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7月3日

[掌心] 旁觀者

個人觀點在本文最下方,
 
07/07/04 修改有。
07/07/05 修改,新增些許。
 
http://cimhcopy.ame-zaiku.com/

依照智慧財產局的著作權法來看:
 
 
 
*抄襲:
  狹義之「抄襲」為著作權法所使用,專指「表達」之抄襲,不及 於思想、概念、原理之抄襲。亦即在狹義的抄襲定義下,係指第三人非獨立創作,而逕自援用他人所表達之方式。廣義之抄襲則為學術界所用,泛指所有剽竊他人的 著作當作自己所創作之行為。其可包括援用他人的思想或觀念,但卻未註明出處。但此思想上之抄襲並未違法著作權法之規定,純粹是違法學術倫理。
  就著作權法而言,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法院八十年度上字第三五七號民事判決「又所謂抄襲,乃係剽竊他人的著作當作自己的創作,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1、接觸,2、實質相似」
 
 
*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是指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 權利;著作財產權則是指重製權、改作權、出租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口述權等等。一般所提到的著作權( Copyright )通常指著作財產權的部分。
  並非所有人類精神的創作,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否則人類資訊流通將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必須符合下述條件的作品,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一)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具有實用設計之桌椅、機器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須為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或創作性(creativeness)的作品,但著作權法要求的創作性高度並不高,只要可以表現作者個人特質即可。
(三)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目前主要規定在著作權法第九條,例如: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 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四)必須是具體的表達,而非抽象的思想、概念等。
 
 
*抄襲、模仿之證明:
1.連奇特的標點符號都相同。
2.僅更動一、二字。
3.文字、內容、書名完全抄襲,只少數文字略加修改。
4.內容、專有名詞、大部分文字均相同。
5.絕大部分相同,結構、舉例一致。
6.百分之九十相同。
7.誤寫之處也照抄。
8.略增不相干文字。
9.抄襲大部分內容,封面、顏色、設計、圖案、字型、編排無不相同。
10.於手稿加書原書之書名。
 
 
*刑責:
   侵害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負民事責任,另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規定負刑事責任,刑期最重為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下罰金,如為常業犯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以下罰金。
 
 
*相關新聞:
  筆名「典典」的新進言情小說作家張淑慧,由耕林出版社出版的《跟總裁幸福去》等四本書,被眼尖讀者發現內容抄襲暢銷作家納蘭真、典心作品,遭典心所屬的狗屋出版社控告違反《著作權法》,耕林也告她詐欺,高雄地方法院認定張女剽竊他人著作,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法院調查時,張女承認有「參考」典心的《無敵洋娃娃》,但她辯稱小說內容只是相似而非抄襲,她還堅稱,耕林收到原稿後也應盡到審查責任,不能事後再告她 詐欺。但耕林總經理王森洲說:「我們也是受害人。」因耕林事後不但全面回收,還賠償狗屋及典心十幾萬元,因此將對張女求償一百二十萬元。 【蘋果日報/王 吟芳/高雄報導】
 
 
 
 
 
嗯,就整體來說:
 
(一)矛盾。
  當事人在事發 時並無對案主作立即、非含糊不清的反應,從相關人等的過去公開篇幅中,可看出並沒有做正式的澄清或解釋,諸如直接點名其行為不當之處等。此行為屬於消極的 默認;同時個人認為在當事人透過此網址做自由心證時,容易造就其他未能了解此事件詳細經過的企劃內其他參與者的誤解,而影響到對案主與當事人的看法。
 
(二)舉證困難。
  網路著作原是屬於一公開的分享資訊,在無法確切掌握案主是否對當事人的文章或圖片表現手法做複製的動作的情況下,單從所發表之文章判定抄襲、模仿與否是具有相當困難度。同時,其抄襲、模仿與否的標準是從何而定,亦值得爭論。
 
(三)效果不彰。
  此網址主要目的是列出案主之誇張行為,並要求其他當事人做指證的動作。此檢舉方式的立意良好;但對案主之改善並無正向幫助,實質影響並不大、且亦無法積極地杜絕往後類似情形發生。
 
(四)對未來之影響。
   在此初步認為:在整個事件未明朗化的狀況下,會造成企劃內其他參與者不安、不信任、以及企劃整體混亂等狀況,但亦有可能會促使成員重新調整、網絡結構再 組成等情形出現。目前可發現此事件中案主與當事人等的相關利益人士已出現衝擊、適應上的問題,而企劃內新舊成員受到此事件影響的後續效應仍有待觀察。
 
 
 
 
 
最後,附上某補教老師的名言錄其三:
 
>做事不要計較投資報酬率,重要的是在做的過程中你得到什麼。
>什麼事都可以做,就是不要做後悔的事。
>堅持到最後的才是贏家。
 
 
 
共勉之,以上。

Posted by onionsan at 樂多Roodo! │21:39 │回應(0)引用(0)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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