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14,2006
銀行的社會責任
曾育慧認為,台灣可擷取的經驗包括:一、微型貸款有社區陪伴精神,深入瞭解債務人實際生活情況並提供諮詢。二、培養債務人自治與自理,鼓勵他們自己找出路。三、提供婦女發揮的空間,增加其信心與發揮所長。四、將機制本土化,人性則是主要核心。 她表示,尤努斯得獎的意義,彰顯「社會公益產業」,尤努斯的例子告訴我們,銀行不僅能賺錢,也能有效幫助窮人,讓慈善與公益結合,讓更多在經濟底層的窮人,能夠脫貧、脫困。
格 萊閩的微型貸款,又稱「格萊閩貸款」(Grameen-Credit),於一九七六年成立於孟加拉的佐巴拉(Jobra)村,七年後,通過為格萊閩量身訂 制的新銀行法,格萊閩被認可為「正式銀行」。目前,這家享譽國際的「非營利導向」銀行,共有一千二百二十九家分行分布於全國四萬四千六百三十六個村莊裏。 相對於台灣的處境,幾乎沒有非政府組織提供類似格萊閩銀行的無抵押之貸款。二○○二年第十二期的《台灣經濟研究月刊》中一篇名為「APEC微型企業議題」 一文中,特別提及:「由於台灣沒有『格萊閩銀行式』的微型貸款機制,因此,解決微型企業信用與融資取得上,十分不易。」
Lesson 1:
微型貸款是微型金融機制的一部份。
從Wikipedia的介紹來看:
Microfinance is a term used to refer to the activity of provis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to clients who are excluded from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system on account of their lower economic status. These financial services will most commonly take the form of loans (see microcredit) and savings, though some 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 will offer other services such as insurance and payment services.
微型金融機制的基本特點:為被排除於傳統商業性金融體系的弱勢社會群體,創造可以近用金融資源的友善環境。
Lesson 2:
作為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的金融服務機構,或者願意承當社會責任的金融服務機構,對微型貸款的供給應該配套著社區陪伴機制。
Lesson 3:
不論以我們採取何種方式來評估因為台灣缺乏『格萊閩銀行式』微型貸款機制所可能造成的社會衝擊,此類微型金融機構在其他地區的的存在與發展,也許凸顯著一系列的潛在政策議題:
- 商業性金融機構,對於提升弱勢群體的金融近用,是否具有社會責任?
- 金融近用,是否如同資訊近用,可以被當成知識經濟社會裡公民應享有的權利?
- 對於金融產業,是否應該仿造電信業的例子,提出「普及服務」為核心觀念的產業層次社會責任規範?
金融近用權的概念,如果可以成立,似乎必然要以機構的社會責任「現代大眾金融作為一種社會性權力」的前提出發,來逐步釐清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的明確意義。
(然而,諸如現金卡卡債問題,難道不意味著:在台灣,金融產業的社會責任論,其範圍已經超越金融近用的層次?)
Technorati Tags: Taiwan, CSR, finance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229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