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2月5日
奇妙的裁判上一罪
上文談過檢察官用「犯罪事實包山包海」推案子的「絕招」後,接下來介紹偵查檢察官的第二項「必殺技」,叫作「請求併案審理」。
台灣的刑法規定有幾項「論以一罪」的設計,大概可分為「吸收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與「連續犯」。(牽連犯與連續犯的規定已經立法院修正刪除,將於今年正式施行)。
一、「吸收犯」指得是一個犯罪行為包含在另一個犯罪行為內,如偽造文書及偽造署押雖為二罪,但偽造署押若是偽造文書的部分行為,則在法律上認為只要以一個偽造文書罪加以處罰即可達到處罰目的,此時我們說偽造署押罪被偽造文書罪所「吸收」。
二、「想像競合」指的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如一拳揮去,毀物傷人,雖成立「傷害罪」及「毀損罪」,但因為只有一個揮拳行為,基於一行為一處罰的原則,所以法律上認為只要論以其中一個法定刑較重之「傷害罪」即可。
台灣的刑法規定有幾項「論以一罪」的設計,大概可分為「吸收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與「連續犯」。(牽連犯與連續犯的規定已經立法院修正刪除,將於今年正式施行)。
一、「吸收犯」指得是一個犯罪行為包含在另一個犯罪行為內,如偽造文書及偽造署押雖為二罪,但偽造署押若是偽造文書的部分行為,則在法律上認為只要以一個偽造文書罪加以處罰即可達到處罰目的,此時我們說偽造署押罪被偽造文書罪所「吸收」。
二、「想像競合」指的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如一拳揮去,毀物傷人,雖成立「傷害罪」及「毀損罪」,但因為只有一個揮拳行為,基於一行為一處罰的原則,所以法律上認為只要論以其中一個法定刑較重之「傷害罪」即可。
三、「牽連犯」指的是二個犯罪行為有方法與目的,或行為與結果之牽連關係,如盜刷信用卡詐取財物,雖然犯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二個犯罪行為,但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目的是為了要詐欺財物,所以在法律政策上認為只要挑一個重的罪(偽造私文書罪)加以處罰就夠了。(牽連犯規定即將刪除)
四、「連續犯」指的是基於一個概括犯意反覆數個犯行,如小偷一夜連偷十家,照理說應成立十個竊盜罪,但法律政策上認為沒有必要加以十次的刑罰,所以就規定論以一個「連續竊盜罪」,刑度則可加重至二分之一。(連續犯規定即將刪除。連續犯規定向來有處罰不公平的爭議,十次犯罪,應該是十倍的嚴重,卻只加重刑度的二分之一,看起來是十分的不公平;但如施用毒品海洛因罪,最輕本刑六個月,若一星期吸一次,為期一年,共施用56次,則判56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度最低也要二十六年,可能比殺人罪判得還要重,在國民法律感情上顯然會輕重失衡)
由於上面這些情形,到最後都是「論以一罪」,因此在程序上必需要一併加以裁判,也就是必需在同一個程序內由同一個法官審判才可以,術語上稱之為「裁判上一罪」。假設ABCDE五個犯罪行為是「裁判上一罪」,那麼ABCDE五個行為就應該由同一個法院在同一個案件內審理,最後論以一個罪(假設是A罪)。
如果說,甲檢察官起訴了AB二罪於法院,其他乙、丙等檢察官在偵查中發現了CDE三罪,基於ABCDE為裁判上一罪,應該併同於同一法院審理的原則,此時乙丙等檢察官即不得將CDE三罪另外再起訴,而應該將CDE三罪併到審理AB二罪的法院同案審理。而乙丙等檢察官的這個動作就叫作「請求併案審理」。
「請求併案審理」是「裁判上一罪」設計下不得不然的做法。本來無可非議,但實務運作上,請求併案審理之妙用無窮,存乎一心;有些實不足為外人道。
但其中最惡劣的做法,應該加以揭露。那就是檢察官明明知道甲犯有ABCDE五個罪,而這五個罪屬於「裁判上一罪」;其中AB是簡單的罪,如背信、詐欺等;但CDE是複雜或困難的犯罪行為,如貪污、洗錢或跨國詐欺等等;檢察官懶得去查CDE等犯罪事實的證據,所以就AB部分的犯罪事證清查完畢後,就先把AB二罪起訴於法院;然後就CDE部分的犯罪事實,唏哩呼嚕查個一半,就「請求併案審理」,這時候法院不收也不行,因為這些東西本來在裁判上就是非得綁在一起的。這時候,CDE等犯罪事實的證據調查、蒐集等工作就丟到公訴檢察官和法官的身上了。法官當然也只能大呼倒楣,不做也不行。這就是偵查檢察官利用「裁判上一罪請求法院併案審理」,以便「快速結案」的「必殺技」。
如果說,一個檢察署的首長「只要求檢察官降低未結案件的數字」,而「不理會檢察官起訴案件的品質」,那就會迫使檢察官在數字太難看(未結案件太多)的時候,降低品質求速度。
可以想見的是,在時日牽延下,基於和前文.相同的理由,這些CDE的罪證是很難用審判庭查清楚的。於是乎,比較重視被告人權及要求檢察官負起舉證責任的法官,會傾向以檢方舉證不足為由判處被告輕罪或無罪(請求併案審理的部分若無罪,會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比較追求發現真實及願意花時間調查證據的法官,就會陷入冗長的訴訟泥淖中;而這二種結果都會遭到一知半解的媒體批評。
當然,最後必須聲明的是上述「絕招」和「必殺技」都只是司法實務上的「變態」,而非「常態」。絕大多數的檢察官都是十分愛惜羽毛的。有時候,外行裝內行、惡意、或帶有政治目的的謾罵、批評,才是傷害台灣司法公正的惡行。
四、「連續犯」指的是基於一個概括犯意反覆數個犯行,如小偷一夜連偷十家,照理說應成立十個竊盜罪,但法律政策上認為沒有必要加以十次的刑罰,所以就規定論以一個「連續竊盜罪」,刑度則可加重至二分之一。(連續犯規定即將刪除。連續犯規定向來有處罰不公平的爭議,十次犯罪,應該是十倍的嚴重,卻只加重刑度的二分之一,看起來是十分的不公平;但如施用毒品海洛因罪,最輕本刑六個月,若一星期吸一次,為期一年,共施用56次,則判56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度最低也要二十六年,可能比殺人罪判得還要重,在國民法律感情上顯然會輕重失衡)
由於上面這些情形,到最後都是「論以一罪」,因此在程序上必需要一併加以裁判,也就是必需在同一個程序內由同一個法官審判才可以,術語上稱之為「裁判上一罪」。假設ABCDE五個犯罪行為是「裁判上一罪」,那麼ABCDE五個行為就應該由同一個法院在同一個案件內審理,最後論以一個罪(假設是A罪)。
如果說,甲檢察官起訴了AB二罪於法院,其他乙、丙等檢察官在偵查中發現了CDE三罪,基於ABCDE為裁判上一罪,應該併同於同一法院審理的原則,此時乙丙等檢察官即不得將CDE三罪另外再起訴,而應該將CDE三罪併到審理AB二罪的法院同案審理。而乙丙等檢察官的這個動作就叫作「請求併案審理」。
「請求併案審理」是「裁判上一罪」設計下不得不然的做法。本來無可非議,但實務運作上,請求併案審理之妙用無窮,存乎一心;有些實不足為外人道。
但其中最惡劣的做法,應該加以揭露。那就是檢察官明明知道甲犯有ABCDE五個罪,而這五個罪屬於「裁判上一罪」;其中AB是簡單的罪,如背信、詐欺等;但CDE是複雜或困難的犯罪行為,如貪污、洗錢或跨國詐欺等等;檢察官懶得去查CDE等犯罪事實的證據,所以就AB部分的犯罪事證清查完畢後,就先把AB二罪起訴於法院;然後就CDE部分的犯罪事實,唏哩呼嚕查個一半,就「請求併案審理」,這時候法院不收也不行,因為這些東西本來在裁判上就是非得綁在一起的。這時候,CDE等犯罪事實的證據調查、蒐集等工作就丟到公訴檢察官和法官的身上了。法官當然也只能大呼倒楣,不做也不行。這就是偵查檢察官利用「裁判上一罪請求法院併案審理」,以便「快速結案」的「必殺技」。
如果說,一個檢察署的首長「只要求檢察官降低未結案件的數字」,而「不理會檢察官起訴案件的品質」,那就會迫使檢察官在數字太難看(未結案件太多)的時候,降低品質求速度。
可以想見的是,在時日牽延下,基於和前文.相同的理由,這些CDE的罪證是很難用審判庭查清楚的。於是乎,比較重視被告人權及要求檢察官負起舉證責任的法官,會傾向以檢方舉證不足為由判處被告輕罪或無罪(請求併案審理的部分若無罪,會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比較追求發現真實及願意花時間調查證據的法官,就會陷入冗長的訴訟泥淖中;而這二種結果都會遭到一知半解的媒體批評。
當然,最後必須聲明的是上述「絕招」和「必殺技」都只是司法實務上的「變態」,而非「常態」。絕大多數的檢察官都是十分愛惜羽毛的。有時候,外行裝內行、惡意、或帶有政治目的的謾罵、批評,才是傷害台灣司法公正的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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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呵呵,法官大人所言,誠屬真知灼見呀!
最近適逢打考績的時節,突然覺得司法機關首長的考績權,真是妙用無窮啊!一旦考績權在握,何愁司法官不乖乖聽命、不乖乖結案?畢竟職等、前途都和考績息息相關。以前曾聽過某個司法院的「長官」曾大言不慚的說他們為了法官甲等考績的比例和詮敘部、人事行政局如何據理力爭云云,現在看來,其實都是屁話。無論是司法院和法務部的主事者,如果沒有那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的乙等考績權在手,拿什麼來號令天下?換我是上面的頭頭,我也不會笨到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去爭取所有的法官、檢察官都甲等。
但是話又說回來,其實大家都知道,並不是所有的法官、檢察官都值得去得到甲等的考績,我也不贊成像以前那樣,不分良窳,只要是法官、檢察官考績都是甲等。問題是,現在的考績制度根本沒有辦法反映在司法官的表現上,無論是司法院、法務部,只要主事者想借著考績來把髒手伸進來操弄案件偵、審的結果,或是無法跳脫數字管考的迷思(或是根本不想跳脫,畢竟數字管考是最不需要動腦筋的管考方式),就永遠會出現有良心或是認真的司法官被貼標籤,沒有良心、胡亂結案的司法官卻平平順順的平步青雲。唉...司法圈內尚如是,況乎其他公家機構?
最近適逢打考績的時節,突然覺得司法機關首長的考績權,真是妙用無窮啊!一旦考績權在握,何愁司法官不乖乖聽命、不乖乖結案?畢竟職等、前途都和考績息息相關。以前曾聽過某個司法院的「長官」曾大言不慚的說他們為了法官甲等考績的比例和詮敘部、人事行政局如何據理力爭云云,現在看來,其實都是屁話。無論是司法院和法務部的主事者,如果沒有那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的乙等考績權在手,拿什麼來號令天下?換我是上面的頭頭,我也不會笨到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去爭取所有的法官、檢察官都甲等。
但是話又說回來,其實大家都知道,並不是所有的法官、檢察官都值得去得到甲等的考績,我也不贊成像以前那樣,不分良窳,只要是法官、檢察官考績都是甲等。問題是,現在的考績制度根本沒有辦法反映在司法官的表現上,無論是司法院、法務部,只要主事者想借著考績來把髒手伸進來操弄案件偵、審的結果,或是無法跳脫數字管考的迷思(或是根本不想跳脫,畢竟數字管考是最不需要動腦筋的管考方式),就永遠會出現有良心或是認真的司法官被貼標籤,沒有良心、胡亂結案的司法官卻平平順順的平步青雲。唉...司法圈內尚如是,況乎其他公家機構?
Posted by 中興
at 2006年02月6日 15:55
中興:
我們這兒的院方倒真的不流行數字管考,所以大家比較和氣,不會勾心鬥角。你們那兒的檢方在風評上來說也是不錯的啦!難道說現在全國檢方都陷入數字魔咒中了嗎?傷腦筋吔!
我們這兒的院方倒真的不流行數字管考,所以大家比較和氣,不會勾心鬥角。你們那兒的檢方在風評上來說也是不錯的啦!難道說現在全國檢方都陷入數字魔咒中了嗎?傷腦筋吔!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2月6日 16:04
小杜學長所屬法院既然不時興以數字管考,那麼又是用哪些標準來作為考績甲等或乙等的依據呢?過去幾年台中地院視年底未結案超過平均數一又二分之一者,為乙等的當然參考名單,不過據稱九十四年的刑庭年底未結案低到一個不能再低的恐怖數字,以致於即使是一又二分之一,也是一個合理的為結案數字,所以要另謀他法了。
數字管考的悲哀,某種程度扭曲了法官的價值觀,甚至激發了人性的劣根處。但若用辦案及裁判品質而言,為求一個相對客觀的有力說服,最後仍不免又落在數字管考的範疇裡呢(例如維持率、折服率、高院打的辦案成績以及全年未結案與遲延案件的比例與件數)。不知貴院如何處理考績問題,願聞其詳嚕!
LuLu
數字管考的悲哀,某種程度扭曲了法官的價值觀,甚至激發了人性的劣根處。但若用辦案及裁判品質而言,為求一個相對客觀的有力說服,最後仍不免又落在數字管考的範疇裡呢(例如維持率、折服率、高院打的辦案成績以及全年未結案與遲延案件的比例與件數)。不知貴院如何處理考績問題,願聞其詳嚕!
LuLu
Posted by LuLu
at 2006年02月7日 18:25
我也不是委員,詳細情形不清楚...
不過大法院人多,找乙等的人選比較多(如請假多,生小孩,或其他事由),因此可以維持在門檻內,不用動到數字管考..
而且本院所選委員向來維護辦案品質佳但未結案多的同仁..
據悉本院的股王一向都維持甲等考績...
這也是這兒還有點熱門的原因之一吧!!
不過大法院人多,找乙等的人選比較多(如請假多,生小孩,或其他事由),因此可以維持在門檻內,不用動到數字管考..
而且本院所選委員向來維護辦案品質佳但未結案多的同仁..
據悉本院的股王一向都維持甲等考績...
這也是這兒還有點熱門的原因之一吧!!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2月7日 18:54
原來有這麼多撇步!
在這裡請教一下: 台灣有沒有類似美國 Class-Action Suit 的機制?
網上找到的定義: A lawsuit brought by one party on behalf of a group of individuals all having the same grievance.
在這裡請教一下: 台灣有沒有類似美國 Class-Action Suit 的機制?
網上找到的定義: A lawsuit brought by one party on behalf of a group of individuals all having the same grievance.
Posted by LS
at 2006年02月8日 10:30
這我就真的不懂了..
應該請LULU這個專家解答一下...
LS對法律這麼有興趣..當初應該抛棄電機和我一起改行才對嘛!
應該請LULU這個專家解答一下...
LS對法律這麼有興趣..當初應該抛棄電機和我一起改行才對嘛!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2月8日 11:09
問題是我對背書很感冒...
還有, 看到網路跟電視上跟法律有關的真的或虛構的故事,
常常覺得大腦熱血澎湃跟滿肚子的意見. 若變成工作就失去很多趣味了.
還有, 看到網路跟電視上跟法律有關的真的或虛構的故事,
常常覺得大腦熱血澎湃跟滿肚子的意見. 若變成工作就失去很多趣味了.
Posted by LS
at 2006年02月9日 04:13
照你這麼說...
我們這種工作豈不是越做越沒熱血了?
其實如果世界只有工作..真的會越來越沒感覺!
我們這種工作豈不是越做越沒熱血了?
其實如果世界只有工作..真的會越來越沒感覺!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2006年02月9日 09:31
我是對法律當作嗜好有興趣, 卻沒能把它當工作的胸懷或能力.
Otto會寫這麼多感想, 應該還是熱血澎湃吧!
Otto會寫這麼多感想, 應該還是熱血澎湃吧!
Posted by LS
at 2006年02月10日 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