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5,2005 14:55
救人/不救人, 助人/不助人
未具醫師資格卻救人一命 診所助理獲緩起訴
殘生摔死 抱他下樓同學判賠百萬
最近這兩則新聞實在令人懷疑在台灣社會當中,是否應該繼續存有救助他人的行為?
青年守則裡頭的「助人為快樂之本」是否應該改掉了?
小時候學的生活與倫理、公民與道德是否應該重新訂定?
以後看到殘疾人士或需要救助者都快點閃開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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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助人要不欲人知,以免不小心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