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9,2007

這樣的司法


傷口前幾週我上學術英文課時,有一章是練習討論。教材裡列出幾個爭議性主題,供大家練習發表意見。這班上每個同學都來自世界不同的洲。有個題目是死刑(capital punishment)。每一個同學,不管是先進國家、還是我們刻板印象中的非洲落後國家,每一個同學,都說反對死刑。

理由呢?希臘籍地科博士生:[理由?] 她似乎覺得理所當然:[....就是不應該啊。] 英籍老師臉上綻開理解的微笑,鼓勵她進一步闡述。她接著說:[沒有任何人有權力拿走別人的生命]。可不是?如果大家認為人有這種權力、而給國家這種權力,那殺人者也可以自認有拿走別人生命的權力啊。

來自巴西的工程師也說了個理由。他還說,美國是世界上最瘋狂的國家--你看,他們的人民帶槍,他們有些州居然還有死刑!

輪到我是最後一個,我反對死刑的原因幾乎被大家說完,所以補充一個理由:誤判。課堂當時沒有數據,現在查了:哥倫比亞大學研究美國23年中的5760個死刑案件指出,全美的死刑誤判率為68%,每3件死刑案件中有2件以上經上訴後被撤銷(報告於2000年6月12日發表)

上課當時,我就想起蘇案。同學們說美國瘋狂,我不敢說的是,我自己國家的瘋狂。

在我們的國家,警方常常不告知嫌疑人有請律師的權利、違法搜索人民住家(搜出24元當作贓款證物)、違法羈押訊問超過20小時,填筆錄還隨便填(筆錄上的時間,人都還沒逮捕)。光是看這些違法行為、草率態度,誰能對警方有信心?說警方沒有刑求(以取得自白),你相信嗎?

當初蘇建和向檢察官投訴遭到警方刑求,檢察官說:[我知道你被刑求,但這不表示你沒有犯案。](驚!!!)好吧,檢察官隨便說話是你個人的事,我們來看檢警偵察的部份:犯案凶器十六年來沒有找到過(這兩年才由海軍提出一把菜刀,其他據稱的開山刀水果刀都沒出現過)、死者的衣服沒有保留、案發現場的血腳印有一枚是警方留下的....。

再看法官,判人死刑,根據的理由是被告自白,而且聲稱並無被告遭到刑求的證據。刑求的證據,檢方偵查中沒紀錄,法官判決前就不懷疑、也不調查,這樣對嗎?蘇等三人,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就被逮捕羈押,誰給他們準備證據?法官不排除刑求的可能,過度相信檢警,就是對被告的不平衡;不做調查,就是失職。何況這是死刑判決,不管有沒有懷疑,都應該調查以求周延的,不是嗎?沒有排除刑求而來的自白,怎能相信?

如果法官真的相信證據,那其他足判處死刑的證據在哪裡?根據判決書,法官相信法醫研究所的鑑識,說是有多把刀器、多人所為。可是,事實上,除一把菜刀外,其他兇器都沒出現過。李昌鈺的鑑識則十分肯定所有傷痕由這把菜刀即可為之,且空間狹小、兩人以上持刀會砍到自己人。然而,他的意見卻不被法官接受。案發現場所獲得的直接證據,兩枚血腳印,一是已處決的王文忠留下,另一是某警察留下。完全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蘇建和等三人有罪。為什麼這樣就判死刑?法官的證據到底在哪裡?

等於是,法官只依據自白,就判死刑。不說自白可由刑求或脅迫取得,就算十分自信沒有刑求,光憑自白可以當作判處死刑的理由嗎?我們的法官,可能唯恐外界過度注意判決理由之薄弱,還曾召開記者會說:[我考試第一名的人,絕對不會判錯!](Mar.1996最高法院法官記者會)。瘋了,考試第一名可以保證你不會判錯?

許多考試第一名的法律人,可能成語讀(毒)太多,[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的思惟,深深重下,完全不顧刑法基礎精神[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本來就由法律推定為無罪;只要對被告被起訴的事實尚有懷疑,就應該維持無罪推定。然而,多少審判蘇案的法官,沒有直接證據,卻都不懷疑地判處三人死刑。這該怎麼說?

放眼國際,台灣絕不是亂世(都是媒體在唯恐不亂);然而,用重典卻已然成為趨勢。我今天還看到一條新聞,說是桃園法院對一個二年賺三百萬台幣的盜版軟體業者,判賠七點四億並且服刑兩年。承審法官說,他知道被告無力負擔,但仍要以此 [恫嚇其他不肖的盜版業者,徹底遏止盜版惡行]。要知道,如果微軟等原告在被告出獄後開始求償,這個人的往後的薪水,全要被這些已經賺飽飽的公司按月扣除。法官這樣判,不等於掐死一個人?原來,法官是可以這樣以人獻祭;原來,法官以為重判就可以杜絕社會 "歪風"。

那假如,法官預見微軟等不會求償,判重賠只是為博取媒體注意以達儆猴之效,那不是根本就違反審判自主、不受媒體影響等說法?如果不是要掐死人、而真心要被告賠償,不應該判七點四億這種離譜的刑度。做表面文章的迂腐文化,從這個案例就可見出!

我們的司法制度跟社會文化,愈來愈以殺雞儆猴、追求效率為目標。追求效率,必然會有偷懶取巧;殺雞儆猴,雞倒楣死、猴繼續跳。這實在是瘋狂。在一個瘋狂的結構下,人是會被扭曲的。在我看來,以上真實故事裡的警察、檢察官、法官,這些加起來幾十幾百個決定別人生死的人,都被扭曲了--被相信祭品的社會文化所扭曲、被面子文化所扭曲、被效率/草率的文化所扭曲!

我是台灣人,我以民主法治為榮。我們絕對需要法治、需要司法系統。可是如果我們再多想一點,我們會知道人跟制度都有侷限。因此,我們應該要求: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以改正司法制度的傲慢;還有,死生大事,不能交給司法--我們不能坐視枉殺,除非誰有能力回復失去的生命!

並且,讓我們一起養力氣、走下去,讓蘇案繼續審判司法

[相關連結]
吳豪人的法庭觀察側記
司改會
台權會
從死刑案例解讀歐洲社會人文思考
【平反蘇案.終結司法專斷】連署


Posted by ilingchou10 at 樂多Roodo! │19:06 │回應(15)引用(0)iling 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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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酥餅Blog發起「一人一信,恭請陳總統特赦蘇建和等三人」的活動,願意參與的朋友點連結進去看看吧!
Posted by shaofutw at June 29,2007 22:27
我看到判決簡直要氣死了。
不過特赦是個問題,因為其實他們沒有罪。
要說是「無罪特赦」,這裡又有行政權凌駕於司法權的問題
台灣是沒有那個法官有能力、有膽識嗎?
氣死我了!
Posted by 雅媽 at June 30,2007 03:53
如果總統真的願意特赦,再由建和他們自己考慮要不要接受吧!(放棄上訴,讓審判定讞,然後得到特赦)

我是覺得人命比正義重要啦!如果能夠免於被司法誤殺(亂殺),即便爭不到法庭上的清白,也是划算。

要爭正義,可以到那時候再來告法官、檢察官,或申請國賠,繼續跟同一群人纏訟下去。但至少不用拿生命下去賭。
Posted by shaofu at June 30,2007 07:46
不好意思....這個案子本人略有涉獵!其實案情真的不是很明朗 ! 當年蒐證時由於有取到一枚王孝文的指紋所以王孝文的犯行明確,很快就把王孝文槍斃了!

但是蘇建和三人因為沒有直接證據,所以一直有爭議. 但是有爭議並不是表示沒有大量的間接證據證明他們三人有犯案 ! 其中最讓我震撼的證據是槍決的前一天,某一位法官(名字我忘了)因為擔心自己的審判有誤,跑去找王孝文聊天. 法官後來問王孝文蘇建和三個人到底有沒有做 , 王孝文當天一邊抽煙 , 一邊悠悠的說 , 其實他們三個人罪有應得!

其他的間接證據也不是沒有!

比如說刀痕鑑定出來,凶器不只一把!(我忘記鑑定出來是不是四把)

所以你說他們三個人無罪嗎?

我不是這麼肯定 ! 但是如果國家把他們三個人斃了,我也沒意見....因為看起來,他們三個人的確有做 ! 而且這個案子上上下下十六年.....大部分的司法從業人員還是判他們死刑,我相信這背後是有理由的 !

我們有什麼立場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一起亂叫,我們看過判決書嗎?我們參與過兩造公開的辯論嗎?我們有跟法官一樣晚上開著燈,仔細的看過這個案子所有的證據和卷宗嗎?憑什麼我們可以說判死刑就是司法改革失敗,就是不正義? 我閱讀了這方面大量的資料以後,我對本案開始抱持著保留的態度,不太敢亂評論,也不再相信一面之詞!更不想跟著某些特定的人權團體起舞!交給法官們去處理吧! 因為這個案子的爭點是間接證據證據力有多少的問題 , 就法論法 , 實在是一個法律邏輯難以解決的灰色地帶 .....那就交給法官的自由心證吧 ! 這個案子的政治力不濃 , 相信大部分的法官會秉持他們的良心來審判的!

對我來說,某些民間司改團體只是把這個案子作為他們的政治圖騰罷了!如果要改變司法,是要改變司法的體制和組織....像這種證據不夠清楚,本身就有爭議性的案子,到哪一個民主國家,都會是一個棘手的問題! 所以大家閉嘴吧!
Posted by 會咬人的網路小羊 at June 30,2007 11:04
仔細讀過網路小羊的留言...
建議小羊可否先思考清楚自己發言的邏輯
然後再決定要不要咬人?

我想大家都會很認真讀你的發言
在你言談中有許多"想當然爾",這是無法產生對話的
如果你研讀過資料、仔細思考過這件案子、參加過公開辯論
仍然能憑著種種不肯定的印象做出這樣的回應

如果是因為反對某些民間司改團體
而犧牲這三個人清白返回社會的機會
有這種想法的小羊
讓人不得不懷疑是否只是披著皮而已?

請把兩件事情分開想
如果你還有一顆清明的心

更何況,政治只是一時的、人命卻不是
Posted by 網路小狼 at June 30,2007 14:29
to 會咬人的網路小羊

1.照你說,法官找死囚聊天、還把未當庭的死囚說的話當證據,如果真是這樣,那法官的判決值得相信嗎?你這不是貶低法官專業到了極點?

2.我不是沒有看過資料才寫這篇文章。不是每個人都能親身參與、或取得第一手資料,但是我的資料來源不會是第三手。這些民間團體辦公桌上都放著厚厚的卷宗,研究過才行動。如果只有法律人才能對法律事發表論述,而且動不動就叫人家閉嘴,這就是專制而導致腐敗、草菅人命的源由。

2.刀痕鑑定,我文中已說了,李昌鈺鑑識報告說,一把菜刀即可為之。

3.最重要的是,你並不肯定他們無罪或有罪,就支持國家把他們斃了(你的"沒意見"事實上造成的效果就是支持)。難道你100%肯定不會枉殺?這是死刑,死刑啊,在還有疑慮的情況下就要人死?

4.你也知道這案子證據不夠清楚。像這種證據不夠的案子,在其他每個民主法治國家,都是早就無罪釋放了。這是基於刑法"無罪推定"的精神。
Posted by iling at June 30,2007 17:13
會咬人的網路小羊認為下面這兩項可以算是「間接證據」,我覺得這樣的認定有問題:

1.法官跟王文孝聊天
-->就算這段話是真的,這也只能算是王文孝對蘇等三人的指控。但究竟是指控,還是誣告,則需要經過兩造論辯、對質,最後才能確定這個指控的有效性。所以,這還不算是證據。

2.從刀痕推斷出兇刀不只一把
-->就算這樣的推斷正確,也無法推論蘇等三人有參與此案,更別說是「證明」了。所以,這也不算是證據。

我不是上帝,我也無權斷定究竟是哪個人(或哪些人)犯案,我只知道,判人家刑,要有憑有據。
Posted by shaofu at June 30,2007 19:05
這個網路小羊已經在幾個不同的地方留過同樣的內容
而且王文孝的名字一直寫錯
不知他所為何來

其中他提到鑑定的結果
就算有四把刀
也請證明給我們看
這四把刀和蘇建和等三人的關係是什麼
更何況
從頭到尾
只有出現一把菜刀

我不相信會有一個法官
在執行前因為擔心誤判
而前去跟死囚聊天

小羊還說「因為看起來,他們三人的確有做」
請問從哪裡看起來?
給個證據啊

我身旁許多認為他們三人有做的朋友
他們都說
因為他們認識某個人在法院工作
或者某個法官或檢察官朋友告訴他的

這就是他們為什麼十六年來(除了2003年再審無罪釋放)
一路被判死刑
且判決書內容都抄得差不多的主要原因
也是台灣司法無法進步的原因吧

悲哀
Posted by zhenzi at July 1,2007 01:55
『當初蘇建和向檢察官投訴遭到警方刑求,檢察官說:[我知道你被刑求,但這不表示你沒有犯案。](驚!!!)好吧,檢察官隨便說話是你個人的事......』──在這邊這不算什麼過於隨便的言論,其實還滿正確而嚴謹,只不過同理,被告的自白反反覆覆,也不表示被告就是兇手。

檢查官沒有充份證據使被告在無罪推定原則下難辭其咎,不是檢查官無能,就是被告無辜。
Posted by CHiDo at July 1,2007 22:50
姑且不論有死刑的制度對不對(個人覺得並無不好),但是所謂民主司法正義,不就是以證據辦案,以證據審判犯罪,沒直接證據怎叫有罪呢?
當然這或許會有所缺失遺漏,不過不遵從此原則,哪是民主?還不就回到專制時代一樣。

#個人非常喜歡CSI影集的科學技術的辦案及其觀念
Posted by Jasper at July 2,2007 12:21
現在看到蘇建和的文章就一肚子火!
倒不是因為人權團體對蘇案的質疑都不對.
而是不管如何蘇案畢竟還是發生在警察位階的問題.
或許搜證不齊全,或者刑求取供...!

但是這些人權團體對侯寬仁偽造偵訊筆錄這種司法官位階的問題,
對司法官偽造公文書的問題,
對司法官枉法裁判的問題,
居然不聞不問!

馬案法官的勘驗筆錄已經出爐了,
與馬英九律師團所提出的,當初用來說服法官用的律師版筆錄大體一致,
卻與侯寬仁的原始版本大相逕庭!
而且據媒體報導....至少有四處關鍵處與證人原意相反,
擺明了侯寬仁就是做了一份與證人說辭完全相反的筆錄,
想要入人於罪!
結果我們的人權團體不聞不問,
人權團體打蘇建和案的狠勁到哪裡去了?
還是這些人權團體滿口子的人權只是政治鬥爭的工具?
(據我所知司法改革基金會就是綠色系的團體!)
國家的檢察官偽造偵訊筆錄是多麼嚴重的事情!
這不但跟楊宗緯一樣涉及偽造公文書,
而且還涉及刑法枉法裁判的刑責,

人權團體請你拿出你的格調來!
請拿出打蘇建和案的狠勁來!
Posted by Mars at August 3,2007 16:59
to Mars(既然你一文兩貼,我也就一文兩回)
1.很高性你也認同此案中"警察位階"的確有問題
2.檢察官與法官在起訴與審判的過程中,未能糾正警察所犯的錯誤,甚至跟警察站在同一立場,"司法官位階"同樣有問題。
3.就算如你所說,馬案檢察官冤枉被告(這一點還不能確定),到目前為止也都還在審判中,被告還有充分的機會為自己辯護。
4.蘇案牽涉到生死,而且是整個司法體系(三審法院)都犯下同樣的錯誤,不從體制外施壓,別無他法。以這個最嚴重、最典型的冤案作為改革司法的切入點,我覺得沒有不對。
5.再者,蘇案受冤者無權無勢,聲援此案的民間團體全部加起來,影響力恐怕也不及馬英九。就此觀點,民間聲援蘇案而沒有聲援馬案,也沒有不公平、大小眼的問題(何況,狀況比馬案嚴重的所在多有,要認真比起來,怎樣也輪不到馬案)。
6.就算你就是要支持馬英九,別忘了,馬英九本人也認為蘇案有問題。你也許可以考慮,跟他採取同樣的看法。
7.如果你認真覺得司法在馬案有問題,應該直接批評相關的司法機關。我不知道你有沒有這麼做,但你反過來批評這些團體,這種邏輯令人不解。希望這不是另一個「對政治的關懷凌駕對人權的關懷」的例子。
Posted by shaofu at August 4,2007 15:47
司法離譜實例一則

案由:
嘉義地方法院92婚631號案件,本人申請庭訊錄音光碟,發現於93年11月3日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該短缺已是不法,理由如下:
(1)依法庭錄音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在法庭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已足證該庭訊錄音光碟為法定應製作之文書。
(2)該短缺,無論故意不錄音或事後刪除…不符法定程序,均屬觸犯依刑法第211條變造公文書罪。

另該案件開始,本人就申請李文輝法官迴避,故原先由黃茂宏法官審理,不料黃茂宏法官承審近一年他調(開了約十五庭),卻由李文輝法官接辦,竟有如此巧合?

本人基於(1)檢舉不法為保障合法之社會善良互助原則。(2)我國為一民主法治國家,茲有一定之國法可循。(3)相信司法院司法改革之決心。而向司法院提出檢舉。

檢舉經過:
(A)94年12月5日,函寄司法院申訴「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已違反法庭錄音辦法第四條,並附上證物。司法院發文字號廳家三字第940026941號函,轉嘉義地院,嘉義地方法院發文字號0940018191號函回覆,李文輝法官卻於該函,指稱筆錄若有誤,可依法更正云云「法庭錄音辦法第六條」,顯然顧左右而言他。這位李文輝法官竟然敢對上級單位之公文,以「顧左右而言他」之方式答覆,其異常囂張之行徑,令人難以想像,亦足證該法官難逃關係,更可疑者,司法院竟不予糾正?司法院對自身之行政尊嚴竟然如此對待?
(B)95年1月11日,本人再函寄司法院,指出該短缺已是不法,並要求將李文輝法官列為關係人,嘉義地院過兩個月又二十天,95年3月31日才以嘉院龍民清92婚631號函回覆,說該短缺是因為數位錄音部份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並附兩卷錄音帶,說錄音帶未短缺…。然依司法院之「法庭數位錄音實施要點」,法庭數位錄音已於92年9月1日全面實施,故至93年11月3日已實施年餘,嘉義地院所謂之「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顯然不符實情。一個法院,竟然為一名不法法官,而編出一般人均可查證,而識破之謊言,我國的司法尊嚴竟是自侮至斯?
(C)95年5月2日,本人再函寄司法院,要求返還證物,及「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顯然不符實情,又一些過度巧合令人難信,及該案判決書除有違反法令及最高法院判例外,竟有「本人之母親負責收支分配。本人之父、母經營雜貨店。且僅在需要錢的時候,始向本人索取。而認定本人父母有相當資力。」(該判決文第14頁9-12行),我父母需要錢的時候,會向我索取了。李文輝法官竟可以此認定我的父母有相當資力,且我父母都六、七十歲的老人,向兒子拿錢還要你法官批准?這種違反天理的邏輯矛盾,也敢寫在判決書,未免太囂張了吧!該矛盾與高雄地檢署不法檢察官王柏敦之惡行(請參考本人所著「莫把污雲當青天」一文)相當。司法院又轉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又找那位李文輝法官回覆一些沒營養的。我國的司法高層還有把這裡當成一個國家嗎?

結論:
(1)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已是不法行為,嘉義地院李文輝法官,焉有不知之理?可議者,法官竟知不法而為之,未免太無法無天了吧!還是另有不可告人之關係?
(2)縱容不法、無異是懲罰守法。當今社會民智已開、資訊發達,一般正當百姓也有如此觀念,我們的司法院竟然縱容不法下屬至斯,還敢猖言相信司法,毫無羞恥之心。
Posted by 布衣 at October 6,2007 23:53
司法離譜實例一則

案由:
嘉義地方法院92婚631號案件,本人申請庭訊錄音光碟,發現於93年11月3日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該短缺已是不法,理由如下:
(1)依法庭錄音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在法庭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已足證該庭訊錄音光碟為法定應製作之文書。
(2)該短缺,無論故意不錄音或事後刪除…不符法定程序,均屬觸犯依刑法第211條變造公文書罪。

另該案件開始,本人就申請李文輝法官迴避,故原先由黃茂宏法官審理,不料黃茂宏法官承審近一年他調(開了約十五庭),卻由李文輝法官接辦,竟有如此巧合?

本人基於(1)檢舉不法為保障合法之社會善良互助原則。(2)我國為一民主法治國家,茲有一定之國法可循。(3)相信司法院司法改革之決心。而向司法院提出檢舉。

檢舉經過:
(A)94年12月5日,函寄司法院申訴「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已違反法庭錄音辦法第四條,並附上證物。司法院發文字號廳家三字第940026941號函,轉嘉義地院,嘉義地方法院發文字號0940018191號函回覆,李文輝法官卻於該函,指稱筆錄若有誤,可依法更正云云「法庭錄音辦法第六條」,顯然顧左右而言他。這位李文輝法官竟然敢對上級單位之公文,以「顧左右而言他」之方式答覆,其異常囂張之行徑,令人難以想像,亦足證該法官難逃關係,更可疑者,司法院竟不予糾正?司法院對自身之行政尊嚴竟然如此對待?
(B)95年1月11日,本人再函寄司法院,指出該短缺已是不法,並要求將李文輝法官列為關係人,嘉義地院過兩個月又二十天,95年3月31日才以嘉院龍民清92婚631號函回覆,說該短缺是因為數位錄音部份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並附兩卷錄音帶,說錄音帶未短缺…。然依司法院之「法庭數位錄音實施要點」,法庭數位錄音已於92年9月1日全面實施,故至93年11月3日已實施年餘,嘉義地院所謂之「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顯然不符實情。一個法院,竟然為一名不法法官,而編出一般人均可查證,而識破之謊言,我國的司法尊嚴竟是自侮至斯?
(C)95年5月2日,本人再函寄司法院,要求返還證物,及「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顯然不符實情,又一些過度巧合令人難信,及該案判決書除有違反法令及最高法院判例外,竟有「本人之母親負責收支分配。本人之父、母經營雜貨店。且僅在需要錢的時候,始向本人索取。而認定本人父母有相當資力。」(該判決文第14頁9-12行),我父母需要錢的時候,會向我索取了。李文輝法官竟可以此認定我的父母有相當資力,且我父母都六、七十歲的老人,向兒子拿錢還要你法官批准?這種違反天理的邏輯矛盾,也敢寫在判決書,未免太囂張了吧!該矛盾與高雄地檢署不法檢察官王柏敦之惡行(請參考本人所著「莫把污雲當青天」一文)相當。司法院又轉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又找那位李文輝法官回覆一些沒營養的。我國的司法高層還有把這裡當成一個國家嗎?

結論:
(1)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已是不法行為,嘉義地院李文輝法官,焉有不知之理?可議者,法官竟知不法而為之,未免太無法無天了吧!還是另有不可告人之關係?
(2)縱容不法、無異是懲罰守法。當今社會民智已開、資訊發達,一般正當百姓也有如此觀念,我們的司法院竟然縱容不法下屬至斯,還敢猖言相信司法,毫無羞恥之心。
Posted by 布衣 at October 6,2007 23:53

台中縣一名夜歸女子昨天凌晨在暗巷中等計程車時,遭騎機車的輕度智障男子騷擾,此時正好有計程車經過,女子立即攔下上車;不料,運將誤以為是男女糾紛,竟要女子下車「處理」,等運將把車開走後察覺有蹊蹺才報警,結果警方到場時,卻目睹女子正遭性侵、來不及阻止悲劇發生。

悲劇一瞬
警方調查,被害女子年約30歲,昨天凌晨獨自走在中縣一處暗巷等計程車,正巧吳姓男子(27歲)騎機車經過,吳嫌將人車靠近女子故意罵:「你為何走在巷子中間?」女子轉頭對吳嫌致歉,吳趁機伸手強拉女子;此時陳姓計程車司機(56歲)駕車抵達巷子,也看到兩人拉扯。
被害女子情緒激動向警方泣訴,她一度掙脫吳嫌上了計程車,司機卻要她下車,她說:「我表明不認識男子,司機依舊要我下車,我被迫下了車後,男子眼見計程車離去,強拉我到路旁草堆,脫掉我的褲子,掀開我上衣。」女子說,當時拚命掙扎、懇求吳嫌:「拜託你,不要這樣!」吳嫌仍逞獸慾,痛斥吳嫌是「禽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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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例的事件
夜歸女子獲得多位見義勇為之人伸出援手
結果惹火了性侵者找來親戚~台南地檢署黃裕堯報復
請看看被"黃"九千歲列為最高機密的案件,
讓你得知他們是如何耍狠,
他們的親戚家族企圖性侵良家婦女卻說不構成犯罪
台灣憲法一碰到台南地檢署九千歲自動迴避.失效

將來你遇上這幫人要如何預防,真實案件不可不看喔!

http://cid-198ef70c0273175a.spaces.live.com/blog/cns!198EF70C0273175A!113.entry

http://tw.myblog.yahoo.com/jw!z_33ZOKLGQ6X6MJKk5v1/article?mid=2&prev=-1&next=-1

http://tw.myblog.yahoo.com/ming_yuw/article?mid=93&prev=102&next=43

http://tw.myblog.yahoo.com/jw!OmydFqqfBSiGOpX6XKU3/article?mid=2&prev=-1&next=1

http://tw.myblog.yahoo.com/jw!loQfVRGaHxn2PtUe.YYK/article?mid=5&prev=-1&next=1
Posted by 燕藏峰 at April 2,2009 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