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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寒山石徑Cold Mountain Stone Path-關於法律</title>
<link>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cat_38758.html</link>
<description>隻眼須憑自主張，紛紛藝苑漫雌黃，矮人看戲何曾見？都是隨人說短長。　　～趙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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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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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台開案判決之＜竊鉤者誅，竊國者侯＞</title>
	<description><![CDATA[
			　　昨天麻吉哥哥打了一通電話問我，一般法官在寫判決時，都會寫一些像莊子＜竊鉤者誅，竊國者侯＞這種有的沒的嗎？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　　昨天麻吉哥哥打了一通電話問我，一般法官在寫判決時，都會寫一些像莊子<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竊鉤者誅，竊國者侯＞</span>這種有的沒的嗎？<br /><br />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2608997.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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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關於法律</category>
	<pubDate>Sat, 30 Dec 2006 11:51:0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數位時代中司法院應有的服務</title>
	<description><![CDATA[
			　　技術的創新常帶來工作內容的改變，尤其是電腦技術的發展，對許多人的工作產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然而，就法官的工作內容而言，數位時代來臨，最大的變化無非是將手寫改成打字。此外，就前科，戶籍，車籍，前案判決，起訴書等公文書的調取，也改成上網查詢，取代了部分公文往返的浪費，提高了工作效率。

　　但這樣的進步以比較先進的眼光來看，仍然是落後而沒有創意的，因為這種改變最主要的內容只是將文本從紙上搬到記憶體裡面。從前的法官使用判決彙編，影印機，剪刀，漿糊來便利製作判決書，現在的法官無非改用法學檢索系統，複製，貼上的指令這麼做而已。數位時代為司法工作帶來便利性的主要介面，並不很人性化，也很少考慮到使用者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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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技術的創新常帶來工作內容的改變，尤其是電腦技術的發展，對許多人的工作產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然而，就法官的工作內容而言，數位時代來臨，最大的變化無非是將手寫改成打字。此外，就前科，戶籍，車籍，前案判決，起訴書等公文書的調取，也改成上網查詢，取代了部分公文往返的浪費，提高了工作效率。<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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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這樣的進步以比較先進的眼光來看，仍然是落後而沒有創意的，因為這種改變最主要的內容只是將文本從紙上搬到記憶體裡面。從前的法官使用判決彙編，影印機，剪刀，漿糊來便利製作判決書，現在的法官無非改用法學檢索系統，複製，貼上的指令這麼做而已。數位時代為司法工作帶來便利性的主要介面，並不很人性化，也很少考慮到使用者的觀點。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2418400.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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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關於法律</category>
	<pubDate>Wed, 01 Nov 2006 22:28:2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刑事訴訟中可以舉證責任轉換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
			　　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在說明訴訟中舉證之困難，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常因舉證不足而遭敗訴之命運。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比如說，原告起訴被告要返還借款，必先由原告舉證證明兩造間借貸契約關係之存在；但若被告並不爭執有向原告借錢，只是抗辯說錢已經還了，則此一清償抗辯之事實則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這可以說是一種”舉證責任的轉換”。
		]]>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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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在說明訴訟中舉證之困難，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常因舉證不足而遭敗訴之命運。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比如說，原告起訴被告要返還借款，必先由原告舉證證明兩造間借貸契約關係之存在；但若被告並不爭執有向原告借錢，只是抗辯說錢已經還了，則此一清償抗辯之事實則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這可以說是一種”舉證責任的轉換”。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2263949.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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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2263949.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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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關於法律</category>
	<pubDate>Sun, 01 Oct 2006 22:29:13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令人有點心酸的偽造有價證券罪</title>
	<description><![CDATA[
			　　我相信有很多人知道票是不能亂開的，也知道支票啦！本票啦！都是屬於有價證券。但大家也許不那麼清楚，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因此，偽造有價證券的刑期，最低也要三年的有期徒刑。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我相信有很多人知道票是不能亂開的，也知道支票啦！本票啦！都是屬於有價證券。但大家也許不那麼清楚，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因此，偽造有價證券的刑期，最低也要三年的有期徒刑。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2201601.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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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關於法律</category>
	<pubDate>Wed, 20 Sep 2006 17:37:53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法官何苦為難法官</title>
	<description><![CDATA[
			　　舉凡做一種工作一段時間之後，最好可以跳開來看一下，用一個正常人的想法檢視一下自己所謂的”專業”，偶爾我們就會發現，原來我們的生命，有一塊不小的部分都浪費在沒有意義的工作上。

　　就舉一個小小的例子來說好了：當警察查獲一個吸毒者，在他身上查到一包海洛因，一包安非他命，一個之前裝過海洛因的小塑膠袋，１支塑膠做的小勺子，還有２０個沒用過的小塑膠袋。這個吸毒者採尿送鑑定後，尿液呈現海洛因和安非他命的陽性反應，表示這個傢伙在採尿前不久，確實有施用毒品，而這個吸毒者也很上道，既然被抓到了，他就全部認了！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舉凡做一種工作一段時間之後，最好可以跳開來看一下，用一個正常人的想法檢視一下自己所謂的”專業”，偶爾我們就會發現，原來我們的生命，有一塊不小的部分都浪費在沒有意義的工作上。<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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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舉一個小小的例子來說好了：當警察查獲一個吸毒者，在他身上查到一包海洛因，一包安非他命，一個之前裝過海洛因的小塑膠袋，１支塑膠做的小勺子，還有２０個沒用過的小塑膠袋。這個吸毒者採尿送鑑定後，尿液呈現海洛因和安非他命的陽性反應，表示這個傢伙在採尿前不久，確實有施用毒品，而這個吸毒者也很上道，既然被抓到了，他就全部認了！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2101707.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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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2101707.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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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關於法律</category>
	<pubDate>Mon, 04 Sep 2006 02:16:0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起訴＝交保？</title>
	<description><![CDATA[
			　　最近各家媒體一直在報導，說台開案近期內即將偵結，檢方要起訴了，而這麼做的目的是要讓趙駙馬可以交保，回家陪陳幸妤待產云云。這種說法真不知由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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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最近各家媒體一直在報導，說台開案近期內即將偵結，檢方要起訴了，而這麼做的目的是要讓趙駙馬可以交保，回家陪陳幸妤待產云云。這種說法真不知由何而來。<br />
<br />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1743802.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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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
	<link>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1743802.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1743802.html</guid>
	<category>關於法律</category>
	<pubDate>Sat, 10 Jun 2006 12:28:19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319案的不起訴處分</title>
	<description><![CDATA[
			　　今天不小心看到２１００全民開講，聽到李濤提起錢國城的名字，說他批判謝文定。害我嚇了一跳，趕快看一下內容是什麼。畢竟錢國城是前最高法院院長，風評不錯，雖然他是民事方面的專家，但敢出來指責檢察總長的候選人，顯然對這個刑事問題也有相當的研究。

　　就電視播出的內容以觀，大致上是對３１９槍擊案，被告陳義雄已經台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官若要重行起訴，是不是要受到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的拘束這個問題。

　　TVBS諸公對這個問題的討論，基本上完全錯誤，陰謀論百出，還說檢察官的不起訴是顯然違法，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云云，簡直就是放屁，完全誤解了錢國城和謝文定爭點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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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今天不小心看到２１００全民開講，聽到李濤提起錢國城的名字，說他批判謝文定。害我嚇了一跳，趕快看一下內容是什麼。畢竟錢國城是前最高法院院長，風評不錯，雖然他是民事方面的專家，但敢出來指責檢察總長的候選人，顯然對這個刑事問題也有相當的研究。<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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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電視播出的內容以觀，大致上是對３１９槍擊案，被告陳義雄已經台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官若要重行起訴，是不是要受到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的拘束這個問題。<br />
<br />
　　TVBS諸公對這個問題的討論，基本上完全錯誤，陰謀論百出，還說檢察官的不起訴是顯然違法，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云云，簡直就是放屁，完全誤解了錢國城和謝文定爭點的真意。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1301852.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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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關於法律</category>
	<pubDate>Thu, 23 Mar 2006 12:19:3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奇妙的裁判上一罪</title>
	<description><![CDATA[
			　　上文談過檢察官用「犯罪事實包山包海」推案子的「絕招」後，接下來介紹偵查檢察官的第二項「必殺技」，叫作「請求併案審理」。

　　台灣的刑法規定有幾項「論以一罪」的設計，大概可分為「吸收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與「連續犯」。（牽連犯與連續犯的規定已經立法院修正刪除，將於今年正式施行）。

一、「吸收犯」指得是一個犯罪行為包含在另一個犯罪行為內，如偽造文書及偽造署押雖為二罪，但偽造署押若是偽造文書的部分行為，則在法律上認為只要以一個偽造文書罪加以處罰即可達到處罰目的，此時我們說偽造署押罪被偽造文書罪所「吸收」。

二、「想像競合」指的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如一拳揮去，毀物傷人，雖成立「傷害罪」及「毀損罪」，但因為只有一個揮拳行為，基於一行為一處罰的原則，所以法律上認為只要論以其中一個法定刑較重之「傷害罪」即可。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a href="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1038023.html" target="_blank">上文談過檢察官用「犯罪事實包山包海」推案子的「絕招」</a>後，接下來介紹偵查檢察官的第二項「必殺技」，叫作「請求併案審理」。<br />
<br />
　　台灣的刑法規定有幾項「論以一罪」的設計，大概可分為「吸收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與「連續犯」。（牽連犯與連續犯的規定已經立法院修正刪除，將於今年正式施行）。<br />
<br />
一、「吸收犯」指得是一個犯罪行為包含在另一個犯罪行為內，如偽造文書及偽造署押雖為二罪，但偽造署押若是偽造文書的部分行為，則在法律上認為只要以一個偽造文書罪加以處罰即可達到處罰目的，此時我們說偽造署押罪被偽造文書罪所「吸收」。<br />
<br />
二、「想像競合」指的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如一拳揮去，毀物傷人，雖成立「傷害罪」及「毀損罪」，但因為只有一個揮拳行為，基於一行為一處罰的原則，所以法律上認為只要論以其中一個法定刑較重之「傷害罪」即可。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1081474.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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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
	<link>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1081474.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1081474.html</guid>
	<category>關於法律</category>
	<pubDate>Sun, 05 Feb 2006 13:14:03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又是一篇奇妙的判決(狗屁法官的四種可能)</title>
	<description><![CDATA[
			　　這是一篇基隆地院的民事裁定，當事人咆哮法庭，叫法官是”狗屁法官”。如果在美國，這可以當庭以藐視法庭罪直接處分，但是在台灣沒有這種直接的處罰，因此只有在特別嚴重的情形下，才會向地檢署告發。

　　重點在理由四的部分，寫的還蠻好笑的！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這是一篇基隆地院的民事裁定，當事人咆哮法庭，叫法官是”狗屁法官”。如果在美國，這可以當庭以藐視法庭罪直接處分，但是在台灣沒有這種直接的處罰，因此只有在特別嚴重的情形下，才會向地檢署告發。<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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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在理由四的部分，寫的還蠻好笑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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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1051340.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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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
	<link>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1051340.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1051340.html</guid>
	<category>關於法律</category>
	<pubDate>Thu, 26 Jan 2006 12:02:4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臺灣刑事法院的審理對象</title>
	<description><![CDATA[
			　　為了回答ＬＳ在前文所提「同一案件可否多次起訴」這個問題，覺得有寫一篇小文章來解釋的必要。

　　「不告不理」是全世界正常刑事司法制度的原則，如果沒有「告」，法院則不能「理」，以法院的「被動性」來制約法院判決近乎「無上」的國家權力。問題是：什麼是「告」呢？在台灣的法制下，「告」指的是檢察官的「起訴（公訴）」和自訴人的「自訴」；「自訴」是台灣法制賦與「犯罪被害人」例外享有的訴訟權，因為是例外，所以暫時不論。本文僅就檢察官提起公訴這個部分加以說明。

　　檢察官提出「起訴書」送交法院時，會記載三個東西：「犯罪事實（包含被告是誰）」＋「證據」＋「所犯罪名及法條」。而法院審理的對象是「犯罪事實」。只要是起訴書「犯罪事實」所提到的內容，法院就「可以」並且「應該」加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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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為了回答<a href="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942307.html" target="_blank">ＬＳ在前文所提「同一案件可否多次起訴」這個問題</a>，覺得有寫一篇小文章來解釋的必要。<br />
<br />
　　「不告不理」是全世界正常刑事司法制度的原則，如果沒有「告」，法院則不能「理」，以法院的「被動性」來制約法院判決近乎「無上」的國家權力。問題是：什麼是「告」呢？在台灣的法制下，「告」指的是檢察官的「起訴（公訴）」和自訴人的「自訴」；「自訴」是台灣法制賦與「犯罪被害人」例外享有的訴訟權，因為是例外，所以暫時不論。本文僅就檢察官提起公訴這個部分加以說明。<br />
<br />
　　檢察官提出「起訴書」送交法院時，會記載三個東西：「犯罪事實（包含被告是誰）」＋「證據」＋「所犯罪名及法條」。而法院審理的對象是「犯罪事實」。只要是起訴書「犯罪事實」所提到的內容，法院就「可以」並且「應該」加以審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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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1038023.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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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
	<link>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1038023.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1038023.html</guid>
	<category>關於法律</category>
	<pubDate>Sun, 22 Jan 2006 11:05:1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律師性格與國家領導（張升星撰文）</title>
	<description><![CDATA[
			以下這篇文章是台中地院張升星法官發表的投書，今日由Ｅ－ＭＡＩＬ中接獲，個人覺得寫得非常好，特引用於此，以饗各界同道。我想，張法官應該不會跟我計較這個著作權吧！

     律師是整體人文環境的法治產物，也是現代國家典章制度的基礎工程師。韓非子所謂：「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就是強調法治建設對於國家發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而律師專業的發揮對法治落實與否攸關重大。
 
     台灣與大陸雖然同屬華人社會，但是由於日本殖民統治的影響，律師在台灣社會的角色並不只是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律人而已，他們更享有日據時代士紳階級的尊崇位階。傳統的中國社會向來是把律師視為舞文弄墨，唯利是圖的「訟師」，台灣的律師則是扮演社會菁英的道德象徵與公共議題的意見領袖，二者實有天壤之別。
 
     雖然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同樣具有法律專業，可是因為律師深入民間，所以往往是以「在野法曹」自居；而在專業性格上，律師也確實具有引領風潮，推動改革的熱情與能力。民主先進國家的事例顯示，許多優秀律師在累積相當的專業成就之後，經常懷抱著淑世理想從政，帶領國家邁向更好的境界。
 
     可惜的是，橘逾淮而為枳！在台灣，律師崇法務實的性格，一旦涉及爭權奪利的政治鬥爭，就荒腔走板，完全兩樣。行政院長遽然停建核四，被大法官認定違憲之後，竟然沒有任何法律或政治責任，船過水無痕，這是律師的投機性格。
 
     總統不惜與冒著拂逆美國，刺激中共的風險，硬要搞個爭議性十足的防禦性公投，但在軍購遭到公投否決之後，又不願賭服輸，重新端出一個六千八百億的軍購案，這是律師的好辯性格！
 
     百姓面臨缺水之苦，總統和行政院長的關心焦點則是政治聲望的起伏，於是雙方重拾律師法袍，在眾目睽睽之下交互詰問：「如果不能解決缺水，院長不知道是在幹什麼的？」「如果我做不好，那就表示總統看錯人！」像這種各顯機鋒，相互鬥智的口舌之爭，則是律師的精算性格。
 
     黨政高層無視於泰勞人權虐待的國際醜聞和政商傳言，全部跑去打棒球，這是律師的迴避性格。另外有關馬屁橋，馬屁歌，馬屁考題或是陸委會配合林佳龍和邱太三造勢的馬屁包機，則是律師的短視性格。
 
     悲哀的是，長相俊俏的在野黨主席，仗恃著媒體寵愛，放著一大堆正經事不幹，卻跑去電視上和小Ｓ磨磨蹭蹭，把表演政治的綜藝化發揮到極致，這是律師的媚俗性格。
 
     這一票法律人把國家搞成這副德行，倒是另一個法律人說對了，台灣是「國不泰，民不安，風不調，雨不順」，如何奢言國家領導？依照媒體的調查，台灣社會竟然有高達百分之七十三的民眾認為社會不公，貧富差距懸殊。法律人除了下詔罪己，還有什麼可以拿來說嘴的？
 
     當百姓看透了政客的嘴臉，希望在素樸的草根文化中，找回失去已久的人性關懷，互相幫助，卻又冷不防地被法官以「助人也要量力而為」告誡一番，判決賠償。失望之餘，大家只好學會獨善其身，即使拔一毛以利天下，亦不為也！結果又碰到義正詞嚴的檢察官，譴責大樓住戶「自掃門前雪」的冷漠，全部起訴！
 
     周星馳說得好，「官」字二個口耶。台灣搞到今天這步田地，掌握權力的法律人，不管是行政、立法還是司法，都應該痛切反省，自我救贖，以謝國人。
 
     紐約大學法學院院長Robert McKay說得好：「正因為戰爭太重要，所以不能讓軍人決定；同樣的，社會正義也非常重要，所以不能把它交給律師去決定。」
 
     這樣寫，不知道會不會通過律師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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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以下這篇文章是台中地院張升星法官發表的投書，今日由Ｅ－ＭＡＩＬ中接獲，個人覺得寫得非常好，特引用於此，以饗各界同道。我想，張法官應該不會跟我計較這個著作權吧！<br />
<hr><br />
     律師是整體人文環境的法治產物，也是現代國家典章制度的基礎工程師。韓非子所謂：「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就是強調法治建設對於國家發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而律師專業的發揮對法治落實與否攸關重大。<br />
 <br />
     台灣與大陸雖然同屬華人社會，但是由於日本殖民統治的影響，律師在台灣社會的角色並不只是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律人而已，他們更享有日據時代士紳階級的尊崇位階。傳統的中國社會向來是把律師視為舞文弄墨，唯利是圖的「訟師」，台灣的律師則是扮演社會菁英的道德象徵與公共議題的意見領袖，二者實有天壤之別。<br />
 <br />
     雖然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同樣具有法律專業，可是因為律師深入民間，所以往往是以「在野法曹」自居；而在專業性格上，律師也確實具有引領風潮，推動改革的熱情與能力。民主先進國家的事例顯示，許多優秀律師在累積相當的專業成就之後，經常懷抱著淑世理想從政，帶領國家邁向更好的境界。<br />
 <br />
     可惜的是，橘逾淮而為枳！在台灣，律師崇法務實的性格，一旦涉及爭權奪利的政治鬥爭，就荒腔走板，完全兩樣。行政院長遽然停建核四，被大法官認定違憲之後，竟然沒有任何法律或政治責任，船過水無痕，這是律師的投機性格。<br />
 <br />
     總統不惜與冒著拂逆美國，刺激中共的風險，硬要搞個爭議性十足的防禦性公投，但在軍購遭到公投否決之後，又不願賭服輸，重新端出一個六千八百億的軍購案，這是律師的好辯性格！<br />
 <br />
     百姓面臨缺水之苦，總統和行政院長的關心焦點則是政治聲望的起伏，於是雙方重拾律師法袍，在眾目睽睽之下交互詰問：「如果不能解決缺水，院長不知道是在幹什麼的？」「如果我做不好，那就表示總統看錯人！」像這種各顯機鋒，相互鬥智的口舌之爭，則是律師的精算性格。<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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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政高層無視於泰勞人權虐待的國際醜聞和政商傳言，全部跑去打棒球，這是律師的迴避性格。另外有關馬屁橋，馬屁歌，馬屁考題或是陸委會配合林佳龍和邱太三造勢的馬屁包機，則是律師的短視性格。<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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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悲哀的是，長相俊俏的在野黨主席，仗恃著媒體寵愛，放著一大堆正經事不幹，卻跑去電視上和小Ｓ磨磨蹭蹭，把表演政治的綜藝化發揮到極致，這是律師的媚俗性格。<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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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一票法律人把國家搞成這副德行，倒是另一個法律人說對了，台灣是「國不泰，民不安，風不調，雨不順」，如何奢言國家領導？依照媒體的調查，台灣社會竟然有高達百分之七十三的民眾認為社會不公，貧富差距懸殊。法律人除了下詔罪己，還有什麼可以拿來說嘴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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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百姓看透了政客的嘴臉，希望在素樸的草根文化中，找回失去已久的人性關懷，互相幫助，卻又冷不防地被法官以「助人也要量力而為」告誡一番，判決賠償。失望之餘，大家只好學會獨善其身，即使拔一毛以利天下，亦不為也！結果又碰到義正詞嚴的檢察官，譴責大樓住戶「自掃門前雪」的冷漠，全部起訴！<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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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星馳說得好，「官」字二個口耶。台灣搞到今天這步田地，掌握權力的法律人，不管是行政、立法還是司法，都應該痛切反省，自我救贖，以謝國人。<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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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紐約大學法學院院長Robert McKay說得好：「正因為戰爭太重要，所以不能讓軍人決定；同樣的，社會正義也非常重要，所以不能把它交給律師去決定。」<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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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寫，不知道會不會通過律師高考？<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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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450964.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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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關於法律</category>
	<pubDate>Mon, 05 Sep 2005 16:49:0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叫「緣敍元」也不行哦？</title>
	<description><![CDATA[
			　　之前有寫過一篇網路上的性交易，曾經提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的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基本上，只要在網路上刊登足以引誘、促使他人為性交易的訊息，就足以對上網的兒童及少年產生不良的影響，而須加以刑事處罰。

　　通常，專業的應召站業者，都會透過層層轉接的方式，或派人在不特定網咖上網的方式，在網路聊天室或留言版刊登應召訊息，接客時還會層層過濾，追查相當困難。反而是一堆精蟲衝腦的尋芳客，常常會喪失理智地在網路聊天室找人援交，不但公開發言，還留下手機號碼，如：「178高帥男找元」、「台北寂寞男～元你」、「元，現約09*****」等等，這些都是非常典型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的犯罪態樣。通常，當警察需要業績的時候，只要上網裝成女生，釣幾個這種急色的傢伙出來，就可以當場逮人，並將網頁列印下來當作證據，可以說輕鬆愉快之極！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之前有寫過一篇<a href="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18897.html" target="_blank">網路上的性交易</a>，曾經提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的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基本上，只要在網路上刊登足以引誘、促使他人為性交易的訊息，就足以對上網的兒童及少年產生不良的影響，而須加以刑事處罰。<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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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專業的應召站業者，都會透過層層轉接的方式，或派人在不特定網咖上網的方式，在網路聊天室或留言版刊登應召訊息，接客時還會層層過濾，追查相當困難。反而是一堆精蟲衝腦的尋芳客，常常會喪失理智地在網路聊天室找人援交，不但公開發言，還留下手機號碼，如：「178高帥男找元」、「台北寂寞男～元你」、「元，現約09*****」等等，這些都是非常典型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的犯罪態樣。通常，當警察需要業績的時候，只要上網裝成女生，釣幾個這種急色的傢伙出來，就可以當場逮人，並將網頁列印下來當作證據，可以說輕鬆愉快之極！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265387.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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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關於法律</category>
	<pubDate>Wed, 13 Jul 2005 14:07:45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箱屍案」是殺人還是過失致死？</title>
	<description><![CDATA[
			
　　很久之前就想對這件案子法院認定被告主觀犯意的部分，提出來討論一下。但是這件案子是有關於性侵害的案子，為了保護被害人（已經死亡）及家屬，因此判決書的內容在司法院網站是不公開的。不過為了便於討論，我引用案發當時的一份報導，報導內容當然是比判決書簡略，不過大家至少可以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

　　以下是一則當時網路新聞的報導：

。。。。。。。。。。。。。。。。。。。。。。。。。。。。。。。。。。。。。。。。。。。。。。。

（媒體報導）

大學生箱屍案虐犬過失致死起訴 
王鵬捷．臺北訊 

　　喧騰一時的臺北大學林姓學生箱屍命案，臺北地檢署昨日偵查終結，承辦檢察官張紹斌認為主嫌廖健凱與林生在進行「窒息式性愛」行為時，未能及時解開套在林頭部的塑膠袋，導致林窒息死亡，之後又與友人陳嘉偉共同棄屍，因此將廖、陳兩人依過失致死、遺棄屍體、湮滅證據等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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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久之前就想對這件案子法院認定被告主觀犯意的部分，提出來討論一下。但是這件案子是有關於性侵害的案子，為了保護被害人（已經死亡）及家屬，因此判決書的內容在司法院網站是不公開的。不過為了便於討論，我引用案發當時的一份報導，報導內容當然是比判決書簡略，不過大家至少可以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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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一則當時網路新聞的報導：<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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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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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箱屍案虐犬過失致死起訴 <br />
王鵬捷．臺北訊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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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喧騰一時的臺北大學林姓學生箱屍命案，臺北地檢署昨日偵查終結，承辦檢察官張紹斌認為主嫌廖健凱與林生在進行「窒息式性愛」行為時，未能及時解開套在林頭部的塑膠袋，導致林窒息死亡，之後又與友人陳嘉偉共同棄屍，因此將廖、陳兩人依過失致死、遺棄屍體、湮滅證據等罪嫌提起公訴。<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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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262279.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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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262279.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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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關於法律</category>
	<pubDate>Tue, 12 Jul 2005 11:55:3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口語化的判決</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口語化的判決是不是妥當，我想是很有討論的空間。判決書的文字最好通達，但是不是需要像下面這個判決這樣的抒情，就見人見智了！

　　不過，不論你喜不喜歡，這個判決已經出現在台灣的司法史上了。

　　後面那個上訴書是亂寫的，作不得真。但也看得出某些人對這種判決風格的意見。

　　以下的判決書，在排版上有一點更動，是為了更方便在部落格閱讀；另外就當事人姓名部分，也加以塗銷；至於其他內容，當然是一字不改的啦！不過判決是公開文書，如果想看全文的內容，可以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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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口語化的判決是不是妥當，我想是很有討論的空間。判決書的文字最好通達，但是不是需要像下面這個判決這樣的抒情，就見人見智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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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不論你喜不喜歡，這個判決已經出現在台灣的司法史上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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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面那個上訴書是亂寫的，作不得真。但也看得出某些人對這種判決風格的意見。<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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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的判決書，在排版上有一點更動，是為了更方便在部落格閱讀；另外就當事人姓名部分，也加以塗銷；至於其他內容，當然是一字不改的啦！不過判決是公開文書，如果想看全文的內容，可以上司法院網站查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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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class="acontinues" href="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227030.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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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227030.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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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關於法律</category>
	<pubDate>Wed, 29 Jun 2005 15:40:0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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