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政策民間版 全文
2002迄2009文建會版的文創政策只有文創法與發包文創園區,民間質疑文建會究竟做的是不是文創?
根據2004年10月14日,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公佈的一份「文創產業政策形成」報告書:行政院在2002年提出了「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2002-2007)」,其中在文化方面研擬了前所未有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並且從九十二年度開始,於文建會編列預算,推動文化產業政策。在五十五億的文化預算當中,光是文化產業的部份就編列了七億元,佔了百分之十二。然而,這項新政策推行兩年〈至2004〉以來,不但未見任何成效,反而爭議不斷,尤其在許多具體策略上,如出國考察、創意文化園區的規劃等等,經常為人所詬病。
上述這份2004年提出的民間報告接著點出了台灣文創政策的取經來源:事實上,文化產業的推行,是80年代之後,世界許多國家文化政策的重點,尤其以英國最具代表性。此政策之產生,與廿世紀末世界各國盛行的政府再造運動有密切的關係。在政府組織企業化經營的倡導下,文化藝術政策的精神從原本的「補助」轉變為「投資」,在傳統文化政策當中被視為具教化功能的藝術,到了文化產業的思考下,則以是否能創造財富為考量。
雖是如此,報告中也不迴避,就算以「文創就是賺錢」的英國稍後也面臨檢討兩個解不開的問題:「但是無可否認地,文化產業在整體經濟的貢獻仍然是很有限的。文化固然可以創造產值,但終究無法與它的『教化』功能相比,儘管後者難以用數字來驗證。」近期〈2009 6〉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之「什麼是文化創意產業?」報告,對此面向,特別再次提及補助對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其他民間相關的文創知庫—「觀乎人文以化天下部落格」,深入德國、奧地利、瑞士、英國的文創產業項目分類、概念體系,甚至綜合各國數據進行交叉比對分析,對文創產業的聚集性、企業規模、工作形式條件的特殊性、文創消費端的型態都有詳細圖表。尤其一份「德國文化創意經濟內獨立工作者」的最新資訊,足以讓我們印證德國文創對文創核心人口—創作者的高度關心與瞭解,其獨立藝術家〈自由契約類型〉總數將近13萬人,其中4.5萬人年收入17,500歐元〈5萬台幣/月〉,廣泛的文創工作者總計140萬,核心工作者93.8萬。台灣雖小於德國很多,但人家這樣做文創,著實讓人驚嘆!
此部落格中也指出:「台灣,由於主計單位定義、蒐集資料之問題;也包括勞動主管單位認定落後,台灣狹義的藝術工作者,以及廣義的文創工作者,其實都非常欠缺一份跨年度、跨行業的詳細報告,告訴我們,這些從事文化創意工作的朋友,到底一年能有多少收入、他們有多少社會保障、他們有什麼困難,以及,政府相對應的作為是什麼?」〈相關資料見觀乎人文以化天下部落格〉。
以來自於Creative Industry performance 的資料,英國將文創產業以同心圓向外張開五層,第一層是創作者—核心人口,第二、三層是核心協助,第四層是硬體供應,第五層是銷售部門〈相關資料見觀乎人文以化天下部落格〉。如果,暫時按此層次比對,文建會版的文創:文創法過關與發包文創園區,最多對應到的是硬體供應與銷售。也就是:文創法過關與發包文創園區,最受利就是:想投資或想從文創中獲利的商人可以「文創」之名,輕易取得土地與資本。
對照上述英國文創體系結構中核心的創作人口,在台灣,創作人口既是無業的身份,也沒有職業保障,在核心協助〈相關協同人員機制如:舞台設計、評論人、經紀人等〉以及硬體供應〈工作室、排演場、展場等〉上都極為缺乏的狀態下正在存續邊緣掙扎〈見種植藝術41、59談會資料〉。即將失去核心創作者的文創,文建會卻汲汲於銷售通路、招商販賣,試問這銷售端販賣的到底是什麼?在台灣,發展文創產業最脆弱的層次是哪一層?現在文建會發包的舉措是正在效力哪一層?或者根本造就了對核心層的資源排擠〈第一層次的創作者失去一個展演場的供應〉?
若單就文創產業「賺錢」的這個鏈帶來看,在台灣,文創欠缺的是展售硬體嗎?首都世貿有三館,加上地方為數龐雜的展售館,大規模竄升的旗艦店,商業城,零星聚生的市民市集,是賣東西的地方太少?還是欠缺說服這些賣商品的地方來發展藝術品銷售的平台與謀合機制?如果文建會的文創政策真就只有政府為商人弄一個集中的地方來賣文創品一途,那麼,交給商人化小再出租的地點,為什麼選擇在創作者喜歡聚生使用的展演空間?以一個核心人口極為欠缺的大型硬體供應〈展〉區換一個隨手可得的世貿展售區,是協助文創?還是製造了一個更加不公平的環境對文創整體有害無益?
又如果將華山文創園區視同是個生產端,請問位於市中心的華山是「生」出展演合宜呢?還是可能「生」出動畫、媒體藝術這些高度仰賴專業科技設施場的產業?或是一個個需要設備,但不要太被人打擾的工作室?花了大筆經費從頭設置的南港、內湖、新竹、台南等的科學園區,是不是比華山更適宜謀合為數位藝術、動畫或電影等文創核心人口的協住層與硬體供應層?
沒有整體鏈帶與層次的文創,無疑如目盲的獸動,無益反害,這是民間版文創首要挑戰官方。
再斧底抽薪的問:文創產業和一般產業有何不同?如果,一般產業就是賺錢,文創產業也是賺錢,值得政府花下大把錢去研究什麼?經建會促賺錢,那麼,文建會促什麼?文創產業應是一門得以將兩者相互煉合、擴展的途徑,這是文創產業的獨特性,要將不同性質的東西進行煉合,如果用的是相同的熔點無疑是緣木求魚,所以,文創是不同層次架構,是整體的相互連動關係,哪一層當計算產值,哪一層當維護教化,哪一層可以減稅鼓勵?哪一層需以補助?
如觀乎人文以化天下部落格「文化與經濟手稿」所指:所謂獲利並非針對核心層,應該針對核心帶動的周邊層。譬如節慶活動、博物館、藝術家本身無法計算產值,但周邊的交通、飲食、飯店、紀念品是可以計算獲利的。所以德國將「文化經濟」置中,而「創意經濟」圍繞。有「文化經濟」,則「創意經濟」才有可以延伸加工的「原始材料」,而造就多數就業人數、營收額是「創意經濟」層。依此體脈,政府應該區分出文化政策與文創產業的層次,依據不同的屬性擬就不同的熔點:針對低產值難以產值化的核心層,規劃培訓、補助、協助性的政策;對能夠產值化的周邊層,規劃減稅、協調、推廣性的政策。即—「核心層:藝術家〈視覺、表演〉、展演和展覽設施、寫作家、音樂家等這些透過創意「生產」原創性作品的工作者,對他們來說,平均收入、從業人數、社會保障、知名度、獲獎度等指標會較具意義。周邊層:任何可以從核心門加工、協助、推廣、販售、提供問題解決的工作者皆屬之,使用產值、企業規模、獲利度、經濟貢獻指標就具有意義。
如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文創產業政策形成」報告之結論:「但是,無論如何,不應排擠掉傳統文化政策中的教化功能。我們在推動文化產業時,應該對它本身的特質有正確的認識,尤其應徹底釐清國內文化產業的特色,了解其問題及發展潛力何在,才能對症下藥,擬定有效的推行方案。否則,強以過去傳統產業的模式來硬套,恐怕只會做白工而已。」
文創政策民間版具體訴求:
一.
建立由核心人口到核心協助到硬體供應到銷售端的文創層次結構。
二.
全面確立各層次生態可動而長期的數據平台。
三.
釐清與確立在台灣的文創產業項目,對既有文創項目由核心人口到核心協助到硬體供應到銷售端的生態普查,對未來文創項目的精確化與促進煉合。
四.
對核心人口的存續問題回歸文化政策基本面,對於創作者的身份、職業保障給以「藝術家保險」進行維護,創作者的基本的工作資源—工作室、排演場、展演空間的以及展演組織給以前瞻性的設置與協助,以完整的補助機制維護創作的多元性〈由最傳統到最前衛〉。
五.
核心協助〈周邊層〉建立在對既有系統的疏通謀合,規劃減稅、協調、推廣性的政策,任何可以從核心門加工、協助、推廣、販售、提供問題解決的工作者,建立產值、企業規模、獲利度、經濟貢獻指標。
六.
硬體、物料供應由一般產業層級跨往專業層級,並進一步與文創物料與硬體接壤。
七.
銷售端應明訂用本國文創消費才可減稅的最高額度,消費項目應涵蓋所有文創項目消費。
關於政府在文創產業中的角色,攸關文創執行面的有效、專業、透明開放以及負責,是目前文化組織再造的首要。行政院中各部門本有不同職責,跨部如何協調,人事、法令如何跨部鬆綁,要如何結構一個有效公部的文創專責單位〈其權責架構如何〉?此其一。
其二,文化公部門面對應該打造維護的文化政策—教育、維護競爭公平、維持創作多元化、提供基本保障、補助藝術等主要職責,也面對接著產業賺錢的私部門,如何在公、私門間分層建立進行文創專業協調的第三部門〈其權責架構如何〉? 至於320億文創投入,幾年後破兆,幾近跨倍數成長的神話,在如此經脈混亂、基礎體質積弱不堪的文建會版文創政策下,逃不過是一場謊言!
2009 5/16 湯皇珍 彙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