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3,2006

我是勞方還是資方(二)

我終於了解新老闆口中的「主管非勞方,屬於資方代表」的立場。原來他指的是「委任經理人」。在此補充一下;相信我們很快就會遇到了。
哈

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中所規定的「委任經理人」的定義-「經理人的委任、解任需經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相較於勞基法第二條對勞工的定義-「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這二者有不同的適用對象、程序、和法源。委任經理人通常是高階主管才簽署,主要是因為公司花較多的人事成本在高階主管,而且他們被賦予的職權相當高,雇主必須要確保他們能代表資方,是站在同一陣線。雖然雇主無需為這群人付退休金;但通常這些權益高於勞基法的標準相當多,同時他們的責任也相對很大,績效不到達就得閃人的囉。所以這「委任經理人」合約如何簽就看雇主和經理人的談判功力和市場價值囉!

老實說,這是我第一次聽到「委任經理人」這名詞(以前公司法都白唸了啦!)。問身旁的人也都沒聽過;可能是我們都太資淺啦,還不到高階經理人的階段。不過遲早要遇到的啦(心中暗自祈禱)!

不過話說回來,我們現在只是一般中低階主管,有需要到簽這種合約嗎?那不是一天到晚開董事會來討論這些小主管的任用和解任嗎?此外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依修正前公司法第四0二條規定應於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那應該要一個全職人事忙這些事沒生產力的事哦!

Posted by pennypan at 樂多Roodo! │16:04 │回應(0)引用(0)只是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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