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10,2006

從公司治理溢價到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治理優 金管會推薦投資
金管會發言人張秀蓮昨(八)日指出,對於公開發行公司的公司治理以及資訊揭露等,有評鑑機制,藉由評鑑的好壞,區隔實施公司治理的成效,對於施行較佳的公司,主管機關將列為向機構法人推薦的投資標的。
......
依據經續會共同意見,為落實深化公司治理,金管會持續強化資訊透明化程度,提升上市櫃公司,參與公司治理評量的意願等工作項目,以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並吸引國內外機構法人長期資金。


從2000年以來,民進黨政府推動公司治理改革的努力,終於進入了新頁。這一小步,卻花了漫漫的六年光陰;但無論如何,總是來了。

在2000年時,台積電、宏碁等廠商之所以有強烈的意願,與台經院攜手推動公司治理改革,背後的主要考量之一,就是希望能在資本市場上取得「公司治理溢價」(Corporate Governance Premium);希望積極的公司治理文化,可以使它們在資本市場中獲得良好的評價。只是當時,這兩家企業眼中所見,僅是外資法人機構;對於國內的機構投資者,卻是無所期待。

然而,國內的機構投資者,特別是所謂「四大基金」,在促進公司治理改革上,原本是該有其特定角色的。例如,陳茵琦在《共同投資機制之股東權運作與公司治理關連性探討》一文中(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2003年度研究報告),就已經彙整如下的建議:

(一) 退休基金(國內四大基金)為中長期投資者,且為社會福利之重要環節,建議宜透過立法或其他相關規範要求四大基金行使投票權,並在投資決策中納入公司治理因素。此外,四大基金宜發表其對所投資公司公司治理各相關議題的看法,並依此制定行使投票權指引,並依此等原則行使投票權,使四大基金能在支持國內企業做好公司治理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二)共同基金可透過投票權的行使、與管理階層溝通公司治理的議題等,要求其所投資的公司加強公司治理。建請投信投顧公會可發表公司治理政策或投票指引,協助會員發展適合本身的投票政策及程序。此外,針對基金內部人員並應加強有關公司治理概念的認知。

不過,幾年過去,這些建議,依然無法落實於民進黨的公司治理改革。

這個公司治理改革延宕的景觀,到今年似乎有了轉變。今年的經濟永續發展會議,在財政金融改革議題上,針對「強化資本市場之有效監理及深化公司治理」,曾經達成了下面的共同意見:

 (六)持續強化資訊透明化程度
  1.建議持續推動「資訊揭露評鑑」。
  2.建議強化董事、監察人酬金資訊之揭露及後續管理。
  3.針對員工分紅費用化問題,建議成立專案推動小組,訂立完整之配套措施。
 (七)以循序漸進方式,增進公司參與公司治理評量之誘因。

關於是否要有獨立的公司治理評量機制,曾經是有爭議的。台灣怠惰成性的企業界,可預期的,答案是「不」。但獨立的公司治理評量機制,還是啟動了

一旦啟動了公司治理評量機制,如何「增進公司參與公司治理評量之誘因」,也就成為新的政策議題。

如今金管會終於對增進企業參與公司治理評量的誘因做出政策宣示,背後雖應是有經建會方面落實經續會共同意見的「壓力」,但這樣的政策方向,在去年的「機構投資者與公司治理之發展」研討會,其實已經可見端倪。到了今年,證基會在8月14日所舉辦「獨立董事選任方式與審計委員會/監察人之權責相關問題研討」座談會,對編製公司治理指數的可行性等議題,又有了進一步的意見交換(該次會議由證基會董事長丁克華主持,與會者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林國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李啟賢、合作金庫銀行董事長陳冲、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柯承恩、政治大學教授劉連煜、輔仁大學所長葉銀華、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邱欽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副總朱竹元、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林火燈、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召集人蔣毓馨等。)

回頭仔細看看金管會的新聞稿--規劃落實深化公司治理之具體措施--是這麼說的:

對於提升上市(櫃)公司參與公司治理評量的意願部分,除請公司治理協會擬具具體建議方案外,另將鼓勵四大基金、證券商及投信投顧等機構法人將公司治理情形納入選擇投資標的考量,並積極參與投資標的之公司治理,以提升投資組合績效及降低投資組合風險。


對於國內企業而言,這意味著台灣的機構投資者也要加入創造「公司治理溢價」的行列了。

不過,讓台灣的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投資標的之公司治理」,也許就不是國內企業會感到開心的事情了。

問題的關鍵之一,在於怎麼理解何謂「公司治理」。

按照OECD的「公司治理原則」,公司治理的內容,不僅涉及了公司經營管理階層與股東間的相互制衡,也包括與其他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間之制衡;台灣對於公司治理改革的目標,主要是放在股東權利保護、股東公平對待原則、公司訊息揭露及董事會權責等事項上,可是,在OECD的「公司治理原則」裡,一個完整的公司治理改革議程,還應該包括著利害關係者的角色及功能,換言之,公司治理改革,還涉及了如何提升「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問題。

如果對於「公司治理」的內容,採取OECD各國通行的廣義銓釋,則「四大基金將公司治理情形納入選擇投資標的考量,並積極參與投資標的之公司治理」的政策方向,也就為四大基金朝向「社會責任型投資」(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 SRI)轉型,打開了一線生機。

為何四大基金朝向「社會責任型投資」轉型,是一件值得關注的公共政策議題?

簡單說,如同政大會計系教授康榮寶所言:

有了SRI後,當企業的社會責任做得愈好,會得到更多投資者的青睞,而募集到更多資金,形成一種對企業的「獎賞」,自然會誘導企業積極去改善它的各項作為。同時,企業為了擠進「道德/社會指數」的成份股,會「自願」把相關的資訊、數據提供出來,給專業的公司做評等。

換言之,四大基金SRI化之後,台灣的企業才會有履行「社會責任」的市場誘因,台灣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才可能脫離「做慈善功德」的傳統觀念,而不至重演某知名企業讓台灣形象在德國遭到鄙夷的故事;如此長久以降,也才可能讓台灣的企業脫離號稱政府阻礙企業全球化,但實際上卻缺乏國際化的「責任競爭力」(responsible competitiveness)的可悲情形。

那麼,在以市場機制促使台灣企業提升社會責任的改革方向上,下一步會是什麼?

也許,資訊揭露評鑑系統能否在自願揭露項目中增加對非財務資訊揭露的評鑑,該是最值得密切觀察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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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poiesis at 樂多Roodo! │05:25 │回應(0)引用(0)企業社會責任
樂多分類:經濟/理財 共同主題:CSR &SRI 工具: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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