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9月4日

法官何苦為難法官

  舉凡做一種工作一段時間之後,最好可以跳開來看一下,用一個正常人的想法檢視一下自己所謂的”專業”,偶爾我們就會發現,原來我們的生命,有一塊不小的部分都浪費在沒有意義的工作上。

  就舉一個小小的例子來說好了:當警察查獲一個吸毒者,在他身上查到一包海洛因,一包安非他命,一個之前裝過海洛因的小塑膠袋,1支塑膠做的小勺子,還有20個沒用過的小塑膠袋。這個吸毒者採尿送鑑定後,尿液呈現海洛因和安非他命的陽性反應,表示這個傢伙在採尿前不久,確實有施用毒品,而這個吸毒者也很上道,既然被抓到了,他就全部認了!

  像這樣一個案子,有自白,有物證,有科學鑑定,看起來是再簡單不過啦!大家心裡應該會覺得,不用說法官了,就算一個高中生也該知道怎麼判決!殊不知,台灣法院的”專業”才正要開始而已!

  這個案子該判有罪是大家都可以確定的。不過呢!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的規定,毒品不論屬犯人與否,都應該”沒收銷燬”;又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得沒收之。我想依據一般人的想法,這件事很單純,上面提到的海洛因,安非他命各一包要沒收銷燬,其他東西都沒收就OK啦!

  嘿嘿!事情絕對不是那麼簡單的!經過台灣三級法院長久以來撤銷下級審法院判決的演化結果,這個案子的沒收問題變得無比複雜!

  首先,扣案的毒品要送到司法院或法務部所委託的鑑定機關去鑑定,還要秤出淨重是多少,才能保證你的判決不會受到上級審法官的挑剔!即便這個案子的證據已經這麼明確了,那個扣案的毒品也許才0.3公克,有經驗的員警一看就知道是什麼玩意兒,而且還有試劑作過初步的檢驗,但在”資深法官”的眼中,這樣就是不行,非得要把毒品鑑定一下,特定其”淨重”,沒收銷燬才有堅強的依據。

  可是,鑑定是不便宜的,政府每年為了驗這些不到一公克的毒品,不知道花了多少錢。而且更可笑的事,毒品這種東西的重量,隨著空氣中溼度的不同,就會改變。所以說”淨重”是沒有意義的,在不同的環境下,淨重秤出來就會不一樣。而有些鑑定機關,秤重竟然可以算到公克的小數點以下四位,未免太過離譜,我就不相信判決確定後,檢察署在執行時,會真的每包拿來秤一下”淨重”是多少;如果他們真的秤了,就會發現扣案的毒品怎麼每一包的重量和判決寫的都不一樣(以公克的小數點以下4位的精度來看),這時該怎麼辦呢?

  秤重的問題也就罷了!扣案的東西裡面,有一個小塑膠袋是裝過海洛因的,凡使用過必留下殘渣,因此你說要用沒收的,很抱歉,我們的高等法院的有些法官可不同意,因為袋子裡面的殘渣也是毒品啊!依法是要沒收銷燬,怎麼可以只寫沒收呢?

  好吧!如果連這麼一點殘渣也不放過,那我們寫”海洛因殘渣袋1包沒收銷燬”,這樣總可以了吧!

  哦!那可不行,高等法院的法官說啦!法律規定可以沒收銷燬的只有毒品,你怎麼連袋子也一起銷燬呢?於法無據啊!判決違法,撤銷!

  嗯!既然要這樣搞,有些聰明的法官就想出了一招,判決中說:”海洛因殘渣附於袋內因量微無法秤重,且無從析離”,所以說因為無從析離嘛,只好一起沒收銷燬了。想說交待了這段理由,應該可以交差了吧!

  不料,這下輪到最高法院有意見,最高法院的法官說,你講毒品無法析離,有沒有證據啊?你說不能析離就不能析離啊?我看不一定吧!你是不是找個專家來鑑定一下呢?你沒做這件事,就有判決不備理由,以及事實與理由矛盾的違法,判決撤銷!

  所以囉!有些個無奈的法官就想說,那些白白的粉末點點就明明黏在塑膠袋裡面,刮也刮不乾淨,你最高法院簡直是雞蛋裡挑骨頭,好吧!你要鑑定我就真的送鑑定,於是乎就發函給鑑定機關問說,唉呀!這些個殘渣袋裡的殘渣,可不可以把他分離呢?鑑定機關收到法院這種莫名奇妙的問題,一方面啼笑皆非,另一方面卻也不能隨便回答說不能析離,所以就回了個函給法院,說這個東西在科學上當然是可以析離的,只要使用有機溶劑把袋子沖洗乾淨,就可以把毒品殘渣洗掉,這不就析離了嗎?
  
  這下子最高法院更有理由啦!你看吧!明明可以析離,你居然敢說不能析離,把袋子也沒收銷燬了,判決違法,撤銷!撤銷!撤銷!(寫到這裡,我想起全民大悶鍋裡的張國志老師!)

  因此,這件事情發展到最後,就這個小小的,裝過海洛因的小塑膠袋,我們的判決要寫成”附於殘渣袋一個內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秤重)沒收銷燬,海洛因殘渣外包裝袋一個沒收。”;詳細一點法官還要寫一段”海洛因殘渣的外包裝袋,是被告所有用來包裝海洛因,以便於保存,攜帶,係被告供其犯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當殘渣袋這樣子搞完之後,有些高等法院的法官認為,既然殘渣袋要這樣搞,那麼原來那一包一包裝有毒品的,也要比照辦理。所以說本來只要寫”海洛因1包(淨重0.3公克)沒收銷燬”的,現在可行不通了!非得要分開來寫,外面的包裝袋要另外沒收!(還好不是每個高院法官都這樣要求)

  此外,剛才不是說扣到20個沒用的小塑膠袋,這些總沒問題了吧!一定是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沒收!

  啊哈!如果你真的這樣想,你又錯了!這20個小塑膠袋,既然沒有用,你怎麼能說是供犯罪所用之物呢?沒收是要沒收,不過理由不對,這些是供犯罪”預備”之物才對!這種錯誤不能容忍,判決違法,撤銷!撤銷!撤銷!

  然而!問題還沒結束,那20個沒用的小塑膠袋,還有那支小勺子,到底是用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還是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呢?這是兩個不同的罪,如果是用來施用海洛因的,要在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的部分沒收,如果是用來吸安的,要在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的部分沒收。如果兩種都有,那麼二個罪的後面都要諭知沒收!

  所以法官在開庭的時候,就會出現以下的對話:
法官問:被告先生啊!你那個塑膠袋和分裝勺,是拿來幹嘛用的啊?
被告答:拿來裝毒品的啊!
法官問:這樣啊!那是裝海洛因還是安非他命啊?
被告答:不一定吔!
法官問:什麼不一定,你總要說一個看看!
被告答:我又還沒裝怎麼知道要裝什麼?
法官問:反正你之前是怎麼用的,你就老實說嘛!
被告答:哦!有時候我也會拿來給我女朋友裝髮夾,分裝勺有時候拿來泡咖啡!
法官這時候也顧不得應該不要誘導訊問的規則了,只好問:這些東西你是不是又用來裝海洛因,又用來裝安非他命?
被告答:對!
<這個問題如此才能告一段落>

  當然,以上這些”眉角”對菜鳥法官來說可說是步步陷阱,但只要混了一,二年,這些東西都不再是問題,自然而然變成”法律專業”的一部分。久而久之,也就習慣於在這種枝微末節的繁瑣工作中浪費時間。殊不知一個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花越多時間在這種無聊的沒收規定上,就越少有精神可以集中在查明事實,評斷屈直的大事上。更不用說花在文書往返和鑑定工作這種公家資源的浪費了!難道國家發了這麼高的薪水給法官,是要法官把精神花在這種無關痛癢的小事嗎?

  而這一切,難道是法律規定要這麼做的?還是司法院高層要求要這樣搞?還是有民眾抗議,非要法官這樣弄嗎?我就不相信有幾個被告會關心他那不到一公克的毒品,或用完毒品的殘渣,或一大包才10元的小塑膠袋是怎麼被法院沒收或沒收銷燬的。這些荒謬的事情,都是(上級審)法官為難(下級審)法官而已!

  每個國家的法院,都難免有其保守,傳統,乃至於固執僵化的地方。因為這個組織在民主法治的國家中,不容外力的干預,對於”安定性”的要求甚高,以免影響國民對於法秩序的信賴。不過,雖然如此,我還是要說,審判獨立固然重要,溝通也重要。當法院對法律細節的要求,明顯超過國民常識太多的時候,法院在這方面就不應該再走火入魔下去了!

  法官何苦為難法官啊!

Posted by ottohsu at 樂多Roodo! │02:16 │回應(16)引用(0)關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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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你所描述的法官簡直就是司馬遷痛恨的刀筆吏.
Posted by 雨果 at 2006年09月4日 06:50
真是令人大開眼界又大大氣憤啊。
Posted by judie35 at 2006年09月4日 10:58
請問版主:
資深的法官都是從菜鳥變成的
他們當菜鳥時一定也曾經覺得某些老鳥真是龜毛、僵化
為什麼等到菜鳥當上老鳥後
又要重蹈覆轍呢??
是否每一行都有「媳婦熬成婆」的觀念在作祟?

法官責任很重大啊
不應該在這些枝微末節小鼻子小眼睛的才對呀
「仔細」是一個優點
「太過仔細」卻反成缺點
Posted by 雲遊客 at 2006年09月4日 13:43
說實在的,並不是每一個上級審的法官都這麼龜毛..但是,只要有一個這麼龜毛,下級審的判決就會趨向這個最龜毛的標準..

因為案子被上訴後,誰也不能確定會不會分到那個最龜毛的人手裡..

如果只是判決被撤銷就算了!這大多只是面子問題!

萬一如果沒有人上訴,案子因此確定了..龜毛又沒事幹的執行檢察官找你麻煩,提起非常上訴,說你判決違背法令..而最高法院真的說你判決違背法令..那就慘了!這部分就真的涉及考績和懲處了!

而司法院也不敢對這種事情發表太多看法,因為這是個案法律適用的問題,而且法律見解的最高解釋權應該是在最高法院,而不是司法院,
司法行政是不太敢涉入審判的核心..

因為這個問題不是死結,大家麻煩一點,也就是了..不算是重大的法律爭議,因此最高法院對此也不甚關心..

如果最高法院的刑事庭可以作一次聯席的決議,告訴大家簡單寫就好..那就太棒了!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9月5日 23:43
好久沒看到小杜法官po一些有關法律方面的文章了喔 ^^
今天看到小杜法官po的這篇文章那我又對法院實務有了深一層的了解了,
對了,要跟小杜法官說一下,我有問了一下我表姐夫他算不算資深的法官,
他只說他是"38期"的司法官,不知這算不算資深呢,也不知小杜法官是哪一期的呢?

說個題外話:為何現在工作那麼難找阿(我主要是找財會類的工作,也有找法務人員或是法務助理的工作,但是我不是法律相關科系)我3家人力銀行(包含104,1111及勞委會的就業網站)從7月20日開始投了快210家公司了,結果只有12家公司叫我去面試,只有1~2家叫我去上班,怎麼會這樣阿~~超想哭的 / _ \
Posted by 鮮花盔甲的主人 at 2006年09月6日 20:25
如果最高法院的刑事庭可以作一次聯席的決議,告訴大家簡單寫就好..那就太棒了!
...........................................................

法律界應該有很多「法律世家」吧
〈就跟醫界及教育界一樣〉
下級審法官中
一定有一些人的爸爸媽媽叔叔伯伯阿姨嬸嬸是在最高法院當法官
嘿嘿,你們可以請這些同事去拜託一下他們在最高法院的眾親戚們
趕快開個會做個決議
讓下級審法官脫離苦海呀

不知道這算不算餿主意?
Posted by 雲遊客 at 2006年09月7日 12:01
鮮花盔甲的主人:
38期在花蓮地院算是資深的,在台北地院,就算不是資淺,也絕對排不上資深..不過,還是比我資深就是了!

至於找工作嘛!看來你仍年輕,最好找不可取代性的工作..建議你看一下"世界是平的"這本書..再來思考一下人生的方向!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9月7日 21:20
雲遊客:
事實上,我印象中兩三年前最高法院有一位相當資深的法官發表過一篇文章,對於毒品沒收之怪現象相當不以為然..
但如同我說的..
龜毛寫碰上簡單寫的上級審,也不會算你錯;簡單寫的碰上龜毛寫的上級審,就完蛋啦!

這就是一部分人足以影響全體的最佳例證!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9月7日 22:08
有各問題 你會當有販毒的可能嗎 他有那麼多小包裝的袋子耶
可是沒有他買賣的證據啊
如果幫一各身上有毒品的人 不被警察臨檢的話
是這樣的
A將車鑰匙放在你桌上 說因為外面有便衣 怕便衣去他車上搜
所以先借放一下 等一下再回來拿
這樣會不會有麻煩呢
Posted by nadia at 2006年09月11日 22:22
如果知道一個人販毒..還跟他牽扯不清...到頭來一定會有麻煩的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9月11日 23:08
沒有錯!這種虧我也吃過不少,讓人更感覺到很「暗」的是,偏偏在這種地方被撤銷判決,是會納入判決維持率成為考績依據的。我每每在寫一些比較麻煩的偽造文書的判決時,也偶而會有這樣的感嘆,相信學長也是這樣吧!
Posted by LuLu at 2006年09月13日 03:52
哦!貴院拿這個來作為考績依據嗎?
司法院不是很早就廢止了所謂的法官辦案成績..??


至於偽造文書案件..基本上沒收都是要作成附表的...不然真是無從簡化內文啊!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9月13日 07:55
小杜法官您好^^
在寒山石徑裡可以看到不同領域的文章,
對於您的涉獵廣泛感到非常佩服,
我只是個法律系學生,看到您寫關於法律的東西總是特別有感觸!
斗膽請問,不知小杜法官是否願意讓我轉錄這篇文章到我個人的blog上呢?
無理的要求,望請包含
也謝謝您提供這麼豐富的內容給我們這些後進,
這篇文章所提,真的是課堂上學不到的東西啊!
Posted by 子閑 at 2006年09月13日 15:18
判決維持率當然不是唯一的打考績的標準,但是本院(在我出國以前啦,至於這一兩年有無改變我就不知道了)通常是以判決折服率(當事人及檢察官有無上訴!)、判決維持率(被上級審維持或發回的比率)、上級審打的辦案成績、以及平均未結案及遲延案件數量等等作綜合評比,如果有其中兩項或兩項以上敬陪末座,大概就非常危險了。

不過打乙等的理由也不會直接是某某率或某某數字過高或過低,而是轉化為比較抽象的「司法貢獻度低」之類的....很有學問吧....-_-!
Posted by LuLu at 2006年09月13日 15:20
子閑:
歡迎轉載..請註明出處及連結即可!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9月13日 17:28
LULU:
你也該快點回來受受苦吧!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9月13日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