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日

刑事訴訟中可以舉證責任轉換嗎?

  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在說明訴訟中舉證之困難,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常因舉證不足而遭敗訴之命運。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比如說,原告起訴被告要返還借款,必先由原告舉證證明兩造間借貸契約關係之存在;但若被告並不爭執有向原告借錢,只是抗辯說錢已經還了,則此一清償抗辯之事實則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這可以說是一種”舉證責任的轉換”。

  此外,在一些特殊性質的訴訟中,比如說:消費者訴訟,公害訴訟等等,由於原告時常居於相當弱勢地位,很難期待作為受害者的一般民眾或消費者去舉證證明公害發生的過失,因果關係,或產品有瑕疵等等,因此,在法律的設計上可能將舉證責任轉換給被告,要求被告負起舉證自己沒有過失,或產品沒有瑕疵的責任。這也算是一種舉證責任的轉換。(當然,在此類訴訟,各國法制不同,有採無過失責任者,也有近乎完全依賴保險制度者)

  不過,不論是那一種舉證責任轉換,都只存在民事訴訟和某些行政訴訟中。在刑事訴訟裡,只有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被告在刑事程序中可以保持緘默,更沒有自證無罪之義務。因為無罪推定原則可以說是舉世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被告犯罪之成立,無論是犯罪之構成要件,違法性,可責性,均應由檢察官舉證來證明,無論如何不會”轉換”到被告的身上,這是一般人都應該有的最基本的法律概念。

  雖然說,在實際的刑事訴訟進行中,我們會看到一些動作,讓我們誤以為被告也有舉證責任;比如說,一個被訴殺人的被告提出不在場證明,看起來好像是被告在舉證,而當被告不能提出確實的證據來證明其所為的不在場抗辯時,被告在訴訟中的確會陷於不利,讓法院產生”被告可能在說謊”的懷疑,進而形成較不利被告的自由心證。不過,難道法院能單純以”被告提不出不在場證明”,就判決被告殺人有罪嗎?答案當然是不行的。就算被告提不出不在場證明,檢察官依然要就被告殺人這個犯罪事實作完全的舉證才可以。因此,舉證責任仍在檢察官,並沒有轉換到被告的身上。

  最近在電視上,看到有一位名嘴姚立明教授,不止一次的在討論SOGO禮券案的時候,提到”舉證責任的轉換”,說檢察官查到禮券一定的流向後,舉證責任就轉換到吳淑珍女士頭上,吳淑珍女士應該提出證據,證明這些禮券沒有流到自己的口袋裡面,不然就檢察官就應該認為吳淑珍女士已經犯罪了,沒有不予起訴的理由。

  這種說法,真的是完全錯誤。

  或許姚立明教授想說的是,檢察官依現存證據應該可以認定吳淑珍犯罪嫌疑重大,可以判斷吳淑珍的辯詞不可採信。但這絕對不能說成是在刑事訴訟中,被告吳淑珍女士應該要舉證證明自己的清白,否則就是有罪。這完全是顛倒是非,而且沒有法律常識的說法。

  看到這種講法出自大學教授之口,現場”資深媒體人”一片附和之聲,然後透過政論節目一再的播送,造成閱聽大眾對法律錯誤的認知,實在是令我看不下去。

  第一家庭的種種作為,其實不止是姚立明教授,我想有太多人都實在看不下去。但並不是說這家人該死,你隨便怎麼罵就都是對的。身為一個在媒體公器上發表言論的人,其批評還是要實事求是,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不懂的不應該亂講。

  在公共事務的領域,唯有以理性的態度來討論事情,才是能真正能終結台灣亂源,全體向上提升的途徑。



ps.今日在趙少康先生主持的節目中,又看到林郁芳,鄭麗文等人在罵第一家庭,罵當然不是不可以,但扯到SARS期間趙建銘請假的事情,斥之為特權云云。我又要說:縱然趙建銘罪該萬死,這件事也不能賴到他頭上。
台大是個很大很專業的醫院,SARS期間,除了胸腔,呼吸道,耳鼻喉等專科醫師不能請假以外,其他科別的醫師,因為根本沒有病人敢到台大看病,門診也都停了,為了避免感染,所以都強迫輪流休假;這件事情我問過我在台大外科和牙科的同學,確實是如此,趙建銘是骨科的醫師,在台大醫院裡並不是治療SARS的專科醫師,當然也在輪流休假之列。
我相信台大的醫師這麼多,我就認識好幾個,應該是非常容易查證的,但這些名嘴們,反正開口就是罵一串,都不知道有沒有想過,因為你亂罵了一件事,我對這個名嘴所有的言論就難免先打上一個問號了!
理性,是通往真理與和諧的必要途徑。

Posted by ottohsu at 樂多Roodo! │22:29 │回應(15)引用(0)關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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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小杜法官說的真好阿,可是為何電視上的名嘴就是沒有人想以客觀的角度去討論事情呢?而一再地以主觀加上極端的角度去討論所有的事情呢?(雖說我自己是挺藍的,看他們在那裡批判阿扁的家族,心裡真的會有說不出的痛快)難道説,他們真的覺得台灣大部份的人民沒有一定的知識水準,只會問立場,而不會問是非嗎?

我自己雖然挺藍,但自認自己都是以理性的角度去看每件事,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決不會昧著自己的良心把錯的說成對的,對的說成錯的或是把所有的過錯都賴在一個人的身上,有時候自己也真的很想打電話去問問那些"綠"委們,阿扁都已經做成這個樣子,你們為何就是要一直的在坦護他呢,不肯投下罷免的同意票,讓全台灣的公民來決定阿扁到底適不適任呢?為何要怕國家會因此動盪不安呢?為何要一直說泛藍提罷免是想奪權呢?若是這樣的話,將來馬英九當了總統之後,也發生跟阿扁一模一樣的情形,你們這些"綠"委諸公們,是否也敢以怕國家會因此動盪不安的這個理由而拒投罷免的同意票呢?唉~~~~~~
Posted by 鮮花盔甲的主人 at 2006年10月9日 02:11
最後一句話真是令人心有戚戚焉.
沒有理性只會亂說亂鬧, 到底有什麼意義呢?
今天A亂鬧, 明天B不就也可以比照亂鬧??
大腦不拿來用的話, 不如拿去燉湯啊.
Posted by 貓眼 at 2006年10月9日 13:57
不肯就事論事,不懂裝懂,譁眾取寵,是台灣政論節目的大問題。
我常說,立場不是問題,問題在於水準太低!

我覺得最好的政論節目就是全民大悶鍋,其他我真的都看不太下去!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10月9日 21:23
"看他們在那裡批判阿扁的家族,心裡真的會有說不出來的痛快"...

大概就是因為這樣,所以這些政論名嘴也不需要實事求是啦,只要說
得他們的信眾爽快,得以鞏固票房,其他的又算什麼?!水準太低是
台灣普遍的現象,演的人和看的人都一樣。
Posted by LuLu at 2006年10月9日 23:03
刻薄,輕佻,諷刺的言語,可以加深聽者的印象,製造效果,

但會讓立場反背的人聽起來不舒服,乃至於淹滅你原本要傳達的訊息..

可不慎乎??

阿扁這次的爛表現,或許可以給傳統綠營支持者一個機會,去反思一下過去我們暢快罵人的同時..搞不好也造了不少口業!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10月10日 08:47
撇開政治不談(我大致都認同白雲兄的論點)。
在阻卻違法性之事實此點,通說均認為應由被告提出,不知道白雲兄是不是認為這是一種舉證責任(的轉換)。
那麼,阻卻構成要件之事實(當然是在檢察官已盡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舉證為前提下),是否應由被告提出?而這是不是一種舉證責任(的轉換)?
去年在公訴時才漸漸想到這個問題,通說所謂刑事訴訟中檢察官應盡「完全的」舉證責任此點,是不是有「不完全的」地方(或是太一廂情願),如果沒記錯的話,好像吳巡龍學長在月旦還是本土法學曾有一篇檢察官舉證責任的文章(好汗顏很久沒唸書了,都是小孩的錯啦:p)。
Posted by 大頭青 at 2006年10月10日 17:15
如果說阻卻違法事由之舉證責任自始就在被告..當不生舉證責任"轉換"的問題...

不過呢!我想舉個例子來思考一下:
假設檢察官起訴某A傷害,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事實已經舉證明確..但某A抗辯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事由)..而依訴訟資料可知有被害人B及目擊證人C可以證明當時的情形..

此時,公訴人可否表示..因為正當防衛是被告應負舉證責任,因此本檢察官不傳喚B,C-->若說檢察官對被告有利不利均應注意..是不是仍有傳喚B,C以證明"沒有正當防衛"的義務呢??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10月11日 07:37
再者,承上例..如果檢察官不傳喚B,C到庭作證;被告說:其無自證己罪之義務..也不傳B,C...這時,法院可否不傳唤B,C..依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分配之法理,認為被告未負舉證責任..直接認定被告"沒有正當防衛"??
-->我想可能不行..高等法院應該會認為這樣子法院未盡調查之能事..

當然..上述兩種情形很少發生..因為檢察官或法官都會主動傳喚B,C來問..這種作..是否意謂著舉證責任仍然不在被告的身上呢?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10月11日 07:43
再者,承上例..如果檢察官不傳喚B,C到庭作證;被告說:其無自證己罪之義務..也不傳B,C...這時,法院可否不傳唤B,C..依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分配之法理,認為被告未負舉證責任..直接認定被告"沒有正當防衛"??
-->我想可能不行..高等法院應該會認為這樣子法院未盡調查之能事..

當然..上述兩種情形很少發生..因為檢察官或法官都會主動傳喚B,C來問..這種作..是否意謂著舉證責任仍然不在被告的身上呢?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10月11日 07:44
最後..承上例..

若B,C在法庭上出庭作證了..
作證的結果..被告A是否有正當防衛..並不明確..
法院無法確實認定被告有正當防衛,也不能認定沒有正當防衛..
這時候怎麼辦??
是應該依舉證責任分配的觀念認定被告沒有正當防衛..
還是應該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理認定被告有正當防衛??

我個人傾向是後者...

準此以觀..被告的舉證責任又在那裡呢??
會不會只是一種釋明並請求調查證據的行為義務而已?至於嚴格證明之舉證責任,還是不會落到被告頭上的..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10月11日 07:49
以上,請大頭青學長指正指正!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10月11日 07:50
感謝白雲兄的指教,大頭青是野人獻曝了。
白雲兄所謂被告僅有「釋明並請求調查證據的行為義務而已」,可能就是這個問題的折衷說法,其實換個角度,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實質上不就也是如此。
另外,白雲兄所謂「因為檢察官或法官都會主動傳喚B,C來問..這種作..是否意謂著舉證責任仍然不在被告的身上呢?」,這項論點有點小矛盾,如果以是否主動聲請傳喚作為舉證責任之分配,那麼如果檢察官真不主動傳喚,是不是結論又變成舉證責任不在檢察官身上(不過當然檢察官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客觀性義務,從偵查到審判應該一貫,如果是我還是會傳)?
所以白雲兄所提出的這個問題,如果檢察官已盡傷害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舉證責任,傳喚BC又無從認定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所謂不能認定沒有正當防衛此點實在有點吊詭,「沒有」就是「沒有」,不可能無中生「有」),在阻卻違法事由實質上是一種負面構成要件時,我比較傾向於前者耶(不知道是不是檢察官嗜血的個性使然?可是我比較喜歡刑事法律的有無很明確,「有」就提出證據證明,提不出證據或證據無從支持的話就是「沒有」,從構成要件該當性到有責性都應該如此)。
顧不得早餐還沒吃的即時回應不成熟想法,還請白雲兄指正。
Posted by 大頭青 at 2006年10月11日 09:12
我的語意的確是不明啊!
其實這個問題我也沒有完全的把握..

自由心證在實際案件中常常是證據只能證明大約一半,這時怎麼辦?
有無之間好像沒有辦法如大頭青兄所言切得那麼銳利。

不過,講成這樣就不再是學理的問題。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10月11日 23:48
我是法律的門外漢,不怕兩位大人笑話,說錯了,尚望諒解.

依兩位的談論,是否可以這樣講,舉證責任之歸屬,其出發點是此一舉證捍衛了那一方的權益,捍衛原告,則由原告舉證,捍衛被告,則由被告舉證.

通常刑事案件是在捍衛國家本身的權益,所以由國家的訴訟代理人-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但阻卻違法事由是在捍衛被告當事人的權益所以由被告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但國家係一擬自然人人格的法人,做為國民,被告亦屬國家組成之一部份,所以在檢察官對b,c證人知情的情況下,檢察官基於捍衛國家的法益,應負有舉證責任,而被告當事人也當然負有舉證責任,故可否認定係兩方同時負有對阻卻違法事由的舉證責任?
Posted by 中途島 at 2006年10月18日 00:24
舉證責任在不同法律領域,定義也有出入..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有舉證責任,好像指的是一種舉證活動的責任..

在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通說的定義是:
如有一事實,認為甲方應負舉證責任,若調查到最後的結果,該事實真偽不明,則就該事實應採不利於甲方的認定..
比如說,原告應就有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調查很多證據,有人說有,有人說沒有..最後真的是搞不清楚有沒有的時候,那法院就只好用舉證責任的分配,認為沒有..

但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原則上是對等的;但在刑事訴訟上,原則上是不對等的..檢察官失敗不會怎樣,被告失敗就要去關..檢察官享有強大的國家司法調查權,被告可能還會被合法的剥奪人身自由..

因此,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就是無罪推定,如事實不明,就推定被告是無罪的..純就訴訟上來說,被告還沒打就勝一半了!

所以說,就阻卻違法之事實,可否直接套用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分配的觀念,認為被告舉證無法達到明確時,就認定為沒有...我個人在操作上是有點懷疑的..

當然,如果說我們定義的舉證責任是說要有舉證這個動作的責任,我覺得被告就某些事項的確是有這個責任的..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10月18日 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