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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這樣的司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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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前幾週我上學術英文課時，有一章是練習討論。教材裡列出幾個爭議性主題，供大家練習發表意見。這班上每個同學都來自世界不同的洲。有個題目是死刑（capital punishment）。每一個同學，不管是先進國家、還是我們刻板印象中的非洲落後國家，每一個同學，都說反對死刑。理由呢？希臘籍地科博士生：[理由？] 她似乎覺得理所當然：[....就是不應該啊。] 英籍老師臉上綻開理解的微笑，鼓勵她進一步闡述。她接著說：[沒有任何人有權力拿走別人的生命]。可不是？如果大家認為人有這種權力、而給國家這種權力，那殺人者也可以自認有拿走別人生命的權力啊。來自巴西的工程師也說了個理由。他還說，美國是世界上最瘋狂的國家－－你看，他們的人民帶槍，他們有些州居然還有死刑！輪到我是最後一個，我反對死刑的原因幾乎被大家說完，所以補充一個理由：誤判。課堂當時沒有數據，現在查了：哥倫比亞大學研究美國23年中的5760個死刑案件指出，全美的死刑誤判率為68％，每3件死刑案件中有2件以上經上訴後被撤銷。（報告於2000年6月12日發表）上課當時，我就想起蘇案。同學們說美國瘋狂，我不敢說的是，我自己國家的瘋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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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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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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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這樣的司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台中縣一名夜歸女子昨天凌晨在暗巷中等計程車時，遭騎機車的輕度智障男子騷擾，此時正好有計程車經過，女子立即攔下上車；不料，運將誤以為是男女糾紛，竟要女子下車「處理」，等運將把車開走後察覺有蹊蹺才報警，結果警方到場時，卻目睹女子正遭性侵、來不及阻止悲劇發生。 

悲劇一瞬 
警方調查，被害女子年約30歲，昨天凌晨獨自走在中縣一處暗巷等計程車，正巧吳姓男子（27歲）騎機車經過，吳嫌將人車靠近女子故意罵：「你為何走在巷子中間？」女子轉頭對吳嫌致歉，吳趁機伸手強拉女子；此時陳姓計程車司機（56歲）駕車抵達巷子，也看到兩人拉扯。
被害女子情緒激動向警方泣訴，她一度掙脫吳嫌上了計程車，司機卻要她下車，她說：「我表明不認識男子，司機依舊要我下車，我被迫下了車後，男子眼見計程車離去，強拉我到路旁草堆，脫掉我的褲子，掀開我上衣。」女子說，當時拚命掙扎、懇求吳嫌：「拜託你，不要這樣！」吳嫌仍逞獸慾，痛斥吳嫌是「禽獸」。 
 
---------------------------------------------------------------------------------------------------------
 
同一例的事件
夜歸女子獲得多位見義勇為之人伸出援手
結果惹火了性侵者找來親戚~台南地檢署黃裕堯報復
請看看被"黃"九千歲列為最高機密的案件,
讓你得知他們是如何耍狠, 
他們的親戚家族企圖性侵良家婦女卻說不構成犯罪
台灣憲法一碰到台南地檢署九千歲自動迴避.失效
 
將來你遇上這幫人要如何預防,真實案件不可不看喔!
 
<a href='http://cid-198ef70c0273175a.spaces.live.com/blog/cns!198EF70C0273175A!113.entry' rel='nofollow'>http://cid-198ef70c0273175a.spaces.live.com/blog/cns!198EF70C0273175A!113.entry</a>
 
<a href='http://tw.myblog.yahoo.com/jw!z_33ZOKLGQ6X6MJKk5v1/article?mid=2&prev=-1&next=-1' rel='nofollow'>http://tw.myblog.yahoo.com/jw!z_33ZOKLGQ6X6MJKk5v1/article?mid=2&prev=-1&next=-1</a>
 
<a href='http://tw.myblog.yahoo.com/ming_yuw/article?mid=93&prev=102&next=43' rel='nofollow'>http://tw.myblog.yahoo.com/ming_yuw/article?mid=93&prev=102&next=43</a>
 
<a href='http://tw.myblog.yahoo.com/jw!OmydFqqfBSiGOpX6XKU3/article?mid=2&prev=-1&next=1' rel='nofollow'>http://tw.myblog.yahoo.com/jw!OmydFqqfBSiGOpX6XKU3/article?mid=2&prev=-1&next=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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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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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jiangi@msn.com(燕藏峰)</author>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Thu, 02 Apr 2009 05:08:0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這樣的司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司法離譜實例一則

案由：
嘉義地方法院92婚631號案件，本人申請庭訊錄音光碟，發現於93年11月3日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該短缺已是不法，理由如下：
（1）依法庭錄音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在法庭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已足證該庭訊錄音光碟為法定應製作之文書。
（2）該短缺，無論故意不錄音或事後刪除…不符法定程序，均屬觸犯依刑法第211條變造公文書罪。

另該案件開始，本人就申請李文輝法官迴避，故原先由黃茂宏法官審理，不料黃茂宏法官承審近一年他調（開了約十五庭），卻由李文輝法官接辦，竟有如此巧合？ 

本人基於（1）檢舉不法為保障合法之社會善良互助原則。（2）我國為一民主法治國家，茲有一定之國法可循。（3）相信司法院司法改革之決心。而向司法院提出檢舉。

檢舉經過：
（A）94年12月5日，函寄司法院申訴「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已違反法庭錄音辦法第四條，並附上證物。司法院發文字號廳家三字第940026941號函，轉嘉義地院，嘉義地方法院發文字號0940018191號函回覆，李文輝法官卻於該函，指稱筆錄若有誤，可依法更正云云「法庭錄音辦法第六條」，顯然顧左右而言他。這位李文輝法官竟然敢對上級單位之公文，以「顧左右而言他」之方式答覆，其異常囂張之行徑，令人難以想像，亦足證該法官難逃關係，更可疑者，司法院竟不予糾正？司法院對自身之行政尊嚴竟然如此對待？
（B）95年1月11日，本人再函寄司法院，指出該短缺已是不法，並要求將李文輝法官列為關係人，嘉義地院過兩個月又二十天，95年3月31日才以嘉院龍民清92婚631號函回覆，說該短缺是因為數位錄音部份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並附兩卷錄音帶，說錄音帶未短缺…。然依司法院之「法庭數位錄音實施要點」，法庭數位錄音已於92年9月1日全面實施，故至93年11月3日已實施年餘，嘉義地院所謂之「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顯然不符實情。一個法院，竟然為一名不法法官，而編出一般人均可查證，而識破之謊言，我國的司法尊嚴竟是自侮至斯？
（C）95年5月2日，本人再函寄司法院，要求返還證物，及「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顯然不符實情，又一些過度巧合令人難信，及該案判決書除有違反法令及最高法院判例外，竟有「本人之母親負責收支分配。本人之父、母經營雜貨店。且僅在需要錢的時候，始向本人索取。而認定本人父母有相當資力。」（該判決文第14頁9-12行），我父母需要錢的時候，會向我索取了。李文輝法官竟可以此認定我的父母有相當資力，且我父母都六、七十歲的老人，向兒子拿錢還要你法官批准？這種違反天理的邏輯矛盾，也敢寫在判決書，未免太囂張了吧！該矛盾與高雄地檢署不法檢察官王柏敦之惡行（請參考本人所著「莫把污雲當青天」一文）相當。司法院又轉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又找那位李文輝法官回覆一些沒營養的。我國的司法高層還有把這裡當成一個國家嗎？

結論：
（1）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已是不法行為，嘉義地院李文輝法官，焉有不知之理？可議者，法官竟知不法而為之，未免太無法無天了吧！還是另有不可告人之關係？
（2）縱容不法、無異是懲罰守法。當今社會民智已開、資訊發達，一般正當百姓也有如此觀念，我們的司法院竟然縱容不法下屬至斯，還敢猖言相信司法，毫無羞恥之心。]]>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comment-14655675</guid>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at, 06 Oct 2007 23:53:3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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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回應：這樣的司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司法離譜實例一則

案由：
嘉義地方法院92婚631號案件，本人申請庭訊錄音光碟，發現於93年11月3日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該短缺已是不法，理由如下：
（1）依法庭錄音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在法庭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已足證該庭訊錄音光碟為法定應製作之文書。
（2）該短缺，無論故意不錄音或事後刪除…不符法定程序，均屬觸犯依刑法第211條變造公文書罪。

另該案件開始，本人就申請李文輝法官迴避，故原先由黃茂宏法官審理，不料黃茂宏法官承審近一年他調（開了約十五庭），卻由李文輝法官接辦，竟有如此巧合？ 

本人基於（1）檢舉不法為保障合法之社會善良互助原則。（2）我國為一民主法治國家，茲有一定之國法可循。（3）相信司法院司法改革之決心。而向司法院提出檢舉。

檢舉經過：
（A）94年12月5日，函寄司法院申訴「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已違反法庭錄音辦法第四條，並附上證物。司法院發文字號廳家三字第940026941號函，轉嘉義地院，嘉義地方法院發文字號0940018191號函回覆，李文輝法官卻於該函，指稱筆錄若有誤，可依法更正云云「法庭錄音辦法第六條」，顯然顧左右而言他。這位李文輝法官竟然敢對上級單位之公文，以「顧左右而言他」之方式答覆，其異常囂張之行徑，令人難以想像，亦足證該法官難逃關係，更可疑者，司法院竟不予糾正？司法院對自身之行政尊嚴竟然如此對待？
（B）95年1月11日，本人再函寄司法院，指出該短缺已是不法，並要求將李文輝法官列為關係人，嘉義地院過兩個月又二十天，95年3月31日才以嘉院龍民清92婚631號函回覆，說該短缺是因為數位錄音部份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並附兩卷錄音帶，說錄音帶未短缺…。然依司法院之「法庭數位錄音實施要點」，法庭數位錄音已於92年9月1日全面實施，故至93年11月3日已實施年餘，嘉義地院所謂之「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顯然不符實情。一個法院，竟然為一名不法法官，而編出一般人均可查證，而識破之謊言，我國的司法尊嚴竟是自侮至斯？
（C）95年5月2日，本人再函寄司法院，要求返還證物，及「實施不久，操作尚未熟練」顯然不符實情，又一些過度巧合令人難信，及該案判決書除有違反法令及最高法院判例外，竟有「本人之母親負責收支分配。本人之父、母經營雜貨店。且僅在需要錢的時候，始向本人索取。而認定本人父母有相當資力。」（該判決文第14頁9-12行），我父母需要錢的時候，會向我索取了。李文輝法官竟可以此認定我的父母有相當資力，且我父母都六、七十歲的老人，向兒子拿錢還要你法官批准？這種違反天理的邏輯矛盾，也敢寫在判決書，未免太囂張了吧！該矛盾與高雄地檢署不法檢察官王柏敦之惡行（請參考本人所著「莫把污雲當青天」一文）相當。司法院又轉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又找那位李文輝法官回覆一些沒營養的。我國的司法高層還有把這裡當成一個國家嗎？

結論：
（1）庭訊錄音內容有所短缺已是不法行為，嘉義地院李文輝法官，焉有不知之理？可議者，法官竟知不法而為之，未免太無法無天了吧！還是另有不可告人之關係？
（2）縱容不法、無異是懲罰守法。當今社會民智已開、資訊發達，一般正當百姓也有如此觀念，我們的司法院竟然縱容不法下屬至斯，還敢猖言相信司法，毫無羞恥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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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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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at, 06 Oct 2007 23:53:1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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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回應：這樣的司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to Mars（既然你一文兩貼，我也就一文兩回）
1.很高性你也認同此案中"警察位階"的確有問題
2.檢察官與法官在起訴與審判的過程中，未能糾正警察所犯的錯誤，甚至跟警察站在同一立場，"司法官位階"同樣有問題。
3.就算如你所說，馬案檢察官冤枉被告（這一點還不能確定），到目前為止也都還在審判中，被告還有充分的機會為自己辯護。
4.蘇案牽涉到生死，而且是整個司法體系（三審法院）都犯下同樣的錯誤，不從體制外施壓，別無他法。以這個最嚴重、最典型的冤案作為改革司法的切入點，我覺得沒有不對。
5.再者，蘇案受冤者無權無勢，聲援此案的民間團體全部加起來，影響力恐怕也不及馬英九。就此觀點，民間聲援蘇案而沒有聲援馬案，也沒有不公平、大小眼的問題（何況，狀況比馬案嚴重的所在多有，要認真比起來，怎樣也輪不到馬案）。
6.就算你就是要支持馬英九，別忘了，馬英九本人也認為蘇案有問題。你也許可以考慮，跟他採取同樣的看法。
7.如果你認真覺得司法在馬案有問題，應該直接批評相關的司法機關。我不知道你有沒有這麼做，但你反過來批評這些團體，這種邏輯令人不解。希望這不是另一個「對政治的關懷凌駕對人權的關懷」的例子。]]>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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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at, 04 Aug 2007 15:47:2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這樣的司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現在看到蘇建和的文章就一肚子火!
倒不是因為人權團體對蘇案的質疑都不對.
而是不管如何蘇案畢竟還是發生在警察位階的問題.
或許搜證不齊全,或者刑求取供...!

但是這些人權團體對侯寬仁偽造偵訊筆錄這種司法官位階的問題,
對司法官偽造公文書的問題,
對司法官枉法裁判的問題,
居然不聞不問!

馬案法官的勘驗筆錄已經出爐了,
與馬英九律師團所提出的,當初用來說服法官用的律師版筆錄大體一致,
卻與侯寬仁的原始版本大相逕庭!
而且據媒體報導....至少有四處關鍵處與證人原意相反,
擺明了侯寬仁就是做了一份與證人說辭完全相反的筆錄,
想要入人於罪!
結果我們的人權團體不聞不問,
人權團體打蘇建和案的狠勁到哪裡去了?
還是這些人權團體滿口子的人權只是政治鬥爭的工具?
(據我所知司法改革基金會就是綠色系的團體!)
國家的檢察官偽造偵訊筆錄是多麼嚴重的事情!
這不但跟楊宗緯一樣涉及偽造公文書,
而且還涉及刑法枉法裁判的刑責,

人權團體請你拿出你的格調來!
請拿出打蘇建和案的狠勁來!]]>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comment-13876307</guid>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Fri, 03 Aug 2007 16:59:28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這樣的司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姑且不論有死刑的制度對不對(個人覺得並無不好)，但是所謂民主司法正義，不就是以證據辦案，以證據審判犯罪，沒直接證據怎叫有罪呢？
當然這或許會有所缺失遺漏，不過不遵從此原則，哪是民主？還不就回到專制時代一樣。

#個人非常喜歡CSI影集的科學技術的辦案及其觀念]]>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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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Mon, 02 Jul 2007 12:21:0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這樣的司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當初蘇建和向檢察官投訴遭到警方刑求，檢察官說：[我知道你被刑求，但這不表示你沒有犯案。]（驚！！！）好吧，檢察官隨便說話是你個人的事......』──在這邊這不算什麼過於隨便的言論，其實還滿正確而嚴謹，只不過同理，被告的自白反反覆覆，也不表示被告就是兇手。

檢查官沒有充份證據使被告在無罪推定原則下難辭其咎，不是檢查官無能，就是被告無辜。]]>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comment-11105111</guid>
	<author>chido@ms11.url.com.tw(CHiDo)</author>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un, 01 Jul 2007 22:50:2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這樣的司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這個網路小羊已經在幾個不同的地方留過同樣的內容
而且王文孝的名字一直寫錯
不知他所為何來

其中他提到鑑定的結果
就算有四把刀
也請證明給我們看
這四把刀和蘇建和等三人的關係是什麼
更何況
從頭到尾
只有出現一把菜刀

我不相信會有一個法官
在執行前因為擔心誤判
而前去跟死囚聊天

小羊還說「因為看起來，他們三人的確有做」
請問從哪裡看起來?
給個證據啊

我身旁許多認為他們三人有做的朋友
他們都說
因為他們認識某個人在法院工作
或者某個法官或檢察官朋友告訴他的

這就是他們為什麼十六年來（除了2003年再審無罪釋放）
一路被判死刑
且判決書內容都抄得差不多的主要原因
也是台灣司法無法進步的原因吧

悲哀]]>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comment-11100135</guid>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un, 01 Jul 2007 01:55:4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這樣的司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會咬人的網路小羊認為下面這兩項可以算是「間接證據」，我覺得這樣的認定有問題：

1.法官跟王文孝聊天
-->就算這段話是真的，這也只能算是王文孝對蘇等三人的指控。但究竟是指控，還是誣告，則需要經過兩造論辯、對質，最後才能確定這個指控的有效性。所以，這還不算是證據。

2.從刀痕推斷出兇刀不只一把
-->就算這樣的推斷正確，也無法推論蘇等三人有參與此案，更別說是「證明」了。所以，這也不算是證據。

我不是上帝，我也無權斷定究竟是哪個人（或哪些人）犯案，我只知道，判人家刑，要有憑有據。]]>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comment-11097965</guid>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at, 30 Jun 2007 19:05:4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這樣的司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to 會咬人的網路小羊

1.照你說，法官找死囚聊天、還把未當庭的死囚說的話當證據，如果真是這樣，那法官的判決值得相信嗎？你這不是貶低法官專業到了極點？

2.我不是沒有看過資料才寫這篇文章。不是每個人都能親身參與、或取得第一手資料，但是我的資料來源不會是第三手。這些民間團體辦公桌上都放著厚厚的卷宗，研究過才行動。如果只有法律人才能對法律事發表論述，而且動不動就叫人家閉嘴，這就是專制而導致腐敗、草菅人命的源由。

2.刀痕鑑定，我文中已說了，李昌鈺鑑識報告說，一把菜刀即可為之。

3.最重要的是，你並不肯定他們無罪或有罪，就支持國家把他們斃了(你的"沒意見"事實上造成的效果就是支持)。難道你100%肯定不會枉殺？這是死刑，死刑啊，在還有疑慮的情況下就要人死？

4.你也知道這案子證據不夠清楚。像這種證據不夠的案子，在其他每個民主法治國家，都是早就無罪釋放了。這是基於刑法"無罪推定"的精神。]]>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comment-11096807</guid>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at, 30 Jun 2007 17:13:3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這樣的司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仔細讀過網路小羊的留言...
建議小羊可否先思考清楚自己發言的邏輯
然後再決定要不要咬人？

我想大家都會很認真讀你的發言
在你言談中有許多"想當然爾"，這是無法產生對話的
如果你研讀過資料、仔細思考過這件案子、參加過公開辯論
仍然能憑著種種不肯定的印象做出這樣的回應

如果是因為反對某些民間司改團體
而犧牲這三個人清白返回社會的機會
有這種想法的小羊
讓人不得不懷疑是否只是披著皮而已？

請把兩件事情分開想
如果你還有一顆清明的心

更何況，政治只是一時的、人命卻不是]]>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ourcorner/archives/3553631.html#comment-11096271</guid>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at, 30 Jun 2007 14:29:12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這樣的司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不好意思....這個案子本人略有涉獵!其實案情真的不是很明朗 ! 當年蒐證時由於有取到一枚王孝文的指紋所以王孝文的犯行明確,很快就把王孝文槍斃了!

但是蘇建和三人因為沒有直接證據,所以一直有爭議. 但是有爭議並不是表示沒有大量的間接證據證明他們三人有犯案 ! 其中最讓我震撼的證據是槍決的前一天,某一位法官(名字我忘了)因為擔心自己的審判有誤,跑去找王孝文聊天. 法官後來問王孝文蘇建和三個人到底有沒有做 , 王孝文當天一邊抽煙 , 一邊悠悠的說 , 其實他們三個人罪有應得!

其他的間接證據也不是沒有!

比如說刀痕鑑定出來,凶器不只一把!(我忘記鑑定出來是不是四把) 

所以你說他們三個人無罪嗎?

我不是這麼肯定 ! 但是如果國家把他們三個人斃了,我也沒意見....因為看起來,他們三個人的確有做 ! 而且這個案子上上下下十六年.....大部分的司法從業人員還是判他們死刑,我相信這背後是有理由的 !

我們有什麼立場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一起亂叫,我們看過判決書嗎?我們參與過兩造公開的辯論嗎?我們有跟法官一樣晚上開著燈,仔細的看過這個案子所有的證據和卷宗嗎?憑什麼我們可以說判死刑就是司法改革失敗,就是不正義? 我閱讀了這方面大量的資料以後,我對本案開始抱持著保留的態度,不太敢亂評論,也不再相信一面之詞!更不想跟著某些特定的人權團體起舞!交給法官們去處理吧! 因為這個案子的爭點是間接證據證據力有多少的問題 , 就法論法 , 實在是一個法律邏輯難以解決的灰色地帶 .....那就交給法官的自由心證吧 ! 這個案子的政治力不濃 , 相信大部分的法官會秉持他們的良心來審判的!

對我來說,某些民間司改團體只是把這個案子作為他們的政治圖騰罷了!如果要改變司法,是要改變司法的體制和組織....像這種證據不夠清楚,本身就有爭議性的案子,到哪一個民主國家,都會是一個棘手的問題! 所以大家閉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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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at, 30 Jun 2007 11:04:5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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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這樣的司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如果總統真的願意特赦，再由建和他們自己考慮要不要接受吧！（放棄上訴，讓審判定讞，然後得到特赦）

我是覺得人命比正義重要啦！如果能夠免於被司法誤殺（亂殺），即便爭不到法庭上的清白，也是划算。

要爭正義，可以到那時候再來告法官、檢察官，或申請國賠，繼續跟同一群人纏訟下去。但至少不用拿生命下去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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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at, 30 Jun 2007 07:46:0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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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這樣的司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我看到判決簡直要氣死了。
不過特赦是個問題，因為其實他們沒有罪。
要說是「無罪特赦」，這裡又有行政權凌駕於司法權的問題
台灣是沒有那個法官有能力、有膽識嗎？
氣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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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at, 30 Jun 2007 03:53:5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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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這樣的司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酥餅Blog發起<a href="http://blog.roodo.com/subing/archives/3552385.html">「一人一信，恭請陳總統特赦蘇建和等三人」</a>的活動，願意參與的朋友點連結進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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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Fri, 29 Jun 2007 22:27:3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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