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都OT就可以逃避失職嗎?以華山藝文特區的滅絕為例──當文化與藝術都被ROT,誰受害?
「種植藝術」將再度陳情,請監察院糾舉 文建會ROT華山五大失職。陳情全文,夾於繼續閱讀...
「山也BOT,海也BOT,什麼都BOT,什麼好東西都讓有錢人拿去了,我們的子弟只能出去外面給人家當夥計。」這是電影《海角七號》代表會主席「洪國榮」(資深演員馬如龍飾演)說的。
以澎湖吉貝嶼的悲歌為例--當山與海都被BOT,誰受害? 以華山藝文特區的滅絕為例──當文化與藝術都被ROT,誰受害?
澎湖吉貝嶼上的一片純白沙灘,20年前成了觀光租借地,20年後地下水鹽化,生態被破壞,政府還要花納稅人的錢維護租借者的廢棄區。原來,在島嶼西南方有一條世界少有的長沙嘴(當地居民稱「沙尾」),這條由貝殼砂和珊瑚堆積而成的純白沙灘,映著碧海藍天,正是當時台灣所沒有的觀光賣點。
華山藝文特區是台北市中心現有唯一一處廣大的國有藝文用地,因為空間奇特豐富的可能性,提供了藝術展演最大的資源,三年間有四百多場跨足音樂、劇場、舞蹈、行動與是裝置的演出在此發生;藝術社群首度上街發出文化建言,爭取將此據點發展成為東南亞最具特色與質量規模的藝術展演場地,正是當時台灣從沒有的文化高度與觀光賣點。
陳西南靠著他的政治資源,向國有財產局取得了沙尾二十二年的租用權。國有財產局不願透露實際租約,但是一份公文顯示二○○二年十一個月的租金僅僅二十九萬餘元,相當於一個月只要兩萬六千多元。就這樣,陳西南以低廉的租金,在沙尾興建起他的「吉貝海上樂園」。 起初居民無不歡欣鼓舞地期盼開發能帶動地方發展,但是歷史,卻給居民上了一堂嚴肅的課,原來觀光利益,不是雨露均霑的。
2006年底,台灣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靠著一紙促參法條,以優惠地租取得公頃土地,文建會不願透漏實際ROT契約以及變動權利金之比例,但依據一份數據比較:兩廳院年度七億預算,而商人取得華山十五年營運權共計只需投入六億元。起初產官學無不鼓吹此開發能帶動藝文發展,然而,當人民發現:政府對商人在此營運什麼沒有約束力,打著「文創」名號就是脫衣舞也不違約,加上政府又不肯公開監督商人營運的機制,原來文創利益,不是雨露均霑的。
海上樂園承租一.二公頃的土地,實際上卻開發了十幾公頃,並且從開幕的那一天起,進入沙尾一律要購買門票,即使是當地居民也不能例外。一些不服氣的居民想強行通過,立刻被業者叫警察架了出去,就像清末中國的租借地一樣,沙尾成了吉貝嶼上的租借地,歡迎外來的遊客,卻不屬於當地的居民。
華山特區承租後,進入華山的室內、外場地展演一律要付場租,即使是在藝文用地做藝文展演的藝術社群也不能例外。一些不服氣的藝術家強行進入抗議,立刻引來「關心」的警察以及維持「秩序」的商人,就像清末中國的租借地一樣,華山成了首都上的租借地,歡迎付得起商人開出場租的公司、團體、學校,不論藝文不藝文,至於那些付不起錢的觀眾以及藝術家,華山止步 。
十數年來,首都沒有增加一處大型質量展場,藝術家的創作環境與實際工作條件沒有一點制度上的實質改善,好不容易,「華山」終可以大幅支援藝術製作經費中最耗費的場地租金,提供前瞻的藝術自由度,不料文建會毫不猶豫,讓商人一取十五年,如此,要叫賣「本地藝術家的作品」,真是天下最容易說的謊言!
2008 10/20
為什麼文建會一再避重就輕,答非所問?
人民能接受公僕避重就輕,答非所問嗎?
懇請監察院為民糾舉 ROT華山 五大失職的文建會 文創政策歷經六年,多次研習,國外取經,花去大把人民血汗錢,卻提不出具體開會紀錄評估,沒有研究數據、參證資料,援引之成功實例,更重要的是確切實施方式與進程,文建會就憑著「亟需產官學等體系共同合作,此亦為文創先進國家採用之模式」說詞,完全不足以向人民交代華山必須ROT,
更無法逃避在ROT後,政府只有將此文創重任都丟給商人任其處置的結構性死結,華山在ROT下,如割地出租的民初租界地─就目前「種植藝術」所知的
ROT草約架構,文建會完全囿於對「文創」內涵籠統而模糊的無明,契約上竟標明「創意影像、創意演出、創意銷售、創意娛樂、創意市集、創意教育」為華山文創園區營業項目,幾乎讓取得經營權的商人,方便到只要掛上「創意」兩個字就是做脫衣舞的娛樂銷售也不違反契約的地步!此所以ROT華山之政策必須被檢視,ROT契約內容必須被公佈,以及監督華山營運的委員與機制必須透明化的原因!然而
文建會卻始終一再規避公開上述三項資料,此其瀆職一。
第二,文建會說「華山ROT案之推動…其本質為文教設施,不同於一般商辦場地…對廠商並非高獲益之投資」,故而引用了促處參法的優厚地租條款,又請專人為廠商評估投資損益;矛盾的是:ROT規定了投標廠商的一定資本額,又要求廠商接手經營後自負盈虧
,文建會說非獲利卻交給有獲利壓力的商人?而商人在兩相比較下〈地利與促參條件〉,是評估有商利還是無商利才會投資?哪有商人不賺錢的道理,可以想見ROT後,要達成藝文非利的目標無異緣木求魚,既是緣木求魚,商人豈有促參之事實?文建會怎可引用促參法?再則華山本是國有藝文用地,商人用此地作藝文還要引用促參法來減其地租嗎?尤其,
當非利藝文在華山的發展契機將自此囿於經營商人的營利考量下十五年,文建會之職能是幫助商人經營為要,還是促進藝文發展為首,當ROT華山與藝術發展相衝突,文建會還能以ROT華山沾沾自詡為文創嗎?此其瀆職二。
再則,文建會所說「ROT案之推動中有五項規範來保障藝文」皆是無用之具文。原本百分百藝文發展,為什麼ROT後只剩百分之十二的藝文用地,而且只是劇場類項?至於會議室並非藝文發展所極需;而十二場的戶外展演,保護的是─臨時設攤,商品展示,銷售教學等商業行為;ROT案所言收費情形與正式經營後的申請辦法更是大有差距,
如此的「保障」,對原是藝文寶地的華山來說,只差將藝文趕盡殺絕,卻方便了商人以文創之名掩商業之實。文建會沒有瀆其文建之職嗎?此其三。
至於文建會所列「ROT契約條件」─涉及租金,定額權利金,變動權利金以及對建物空間整建的投資金,早已為眾所質疑。得標廠商十五年加總共投資六億,不及政府一年投入兩廳院之預算,如此說文創是最重要之文建施政,合理嗎?
一再以「政策如此」、「引用促參法」,卻遲遲提不出具體評估資料,諮議之產官學人士名單與論據?又,文建會口中的「華山創意文化園區營運督導委員會」自〈96年2月)成立,成員是誰?執行了哪些營運監督工作?華山文化創意園區自2007到2008到底什麼時候送審年度活動?監督委員會的意見是什麼?有沒有紀錄?文建會一再以「我們會監督」「我們有配套」,卻遲遲提不出具體記錄資料、委員名單?如此黑箱,此其瀆職四。
最後,文建會繼續丟出:「華山現有園區空間發展方案包含創作、展演、教學、娛樂、生產、行銷,…有望成為我國首座文化藝術之創意基地」
這種不知所云的目標,十五年,華山只有等著空轉以致毀滅,商人做什麼會不「文創」呢?文建會對華山的目標不清,監督機制癱瘓,如何責成監督商人營運?ROT出去的華山,如同文建會業務上的租界地,商人要在華山做什麼文建會管不著,文建會要在華山做什麼還得付商人租金〈這一陳述已成事實,見附件一 〉
,文建會白白放棄首都最具潛力、最為前衛團體喜愛,也是在十數年間唯一在藝文團體的協力下催生的國有藝文用地!文創園區是誠品那樣嗎〈場地就得修得華麗無比〉?文創園區是天母市集那樣嗎〈就得招商進駐〉?文創園區是世貿那樣嗎〈就得畫成無數小格〉?文創園區是台中藝術街那樣嗎〈就得加入小吃〉?還是一個另類的兩廳院〈華山原有魅力場地可以加分〉?或是大的國際藝術村〈就需要居住的房間〉?是新加坡的兩顆榴璉〈就得跨領域展演設備〉?上海的新天地〈設計小舖林立〉?北京的798〈畫廊、藝術中心、博物館〉?柏林的文化釀作場〈以戶外音樂,室內劇場為引點〉?還是巴黎的彈藥庫〈五個劇場區並居〉?如果都不是,那麼誰是它複製成功的例子,敢以十五年來賭注?再如果台中文創是建築、設計與展演中心,台南文創是媒體動畫中心,嘉義文創是酒的創意行銷,花蓮文創是音樂原創中心、藝術村落,那麼在首都,世貿三個館加101整個超大商圈,華山文創,商人還要作旗艦展示「新世貿」有新鮮感嗎,而且還是文建會用了人民藝文土地的業務?
文建會第0973129496號回文,無一點能服眾異、釋眾疑,卻
顯示了文建會在業務過程中幫商人計算損益,文創政策執行的結果,是文建會草率將市區中最精華之國有藝文用地交與自負盈虧的商人了事,對於藝術的發展與人民地利造成絕大損失,方便商人從中取利,延誤國家文建期程。此其瀆職五。 「種植藝術」將此二度陳情監察院文,公諸於部落格,尋求眾議,尋求行使人民的文化督責權。將於十一月一日再度寄發監察院。
請文建會不要一再愚化藝術社群,污化對文創政策提出異議之人士。國之精進傾聽於民!
代表陳情人湯皇珍
【附件一】 2008/09/24 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sep/24/today-art1.htm 從華山季節風看文建會不願面對的真相 凌美雪/特稿
文建會網站本星期貼出一項新的招標公告,為「97年度華山創意文化園區華山季節風採購案」,「標的分類」是專業、行政及管理支援服務,採購金額高達新台幣682萬6千元,卻未說明「華山季節風」要做什麼。
經追查後才明白,原來該標案已是第二次招標,因為第一次招標時僅有一家廠商遞案,卻以74.3分低於75分的得分門檻限制飲恨。不過,這唯一一家廠商的遞案,似乎讓文建會官員感到欣慰:至少有人看得懂「華山季節風」在搞什麼東西!於是,第二次再公告時也不需要多做說明。
據了解,「華山季節風」的招標案,是要選出可以在今年冬季至明年冬季共五個季節裡,辦理五場活動的廠商,至於活動內容與形式不拘,廠商可自由發揮做為競標基礎,亦即,文建會對於這六百多萬元的經費要在華山辦出五場什麼活動,沒有想法。
「辦活動的主旨、目標、期許是什麼?」承辦的科長沈長在說,就是要推動文創產業!「華山不是已委外十五年,由『台創』做文創事業嗎?」回答:「是推動整個文創產業,而不是只針對華山,只是場地選在華山罷了。」
沈長在特別說明:「我們並不是把華山外包後,還花錢幫廠商辦活動宣傳華山,所以並沒有圖利廠商。」
實際上,相關官員可能沒搞清楚,在華山委外給台創這件事上,根本的問題並非「圖利廠商」,而是一個莫名其妙的政策所造成的「雙輸」局面。 表面上,台創現在是經營者,交租金及權利金給文建會,得到使用並支配華山空間的權利,對文建會卻有「把華山經營成台灣發展文創園區典範」的義務。但截至目前為止,由於文建會交給台創的空間尚存在很多硬體設備問題,現在的可用空間只能做單純的場地出租,究竟台創的「文創大計」做了什麼,實在看不出來。
相對地,空間外包後,文建會以前需要場地辦活動時,華山所提供的彈性支援完全消失,文建會要在華山辦活動也須先排隊、繳交場地使用費。更可笑的是,這次預定發包辦五次活動的「華山季節風」,將來承包商需不需要另外繳交場地費給台創?沈長在說,「原則上是需要的。」
如果說「華山季節風」是在為文創打品牌,不應該是台創該做的事嗎?還是文建會自認就是要另外發包做給台創看?文建會又解釋,這系列活動是華山發包給台創前就計畫的。那麼,發包後為何不評估有沒有需要再執行?還是既然計畫做了、經費也通過,那就照計畫把錢花掉吧!反正也不過是幾百萬元?
〈知識小寶典〉華山經營權 為台創所有「華山創意文化園區」的舊有建築空間,去年以ROT方式徵求民間參與投資,名為「徵求民間參與投資華山創意文化園區文化創意產業引入空間整建營運移轉計畫案」。投資廠商須先為空間整建、軟硬體設施建置投入資金,每年交給文建會租金約1500多萬元,另有定額權利金100萬元,日後承包商再依稅後營利繳交變動權利金。該ROT案後由「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台創)獲得。
【新附件】【天下雜誌】第342期 李育豪 報導 2006-03-16
澎湖吉貝嶼的悲歌--當山與海都被BOT,誰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