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中國國民黨政府真的廢除了台灣的養女制度嗎?
首先我們要先瞭解一件事,誠如網友德國豬與摸你所說的,所謂「養女制度」,並不是台灣特有的文化。別忘了中國早就有「童養媳」的習俗了。網友陳凱劭也指出,「養女制度」是中國傳來台灣的。台灣平埔族是母系社會,最多只會有「養男」制度,不會有「養女」制度。
換句話說,台灣的「養女制度」,其實就是馬英九念念不忘的中華文化下的產物啊。
那麼,當時的保護養女運動是怎麼實施呢?
一九五一年台灣省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大會時,省議員呂錦花提出如何保護養女問題的質詢…其後便由呂錦花出面邀集婦女界、法律專家、警政單位等會商,經過半年時間的籌畫,終於在同年的七月二十四日,於台北市中山堂正式成立了「台灣省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連結)之後的保護養女行動,也大都由這個委員會進行。
呂錦花是台灣人,也是中國國民黨籍的省議員。所以你會在一些文獻資料中看到「台灣省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及其保護養女的成效都是中國國民黨的政績之類的話。譬如說這裡,跟這裡。
有趣的是,如果中國國民黨真的如他們所說的那麼重視這項保護養女的運動,怎麼會有這種情況發生:
「台灣省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缺乏足夠的財力及人力。這個委員會沒有一個足夠運用的辦公處所,僅能在一個派出所的樓上棲身,室內只有三張長桌子,供主任委員、總幹事及幹事處理公務。(連結)另外,當時的政府有沒有訂定相關的法律來協助這項運動呢?
台灣省政府於 1956 年 3 月 23 日頒行《台灣省現行養女習俗改善辦法》…(該項辦法)給婦女團體與警察機關法律上的地位,得以介入處理有關養女問題。但由於受到當時民法並沒有訂定相關保護養女辦法的母法,故該改善辦法僅是行政法規而非法律」( 連結)也就是說,當時處理養女問題所憑藉的只是一紙行政命令,政府並沒有從根本的修改民法及相關法律上著手。
簡單的說,當時的保護養女運動,一來人力財力不足,二來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配套。更何況「養女制度」並沒有真正被廢除,而是隨著社會風氣改變慢慢消失,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的工作一直到 1974 年由婦女會接手時都還在持續當中。我們當然不能否認呂錦花及該委員會的貢獻,不過從事實來看,馬英九所說「民國40年代政府遷台之後,就把台灣長期以來存在的養女制度廢除」,根本就是胡說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