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5月2日

〔法律與中文〕什麼是國文程度呢

  我想讀法律的人,多少會聽到某些教授在課堂上感慨說:某某法律名詞的德文叫什麼,這個德文是如何如何的明確,在中文裡面根本找不到相對應的概念,所以只好花好大工夫來解釋名詞。

  在法律學術的世界中,不明確的中文好像是一件罪該萬死的事情。

  但中文模糊之所在,也是中文美學之所在;對照前後文,模糊的中文其實也可以表達明確的意思,只是在操作上需要更純熟的技巧,而這就是國文程度之所在。如何將一個外文的概念,用很清楚的中文說出來,是一個傳達知識者應該做的工作;而不是發明一堆專有名詞,然後配上長長的註釋,叫別人先背起來再說。

  昔日在課堂上聽某刑法教授的德文式中文,只能說苦不堪言,什麼「可避免的許可錯誤」,「不可避免的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非得要學生再三參詳複習,才能記得這些落落長的名詞到底是什麼意思。

  不但如此,這位教授還對其他教授對於同一名詞的中文翻譯嗤之以鼻,十分不屑,認為別人翻譯的不明確,不能表達德文中真正的法學概念。問題是「不可避免的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真的比較明確嗎?對一個不懂德文的學生來說,這樣的中文名詞真是鬼才看得懂!

  因此,學術的本土化,應該就是讓複雜的學術觀念,用淺近且符合中文邏輯的方式,適切地表達出來。而我回首前塵,想想之前讀的那些東西,有很多時間都耗在德文與中文,或日文與中文的訓詁工作上,這樣子的法學教育,能夠教出什麼獨立的法學思考,實在令人存疑啊!


Posted by ottohsu at 樂多Roodo! │01:17 │回應(0)引用(0)關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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