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6月10日

起訴=交保?

  最近各家媒體一直在報導,說台開案近期內即將偵結,檢方要起訴了,而這麼做的目的是要讓趙駙馬可以交保,回家陪陳幸妤待產云云。這種說法真不知由何而來。




台開案/台開將偵結? 趙建銘可能交保
【東森新聞報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台開案檢調偵辦趙建銘涉及內線炒股弊案,案情已經到了收尾階段,檢察官可能在6月底前偵結,趙建銘屆時有可能先獲得交保,在陳幸妤7月的預產期,可能一家團聚。

趙建銘涉及台開弊案,鬧得滿城風雨,法務部依照重大案件速偵速結原則處理,部長施茂林就透露出對台開案的意見,強調檢察官很密集的在偵訊,調取相關的資料,還有傳訊證人關係人,所以這個案子(台開案),最近應該就會採取偵查終結的動作。

主管機關法務部說偵結,調查單位北機組也說確實在收尾,北機組副主任胡為濬指出,接案到現在,一路按照偵查計劃做下來,沒有任何人關切,沒有人問偵查進度怎樣,內線交易偵查腳步非常快,目前為止已經到差不多快到一個尾聲。

台開弊案爆發至今,檢調清查涉案人資金流向,收押趙建銘、蘇德建、還有游世一,蔡清文也轉作汙點證人,案情可說是逐漸明朗,趙建銘因而有可能在起訴後交保,趕在7月前陳幸妤第三胎臨盆之前,駙馬和公主一家就可能團聚。

不過,趙建銘還有涉及賣官貪瀆、藥商索賄等弊案,檢察官為了偵辦必要,趙建銘也有可能會等相關弊案調查後,再一併偵結起訴,交保的時間點上,恐怕慘雜政治考量。




在從前,被告羈押與否,檢察官可以決定,由於這個規定賦與偵查機關過大的權限,因此長期以來難免押人取供之譏評,而且為全世界先進民主國家之所無,後來就修法取消了檢察官的羈押決定權,將是否羈押被告的決定交到法院的手裡。

因此,偵查中檢察官若認為有羈押被告的必要,應該向法院提出聲請,由執班的法官裁定是否准予羈押。在偵查的過程中,被告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或向高院抗告,請求撤銷羈押),如果法院准了就會放人。檢察官也可以為被告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而且檢察官可以先放人再聲請,因為案子是在檢察官的手上。

如果說,被告一直押在檢察官手上,到了偵查終結,要起訴了,檢察官也不必把被告交保出去,這個時候稱之為”送審”,案件起訴於法院,被告則送到法院,由法院決定是否有必要於審判程序中繼續羈押。這個時候法院當然還是一樣要考量羈押的法定要件是否成立,來決定是否要接著將被告押起來。

所以,媒體說檢方近日偵結,起訴趙建銘,趙建銘可望交保,有政治考量云云,真不知是那門子道理?就算起訴趙建銘,趙建銘可否交保,仍然有待承審法官的決定,怎麼能說可望交保?

而且,偵查中之羈押不得逾二月,延長羈押以一次為限。也就是說,被告在檢察官手上最多只能押四個月,萬一檢察官在四個月以內無法偵查終結,就只能將被告放掉,所以如果不想放趙建銘,檢察官就必需緊鑼密鼓地查案,在上開期限內起訴,才可以確保被告不會被放掉。

所以說,檢方查案查的快也罵,那萬一檢方查超過四個月,把趙建銘放了,媒體就會一片鼓掌叫好,說檢方查得真仔細嗎?

媒體有立場就算了,沒有水準,才真的是大問題啊!

Posted by ottohsu at 樂多Roodo! │12:28 │回應(26)引用(0)關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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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看到一篇正確的評論
為版主鼓掌!
Posted by Pilot at 2006年06月12日 19:49
感謝法官大人終於撥空寫出一篇有關於時事方面的法律評律,也讓小弟我對於刑訴法中的第107條~第110條之規定能更加的理解!!
接下來,我想再請問法官大人一個問題,這個是我這幾天在看到"文茜小妹大"時所發現的,那集有請到"李子春"檢察官,他那時,正在評論台開案的一些偵辦情況,其中我聽到"他"說最近檢調單位要先把"趙建銘"台開案內線交易的部份先行起訴,這樣一來將使輕罪(內線交易的部份)吸收重罪(貪瀆...)....等等,使得法院將來在審理趙建銘的罪行時,無法處理到重罪的部份....等等;關於上述"李"檢察官所說的,我不太懂他說的是否正確,因為若將來先起訴"趙建銘"內線交易罪之後再起訴他的貪瀆或是之後再發現的罪狀,這樣不行嗎?還有若是這樣起訴,這算是相牽連的案件嗎?還是將來法院最後只要做實質競合(即數罪併罪)即可呢??
Posted by 鮮花盔甲的主人 at 2006年06月13日 03:33
如果輕罪和重罪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起訴輕罪將會使重罪也繫屬於法院..法院就重罪也要併予審理..
檢察官就裁判上一罪的他罪不能重行起訴,要移送併案審理..
請參考http://blog.roodo.com/ottohsu/archives/1081474.html

不過,
第一,是不是裁判上一罪,以法院的判斷為準..如果法院認為不是裁判上一罪,那檢方就應該另外起訴

第二,起訴和偵查是兩回事,就算是併案,在檢方也是分偵字案,也可以查清楚再併案..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6月13日 08:05
那就查到四個月整再起訴好了?
Posted by LS at 2006年06月13日 10:23
是可以這麼做...
不過通常到最後一天才起訴的案子,通常都查的不太好,沒法子拖了所以趕快起訴..
呵呵!希望這件不會如此..

不過,我覺得並不一定要把羈押和偵查劃上等號,羈押只是確保到庭,避免逃亡,串供,湮滅證據的強制處分
不是用來製造心理壓力逼被告自白的..
(我覺得媒體對這點毫無基本認識)

這種案子的確是很難查..
如果起訴的罪名不是最輕十年以上的重罪,地院也只能先押三個月,延押二次,每次二個月,加起來是七個月
時間到了,也一定要放人,被告不拿錢出來交保,你也一樣要放人.

所以說,押人並不是萬靈單,也不是辦案的指標..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6月13日 13:44
聽法官大人這麼講解,那是不是也代表,李子春檢察官他在節目上所說的,也算是在亂說一通,有意混淆不懂法律之老百性的視聽呢?
Posted by 鮮花盔甲的主人 at 2006年06月13日 15:57
嗯, 美國可以押人押四年(Guantanamo)不起訴.
看樣子台灣還得再學學...
Posted by LS at 2006年06月13日 16:06
美國的司法制度建立在人民對法院的極度信賴之上
有些東西搬到台灣可能是一定行不通的..
比如說,美國絕大部分的案子都一審終結,美國的檢察官可以在很大程度內認罪協商(買賣正義),美國的法院不論做什麼都不算錯..
在美國是沒有冤獄賠償的,就算最後翻案被判決無罪,之前關的都算你自己倒楣,要請求賠償還要另外打官司認為某個機關有過失(不過不會是法院的過失)

舉凡這些點,都是美國人可以忍受,而台灣人不能忍受的..
考諸歷史,美國,英國的法院是與人民站在一起抗拒國王的威權,因此受到人民的信賴.
德國,法國的法院則是與國王站在一起,受到人民的唾棄..
日本,台灣抄的是德法系統,民主又更落後,所以和美國是不能相比的..

美國的司法制度有很大的問題,但法院的歷史是很強大的後盾,因此才不會倒台...如果搬到台灣,可能會關門吧!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6月13日 16:49
李子春檢察官一向特立獨行
有他自己的見解..
他的見解有時候比較特殊,至少在考試的時候不值得參考.

我只能這麼說了!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6月13日 16:51
哈哈,那就是說,他都一些見解不被法律的正統所接受喔??
還有想請問一下法官大人,當初你是由什麼系轉考司法官的,
因為我本身是商系出身的,退伍出後,工作沒多久就聽從家裡的
建議去考公務人員,而我選擇檢事官的財經組來準備,但是,
我看到今年的名額,心裡真的涼了一半,現在在想想,就算明年再
準備考檢事官名額應該也會像今年一樣少(聽說快額滿了,所以有可
能錄取的名額會逐年減少),所以我就想換準備司法官的考試,可是
我的考試資格又好像不服,有點苦腦,所以想請問一下司法官是否一定要
法律科系出身的人才能參加考試,還有你當初是怎麼準備司法官的考試的??
Posted by 鮮花盔甲的主人 at 2006年06月13日 19:37
我是工學院的
不過我有讀法研..
非法律系的學生如果要考,好像有修一定的法律系學分就可以,但如果你已經畢業,就來不及了!

至於準備司法官考試,倒真是沒有幾年的苦讀,不容易成功!考上了工作也蠻累的!

如果真的有心,或可考碩乙組,這樣可以拿個學位,又爭取時間讀書..請參考!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6月13日 20:40
我覺得現在的工作哪有不累的,不過至少司法官的薪水高
且工作穩定,光這點至少可以讓自己以後老年不用愁有沒
有錢可以生活,另一點我也想發揮自己的正義感,尤其是現
在看到我國的司檢系統,感覺真的很不獨立,易受高層的影響
,這也是我很不解的地方,國家都給法官及檢察官很好的待遇(
雖說跟律師比的話,是還好),為何還那麼容易受到高層的影響呢?
無法很公正獨立的辦案呢??
Posted by 鮮花盔甲的主人 at 2006年06月13日 21:01
抱歉, Guantanamo是說笑的!
事實上情況是美國在打阿富汗的時候, 隨手抓來了幾百個可能跟
蓋達有關的嫌疑犯, 關在Guantanamo已經四年多了, 也不起訴,
任憑人權團體如何譴責, 就是不理. 政府耍賴的理由是: 這些人
不是戰爭囚犯(prisoner of war), 因為他們作戰時沒有穿制服等等
奇怪的理由, 所以日內瓦公約不適用. 前幾天新聞報導說有三個
囚犯自殺死了...

不過美國司法系統的公正性還是比台灣高許多! 不知道台灣要
如何趕上? 時間可以解決嗎?
Posted by LS at 2006年06月13日 21:41
我想台灣人喜歡用司法二字,實在容易混淆一些概念..
法院是法院,檢察官是檢察官,前者不告不理,互不干涉,後者主動出擊,團隊作戰
國民不應該拿要求檢察官的事情來要求法院,也不應該拿要求法院的事情來要求檢察官

與其說美國司法系統的公共性,不如說法院系統的公正性..
美國的檢察系統首長大部分是民選的,有著極高的政治性!

而且所謂:
"為何還那麼容易受到高層的影響呢?無法很公正獨立的辦案呢??"

也是媒體的放話而己!
就個案而言,我還沒有聽說過高層的法官或司法院的官員膽敢干涉法官辦案的...前陣子風風雨雨的是高院的風紀和操守問題

至於檢察署,因為是團隊作戰,當然會有檢察一體的某些指導,並不是所有的高層指導都是政治干預司法,一個大案子如果沒有"作戰指揮中心",如何能發揮戰力呢?像李子春檢察官這種單打獨鬥的特質,能辦成大案嗎?

難道媒體的名嘴比檢察官更專業嗎?做人更值得信賴嗎?他們需要刺激的故事來維持生計,但檢察官不必!何必媒體說什麼就信什麼呢?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6月14日 00:03
說的很好,我覺得現在台灣的政治人物(如蘇貞昌,馬英九...)
或是台灣的媒體都無法出現一個真正做到公正無私且又有良心的人,
每個人都只為著自己的私利,使得我們真的無法去相信到底是誰對誰錯,
而大部份的台灣人又很容易受到操弄,有時真替身為台灣人也是中國人的
老百性感到悲哀,何時才會有公正無私又有良心的人出現阿~~~~
Posted by 鮮花盔甲的主人 at 2006年06月14日 00:33
版主強調的很正確, 的確司法這個辭太過籠統,
一下可以指三權分立中的司法權(Judiciary System in USA)
有時又涵蓋行政權下的檢察及調查系統(Department of Justice in USA)
就算在英文裡也不見得分的清楚, 例如: Justice(名詞)也指最高法院大法官.
不過也有可能我英文不行... 哪位先進能澄清一下?
Posted by LS at 2006年06月14日 06:46
如果李子春真的有那些說法的話,那版主您的評論實在太客氣了。牽連犯(例如倘趙建銘被認定有內線交易、貪瀆的犯罪行為,且二行為有方法、結果的關係,這二個犯罪就構成牽連犯)的規定在95.7.1開始施行的修正後刑法已經刪除了。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處理的案例,日後要視情形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規定處理,無論如何都不會有李子春說的情形發生。況且縱使在目前仍有牽連犯規定的情形下,先起訴內線交易的部分,法院就與已起訴部分有牽連犯關係的貪瀆部分仍可一併審理,也不會有法院無法處理的結果。以上理論大約法律系一年級學過刑法總則的學生都知道,李子春大概是電視節目上多了才會這樣說(當然,如果他有那樣說的話)。
好了,放風結束,繼續工作企。
Posted by 老王 at 2006年06月14日 15:00
補充一下:
我想還有新舊法比較的問題..
趙建銘案的行為都在牽連犯規定刪除前發生..
如果適用舊法有利於被告,還是會有牽連犯規定的適用..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6月14日 15:46
很喜歡這裡
可惜常駐大陸
在大陸是上不來這裡的
他們的網管很徹底(就算有破解軟體也不見得可以100%遊走兩岸)
所以資訊流通沒有台灣的完整
在回來休假期間
我得多讀幾篇以解相思
Posted by 魔皇 at 2006年06月16日 09:57
我記得以前中國內部網路是可以上樂多的..
更早以前在新浪部落格,有不少格主還是中國內地的人

不知道是整個網站被禁
還是本網頁有某些關鍵字被查詢鎖定,所以無法通過檢查..

連網路都管成這樣子,真是一個可怕的政府啊!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6月16日 10:51
樂多好像整個被封了,大概是因為上面有太多台獨人士吧。
Posted by ml at 2006年06月16日 23:22
沒有錯樂多是整個被封了
朋友的BLOG並無討論政治也是進不去
Posted by 魔皇 at 2006年06月17日 18:17
聽說中國的網路警察可是有數萬大軍
箝制言論自由
單單這一點就足夠反對統一
Posted by 魔皇 at 2006年06月17日 18:18
反對統一的理由太多
這當然是最重要的一個!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6月17日 21:00
看過"走向共和"這部大陸戲劇沒有
看過之後再到大陸相關的討論區,這時候你會發現,
中國、台灣好像是兩種完全不相同的種族,
我本身沒有強烈的統獨意識,只要對我們好的方式我都能接受,
現在最中國而言,統一其實不是最重要的,
更重要的事情應該是提升國民的素養、國家的環境(政治和自然),
這其中關鍵則是"教育",不是科技、經濟、語言,而是人文,
中國古代優美的人文素養,在現在的人民中幾乎完全看不見了,
很難相信中國文化是現今中國人的祖先創立的,
感覺上,那根本是外星人的遺跡。
Posted by 魔皇 at 2006年06月17日 23:21
我一直覺得..雖然兩岸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同文同種..
但卻是二種文化..其中的量變早已產生了質變..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6月18日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