在台灣有更好的發展條件?


就暫且把這個疑難當成個開放性的問題吧。總是,感謝這位作者,提出了一個好問題:誰殺了社會企業家? 


Posted by poiesis at 樂多Roodo! │23:57 │回應(0)引用(0)社會企業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共同主題:企業社會責任 工具: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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