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8月19日

【法律】如何選個好律師

  雖然不曾親身體會過美國的司法制度,但就其設計來看,律師之好壞,攸關訴訟之勝敗。若不幸選到一個肉腳的律師,贏的官司也會打到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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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2日

〔法律與中文〕什麼是國文程度呢

  我想讀法律的人,多少會聽到某些教授在課堂上感慨說:某某法律名詞的德文叫什麼,這個德文是如何如何的明確,在中文裡面根本找不到相對應的概念,所以只好花好大工夫來解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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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0日

台開案判決之<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昨天麻吉哥哥打了一通電話問我,一般法官在寫判決時,都會寫一些像莊子<竊鉤者誅,竊國者侯>這種有的沒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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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日

數位時代中司法院應有的服務

  技術的創新常帶來工作內容的改變,尤其是電腦技術的發展,對許多人的工作產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然而,就法官的工作內容而言,數位時代來臨,最大的變化無非是將手寫改成打字。此外,就前科,戶籍,車籍,前案判決,起訴書等公文書的調取,也改成上網查詢,取代了部分公文往返的浪費,提高了工作效率。

  但這樣的進步以比較先進的眼光來看,仍然是落後而沒有創意的,因為這種改變最主要的內容只是將文本從紙上搬到記憶體裡面。從前的法官使用判決彙編,影印機,剪刀,漿糊來便利製作判決書,現在的法官無非改用法學檢索系統,複製,貼上的指令這麼做而已。數位時代為司法工作帶來便利性的主要介面,並不很人性化,也很少考慮到使用者的觀點。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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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日

刑事訴訟中可以舉證責任轉換嗎?

  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在說明訴訟中舉證之困難,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常因舉證不足而遭敗訴之命運。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比如說,原告起訴被告要返還借款,必先由原告舉證證明兩造間借貸契約關係之存在;但若被告並不爭執有向原告借錢,只是抗辯說錢已經還了,則此一清償抗辯之事實則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這可以說是一種”舉證責任的轉換”。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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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9月20日

令人有點心酸的偽造有價證券罪

  我相信有很多人知道票是不能亂開的,也知道支票啦!本票啦!都是屬於有價證券。但大家也許不那麼清楚,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因此,偽造有價證券的刑期,最低也要三年的有期徒刑。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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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9月4日

法官何苦為難法官

  舉凡做一種工作一段時間之後,最好可以跳開來看一下,用一個正常人的想法檢視一下自己所謂的”專業”,偶爾我們就會發現,原來我們的生命,有一塊不小的部分都浪費在沒有意義的工作上。

  就舉一個小小的例子來說好了:當警察查獲一個吸毒者,在他身上查到一包海洛因,一包安非他命,一個之前裝過海洛因的小塑膠袋,1支塑膠做的小勺子,還有20個沒用過的小塑膠袋。這個吸毒者採尿送鑑定後,尿液呈現海洛因和安非他命的陽性反應,表示這個傢伙在採尿前不久,確實有施用毒品,而這個吸毒者也很上道,既然被抓到了,他就全部認了!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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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10日

起訴=交保?

  最近各家媒體一直在報導,說台開案近期內即將偵結,檢方要起訴了,而這麼做的目的是要讓趙駙馬可以交保,回家陪陳幸妤待產云云。這種說法真不知由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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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23日

319案的不起訴處分

  今天不小心看到2100全民開講,聽到李濤提起錢國城的名字,說他批判謝文定。害我嚇了一跳,趕快看一下內容是什麼。畢竟錢國城是前最高法院院長,風評不錯,雖然他是民事方面的專家,但敢出來指責檢察總長的候選人,顯然對這個刑事問題也有相當的研究。

  就電視播出的內容以觀,大致上是對319槍擊案,被告陳義雄已經台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官若要重行起訴,是不是要受到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的拘束這個問題。

  TVBS諸公對這個問題的討論,基本上完全錯誤,陰謀論百出,還說檢察官的不起訴是顯然違法,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云云,簡直就是放屁,完全誤解了錢國城和謝文定爭點的真意。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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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2月5日

奇妙的裁判上一罪

  上文談過檢察官用「犯罪事實包山包海」推案子的「絕招」後,接下來介紹偵查檢察官的第二項「必殺技」,叫作「請求併案審理」。

  台灣的刑法規定有幾項「論以一罪」的設計,大概可分為「吸收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與「連續犯」。(牽連犯與連續犯的規定已經立法院修正刪除,將於今年正式施行)。

一、「吸收犯」指得是一個犯罪行為包含在另一個犯罪行為內,如偽造文書及偽造署押雖為二罪,但偽造署押若是偽造文書的部分行為,則在法律上認為只要以一個偽造文書罪加以處罰即可達到處罰目的,此時我們說偽造署押罪被偽造文書罪所「吸收」。

二、「想像競合」指的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如一拳揮去,毀物傷人,雖成立「傷害罪」及「毀損罪」,但因為只有一個揮拳行為,基於一行為一處罰的原則,所以法律上認為只要論以其中一個法定刑較重之「傷害罪」即可。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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