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日

數位時代中司法院應有的服務

  技術的創新常帶來工作內容的改變,尤其是電腦技術的發展,對許多人的工作產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然而,就法官的工作內容而言,數位時代來臨,最大的變化無非是將手寫改成打字。此外,就前科,戶籍,車籍,前案判決,起訴書等公文書的調取,也改成上網查詢,取代了部分公文往返的浪費,提高了工作效率。

  但這樣的進步以比較先進的眼光來看,仍然是落後而沒有創意的,因為這種改變最主要的內容只是將文本從紙上搬到記憶體裡面。從前的法官使用判決彙編,影印機,剪刀,漿糊來便利製作判決書,現在的法官無非改用法學檢索系統,複製,貼上的指令這麼做而已。數位時代為司法工作帶來便利性的主要介面,並不很人性化,也很少考慮到使用者的觀點。

  舉個例子來說: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這個法條看來簡單,但在所謂<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這件事情上,可大有學問,某些前科累累又通緝很久才抓到的被告,可能之前犯了好多罪,判了好多刑,其中有的緩刑,又被撤銷緩刑入監;有的假釋,又被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的數刑可定其應執行刑,有的只能接續執行;這樣搞起來,到底被告之前那個案子在什麼時候執行完畢,就需要相當的耐心來研究了。

  而司法院提供給法官的被告前案紀錄表,基本上是以檢察官發動偵查的先後順序按時間排列的,整體而言可說是雜七雜八,凌亂無序,介面相當的不友善,在司法官訓練所的課堂上,還要有堂課專門來講解這種表要怎麼看。如果說,你不幸拿到一份三十幾頁的前科表,不免就要用到螢光筆作記號,便條紙作紀錄,前翻後翻來確定被告到底是什麼時候,因為什麼案子執行完畢。

  舉個例子來說, 光是為了前科,可能得寫成這個樣子:



000前於民國86年10月14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又於87年4 月20日因違反同條例案件,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二確定之罪刑經接續執行,於88年6 月3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確定,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 年3 月18日,已於90年8 月8 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犯本罪構成累犯)。此外,000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毒偵緝字第000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經本院於88年10月25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0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隨即移送臺灣臺北分監執行上開假釋殘刑,並由檢察官於89年5 月16日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於91年5月15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00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於91年7 月31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00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檢察官並以91年度毒偵字第000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0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5 月8 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0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嗣又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91年度板簡字第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與前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嗣於94年2 月5 日假釋出監,並於94年9 月1 日假釋期滿未被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然後才是本案的犯罪事實>



  這樣的搞法不但很浪費時間,而且一不小心就會搞錯。而如何從雜亂無章的前科表中,去找出是否構成累犯的有用資訊,並閃避其中記載不清所可能造成的陷阱,竟也成為資深法官的一項專業。

  問題是,是否構成累犯,是一件一翻兩瞪眼的事情,只要能確定本次犯罪的時間點,因為前科是過去所發生確定之事,所以構成累犯與否是有標準答案的。像這種工作,電腦一定比人腦做的更好。

  依個人的想法,刑事法官的工作,應該將全部的精神放在評價證據,認定事實,和量處刑罰之上。關於累犯這件事,法官的工作重點應該在於確認本次犯罪的時間點,至於在該時點犯罪,是否構成累犯這種技術性的問題,應該由電腦來處理。如果由我設計,應該在現行的前科紀錄查詢功能中,加入<累犯查詢>的功能,只要點入這個選項,會有一個欄位請法官輸入其所認定的<犯罪時間>,執行程式後,電腦就可以出現是否構成累犯的結果,並自動產生一段例稿式的文字(就如同前述),法官只要複製再貼到判決中就可以了。

  更進一步來說,未來的判決在犯罪事實的記載上應該不用再寫累犯這部分,判決理由中也只需記載<被告為累犯,有累犯查詢表一紙為證,應依法加重其刑>即可。而電腦系統應該可以制式化的產生一紙累犯查詢表,法官只要將這張表附在判決後作為附件即可。這樣做,不但可以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也使的判決書簡潔易讀,更方便被告和律師查詢(要不然,被告手上可沒有前科紀錄表,只能憑自己受刑的記憶來判斷法官寫的對不對了),可謂一舉而數得。

  當然,要做到這一點,前提是被告前科資料輸入的格式必需統一,每一個欄位都要有明確的定義,才能提供作為電腦程式運算的基礎。依目前這種前科表的樣子,恐怕要有龐大的資料重新輸入整理的工作,才能達到上述理想的功能。

  但這些,不就是掌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司法院所該做的事情嗎?司法院多年來一直嚷著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在人事規定上改來改去,指責這個怠惰,那個偷懶。沒事就頒布一些無聊的工作會報紀錄或訓令,要法官在開庭時要稱呼被告為某某先生,某某小姐之類的,判決要準時交,宣判超過辯論終結日二星期要附理由等等等等!其實,這些作法,就算出發點是好的,也只是一直在煩最前線的法官,並且造成行政人員有更多的表單要製作,要整理,實在是一種無效率的浪費!

  而像累犯這種問題,如果平均一個法官要為一個案子浪費十五分鐘在查看那份亂七八糟的前科表,全國的法官加起來會浪費多龐大的時間呢?如果這個時間可以從十五分鐘減成二分鐘,那麼對法官整體工作效率的提昇又有多驚人呢?相較於一般的公務員,國家花了很高的薪水聘請法官工作,難道是要法官來做一些電腦就可以做的事情嗎?

  數位時代早就來臨了,而司法院的數位思考,好像還沒到位哩!

Posted by ottohsu at 樂多Roodo! │22:28 │回應(7)引用(0)關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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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一個人的前科可以寫到三十幾頁,直接拖出去槍弊算了.
Posted by 雨果 at 2006年11月5日 07:00
小奸小惡的,前科才會那麼多,
像是吸毒,慣竊,詐欺,年紀大一點的,前科就多的不得了啦!

如果年紀輕輕就殺人放火,那關一次都要很久,沒時間累積那麼多前科啦!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11月5日 15:52
雨果您好, 您與我的愛貓同名, 熊熊看到嚇一跳^^"


很有道理. 其實請幾個法律方面的工讀生來打字建立資料庫, 應該不是那麼難吧.
如果是資訊界的東西, 老早老早就建檔還上網了.
Posted by 山泉 at 2006年11月6日 11:08
我想請問一下小杜法官對於陳瑞仁檢察官所寫的起訴書內容有什麼看法?
還有這樣的內容對於將來在法庭上將阿珍定罪的可能性很大嗎?
Posted by 鮮花盔甲的主人 at 2006年11月6日 17:26
山泉:
全國被告的前科資料,恐怕真的不少哦!!
而且要司法院和法務部統一輸入規格,才能真的整合..行政機關都是有點本位主義的

鮮花盔甲的主人:
不是直接審理的案子,很難就證據夠不夠表示意見的..
陳瑞仁已經調北檢了,相信未來的蒞庭公訴也是自己上,以鞏固檢方的舉證..我想阿扁的律師團恐怕是不好當!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11月6日 18:27
前科表的閱讀的確是讓人一把鼻涕一把眼淚。作法官的很少沒有被前科表整過的經驗,甚至有時被不完整的前科表害到少判累犯或是不得緩刑而緩刑,因此而被非常上訴乃至經所屬法院依規定移送自律的情形。

小奸小惡之人的前科可能最複雜,如果有多次施用毒品、竊盜及被多次通緝的最可怕。舉凡每次通緝、觀勒、強制戒治就可能獨立列出好幾條項,撤銷緩刑、接續執行、合併審理等又會多出好多言簡意不賅的紀錄。總之,有機會的話,實在應該向司法院大力建言,甚至聯合各法院一同發聲,才能讓司法院主事者正視這個不當耗損法院人力的怪現象。
Posted by LuLu at 2006年11月6日 23:42
司法院高層不懂電腦...
連這麼簡單的想法都想不到..
還一直問別人要怎麼改善前科表,以便利閱讀..
其實...如果跳開閱讀這個框架..解答不就很明顯了嗎??

可見吸收新知,什麼都試一下實在是人生必修的功課..
才不會故步自封..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11月7日 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