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0日

台開案判決之<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昨天麻吉哥哥打了一通電話問我,一般法官在寫判決時,都會寫一些像莊子<竊鉤者誅,竊國者侯>這種有的沒的嗎?


  其實,據報載這篇判決長達23萬字,我想其中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論罪科刑的篇幅一定遠大於<竊鉤者誅,竊國者侯>這些文字,只是媒體於判決中比較枯躁的部分一向興趣缺缺;對於比較活潑生動的部分,則會大肆渲染報導。

 
 本案的受命法官林孟皇君,當過老師,其治學,工作之態度均十分認真,而且勇於任事,堅持理念,毫不苟且。林君在司法官訓練所上課時,對於上課講話影響他人的同學,是會當面要求對方改進的。這點和在下得過且過,礙於情面,羞於啟齒的表現是大不相同的。(我不是那個講話被糾正的同學,因為我大部份是看小說和玩PDA,不會吵到別人)

  而台開案落到林君這位認真到會讓別人感到壓力的法官手中,也算是被告們的報應。雖然說這種大案上訴後不容易被上訴審維持,尤其是寫的多,挑毛病也比較容易。但是,一審判決如果寫的好,證據調查及論斷記載詳實有理,縱然判決可能被撤銷,但被告想要有罪變無罪,就難上加難了!

  至於<竊鉤者誅,竊國者侯>這些文字,應該只是林君國文程度很好的一種反射表現,每個法官都可能因為背景不同,在比較認真寫的判決中表達自己的價值觀,原本就不足為奇。

  比如說我在一件販賣猥褻物品判決無罪的案件中,也寫過這麼一段。




近日吾國導演蔡明亮執導之電影「天邊一朵雲」,影片中固有男女主角裸露體毛、口交之畫面,惟該影片非但於國際知名之柏林影展中榮獲「最佳藝術貢獻銀熊獎」、為紀念「柏林影展」創辦人頒發之「艾爾斐德鮑爾獎」及國際影評人協會頒發的「費比西獎」等三項大獎,並獲行政院新聞局頒發獎金,且該影片亦一刀未剪而於吾國戲院公開上映,並將代表台灣參與奧斯卡金像獎最佳外語片之角逐。是知今日我國社會實已深具兼容並蓄之包容力,一般閱聽大眾對於特定人體器官之裸露,或性愛行為之影像或描寫,並非當然產生厭惡或羞恥之感,而上開種類文字、圖畫、影像亦非當然侵害吾國民眾一般「性的道德感情」。


  不知麻吉哥哥是否認為這也算是寫些有的沒的?
  
  更何況,若是比起我之前提過的口語化的判決或是狗屁法官的四種可能,<竊鉤者誅,竊國者侯>這種用語還算是正常吧!

  我的意見是,媒體報導看看就好,不必隨之大驚小怪可也!

Posted by ottohsu at 樂多Roodo! │11:51 │回應(20)引用(0)關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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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不知道小杜能不能看到另一篇有58頁的起訴書,
不知道小杜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

http://blog.roodo.com/freemanspot/archives/2598773.html

http://blog.roodo.com/freemanspot/archives/2601388.html
Posted by fansue at 2006年12月31日 07:30
沒看到起訴書...只有報導...
很難從報導去推測起訴書的內容..大家都知道,記者的水準是很差的,

報導中沒有提到鑑定這件事,只說由土木工程背景的檢察事務官協辦..
就我個人來說啦!
如果是這種比較專業的案子,送個鑑定會比較好,比方說送給台大鑑定,甚至成大鑑定也可以..
因為專業的東西不可能樣樣懂..像是醫療,車禍,火災,勞災,工程,智財等等,可能還是要參考鑑定機關的意見..

其次,地檢署有個不成文的慣行,就是如果被告曾經被聲請羈押獲准,就一定會起訴..不然,萬一有人來鬧賠償,不好處理...起訴了法院判無罪,那是法院的責任..檢察官部分至少是一致的..

我個人覺得這不是一個很好的作法,但也突顯了.我們的社會對這種事和美國有不同的期待..
美國法院就算判錯了,關錯了..也不會有賠償這種事..司法系統總會出錯,這是國民應受的風險..要賠償,要打很久的官司..像是李文和案,美國的法院還是不認錯的..說詞上只是基於人道和解而已!
台灣則不同.只要判無罪的,都可以聲請冤獄賠償(不一定准),法無明文司法人員個人可以免於賠償責任(雖然通常不必負責),因此,檢察官為了保護自己,才會這麼做..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12月31日 09:10
不過,竊鉤者誅,竊國者侯這句話,意思好像不太對勁。

我的國文程度很爛,但總覺得字面上來講,這句話的意思好像是說,
偷小東西的被判死罪,連國家都竊取的卻成為貴族封侯,是嗎?
是的話,他豈不是在亂打自己嘴巴="=??

我沒有看過整篇,不知道法官在哪裡引用這句話,
只是實在想不出這句話填在哪裡會罵到被告而不是罵到自己........
Posted by 貓眼 at 2006年12月31日 14:56
莊子言,
意思好像是比較接近對成王敗寇的刺語...

用在趙建銘一案,也許是別有新意!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12月31日 15:36
難不成法官是在諷刺他="=??

很難想像......
Posted by 貓眼 at 2006年12月31日 16:47
查了一下網路辭典.......
和討論這句話的部落格......

我猜這位法官弄錯了那個詞的意思..........
Posted by 貓眼 at 2006年12月31日 16:56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其實也不必討論得那麼複雜..
莊子描述了這個現象,帶有一點批判權力階級的意味..
法官只是引用這個意思罷了..

某些討論..我覺得想太多了!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12月31日 17:34
但是, 如果那句話的正確意思是, 小罪被重判, 大罪反而逍遙自在還封官,
那麼它根本就是被誤用了嘛.

趙某被判刑活該, 但他並不是藉由這些罪行而成為總統的女婿,
用這句話來形容他, 大違莊子的本意吧??

看他這樣用法, 我只覺得莊子何辜啊, 竟被後人誤解亂用.
那位法官為何不老老實實說一句, "你休想靠地位躲掉法律制裁"呢??
我絕不是反對法官用成語或文言來表達, 更不會認為法官不該有自己的道德標準,
只是不高興他誤用莊子的話, 侮辱了莊子, 然後還順便教壞社會大眾.

"正確"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Posted by 貓眼 at 2007年01月1日 23:16
對不起, 極少發言的潛水夫忽然這麼囉唆="=

想到這個就像曾經有位朋友說,
如果老師跟你的小孩說, 白雪公主是吃了葡萄而死的,
那你豈不會覺得 "拜託, 你在唬爛什麼, 明明就是蘋果" 嗎??

蘋果和葡萄一點也不重要, 白雪公主更加不重要,
重要的是, 要努力保持事情的真實啊.
Posted by 貓眼 at 2007年01月1日 23:23
ㄟ,
依據法官大人的說法,
我打算打消我數年後如果閒來無事再去念個法律碩士的念頭了,
因為我怎麼都寫不出這麼文謅謅的判決,
我還是趁早死了這條心吧.......
Posted by 麻吉哥哥 at 2007年01月2日 00:51
好一段猥褻之論述(我的用語好像怪怪的…),不知案號為何,可供小弟竊用一番……
Posted by 大頭青 at 2007年01月2日 09:29
文謅謅不是法律論文的必要條件..
目前,判決白話一點應該是潮流趨勢!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7年01月2日 09:32
大頭青兄:
承蒙不棄..案號是94易837..
不過要附帶告訴你..這個判決後來被高院撤銷了..
高院一向對猥褻的標準認定的很寬鬆啊!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7年01月2日 09:51
貓眼兄:
吾國法儒黃茂榮曾言:比方引起誤導..

因為典故本身有其多義性,引用典故者用其一義..閱讀者質以他義,則殆矣!

不過呢..最近有人發現,這篇判決引用的理論,可能來自資深刑法學教授林山田的一篇論文〈論權貴犯罪--黨政商勾結的結構性犯罪〉,曾刊登在《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期..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找來看!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7年01月2日 10:02
被高院撤銷的意思是猥褻有罪還事發回更審?
Posted by 麻吉哥哥 at 2007年01月2日 16:50
高院改判有罪..
通常是最高才會發回更審!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7年01月2日 18:40
所以還是不能猥褻,
唉.......
Posted by 麻吉哥哥 at 2007年01月2日 23:51
這種事關乎每個人的生活經驗啦!
像我們這種當學生時看a片像家常便飯的人..那些只有文字或一點圖片的書..怎麼能算是猥褻呢??

不過,比較純潔的人可能就不這麼想吧!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7年01月3日 00:59
在司法院檢索系統,查詢結果如下:

【94,易,837】經程式自動判定為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如非屬此類案件,請至本院[司法信箱]投書,本院將儘速辦理。

這程式真是嚴謹,不知本案是否確屬不得公開之案件?
Posted by chrisj at 2007年01月6日 14:36
應該不是不得公開案件...

在妨害風化,或妨害性自主,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案件中..因為涉及被害人的隱私,或者是兒童少年的保護..因此會設定為不公開..

上面這個案子是販賣色情書刊..應該是可以公開..不過..司法院的程式不是那麼聰明..可能在案號欄位用關鍵字查到妨害風化,就自動設定為不公開..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7年01月7日 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