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切面 1現行文創政策以產業扼殺藝術主體 致使→
主文創 奴藝術 文建失本
2文化建設不諳藝術生態 致使→
生態無 藝術死 文建失基
3文建發包行事藝術反為耕牛沒水喝 應→
少發包 專事權 離政治 文建得體
4文化政策無法監督制衡喪失專業本體 應→
監督平台 政策有制 文建得救
藝術的問題不是少數人的問題 2008年2月開始,「種植藝術」以「種樹」相生相倚的生態觀點,為藝術在台灣請命。作為第一線的藝術文化創作者,往往正是錯誤政策的直接受害者,當然這股震盪更牽涉所有環扣藝術文化的工作群落,甚至影響廣大藝術文化的觀眾,可以說沒有正確的文化建設概念導致的錯誤文化政策,對文化藝術本質的傷害超乎想像的全面與巨大。藝術的問題不是少數人的問題。
文建不是經建
文建不是經建,文創不是產業升級,文建必須在制度上確保「藝術自由度」與「非使用者利益」,藝術主體不容許因文建失能,任由官方政策挾著優勢經費與職權主導,產經學界決定了以文化為包裝、以產業升級為底骨的文創政策宰制華山。
藝術誠可貴 文化國有方
面對大眾對「藝術價值」、「補助機制」「藝術創作自主性」的質疑時,藝術家以及藝術社群往往在一種可見價值下,被迫自行慚愧自我萎縮。不知藝術的價值正是來自其精神的延伸,本不是「可見價值」可以計算,而每個人都應是身心平衡、物質與精神並重的主體。
2008 2/29法國藝術團體、藝術相關從業聯盟組織,聯合抗議〈法國〉新總統的文化政策,指責沙科吉背信,讓原本在國家政策上佔有主要地位的藝術與文化角色下跌,對沒有「嬴」利的文化機制進行贊助預算的刪節與減少等等。法國的文化部立即列出預算正式回應,指出新政府並無悖離十年持續高比例預算用於創作、藝術家、藝術相關從業的政策。2008單用於藝術展演的預算是64億歐元,與去年同樣是其他歐洲國家之冠。文化公民訓練有素,文化國有方,引為借鏡。
監督有理
身為藝術社群的一份子,努力自己分內的工作是理所當然,站到更全面的社會國家關係去檢視自己所屬的處境,卻也是現代公民不能避免的功課。因為國家機器的運作的確可以在體制面影響藝術的榮與枯,不理會體制就只有被體制形塑,民主在這裡賦予了公民監督政府的天職。「種植藝術」的文化運動從透過對文建制度面的檢視,探究:「藝術」在這國家機器裡可不可以活下去?為什麼?
十九項可行改革 ●
現行文創政策以產業扼殺藝術主體 文創觀念改革一二三 產業有一套,藝術文化不是產業那一套。產業升級奴化藝術,文建捨本逐末。以經建領導文建,文建只剩文創,文創只剩鈔票。
可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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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文化建設為主體,重新評估:文創園區設置、運作方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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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OT包無法達成文創園區之藝術目標,檢討:文建以產業發包,商業 團隊營運的適法性、可行性、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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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新評估「文創法」,維護市場機制外非主流原創藝術的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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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避免華山文創園區藝術之死,應利用華山專款〈回饋金〉輔以補助機制,專案資助跨界藝術回流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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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避免華山文創園區藝術之死,應利用華山專款〈回饋金〉積極架構運作「純藝術跨界展演」的專屬機制,分開組織,分離事權,雙核心運作,獨立評審策展。
以文化契約標約束營運商隊,契約上只一聯合督導機制,不平不足不法。任由只知文創產業、又礙於受僱商業團隊的工作人員自營自負,要發展華山的基本任務─純藝術跨界展演必然是「緣木求魚」的錯誤做法。以兩方避免華山文創園區藝術之死,以便解開文建會對營運商隊既是考核者亦是受回饋者之「不合制」身分,成為真正督責藝術與文創在華山雙贏的「文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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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不諳藝術生態
生態觀念改革一二三 「文化」「藝術」有分別,差毫釐,失千里。 文化需要親和度,藝術需要自由度,生態不同,文建方法不同。 藝術食養公民,公民維護藝術,讓創作者在一個互相銜接的生態裡,能夠完成作品計畫,應該是一個國家讓藝術存活的根本。
儘管藝術家創作作品,但在台灣「藝術家」不似任何一種被工作單位所僱用的工作者,「藝術家」沒有職業保護,沒有職業身分,也沒有固定收入。一個「不兼差」只事創作的藝術家,連最基本的生活都無以為繼。在執行創作計畫時,藝術家往往有「製作費」項目,付給木工、電工、印刷、技術指導等相關人員以及實體材料,但沒有一項是付給藝術家的創作費,最後藝術家的「收入」自然掉入票房收入、作品市場─經濟至上的循環,或者選擇終止創作?國家的補助機制因此存在。
可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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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精準化「補助」的申請作業,透明化「補助」的審查機制,「補助」對創作的實質助益必須到位。
國藝會四項補助目標,真正關於創作只佔四分之ㄧ。根據2007年第二期常態補助數據,美術類供需達成率不到半數,補助金額是計畫所需的37%;表演類供需達成率比平均過半數,平均補助金額是計畫所需的33%;「受到補助」其實意味還有60%經費必須在演出票房收入之前自籌,沒有票房收入的視覺藝術類展覽更加困窘,這樣的「補助」實是衣不蔽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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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政策導向在補助專案中承繼,個別創性在常態申請中發揮,維護藝術適度的自主性。
除開上述常態補助,國藝會目前還有十個專案補助用於特定目標的創作,顯見偏向:活動表演、主流創作趨勢以及觀眾群落的行銷。因之,常態補助中對創作計畫之審查,更應以「保有藝術創作者的獨立性與作品的創性」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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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擴大「補助」概念,配套完整、有系統支援工作室、排演場、展場。
除了將工作室、排演場的空間透過藝、企、教結合釋出,更應輔以適當政府預算,與專業管銷行政充分支援,才讓創作者進駐排演製作,杜絕一切經營經費、硬體設備皆由進駐團隊概括承受的不合理現狀。現有之公營美術館、表演廳、文化中心保留部分檔期,鼓勵民間自發純藝術的創作計畫、銜接通過補助之創作計畫以及扶植團隊之演出,給予場租的優惠與減免。由政府委以ROT營運之藝術相關空間,強制對純藝術展演計畫〈無論售票與否〉給予非營利場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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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現行扶植制度有效連接統整,三三不能少。
1扶植前衛性創作團隊或個人,開發另類當代尖端族群。 2扶植中型創作團隊或個人,累積文化類中間觀眾。3扶植大型質量團隊或個人,藝企行銷國際曝光。 1持續對扶植團隊進行兩到三年的觀察。2藉由政府預算資助年度展演,扶植團隊與非扶植團隊集中相互競藝,良性評鑑,有計劃讓扶植展演成為文化盛事,發展國家性之藝術節。3由其中選拔、徵集參與國際性創作或展演,進ㄧ步扶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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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立「國際文化交流」文建體。
創作者受邀交流、駐村、參與國際展出、演出,除了主辦單位既有的人員編組外,文化主管機關欠缺有組織的國際文化交流事務單位協助支援與統整作戰,每次臨時編組的專案人員,往往無法傳遞經驗,不諳情況,痛失契機。「國際文化交流」在網路的時代與全球化策展之下,軟體與人才,更便捷無形的平台通路急待於文化部門中常態設置。1文化組織、藝文團體、藝術空間、藝術家創作資料庫的建立、流通、連結。2藝術相關資料雙語系統的建立與整合。3國際藝術事務人才─策展人、藝術行政、藝術經紀制度、觀察評論人的養成與就位。4國際性藝術大展的連接與發動。5結合國內現有機構,統整發展國際駐村等藝術家交流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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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以發包行事 藝術反為耕田牛沒水喝
觀念改革一二三 合法發包,文建背道,有法亦無法,既未盡職也失守。
可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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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發包委外」強制有效配套。
1「標案條件有規範」不夠,難在如何確立長期觀察考核,由庫場將劣廠公開除名,特別協助具有實質工作成績的策展中介擔任重要策發。2「活動的企劃書按著活動預算規定比例填寫」不夠,難在制度化評審的獨立機制;將評審意見公開付諸藝評自律系統。3「核銷根據發票」不對,難在主管單位如何實地了解文化活動真正支用經費與其他有形產業的異同,如藝術家的創作費需要,才能掌握核銷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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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文化主管機關率先杜絕與藝術文化無關之「發包委外」強制節縮數量。
如果文化活動繼續是地方藉以行銷產業或相互籌庸地方政經人士的手段;如果全台飆節祭、遍地有公藝、處處有美館、藝術節不斷只是文建主管的政績行銷、市政美化活動,如此活動越多,累積出的不是藝術論述、文化本體,優質策展中介,倒是一本本政績的拼銷,一次次烈焰沖天的全民消費。當各地一片文化節祭,一片文化創意產業拼觀光,就在文建會星火燎原放送文化預算,由策畫到執行進行層層轉包時,距離文化藝術的實質反而是─越來越遠。那麼多標案如何監督,那麼多環環相扣共震結構如何制止,正本清源─先由文化主管機關強制節縮「發包」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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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置有效文化機構管理機制,根除「發包」。
徹底檢視經營公立文化機構之1財團法人化組織〈兩廳院〉2擁有半官方性質之行政法人組織〈文化基金會〉3〈華山文創園區〉以文化契約標包之營運商隊〈ROT OT BOT〉4以公立機關雇用編制之行政人員〈美術館、博物館〉,對藝術營運之行政職能。從法基開始解套,尋求負擔文化軟體任務的新機制,在「法人化」途徑之外的專業導向,過程更加透明,訴諸文化主體論述在行政系統裡的有效性職能辨證,讓法令與實際職司同時到位有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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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全台文化機制之軟體與硬體、功能與定位,重整連結。
哪些「齒輪」是屬文化層級?哪些是屬藝術層次?其各自負擔的職司是如何分工運作?在性質上是藝術家工作室?是藝術村?是排演場?是展演廳?在時間層上是傳統?是現代?還是當代?在類門上是音樂?劇場?舞蹈?還是地方產物?娛樂交流?如此,每個「齒輪」的空間設置不一,所需器材不同,人員各異、經費投注有所輕重。整體觀之,「齒輪」間的發動關係,相互的影響以及承載功率的精確,就是「文化大國」與「算不上文化國」間的決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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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事權專責、脫離政治,文建升級才必要。
避免「民主紀念館的裝置藝術」打著政治煙幕彈,揭露文化行政運作機制的癱瘓與紊亂,如入無法、無人之境,應在體制上將政治與文化分離,將文化事權從經建會、新聞局、教育部、體育、外交舊有的拉扯當中分離,統整主客分明的文化體系,讓文化事權充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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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政策無法監督制衡 喪失專業本體
觀念改革一二三 文化政策就教於藝術文化主體群落乃民主真諦。
可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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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接納藝術社群建立具有制衡力之中介平台,對文化政策進行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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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定期、定制透過中介平台,進行政策回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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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重大文化法案避免倉促兌現選舉支票,應利用中介機制或民意機關邀請藝 術社群舉行公聽,公開論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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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議定文化政策的「文化諮議小組」應對文化政策進行公聽、說明以及追蹤。 2008/ 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