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9,2007
這樣的司法
前幾週我上學術英文課時,有一章是練習討論。教材裡列出幾個爭議性主題,供大家練習發表意見。這班上每個同學都來自世界不同的洲。有個題目是死刑(capital punishment)。每一個同學,不管是先進國家、還是我們刻板印象中的非洲落後國家,每一個同學,都說反對死刑。理由呢?希臘籍地科博士生:[理由?] 她似乎覺得理所當然:[....就是不應該啊。] 英籍老師臉上綻開理解的微笑,鼓勵她進一步闡述。她接著說:[沒有任何人有權力拿走別人的生命]。可不是?如果大家認為人有這種權力、而給國家這種權力,那殺人者也可以自認有拿走別人生命的權力啊。
來自巴西的工程師也說了個理由。他還說,美國是世界上最瘋狂的國家--你看,他們的人民帶槍,他們有些州居然還有死刑!
輪到我是最後一個,我反對死刑的原因幾乎被大家說完,所以補充一個理由:誤判。課堂當時沒有數據,現在查了:哥倫比亞大學研究美國23年中的5760個死刑案件指出,全美的死刑誤判率為68%,每3件死刑案件中有2件以上經上訴後被撤銷。(報告於2000年6月12日發表)
上課當時,我就想起蘇案。同學們說美國瘋狂,我不敢說的是,我自己國家的瘋狂。
在我們的國家,警方常常不告知嫌疑人有請律師的權利、違法搜索人民住家(搜出24元當作贓款證物)、違法羈押訊問超過20小時,填筆錄還隨便填(筆錄上的時間,人都還沒逮捕)。光是看這些違法行為、草率態度,誰能對警方有信心?說警方沒有刑求(以取得自白),你相信嗎?
當初蘇建和向檢察官投訴遭到警方刑求,檢察官說:[我知道你被刑求,但這不表示你沒有犯案。](驚!!!)好吧,檢察官隨便說話是你個人的事,我們來看檢警偵察的部份:犯案凶器十六年來沒有找到過(這兩年才由海軍提出一把菜刀,其他據稱的開山刀水果刀都沒出現過)、死者的衣服沒有保留、案發現場的血腳印有一枚是警方留下的....。
再看法官,判人死刑,根據的理由是被告自白,而且聲稱並無被告遭到刑求的證據。刑求的證據,檢方偵查中沒紀錄,法官判決前就不懷疑、也不調查,這樣對嗎?蘇等三人,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就被逮捕羈押,誰給他們準備證據?法官不排除刑求的可能,過度相信檢警,就是對被告的不平衡;不做調查,就是失職。何況這是死刑判決,不管有沒有懷疑,都應該調查以求周延的,不是嗎?沒有排除刑求而來的自白,怎能相信?
如果法官真的相信證據,那其他足判處死刑的證據在哪裡?根據判決書,法官相信法醫研究所的鑑識,說是有多把刀器、多人所為。可是,事實上,除一把菜刀外,其他兇器都沒出現過。李昌鈺的鑑識則十分肯定所有傷痕由這把菜刀即可為之,且空間狹小、兩人以上持刀會砍到自己人。然而,他的意見卻不被法官接受。案發現場所獲得的直接證據,兩枚血腳印,一是已處決的王文忠留下,另一是某警察留下。完全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蘇建和等三人有罪。為什麼這樣就判死刑?法官的證據到底在哪裡?
等於是,法官只依據自白,就判死刑。不說自白可由刑求或脅迫取得,就算十分自信沒有刑求,光憑自白可以當作判處死刑的理由嗎?我們的法官,可能唯恐外界過度注意判決理由之薄弱,還曾召開記者會說:[我考試第一名的人,絕對不會判錯!](Mar.1996最高法院法官記者會)。瘋了,考試第一名可以保證你不會判錯?
許多考試第一名的法律人,可能成語讀(毒)太多,[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的思惟,深深重下,完全不顧刑法基礎精神[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本來就由法律推定為無罪;只要對被告被起訴的事實尚有懷疑,就應該維持無罪推定。然而,多少審判蘇案的法官,沒有直接證據,卻都不懷疑地判處三人死刑。這該怎麼說?
放眼國際,台灣絕不是亂世(都是媒體在唯恐不亂);然而,用重典卻已然成為趨勢。我今天還看到一條新聞,說是桃園法院對一個二年賺三百萬台幣的盜版軟體業者,判賠七點四億並且服刑兩年。承審法官說,他知道被告無力負擔,但仍要以此 [恫嚇其他不肖的盜版業者,徹底遏止盜版惡行]。要知道,如果微軟等原告在被告出獄後開始求償,這個人的往後的薪水,全要被這些已經賺飽飽的公司按月扣除。法官這樣判,不等於掐死一個人?原來,法官是可以這樣以人獻祭;原來,法官以為重判就可以杜絕社會 "歪風"。
那假如,法官預見微軟等不會求償,判重賠只是為博取媒體注意以達儆猴之效,那不是根本就違反審判自主、不受媒體影響等說法?如果不是要掐死人、而真心要被告賠償,不應該判七點四億這種離譜的刑度。做表面文章的迂腐文化,從這個案例就可見出!
我們的司法制度跟社會文化,愈來愈以殺雞儆猴、追求效率為目標。追求效率,必然會有偷懶取巧;殺雞儆猴,雞倒楣死、猴繼續跳。這實在是瘋狂。在一個瘋狂的結構下,人是會被扭曲的。在我看來,以上真實故事裡的警察、檢察官、法官,這些加起來幾十幾百個決定別人生死的人,都被扭曲了--被相信祭品的社會文化所扭曲、被面子文化所扭曲、被效率/草率的文化所扭曲!
我是台灣人,我以民主法治為榮。我們絕對需要法治、需要司法系統。可是如果我們再多想一點,我們會知道人跟制度都有侷限。因此,我們應該要求: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以改正司法制度的傲慢;還有,死生大事,不能交給司法--我們不能坐視枉殺,除非誰有能力回復失去的生命!
並且,讓我們一起養力氣、走下去,讓蘇案繼續審判司法!
[相關連結]
吳豪人的法庭觀察側記
司改會
台權會
從死刑案例解讀歐洲社會人文思考
【平反蘇案.終結司法專斷】連署
引用URL
不過特赦是個問題,因為其實他們沒有罪。
要說是「無罪特赦」,這裡又有行政權凌駕於司法權的問題
台灣是沒有那個法官有能力、有膽識嗎?
氣死我了!
我是覺得人命比正義重要啦!如果能夠免於被司法誤殺(亂殺),即便爭不到法庭上的清白,也是划算。
要爭正義,可以到那時候再來告法官、檢察官,或申請國賠,繼續跟同一群人纏訟下去。但至少不用拿生命下去賭。
但是蘇建和三人因為沒有直接證據,所以一直有爭議. 但是有爭議並不是表示沒有大量的間接證據證明他們三人有犯案 ! 其中最讓我震撼的證據是槍決的前一天,某一位法官(名字我忘了)因為擔心自己的審判有誤,跑去找王孝文聊天. 法官後來問王孝文蘇建和三個人到底有沒有做 , 王孝文當天一邊抽煙 , 一邊悠悠的說 , 其實他們三個人罪有應得!
其他的間接證據也不是沒有!
比如說刀痕鑑定出來,凶器不只一把!(我忘記鑑定出來是不是四把)
所以你說他們三個人無罪嗎?
我不是這麼肯定 ! 但是如果國家把他們三個人斃了,我也沒意見....因為看起來,他們三個人的確有做 ! 而且這個案子上上下下十六年.....大部分的司法從業人員還是判他們死刑,我相信這背後是有理由的 !
我們有什麼立場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一起亂叫,我們看過判決書嗎?我們參與過兩造公開的辯論嗎?我們有跟法官一樣晚上開著燈,仔細的看過這個案子所有的證據和卷宗嗎?憑什麼我們可以說判死刑就是司法改革失敗,就是不正義? 我閱讀了這方面大量的資料以後,我對本案開始抱持著保留的態度,不太敢亂評論,也不再相信一面之詞!更不想跟著某些特定的人權團體起舞!交給法官們去處理吧! 因為這個案子的爭點是間接證據證據力有多少的問題 , 就法論法 , 實在是一個法律邏輯難以解決的灰色地帶 .....那就交給法官的自由心證吧 ! 這個案子的政治力不濃 , 相信大部分的法官會秉持他們的良心來審判的!
對我來說,某些民間司改團體只是把這個案子作為他們的政治圖騰罷了!如果要改變司法,是要改變司法的體制和組織....像這種證據不夠清楚,本身就有爭議性的案子,到哪一個民主國家,都會是一個棘手的問題! 所以大家閉嘴吧!
建議小羊可否先思考清楚自己發言的邏輯
然後再決定要不要咬人?
我想大家都會很認真讀你的發言
在你言談中有許多"想當然爾",這是無法產生對話的
如果你研讀過資料、仔細思考過這件案子、參加過公開辯論
仍然能憑著種種不肯定的印象做出這樣的回應
如果是因為反對某些民間司改團體
而犧牲這三個人清白返回社會的機會
有這種想法的小羊
讓人不得不懷疑是否只是披著皮而已?
請把兩件事情分開想
如果你還有一顆清明的心
更何況,政治只是一時的、人命卻不是
1.照你說,法官找死囚聊天、還把未當庭的死囚說的話當證據,如果真是這樣,那法官的判決值得相信嗎?你這不是貶低法官專業到了極點?
2.我不是沒有看過資料才寫這篇文章。不是每個人都能親身參與、或取得第一手資料,但是我的資料來源不會是第三手。這些民間團體辦公桌上都放著厚厚的卷宗,研究過才行動。如果只有法律人才能對法律事發表論述,而且動不動就叫人家閉嘴,這就是專制而導致腐敗、草菅人命的源由。
2.刀痕鑑定,我文中已說了,李昌鈺鑑識報告說,一把菜刀即可為之。
3.最重要的是,你並不肯定他們無罪或有罪,就支持國家把他們斃了(你的"沒意見"事實上造成的效果就是支持)。難道你100%肯定不會枉殺?這是死刑,死刑啊,在還有疑慮的情況下就要人死?
4.你也知道這案子證據不夠清楚。像這種證據不夠的案子,在其他每個民主法治國家,都是早就無罪釋放了。這是基於刑法"無罪推定"的精神。
1.法官跟王文孝聊天
-->就算這段話是真的,這也只能算是王文孝對蘇等三人的指控。但究竟是指控,還是誣告,則需要經過兩造論辯、對質,最後才能確定這個指控的有效性。所以,這還不算是證據。
2.從刀痕推斷出兇刀不只一把
-->就算這樣的推斷正確,也無法推論蘇等三人有參與此案,更別說是「證明」了。所以,這也不算是證據。
我不是上帝,我也無權斷定究竟是哪個人(或哪些人)犯案,我只知道,判人家刑,要有憑有據。
而且王文孝的名字一直寫錯
不知他所為何來
其中他提到鑑定的結果
就算有四把刀
也請證明給我們看
這四把刀和蘇建和等三人的關係是什麼
更何況
從頭到尾
只有出現一把菜刀
我不相信會有一個法官
在執行前因為擔心誤判
而前去跟死囚聊天
小羊還說「因為看起來,他們三人的確有做」
請問從哪裡看起來?
給個證據啊
我身旁許多認為他們三人有做的朋友
他們都說
因為他們認識某個人在法院工作
或者某個法官或檢察官朋友告訴他的
這就是他們為什麼十六年來(除了2003年再審無罪釋放)
一路被判死刑
且判決書內容都抄得差不多的主要原因
也是台灣司法無法進步的原因吧
悲哀
檢查官沒有充份證據使被告在無罪推定原則下難辭其咎,不是檢查官無能,就是被告無辜。
當然這或許會有所缺失遺漏,不過不遵從此原則,哪是民主?還不就回到專制時代一樣。
#個人非常喜歡CSI影集的科學技術的辦案及其觀念
倒不是因為人權團體對蘇案的質疑都不對.
而是不管如何蘇案畢竟還是發生在警察位階的問題.
或許搜證不齊全,或者刑求取供...!
但是這些人權團體對侯寬仁偽造偵訊筆錄這種司法官位階的問題,
對司法官偽造公文書的問題,
對司法官枉法裁判的問題,
居然不聞不問!
馬案法官的勘驗筆錄已經出爐了,
與馬英九律師團所提出的,當初用來說服法官用的律師版筆錄大體一致,
卻與侯寬仁的原始版本大相逕庭!
而且據媒體報導....至少有四處關鍵處與證人原意相反,
擺明了侯寬仁就是做了一份與證人說辭完全相反的筆錄,
想要入人於罪!
結果我們的人權團體不聞不問,
人權團體打蘇建和案的狠勁到哪裡去了?
還是這些人權團體滿口子的人權只是政治鬥爭的工具?
(據我所知司法改革基金會就是綠色系的團體!)
國家的檢察官偽造偵訊筆錄是多麼嚴重的事情!
這不但跟楊宗緯一樣涉及偽造公文書,
而且還涉及刑法枉法裁判的刑責,
人權團體請你拿出你的格調來!
請拿出打蘇建和案的狠勁來!
1.很高性你也認同此案中"警察位階"的確有問題
2.檢察官與法官在起訴與審判的過程中,未能糾正警察所犯的錯誤,甚至跟警察站在同一立場,"司法官位階"同樣有問題。
3.就算如你所說,馬案檢察官冤枉被告(這一點還不能確定),到目前為止也都還在審判中,被告還有充分的機會為自己辯護。
4.蘇案牽涉到生死,而且是整個司法體系(三審法院)都犯下同樣的錯誤,不從體制外施壓,別無他法。以這個最嚴重、最典型的冤案作為改革司法的切入點,我覺得沒有不對。
5.再者,蘇案受冤者無權無勢,聲援此案的民間團體全部加起來,影響力恐怕也不及馬英九。就此觀點,民間聲援蘇案而沒有聲援馬案,也沒有不公平、大小眼的問題(何況,狀況比馬案嚴重的所在多有,要認真比起來,怎樣也輪不到馬案)。
6.就算你就是要支持馬英九,別忘了,馬英九本人也認為蘇案有問題。你也許可以考慮,跟他採取同樣的看法。
7.如果你認真覺得司法在馬案有問題,應該直接批評相關的司法機關。我不知道你有沒有這麼做,但你反過來批評這些團體,這種邏輯令人不解。希望這不是另一個「對政治的關懷凌駕對人權的關懷」的例子。
案由:
嘉義地方法院92婚631號案件,本人申請庭訊錄音光碟,發現於93年11月3日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該短缺已是不法,理由如下:
(1)依法庭錄音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在法庭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已足證該庭訊錄音光碟為法定應製作之文書。
(2)該短缺,無論故意不錄音或事後刪除…不符法定程序,均屬觸犯依刑法第211條變造公文書罪。
另該案件開始,本人就申請李文輝法官迴避,故原先由黃茂宏法官審理,不料黃茂宏法官承審近一年他調(開了約十五庭),卻由李文輝法官接辦,竟有如此巧合?
本人基於(1)檢舉不法為保障合法之社會善良互助原則。(2)我國為一民主法治國家,茲有一定之國法可循。(3)相信司法院司法改革之決心。而向司法院提出檢舉。
檢舉經過:
(A)94年12月5日,函寄司法院申訴「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已違反法庭錄音辦法第四條,並附上證物。司法院發文字號廳家三字第940026941號函,轉嘉義地院,嘉義地方法院發文字號0940018191號函回覆,李文輝法官卻於該函,指稱筆錄若有誤,可依法更正云云「法庭錄音辦法第六條」,顯然顧左右而言他。這位李文輝法官竟然敢對上級單位之公文,以「顧左右而言他」之方式答覆,其異常囂張之行徑,令人難以想像,亦足證該法官難逃關係,更可疑者,司法院竟不予糾正?司法院對自身之行政尊嚴竟然如此對待?
(B)95年1月11日,本人再函寄司法院,指出該短缺已是不法,並要求將李文輝法官列為關係人,嘉義地院過兩個月又二十天,95年3月31日才以嘉院龍民清92婚631號函回覆,說該短缺是因為數位錄音部份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並附兩卷錄音帶,說錄音帶未短缺…。然依司法院之「法庭數位錄音實施要點」,法庭數位錄音已於92年9月1日全面實施,故至93年11月3日已實施年餘,嘉義地院所謂之「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顯然不符實情。一個法院,竟然為一名不法法官,而編出一般人均可查證,而識破之謊言,我國的司法尊嚴竟是自侮至斯?
(C)95年5月2日,本人再函寄司法院,要求返還證物,及「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顯然不符實情,又一些過度巧合令人難信,及該案判決書除有違反法令及最高法院判例外,竟有「本人之母親負責收支分配。本人之父、母經營雜貨店。且僅在需要錢的時候,始向本人索取。而認定本人父母有相當資力。」(該判決文第14頁9-12行),我父母需要錢的時候,會向我索取了。李文輝法官竟可以此認定我的父母有相當資力,且我父母都六、七十歲的老人,向兒子拿錢還要你法官批准?這種違反天理的邏輯矛盾,也敢寫在判決書,未免太囂張了吧!該矛盾與高雄地檢署不法檢察官王柏敦之惡行(請參考本人所著「莫把污雲當青天」一文)相當。司法院又轉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又找那位李文輝法官回覆一些沒營養的。我國的司法高層還有把這裡當成一個國家嗎?
結論:
(1)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已是不法行為,嘉義地院李文輝法官,焉有不知之理?可議者,法官竟知不法而為之,未免太無法無天了吧!還是另有不可告人之關係?
(2)縱容不法、無異是懲罰守法。當今社會民智已開、資訊發達,一般正當百姓也有如此觀念,我們的司法院竟然縱容不法下屬至斯,還敢猖言相信司法,毫無羞恥之心。
案由:
嘉義地方法院92婚631號案件,本人申請庭訊錄音光碟,發現於93年11月3日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該短缺已是不法,理由如下:
(1)依法庭錄音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在法庭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已足證該庭訊錄音光碟為法定應製作之文書。
(2)該短缺,無論故意不錄音或事後刪除…不符法定程序,均屬觸犯依刑法第211條變造公文書罪。
另該案件開始,本人就申請李文輝法官迴避,故原先由黃茂宏法官審理,不料黃茂宏法官承審近一年他調(開了約十五庭),卻由李文輝法官接辦,竟有如此巧合?
本人基於(1)檢舉不法為保障合法之社會善良互助原則。(2)我國為一民主法治國家,茲有一定之國法可循。(3)相信司法院司法改革之決心。而向司法院提出檢舉。
檢舉經過:
(A)94年12月5日,函寄司法院申訴「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已違反法庭錄音辦法第四條,並附上證物。司法院發文字號廳家三字第940026941號函,轉嘉義地院,嘉義地方法院發文字號0940018191號函回覆,李文輝法官卻於該函,指稱筆錄若有誤,可依法更正云云「法庭錄音辦法第六條」,顯然顧左右而言他。這位李文輝法官竟然敢對上級單位之公文,以「顧左右而言他」之方式答覆,其異常囂張之行徑,令人難以想像,亦足證該法官難逃關係,更可疑者,司法院竟不予糾正?司法院對自身之行政尊嚴竟然如此對待?
(B)95年1月11日,本人再函寄司法院,指出該短缺已是不法,並要求將李文輝法官列為關係人,嘉義地院過兩個月又二十天,95年3月31日才以嘉院龍民清92婚631號函回覆,說該短缺是因為數位錄音部份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並附兩卷錄音帶,說錄音帶未短缺…。然依司法院之「法庭數位錄音實施要點」,法庭數位錄音已於92年9月1日全面實施,故至93年11月3日已實施年餘,嘉義地院所謂之「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顯然不符實情。一個法院,竟然為一名不法法官,而編出一般人均可查證,而識破之謊言,我國的司法尊嚴竟是自侮至斯?
(C)95年5月2日,本人再函寄司法院,要求返還證物,及「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顯然不符實情,又一些過度巧合令人難信,及該案判決書除有違反法令及最高法院判例外,竟有「本人之母親負責收支分配。本人之父、母經營雜貨店。且僅在需要錢的時候,始向本人索取。而認定本人父母有相當資力。」(該判決文第14頁9-12行),我父母需要錢的時候,會向我索取了。李文輝法官竟可以此認定我的父母有相當資力,且我父母都六、七十歲的老人,向兒子拿錢還要你法官批准?這種違反天理的邏輯矛盾,也敢寫在判決書,未免太囂張了吧!該矛盾與高雄地檢署不法檢察官王柏敦之惡行(請參考本人所著「莫把污雲當青天」一文)相當。司法院又轉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又找那位李文輝法官回覆一些沒營養的。我國的司法高層還有把這裡當成一個國家嗎?
結論:
(1)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已是不法行為,嘉義地院李文輝法官,焉有不知之理?可議者,法官竟知不法而為之,未免太無法無天了吧!還是另有不可告人之關係?
(2)縱容不法、無異是懲罰守法。當今社會民智已開、資訊發達,一般正當百姓也有如此觀念,我們的司法院竟然縱容不法下屬至斯,還敢猖言相信司法,毫無羞恥之心。

台中縣一名夜歸女子昨天凌晨在暗巷中等計程車時,遭騎機車的輕度智障男子騷擾,此時正好有計程車經過,女子立即攔下上車;不料,運將誤以為是男女糾紛,竟要女子下車「處理」,等運將把車開走後察覺有蹊蹺才報警,結果警方到場時,卻目睹女子正遭性侵、來不及阻止悲劇發生。
悲劇一瞬
警方調查,被害女子年約30歲,昨天凌晨獨自走在中縣一處暗巷等計程車,正巧吳姓男子(27歲)騎機車經過,吳嫌將人車靠近女子故意罵:「你為何走在巷子中間?」女子轉頭對吳嫌致歉,吳趁機伸手強拉女子;此時陳姓計程車司機(56歲)駕車抵達巷子,也看到兩人拉扯。
被害女子情緒激動向警方泣訴,她一度掙脫吳嫌上了計程車,司機卻要她下車,她說:「我表明不認識男子,司機依舊要我下車,我被迫下了車後,男子眼見計程車離去,強拉我到路旁草堆,脫掉我的褲子,掀開我上衣。」女子說,當時拚命掙扎、懇求吳嫌:「拜託你,不要這樣!」吳嫌仍逞獸慾,痛斥吳嫌是「禽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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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例的事件
夜歸女子獲得多位見義勇為之人伸出援手
結果惹火了性侵者找來親戚~台南地檢署黃裕堯報復
請看看被"黃"九千歲列為最高機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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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親戚家族企圖性侵良家婦女卻說不構成犯罪
台灣憲法一碰到台南地檢署九千歲自動迴避.失效
將來你遇上這幫人要如何預防,真實案件不可不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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