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1,2006
系統神學概論講義
神學學士課程
系
統
神
學
概
論
講 義
張老師、文 牧等編寫
2002年修定
© 2000,2002年 版權歸作者所有
系統神學概論講義
講師:張老師、文 牧 等編寫(2000年)
學分:4
內 容 大 綱
第一部分: 一. 簡介
二. 做神學的方法
三. 啟示論
四. 聖經論
五. 神論
六. 人論
七. 罪是什麼?
第二部分: 一. 基督論
二. 救恩論
第三部分: 一. 教會論
二. 聖靈論
三. 末世論
作業:
一. 詳細閱讀這分講義,並把它收好備用。
二. 完成考卷。(100%)
參考書:(學生不必購買,講義足夠完成考試)
1. Erickson,M. Christian Theolog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6.
2. 任以撒 《系統神學》。
3. Smith, L. D. A HANDBOOK OF CONTEMPORARY THEOLOGY. USA: SP Publications, 1992.
4. 司徒焯正 《近代神學七大路線》。 香港: 證道, 1978。
5. Gollwitzer, H. KARL BARTH CHURCH DOGMATICS. Kentucky: WJK, 1994.
6. 林鴻信 《加爾文神學》。台灣:禮記, 1994。
7. 宋華忠 《聖經神學》。台北:呼喊, 1997。
8. 馬有藻 《基督教神學思想史導論》。香港:天道, 1979。
9. 麥葛福 《基督教原典菁華》。台北:校園, 1998。
10. 麥葛福 《基督教神學手冊》。台北:校園, 1998。
11. 沈介山 《信徒神學》。台北:華神,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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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我們一直在編修這份講義,希望使其更通順易明。其中仍然有一些錯字,但不會影響內容。
一. 簡介
系統神學(Systematic Theology)乃是系統性地闡明神在聖經裡所啟示的真理。按這定義,系統神學的資料應該是採自新舊約聖經。聖經的書卷,自有其歷史背景和目的,包括歷史的記述、信徒靈命經驗的表露、神對舊約以色列民的訓戒和預言、使徒給新約各教會的書信,以及其他作者關於基督教信仰並基督徒生活之教訓。
系統神學的目的,乃是要把這些真理熔於一爐(有系統地),組成一個合理的體制(理性的理解),前後連貫地依次解釋神在聖經中的全部啟示。
系統神學又稱教義神學(Dogmatic)。教義神學主要是表達教會的信條或信仰。但教會的根基既是建立在基督身上(林前3:11;弗2:20),而基督又是聖經啟示的焦點(約5:39;徒24:14),那麼教會的信條或信仰之根據,也必須出自聖經。因此,教義神學和系統神學是通用的名詞,不過前者比較強調神學和教會公認信仰的關係。
系統神學的前題
要確實研究系統神學,必先確定某些基本的前題。
大前題是承認神的存在(來11:6)。如果天地間沒有神,那神學的研究將是虛無的,而我們也白費心機去探查一個不存在的對象,好像捕風捉影。
必須假定這位神是自願向世人顯露他自己(羅1:19-20;約1:17-18)。甚至人與人之間的認識,也需要藉言語、行動和態度表露為媒介,否則只知其面而不知其心,無法測度他的本性(在神學稱神的本性為“屬性”),因此,我們必先承認,神確實存在於宇宙中,以不同的方式彰顯他自己,讓世人能認識他。即使是神願意向人彰顯,但是有限的人還是不可能完全了瞭解無限之神的本性,而是認識神自願向人顯露的各方面本性。
我們也必須相信,神是宇宙一切的創造者(創1;約1:3)。天地之間的一切事物和生命,都是為他所造,故此,宇宙間不但充滿神的啟示,而且世人一切知識的根源,也都是出於神。神既是宇宙萬物的創造者,除此之外並無事物和生命之存在,那麼,除此之外也必然沒有其它知識的源頭。
假定人是按照神的形像所造的,故此能夠吸收及瞭解神的自我啟示(創1:26,30)。換句話說,人是神啟示的對象,可獲得真實而正確的知識。但人既是被造的生命,他的一切知識也必受到被造者地位的限制,與神全然的知識不同(賽55:8-9)。再者,自從罪進入世界後,人心敗壞,思想腐化,影響到人吸收的一切知識。雖然如此,神仍然將衪的救恩啟示給人,也藉著聖靈的工作,人可以正確地領受。
這種假定前題的方式,當然會被批評為主觀,但事實上世界上並無中立的思想,每個人都有某些主觀的前題,或則相信神的存在,或則否認神的存在;或則相信世界是神所創造的,或則認為世界是自有永存的,至少認為它是獨立自存的;或則承認神是一切知識的根源,或則以為人能獨立分析並解釋一切事物。由此看來,無人能脫出假定的前題之原則,其分別只是在於他的假定是以神的啟示為根據呢,還是以他自己的心意為中心。
二. 做神學的方法
我們相信神學是人對神的啟示(包括普通及特殊的啟示)的理解和解釋/表達。但是,理解和表達的方式常常因為個人及處境的異別而使神學有不同層面或角度的表達,這些不同的方式就是做神學的方法。神的啟示是那麼偉大,那麼無限,那麼廣大,人可以站在不同的角度去認識和理解這個啟示,也因為站在不同的角度,因此有不同的表達,因此神學不是千篇一律地只有一套的表達。從不同的角度,讓我們更多的認識神啟示的偉大。
啟示是建立在一個基本的主體和客體現象上:
人 --看見--> 啟示 <---- 神的
(主觀的) (分別有客觀的普遍啟示及
特殊啟示)
|
|
↓
認識
|
↓
神
可見人是必須經過一個主觀的階段去認識神的客觀啟示。
人如何以“最好”的方法去獲得神的啟示呢?也就是說,在主觀的階段中如何真正的獲得神的啟示?我們相信有兩個方法:
一. 重生的生命:我們認識的神是一位活的神,也是一位賜人生命的神。罪人並不能完完全全去認識神,只有一個重生的基督徒可以真真實實的去認識神。重生的生命當然是藉著向罪悔改及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而來,這完全是聖靈的工作(約3:3-8)。一個重生的生命也必有新生的樣式來証實出來(西3:12)。
二. 實踐的印証:我們深深地相信神學知識必須以實踐來印証它的真實性,也必須藉著實踐來體驗它的功效。如果一個人嘗試只專注吸取神學的知識而忽略生活的應用和實踐,那只能引導他進入一個死胡同或是在象牙塔裡做許多“空想”的理論。這樣的神學不能與他的生命發生關係,也不會從他的身上嗅到什麼神學的“香味”,而他所表達的神學也不會使聽者受感動。如何去實踐神學呢?答案就是去到教會(去牧養,去和弟兄姐妹一起經歷神)及工場(去宣教,去傳福音)上去應用神學,藉著這些親身的經驗去印証神學的真實性。
盼望我們的學生在學習系統神學時,一樣認識到這兩個做神學的道理。
福音派教會做神學的技巧
我們要借用當今著名福音派神學家愛立生(M. Erickson,Christian Theology,1986,頁21-31)的提議,希望把福音派教會做神學的技巧和態度讓大家認識。愛立生定義說「神學是一個操練,其主要基礎是按著聖經的經文,針對一個普遍的文化,根據當時的語言,面對時代的生活需要,提供一個整合的基督教信仰教義」。可見福音派神學是聖經化、系統性、針對當時的文化和時代需要、也是應用性的。以下是愛立生“做神學”的九個技巧:
收集自聖經中的資料(Collection of biblical materials):把關於一個論題的有關經文的收集和分析,這是第一步。
統合聖經的資料(Unification of biblical materials):希望從經文的收集中找出一個統一的主題(common theme),盡量避免牽強的結論(avoid forced harmonization)。
提出經文的清澈答案(analysis of the meaning of biblical teachings):必須把一個經文的意思以清澈和明瞭的語言講解出來。
提出過去的看法(examination of historical treatments):承認我們並不是第一個討論這問題,參考過去的看法幫助我們提出正確的問題。也不怕面對一些新派或批判性的意見,如果這些新派思想過份憑人意臆測的話,也給與適當的批評和指責。
確定一個教義的原粹(identification of the essence of the doctrine):承認許多聖經真理是有其原本的文化背景。例如,把保羅寫給腓立比教會的歷史和文化背景分辨出來,找出其真理原則,然後按今日的情況應用。
參考聖經以外的資料(illumination from sources beyond the Bible):承認神在聖經中有特殊啟示,也在自然界(哲學及科學)中有普遍的啟示。或者這些聖經以外的資料可提供一些解釋的亮光。這裡讓我們看見真正的福音派學者是不怕任何學術性的研究,只是常要適可而止,不投入去作太多的“無休止的辯論”或“似是而非的學問”,堅持學術討論目的是說明真理(真理是越辯越明的),造就更多信徒。
針對時代處境的表達(contemporary expression of the doctrine):說明一個神學家不只是要認識聖經的真理,也要知道如何在一個時代處境中把真理傳達或表達(communicate/expression)出來。
發展出一個中心主題(development of a central interpretive motif):承認聖經或神學思想是互相連貫的(coherent),當一個中心主題被發展出來後,讓其他題目更容易與這個中心主題連貫或互通。
為一個論題定位(stratification of the topics):這是一個把主題和副題定位的功夫,使各論題找到其位置。例如,基督再來和被提這兩個論題,確定基督再來應該比被提重要,因此把被提這論題擺在基督再來的這論題之下討論。
三. 啟示論
啟示(Revelation,原文apocalyptic)是指「顯明」或「揭開」,說明神對人所要顯明的知識。其內容可分為三部分:
(一)關於神。包括神的性格、神的旨意、神的作為,並他與人和宇宙的關係。
(二)關於人。包括人的來源、他的性情、生存之目的及責任、罪的影響,並他與神和世界的關係。
(三)關於宇宙。特別是世界,包括來源、目的、結局,並與神及人的關係。
換句話說,啟示是一切知識的根源,除此之外,並無其它知識來源的可能。因此,人所吸收的一切知識,全部是出於神的啟示。這一點當然為非基督徒所否認,因為他是以人為出發點,認為人的智慧是獨立存在的;用人的頭腦來觀察及分析世上一切的現象。但是基督徒卻以神作為假定前題,確認他是創造宇宙及其中萬物的主宰,因此承認,人必須依據神的思想而思想,按照神的啟示而解釋,根據神的旨意而生活(詩36:9)。
普通啟示和特別啟示都是神的啟示,來源相同,但方式和範圍不同,性質和目的也不同。
一.普通啟示
A.普通啟示的來源
大致而言,普通啟示也可稱為自然啟示,因為普通啟示通常是顯明在自然的現象中,其來源有三方面:
一. 大自然界。神的普通啟示顯明在他所創造的大自然界中,藉此世人能看見神的存在和他的能力。大自然的每一部份和每一角落,都彰顯神(詩19:1,6)。自然中的一切現象,如四季的循環,日月星辰的轉動,雨露的澆潤,五穀的生長,都時時刻刻在顯露神(詩65:6,12;徒14:17)。
此外,自然科學的一切現象和定律,也顯明神的存在,因為這些現象和定律都是他所創造的。神同時也賦與世人智慧和思想能力,使他能觀察這些現象,並發掘這些定律(參創2:19;4:22;詩104:1,10)。自然科學的秩序和定律顯示,自然界的現象並非是偶然的。科學越是發達,人越能看出自然的奇妙和偉大,因此也越發顯明神的奇妙和偉大。
最後,動物的生命也顯明神的存在。人體的結構,以及他的智能才幹,清楚顯明神創造之工的奇妙。近代醫學昌明,對人體的研究有長足的進步;這樣,越是感嘆造物主的智慧和能力。
二. 人的心。人被稱為萬物之靈,因為他在基本上和其他一切動物不同。人是按照神的形像所造,與神有靈交的能力。人在直覺中知道神的存在,因為神在人的心裏撒下了「宗教的種子」,或稱「對神的感覺」(羅1:19)。
加爾文說:「人心甚至由於自然的本能,具有對神的感覺,我們認為這一點是無可爭辯的。神使人人都多少知道他的存在,又不時暗中叫人想起他,為的是要使人無可推諉。」
人擁有神的形像,使人在理性上知道有神,因此當他四周觀察自然的現象時,就能理解這是神所創造的世界(羅1:20)。罪進入了世界,並沒有完全抹殺人內心直覺的感覺,也沒有消滅人的理性和理智的運用。他的直覺和理智力的確受到極大的損害,但人之為人,因他仍戴有神的形像,仍是一個理性動物。
可是,罪卻使人變為一個反叛者。如保羅所說:「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羅1:21-22)。他盡力想壓制這「對神的感覺」,卻無法成功,因為他無法從心的深處挪去神放在他心裏的宗教的種子。
三. 護理之中。神的啟示也顯明在他的護理之工中。人類歷史的演進,顯明神的掌管和政權,叫人看到世界是朝著一個方向進行,實現神造世界的目的。
B. 普通啟示的價值
自從罪進入世界以後,普通啟示的功效大為減低,但是普通啟示仍有它的價值:
一. 對人的良知而言。每一個生在世界上的人,多少總在普通啟示中得到一些亮光,因為神在創造中所彰顯的啟示,是人無法避免的。「那光是真光,照亮一切生世上的人」(約1:9)雖是沒有得到神特別啟示的人,仍有良知的感覺,能分辯善惡。論及外邦人,保羅說,他們雖然沒有得到神賜給舊約時代猶太人的律法,但是神在他們的心裏已經種下了律法的功用;他們的良心就成為律法的管束:「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2:15)。
因為神在人心裏所顯明的旨意,他在大自然中所顯露的神性和能力,以及在陽光和雨露中所表示的恩典(羅1:19-20;徒14:17),這一切都是要使人知道他們的本分,應當敬拜他。使凡不認識神,固執己見的人,無可推諉(羅1:20)。
二. 對異教的興起而言。宗教比較學往往因為世上各種宗教有許多相仿之處而斷言和各種宗教的價值是同等的。雖然有承認基督教是比較高超的一種宗教,但是他們卻認為這是由於宗教意識進化而得的結果,只是比其他的宗教更為進步而已。
基督教認為一切異教的開始乃是起因於世人歪曲真宗教的傳統(即自始祖亞當口述的傳統),對自然啟示的錯繆看法,以及罪人本性的敗壞。因此「他們雖然知道神,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羅1:21-22)。異教某些地方在表面上和真宗教相仿,乃是由於普通啟示的光照之故。
異教的存在提醒世人宗教的需要,並且不時使他們看出偶像的無用,而回頭追求創造宇宙的真神。異教的存在也是使基督教的傳揚在外教人心裏引起一種初步的反應。例如使徒保羅對雅典人傳道的時候,引證他們異教的信仰來指示對真神的信仰(徒17:22,31)。
三. 對基督教而言。基督教信徒透過超自然的啟示重新能夠解釋神在自然中的啟示,認識神創造的偉大,以及創造者和宇宙的關係。信徒能藉著信心而知道世界是藉著神的話造成的(來11:3);並且曉得「地和其中所充滿的,世界和住在其間的,都屬耶和華」(詩24:1),而讚美他(詩8)。
基督教不是一個「出世」(遠離社會、不理環境)的宗教;反而信徒應當要為神在世界上的普通啟示而感恩,因為他不但在屬靈的恩賜上拯救我們,他也在物質方面而顯明他的恩惠。
最後,基督徒是根據超自然的啟示而知道神在歷史的演進中的工作,從而體會到神護理之工。
C.普通啟示的不足
神原來在世界上顯明的普通啟示,雖是清楚正確,沒有缺陷,但因為它的目的和功用有限,因此甚至在人尚未犯罪前,神曾在自然啟示之外,另賜他特別啟示,使他知道他在這大自然中生存的目的和責任。神將治理世界之權,交付與人(創1:28);將蔬菜和果實,賜給人作食物(創1:29)。他也對人明喻,不得採食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創2:16-17)。
按現在的世界,普通啟示至少在三方面上,顯出它的不足:
一. 不可靠的知識。世人不能單從普通啟示中獲得可靠無誤的知識。人在犯罪後,不但影響了他本身,也影響到自然界中人的現象。地因人的罪而受到神的咒詛,長出荊棘和蒺藜(創3:18);土壤受到變化(創4:12)。洪水的審判也大大影響到動物的存亡變更,地基和山河的搖動和轉動,人也因罪而面臨死亡,身體的組織起了極大的變化,以至原來明顯的自啟示,變為模糊不清,導致人對自然界中之啟示的誤解。
此外,罪也影響到人的辨識能力。出於人心敗壞,他不再以神的旨意為己意,把神撇開一旁,甚至否認神,至少否認他為宇宙的創造者和受造者之關係,而獨斷地以人自己為解釋自然中現像的出發點,用錯誤的觀點來察看那受到罪的咒詛的自然現象,結果當然是錯繆的了。
二. 無法獲得救恩的知識。這一點應是不言自明的。普通啟示之範圍既只限於自然界中的現象和歷/史的經驗,其目的既只是要顯示創造者和受造者的關係,救恩的知識當然不可能從自然啟示中發掘而得的。自然啟示只能提示世人,神在某些方面的性格,例如他的能力和日常的恩賜(伯26:7,14;太5:45)。然而,甚至在這些方面,若不靠信心的智慧,仍舊不能正確瞭解它們(羅1:20,23)。
三. 無法滿足人宗教的需要。普通啟示不能滿足人在宗教方面的需要。人雖然活在物質的世界中,但是世上有形之物卻不能滿足人內心的需要。人的生命不只限於有形的物體,也包含無形的靈魂,而且具有神的性質(彼後1:4),故感到與神交通的需要。
世界上的一切宗教都聲稱獲有特別啟示,甚至最原始的物神教(崇拜木、石、火、動物等偶像的宗教)也相信並追求神靈的特別啟示,可見自然啟示不能滿足人心深處和宗教意識之需要。
D. 普通啟示與特別啟示之關係
簡單的說,普通啟示和特別啟示(或自然啟示和超自然啟示)的來源,都是出自神。既然神只有一位,而且萬物都出於他(林前8:4,6),天地間的一切現象和知識,也必然都是出於這位神。改革宗教神學家採用這兩種名稱,是為方便起見,來劃分神啟示的兩種主要方式。
一. 普通啟示在羅馬天主教神學中的地位。在天主教神學中,普通啟示佔著很重要的地位。自從中世紀起,天主教很顯明地劃分特別啟示(超自然啟示)和普通啟示(自然啟示)。以阿奎那(Thomas Aquinas)為首的中世紀時代天主教神學,受了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思想的的影響,創制一種所謂「自然神學」。天主教神學將自然啟示和超自然啟示,完全劃分為兩部分,認為人(即罪進入世界後的人)的理智能單從自然及推理上,獲得神的存在之證據,而不需要超自然啟示的指點和解釋。即是說,人可以不靠信心的知識而獨立地藉理論而推斷出對神的知識。一八七零年梵蒂岡會議結論宣稱:「人能藉著本性之光,以理論而確切地認識神。」
這種「自然神學」引起著名的「神的存在之五大證明。」(Five proofs of the existence of God)即是說,人可以藉著理智的推論,證明在宇宙之間有一位神。
茲將這五大「證明」簡述於下:
a. 本體論之證明:人(特別是哲學家)的頭腦中思想到一位理想的,完善的本體(神);而完善的特徵之一乃是該「本體」實際的存在,否則就有缺陷。因此,神必定是實際存在的。
b. 宇宙論之證明:宇宙之存在,乃是一件無可否認之事實;凡是神志正常的人,都會承認此一事實。但宇宙從無中生有的可能性極小,因萬事都有因果力量;而且科學家也大多承認,宇宙在久遠的以往,有一個開始,而不是永遠存在的。因此,宇宙是由一位永存之神所創造的,乃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推論。
c. 目的論之證明:世界上的一切自然秩序,使人推想到宇宙結構之美妙和精細,大如地球之自轉,地球對太陽方位的角度及其繞太陽之公轉而致的四季循環,小如各種生物植物之結構及其適應特性,處處都使人聯想到這一切事物存在之目的,無法諉諸於機遇巧合。背後必定是神在掌管。
d. 人種及歷史論之證明:人之有別於其他一切動物,並且兩者之間隔限之距離,乃是無可否認之事實。人有理智,辯論的能力,道德及宗教觀念。人的歷史也證明,在各時代,各種族的人,都具有宗教意識。
e. 道德論之證明:在全世界的生物中,只有人是具有道德觀念的。各民族的道德標準,在細則上雖因環境或其它因素之故,並不完全相同,但在基本的倫理觀念上(如對謀殺和姦淫之看法),大致相同。這種道德觀念必有其起源,而最合理的解答乃是相信它是起源於神。神在創造人的時候,在他心裏灌注了倫理觀念。
然而天主教也承認,理智所能證明的神,至多只有一位創造的主宰,因為理智不能推論出一位基督教所描述的神。他們承認,若要知道基督教神的特徵,例如三位一體及基督道成肉身等真理,必須要依賴超自然啟示(或特殊/特別的啟示)的光照。
一些基督教人士,對非信徒談道時,有時也利用這五項「證明」,試圖說服他們相信有神的合理性,雖然,不同於天主教,基督教是否認「自然神學」的獨立地位,也沒有給與這些所謂證明過分的重視,最多只是把它們當著一些邏輯推理,為要証明一位神的存在。即使是証明了一位「神」的存在,那也不過是一個「神」的觀念或名詞,到底這位「神」與人的關係如何,與我們的生活如何,都不能知道。只有靠耶穌基督親自來到人間,向我們啟示,這才是最好的,也是特別的啟示。
批判
自然神學有數項嚴重的錯誤。
這種神學忽視了罪對於人的本性(包括理智)之影響。罪進入世界以後,神的普通啟示雖然繼續存在,但是罪人對這種啟示的理解力已經大為減低;實際上人已經無法正確地解釋自然啟示了。自然神學事實上已經超出自然啟示在客觀上之存在的觀念,而進一步強調「自然之人」的本性,強調自然亮光在主觀上的瞭解能力。而這能力正是保羅所否認的(羅1:21,23;徒17:22,29)。
自然神學忽視了超自然啟示對於解釋自然啟示的功用。自然神學事實上將超自然啟示和自然啟示隔離成兩種完全獨立的啟示,以至錯誤地認為人可以不顧超自然的啟示,而單獨進行對自然啟示作正確的認識及估價。但聖經卻明確地說,人必須藉著對真神的信心,才能認識他在自然中的啟示(來11:3;詩14:1,3;箴1:7)。再者,這種自然神學為反對超自然啟示者鋪下道路。唯理主義及自然神學強調神在自然中的啟示,而否認除了自然啟示以外有超自然啟示的存在和需要。
自然神學所「證明」的神,既然不是聖經中所啟示的三位一體之真神(至少自然神學不能證明這個神「是」聖經中所啟示的真神),這種證明對於基督教真理的傳揚,有害而無益,因為這個神可能就是保羅在雅典街上所看見的「末識之神」,而與那位向摩西顯現之「自有永有」的神,毫無關係可論。
天主教自然神學根據之一的「本體類比論」(Analogy of being),事實上將神和世人放在同等地位上。雖然天主教否認神和世人在本體上是處於同等位上的。但是由於他們確認罪人可以從他自身中,藉著自然的亮光,發現關於神本體的許多真理,這種否認是與他們的理論不相符合的。
普通啟示在十九世紀基督教自由派神學中佔重要的地位。科學的發展及唯理主義學說的興起,使基督教的啟示論受到極大的影響。一部份神學家開始懷疑聖經的獨特價值,而將它當作一本普通的宗教書籍來研究。特別是所謂「宗教歷史」學派的人士,他們將世界各地的宗教作分析和比較,並且否認聖經是神的特別啟示,而以自然神學來解釋基督教和其它的宗教。在廿世紀,許多西方的神學院推崇聖經批判學,以世俗的方法去批判聖經的真實性。這些都是高舉普通啟示所造成的後果。「科學至高」、「人文主義」,及「聖經批判學」無可避免地,將基督教中的自由派,引領去否認一切超自然特別啟示的地步。同時,他們聲稱,啟示是存在於自然中的,特別是在人的思想和感覺中。這樣,人就成為啟示的源頭,也是解釋啟示的權威者了。
E. 普通啟示與特別啟示的對照
普通啟示和特別啟示有幾點不同之處。
啟示的對象不同。普通啟示乃是對「人」而發的,因此是普及全人類的。雖然各人的智慧、學識、機會或有不同,但是他們多少總能感到這種啟示。而特別啟示的對象則是「罪人」。神在這方面的啟示,是以救贖者的身分而顯露的。雖然世人因為原罪和本罪之故,都成為罪人,但是特別的啟示卻不是遍及所有的罪人。在舊約的時代,特別啟示的對象幾乎全部限於以色列人(徒14:16;弗2:2,11-12;3:6,8;羅3:1-2);甚至在新約時代,歷史清楚地證明,不是每一個世人都接受到特別啟示的。
普通啟示和特別啟示的目的也有不同。普通啟示的目的是要叫人認識創造的主宰,並且知道如何利用世界的寶藏(創2:26;詩8:3,8),以榮耀造物之主(詩8:1,9)。這個目的在現今還是存在,雖然罪人否認他,也不榮耀他,但這只是增加他們忘恩之罪。特別啟示的目的,則是要罪人認識救贖的主宰,使他們看到自己的罪惡,並對救贖的需要(約3:16,18;詩32;結37:1,10)。
普通啟示和特別啟示的目的既然不同,它們所啟示的內容必然也是不同。普通啟示的內容是以大自然為主。這不但包含神所創造的天地和地上的動植物,以及人體的結構,也包含宇宙的循環,氣候的迴轉,動物的生活,農作物等的出產,以及一切自然科學的發現。換言之,自然中一切的物質和它們的運行,以及人在各方面研究的進展,無一不是普通啟示內容的一部分。而特別啟示的內容乃是神在救贖計劃中的一切啟示,包含對神的認識,對罪和救恩的認識,以及對人生終極目的的認識。凡是與救贖有關的一切事情,都是包括在特別啟示的內容之內。
普通啟示和特別啟示的方式也因內容不同而相異。普通啟示是以動作表示的,如自然的現象,歷史的事件;而特別啟示不但以動作表示,也是用言語表達的。在動作方面的特別啟示包含神蹟奇事,以及神在歷史中對他的選民的拯救。在言語方面的特別啟示則包含神在古時對選民所啟示的話,或神自己的顯現,如對亞伯拉罕的顯現,或籍著先知的傳達。聖經的聖示也是神的言語啟示的一部分。此外,神最高的啟示乃是行動和言語同進並行的,即是神在耶穌基督裏的啟示。
最後,普通啟示不能幫助人認識特別啟示,更不用說使人瞭解特別啟示了。但是特別啟示則能領引人認識普通啟示,並正確地鑑賞普通啟示的意義和價值(來11:3)。
二.特別啟示
A. 特別啟示的方式
一致而言,特別啟示的方式,可以劃分為三種,即神的顯現、先知之言、神蹟奇事。
一. 神的顯現。聖經明言,神是靈,故是無形體之神。但是有時神有形地向某些人顯現,表達他的旨意,與人接近。例如耶和華在幔利橡樹旁,以旅行者的姿態,與亞伯拉罕見面,為要向他預告一件事的信息,即年老的撒拉將在一年後初次生產,以應驗神在前一次向他顯現時所給的應許(創18)。如雅各在毗努伊勒遇見神,與他捽跤,並受到祝福(創32:24,30)。
有時,神的顯現只限於言語的交通。例如他命挪亞製造方舟,以避水災。聖經沒有明說,挪亞是否看見神(創6:9,13)。又如掃羅在往大馬色的路上,突然見到強烈的亮光,並聽見主的聲音。
神的顯現也並不限於如人形體之顯現,他又藉著異象與人交談。他在荊棘的火燄中向摩西顯現,吩咐他帶領以色列民脫離埃及的壓迫(出3)。另一個顯著的實例,是先知以賽亞在異象中看到神(賽6)。這異象是要預備以賽亞以先知的身分,向神的百姓曉諭他的旨意。其它如但以理多次在夢中見到異象(但7,8);彼得在靈裏見到「不潔」的食物,並聽到主的言語。
在舊約時代,神的顯現中最特出的人物,乃是「耶和華的使者」。他不但傳達耶和華的心意,而且具有與神同等的地位和權柄(出23:20,32;比較太23:39);有時甚至被直指為耶和華自己(創16:7,13;出3:2,4)。瑪拉基3:中所提的「立約的使者」,顯然是指耶穌基督。
神顯現的極峰,無疑是道成肉身的耶穌基督。他「本有神的形像」(腓2:6),充分顯明神(約1:1,18)。保羅稱「神一切的豐盛,都有形有體的居住在基督裏」(西2:9)。耶穌曾經親自對他的門徒說:「你們若認識我,也就認識我的父;人看見了我,就是看見了父」(約14:7,9)。
最後,信徒確切盼等候主第二次的來臨,以及新天新地的實現。那位預先在異象中看到的約翰,見證說:「我又看見聖城新耶路撒冷,由神哪裏從天而降,我聽見有大聲音從寶座出來說,看哪,神的帳幕在人間。神要與人同在,他們要作他的子民,神要親自與他們同在,作他們的神」(啟21:2-3)。
二. 先知之言。特別啟示最通常的媒介是先知。先知是神特別揀選的人,他們的任務是傳達神的旨意。神直接對他們們啟示他的心意,並吩咐他們將這心意告示眾人。或是立君王(撒上15:1);或是應許(賽9:6-7);或是警戒(何5:1);或是勸勉(結32:12,16)。在舊約時代,其對象主要是選民以色列人(結3:4-5;何4:1)。但神的話也曾臨到外邦人,如他差遣先知約拿向尼尼微人傳揚悔改之道。而且先知曾預言,神恩惠的旨意,也將臨到外邦(賽9:1-2)。
在新約時代,神藉著使徒宣揚天國的福音,以至當耶穌差遣門徒出去傳道時,能對他們說:「聽從你們的,就是聽從我」(路10:16)。在另一處又說:「你們所聽見的道,不是我的,乃是差我來之父的道」(約14:24)。
神用異象、言語等指示先知,將他的旨意,或用比喻,或用直率的言,傳達出來。所以他們可以說,他們所傳的,實在是神的話(耶2:1-2;帖前2:13)。
但在每一個時代,都有假先知的出現。或是因為他們從未受到神的使命,只是以此為一種職業;或是因為他們有所畏懼而不敢直言,只想取悅於人,因此不顧神的旨意,單說那些悅耳的話(王上22:5-6,13-14)。
為要區別真假先知及真假預言,以免混亂人心,使人無所適從,神制定一個考驗的標準,即凡是出於神的預言,都必會應驗;反之,凡是出自人口而偽稱是來自神的話,必會落空無效(申18:22;參結12:25;羅2:15)。
有時神也藉著非先知之人的口,顯明他的旨意,例如摩西,他的主要職務是作以色列民的領袖,帶領他們脫離埃及人之手,但神也利用摩西對埃及的法老傳達他的旨意(出7:1-2)。但以理雖然不是先知,但神卻藉著他向外邦君王轉達並解釋預言和異夢(但2:25,28;5:17;8:15)。聖靈並感動虔誠的西面,在嬰孩耶穌面前,預言未來要發生之事(路2:25-35)。
三. 神蹟奇事。第三類的特別啟示方式,是以行動來表達的。即是說,藉著神蹟,神用行動的方式來彰顯他救贖的旨意,例如以色列出埃及前後,神藉著摩西向法老所行的神蹟。神蹟奇事和先知之言是相互襯托的。神蹟充實言語,使聽到預言的人能看見神的能力,增強他們信靠之心,或使神的敵人見他能力的表露而戰兢。另一方面,先知之言解釋神蹟奇事的意義和目的,使看到神蹟的人,領會神的旨意。基督耶穌的降世,乃是神蹟高峰的表現,神親自從天降臨,取了人的形像,與人同住,顯明神奇妙的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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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特別啟示與聖經
一. 基督教傳統正宗派之觀點。追隨初期新約教會的傳統,基督教正宗派相信神在歷史中特別的啟示,並且相信,神藉著他特選的僕人,把這些啟示的一部分記錄成書,以流傳後世,作警戒,見證及教訓。再者,聖經不但記錄神在古時的啟示,它也包括神新顯的啟示,如新約的書信和啟示錄,因此它們本身即是啟示。
然而,無論是記錄,或是新顯的啟示,對我們而言,全部聖經的內容,都是神特別的啟示,因為我們從聖經中才能看到神在歷史上的救贖旨意和行動。藉著聖經啟示的教訓,聖靈帶領世人信神歸主,並且引導信徒在真道上得造就。
因此,十六世紀時的宗教改革領袖堅決承認,聖經為神的啟示,並是信徒在信仰和生活上的唯一的準繩。他們以聖經內在的教訓,為解經的標準,倡議「以經解經」的原則;按照聖經自身的見證,高舉聖經應有的地位。例如加爾文曾說:「聖經的權威,不僅為著叫人尊敬聖經,也為了要掃除一切疑惑。聖經既被公認是神的話,除非一個人毫無常識和人性,不則誰都不敢荒唐僭妄,以至貶損捐那發言者的信實。因為我們既不能每天從天上得到神諭,而主也袛在聖經中永遠保存了他的真理,所以信徒若信聖經肇端於神,那麼,聖經之對他們的信仰和權威,正如他們聽到神親自說話一般」(1:7:1)。又說:聖經非常明顯地表現了,那在聖經中發言的乃是神,所以聖經中的教理都是出於神意 」(1:7:4)。又說:「我們既蒙他啟迪了,就不再憑自己或他人的判斷而相信聖經是導源於神,乃是確信它是出於神的口,藉著人所傳於我們的」(1:7:5)。
二. 羅馬天主教的觀點。初期教會中之教父,大多承認,新舊約聖經乃是神的特別啟示,藉著先知和使徒所寫,確實是神的話。關於舊約部分,他們是根據猶太教的傳統而接受之,新約部分則是由各地教會不約而同所認的,其主要標準是:著作出自使徒之手,內容高舉基督,並為各地教會公認。然而,他們承認,聖經的權威乃是內在性的,出自其本身之內容,即神的啟示,教會是承認內在的權威而已,並不加諸於權威。
羅馬天主教承認,聖經是神的話,但聲稱,聖經既是出自教會(如新約時代的信徒著者為教會領袖),而教會的聖職人員又是使徒的繼承人,聖經的真理必須藉著教會權威性的解釋,才能使一般信徒瞭解。教會的傳統和教訓漸漸地奪取了聖經的教訓,駕乎聖經權柄之上,反而隱蔽了聖經的真理,引致曲解聖經和加添「真理」之幣,如「滌罪所」、「馬利亞身體升天」、「教皇無誤」等之教訓。
三. 自由派之觀點。自十八世紀起,有些神學家受到唯理主義的影響,開始懷疑一切超自然的現象和信仰。他們否認超自然性啟示的可能性,特別是關於神蹟的發生。他們把聖經視作一本普通的宗教古書,認為其目的是發揚並誇耀猶太人的歷史和宗教思想。
因此,自由派人士各按自定的批判原則,把聖經切成斷片,企圖從中發掘基督教的「精華」。十九世紀被稱為自由派之父的施拉馬哈(Schleimacher),強調人內心的宗教感覺,他認為聖經只是古時一些虔誠的舊約猶太教徒和新約初期基督教領袖們之作品,雖然是一些很高智慧的宗教作品。
同時,另有一些神學家試圖用宗教比較和歷史推考等方法,推翻基督教傳統的信仰,建立一套新的理論來解釋聖經的來源,廿世紀時代也有神學家致力於削除聖經中一切超自然的記載如預言、神蹟、基督是神等以求取能使人接受「合理」的教訓。聖經的權威大為減低。而且各學者之看法又各有不同,並時常相衝突,使人無所依從,損害信心甚大。
四. 聖經的默示
一. 默示與啟示
默示與啟示是有著密切的關係的,但是兩者的意義不同,不應當混為一談。一位著名神學家在他所著的系統神學中說明默示和啟示的不同之處,他說:「啟示的目的是傳達知識,而默示的目的則是要保全教訓之無誤性。故此它們的效用也不相同。啟示的效用是要使領受啟示的人增進智慧,而默示的效用則是要保守他在教訓之時免犯錯失」。
默示和啟示並不是必須連在一起的。在上古之時,神對某一個人顯明他某項旨意,但是並沒有賜給他默示的恩賜。例如神對亞伯拉罕的啟示;這些啟示是後來神感動他的僕人摩西,記載下來的。有時神的真理啟示給某一個人,而等了一段時期之後,才指引他將這些啟示書寫出來,並且藉著聖靈的默示,使寫書的人正確地回憶他已往所領受的啟示,以至他能無誤地記錄這些真理,例如神在起初對摩西顯明時的啟示,後來由摩西記錄成書。又如保羅在剛得救時得到神的啟示,但是直到三年後,他才正式開始傳揚這啟示的真理(加1:16,24)。
另一方面,並非每一卷書的作者,都曾得到特別的啟示的,或是每一卷書的全部內容,都是根據特別的啟示的。歷史部分的書卷,大多只是作者根據當時已經存在的歷史材料,蒐集編寫而成的。一個顯著的新約實例乃是路加福音。作者路加不是一位使徒。他也承認,路加福音的內容是根據他本人對「傳道的人從起初親眼看見,又傳給我們的」這些事「詳細考察」而得的(路1:1,3)。但是這種情形並不減少那些書卷或某些書卷部分的可靠性及權威性,因為教會承認,這些書卷的作者,是在聖靈默示之下寫成的。
然而,領受啟示的人,往往同時也得到默示的恩賜以至他們能將所得到的啟示,立刻無誤地傳佈。如舊約的先知,在新約時代,因為使徒們的職位連帶得到內在性及連綿性的啟示,所以他們的講傳和著作,也是包含啟示和默示兩方面的。
二. 聖經本身的默示觀
要知道聖經的性質,我們必須要查考聖經本身的自我見證。反對派當然會批判這種步驟是主觀而片面的。但是我們的目的,並非是要向不信者證明聖經的超自然性質,因為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我們講說這些事,不是用人智慧所指教的言語,乃是用聖靈所指教的言語,將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才能看透」(林前2:13-14)。我們乃是要以信心來謙虛地接受聖經的見證,把信仰堅立在聖經的自我見證上。古此,「聖經是否是神的話?」這個問題的解答,必須要從聖經的本身找出。
A. 先知使命的性質
舊約先知書指出,當先知受神的囑咐,將他的啟示傳達給以色列人或外邦人的時候,他們是受到聖靈的默示的。這一點可以在「先知」的使命上得證實。先知的職司乃是將神的話轉達給百姓(出7:1; 申18:18;撒上3:19,21);並且先知本人也確知神的呼召,和他們的使命的性質(耶1:4,9)。因此,當他們宣講的時候,他們清楚知道是在傳達神的話,而並非是講傳自己的話。他們往往在開始宣講時說:「耶和華如此說」(耶8:4),目的是你們要聽耶和華的話(結13:2-3; 來1:1)。很明顯的,先知們若要無誤地傳達神的話,不參雜人的話,他們必定是有神特別的引領,也就是說,他們是受聖靈的默示的。
先知既然是神的傳言人,代表神的「口」因此當他們傳達啟示時,甚至以「第一人稱」(「我」)的語氣來代表神的話。例如彌迦書第一章的預言,雖然說話的乃是先知彌迦,但是所說的內容乃是神的話,所以在第六節中他可以正確地用第一人稱的語氣來代表神。「萬民哪,你們都要聽…主耶和華從他的聖殿要見證你們的不足。看哪,耶和華出了他的居所…所以我必使撒瑪利亞變為田野的亂堆…」(彌1:2-6;參賽19:1-2)。
新約時代的使徒,由於五旬節聖靈特別的降臨,默示之恩賜的方式不似先知時代的方式,而是連續性和內在性的,因此不易分辨神在他們身上一般性的恩賜,和他們傳揚福音時默示的恩賜,然後使徒們一再聲明,他們口傳的信息,不是人的話,而是神的話。「為此,我們也不住的感謝神,因你們聽見我們所傳神的道,就領受了,不以為是人的道(話),乃以為是神的道(話)。這道(話)實在是神的」(帖前2:13;參2:4)。「弟兄們,我告訴你,我素來所傳的福音,不是出於人的意思。因為我不是從人領受的,也不是人數導我的,乃是從耶穌啟示來的」(加1:11-12)。「論到從起初原有的生命之道,就是我們所聽見、所看,親眼看過,親手摸過的…我們將所看見,所聽見的,傳給你們…神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這是我們從主所聽見,又報給你們的信息」(約壹1:1,3,5)。
B. 聖經明文直接的見證
舊約時代神的僕人(特別是先知)不時將神的啟示記載成書,例如:出17:14;34:27;賽30:8;耶25:13;但12:4等。假使神的靈引導他的僕人在傳講啟示之時不至錯失,那末當他吩咐他們將這些啟示寫成書卷之時,他也一定會默示他們,使他的旨意正確無誤地流傳後世。
某些經文明言,聖經的話是由神默示之下而寫成的。保羅在致提摩太後書3:16說:「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彼得後書1:20-21也說:「經上所有的預言,沒有可隨私意解說的,因為預言從來沒有出於人意的,乃是人被聖感動說出神的話來。」(參彼前1:12)。以上兩處經文,當然是指舊約聖經,因為當時新約聖經尚未存在。但是神既然在預備性的舊約時代,曾默示先知記下他的啟示,那末在應驗性的新約時代,神也會用文字記載他的啟示,乃是一種很合理的推論。然而不只限於推論,事實上他確信,彼得勉勵基督徒說:「親愛的弟兄阿,你們…要以我主長久忍耐為得救的因由,就如我們所親愛的兄弟保羅,照著所賜給他的智慧,寫了信給你們。他一切的信上,也都是講論這事。信中有些難明白的,那無學問不堅固的人強解,如強解別的經書一樣,就自取沉淪。」(彼後3:14-16)。彼得在這句話上,明顯地將保羅的書信放在舊約聖經(「別的經書」)同等的地位上,並且提醒他們,保羅書信中所寫的乃是真理;強解保羅的書信等於是強解舊約聖經一般。保羅自己也告訴哥林多的教會,他的書信的內容乃是主耶穌的命令(林前14:37)。
C. 聖經的權威性對聖經默示的證明
前面已經指出,先知所傳達的,不是他們自己的話語,而是的話語;並且他們受命所記載的神的話,也確實是神自己的話,是在神的靈引導之下寫成的。也確實是神自己的話,是在神的靈引導之下寫成的。此處我們要根據主耶穌基督及他的門徒對聖經的看法,來證明聖經若是神的話,藉此證明聖經是聖靈默示之下所寫作的。因為聖經若是神的話,他必然在聖經的完成上,默示聖經的寫作者,保守他們準確地寫下他自己的話。(「默示」原文的含意是“神向一個人吹氣”。也就是說,當聖經的作者在書寫或記錄神的啟示時,聖靈特別的默示這個人,使他所作的記錄或所寫的字沒有錯誤。)
一. 耶穌的見證。基督降生到世上來,是要遵行天父的旨意(約12:49;5:19,30,36),而他的工作已經在舊約聖經中預言過,所以基督屢屢對他的聽眾說,他們若相信摩西和先知所記載的話,也應當會相信他,因為經上所記的,正是論到他到世上來所要作的工(約5:39,46;可9:12-13;路24:44,46;約13:18-19)。經上指著基督的話必須應驗,正是因為經上的話即是神的話。當耶穌剛開始傳道之前,他受到魔鬼的試探。在他和魔鬼的對話中,耶穌始終是引證聖經的話,因為這是具有最高權威,並能封住魔鬼之口的話(太4:3,10)。
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再引證舊約的聖經,並且宣告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7-18)。
二. 使徒的見證。使徒們在講道中和書信上,不是的引證舊約聖經,堅認它是神的話。使徒行傳中記載著的證道,幾乎每篇都包括引證的舊約經文。若是使徒們的講詞全部都記載下來,舊約經文被又引證的數量將為可觀。他們引證舊約經文的目的乃是要證實,神在起初所決定的救恩計劃,已經在耶穌基督身上得到應驗。由此可以證明,使徒們將聖經的話看作神的話,是有著最高之權威的(徒2: 14,42;林前15:3-4)。
論到猶太人在舊約時代與外邦人不同之點,保羅說:「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處呢?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羅3:1-2)。論到傳道人的生活問題,保羅在提摩太前書五:18同時引證兩處經文,其中一處是出自新約的福音書(申25:4;路10:7)。這是又一個證據,證明信徒們承認新約聖經是與舊約聖經具有同等的權威性的。參約一4:6。此外,耶穌和使徒們很自然地將聖經的話引證為是神的話,又將神的話引證為是聖經的話。前者的例子是馬太19:4,6。論到夫妻的結合,耶穌回答法利賽人的試探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句話原載創世記2:24,顯然是作者(摩西)所說的,而耶穌卻認為它就是神的話。希伯來書3:7,11 稱大衛在詩篇95:8,11所說的話為聖靈的話。後者的例子是羅馬書9:17:「因為經上有話向法老說:我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而在出埃及記9:13,16中明明地記載著,這句話是耶穌華所說的。另一個例子是論到信徒將普及世界的預言。保羅在加拉太書3:8中說:「聖經既然豫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然而創世記12:3卻記載這句話是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
三.聖經默示的性質及範圍
A. 默示的性質
基督教正統派的信仰,是追隨十六世紀宗教改革家的信仰,相信聖經是神的話,藉著聖靈的默示,經由先知和使徒之手所寫成的。聖經的原著者乃是神,因此它具有神的道之權威。這項信仰能追溯到初期的大公教會,而舊約部份甚至可以推究至猶太教會的時代。
聖經的著作,是經過一段漫長的時期才完成的,其目的是要陳述神在耶穌基督裏的救贖之計劃。要瞭解聖經默示的性質,必須要注意三點事實:
聖經的原著者是神。聖經不只是一本宗教書籍,由一些對宗教有研究或熱衷於屬靈之事的人所寫成的。「默示」並非僅指靈感,如同一個作者得著靈感,寫出一本有價值而精彩的書,或如一個音樂家得著靈感,寫出一首偉大而悅耳的樂譜。默示是指神的靈遮蓋了寫作之人的思想意念,引導他們寫出神所要他們寫的,以至寫成的文字,雖是人的言語,各著者所用的詞彙和格式雖有不同,但實在是神的話。
聖經的主題是耶穌基督的救恩。論到聖經默示的性質,必須認清寫錄聖經的內容和目的。使徒約翰簡潔地指出:「記這些事要叫你們信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並且叫你們信了他,就可以因他的名得生命」(約20:31)。換言之,聖經的內容是陳述神在耶穌基督所作,救恩的信息,為要叫世人因信他而得救(提後3:15)。如果忽略了這一點,而只是呆板地堅持,聖經的每字每句是神所默示的,視聖經內每一個「字」的本身具有魔術,由神點石成金,變成權威性的字句,那就失去神默示聖經作者的真意了。舊約時代的猶太人承認並相信,舊約聖經中每一句都是神的話,具有至高的權威,但是他們卻因只顧字眼,不顧字意,曲解了聖經啟示的本意,非但不信耶穌,反倒當他作仇敵看待(參林後3:6)。這並不是說,神的默示只限於輪到耶穌基督的救贖部分,因為聖經內的歷史部分也是要引伸出神救贖的計劃之啟示,直接與救恩有關。而且耶穌也曾對猶太人說過,律法和先知是論到他(約5:39)。
聖經是神所揀選的僕人所寫成的。承認聖經是神的話,並不抹殺它是由人所寫成的事實。神對寫作者啟示的方式,作者生存的年代及歷史背景,文化和環境對他的薰陶,作者的個性、學識、專長、採用的字彙、文體等等,都在文字上流露出來。
神在聖經中的啟示,是有歷史背景的。舉例而言,以色列脫離埃及後,「摩西的律法」的原始對象乃是當時的以色列民(出24:12;申11:18,21),其中大部分已不再適用於今日的教會。又初期教會對婦女在參與宗教儀式時必須蒙頭的規定,也是按照當時的習俗而制定,不是一種永久的規律,在各地區各時期都須遵行的。
聖經內各書卷的性質,也不是一律相同的。例如摩西五經,包含歷史和律法。但它並非如一般的史書,而是敘述救恩的歷史,從創造天地到亞伯拉罕受召,及至以色列的歷史記述中,神顯明那繼續不斷的,救恩計劃之進展。
在書寫歷史書時,只有小部份是神直接啟示的,如十誡的啟示。作者也經採用當時流傳的資料(包括口述和文字的資料),而不是神直接向作者啟示的。創世情形和人類早期歷史除外。聖靈引導這些著者選擇各種需要的資料,編入聖經的歷史部分內(參撒下20:24;王下18:18;路1:3)。
關於先知書卷,大部分的內容是論到當時的情形,一般的預言也只是直接與以色列和當時的鄰國有關。甚至那些論到彌賽亞的預言,我們必須記得,也是與當時的歷史背景有關,而不是空中樓閣式的預言。例如關於在童貞女生子的預言(賽7:14),根據馬太福音的記載,這預言在耶穌基督身,上得到應驗(太1:18,25)。然而該段預言的歷史背景是論到猶大王亞哈斯,因聽到亞蘭與以法蓮同盟,要來攻打耶路撒冷而戰慄,但又不願聽從先知以賽亞的保證,信靠神的幫助,因此以賽亞奉神之名,說出這句預言。
詩篇和智慧書是表露寫作者靈性的經驗,其中包括頌讚、祈求、感嘆、訴苦、感謝等心情,自然和先知書的口氣和結構不同。後者是傳達神直接的啟示,往往是字按句的轉達,而前者他們寫詩作書,用以勸勉並警戒後世的信徒。
福音書的作者,或則親自聽聞,親眼看到耶穌的言行,或是從使徒處間接收集資料(路1:9),然後照作者個人寫書的目的和對象,選錄寫成的(約21:25)。所以,關於這一類書卷,聖靈默示的性質是在於指引著選擇採用之資料,並利用他們的學識才幹,領導他們準確記錄這些資料。因此,四福音有時對同一件事的報導,並不是字字相符,但這並不影響默示的教義。
著作者的個性,特別是在使徒的書信中看出,因為自從五旬節以後,聖靈豐滿地居住在教會中,而使徒則是神在新約時代特選傳播福音的代表人物。新約書信極大部份的內容,是作者以使徒身分的權威,對新約教會的教訓。書信的主題是針對當時各地教會的需要,因此各卷的內容是依教會的情況而定。著作者認定神對他們的呼召,賜他們有權柄教導神的真理,因此能要求受信者聽信他們的教訓,服從他們的命令(林前14:37;加1:11-12;帖前4:1,5;提後1:11;彼前1:10,12;彼後3:15-16)。
綜合以上所述,我們雖然相信全部聖經是聖靈所默示,是神藉著衪揀選的僕人,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情況下,陸續書寫而成的,我們同時也應當認清,各卷書的方式、內容、和性質並不是刻板全部一律的,而是按著歷史的演進和教會的需要,用不同的方式寫成的,免得給批評者留下把柄,指保守派相信「機械式」(mechanical)的默示,把著作者當作一具沒有思想的機器,或是一個按字抄寫的記錄書記。
B. 默示的範圍
一. 正統派的見解。根據聖經本身的見證,我們相信聖經的默示乃是遍及全部聖經的;也即是說它包括每一句話,每一個字的。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說:「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一不能廢去」(太5:18)。從第17節上我們可以看到,耶穌是指全部舊約聖經而言的。
另一個證明是,耶穌和使徒往往強調聖經中的某一個字,以證實他們的教訓。這種證實的方式,必然是以「按字默示」為根據的。例如:約10:34-35,耶穌說:「你們的律法上豈不是寫著:我曾說你們是神(多數)麼?經上的話是不能廢的。」此處耶穌引證聖經上一句話中的一個字,「神」,來回答猶太人的批判,並為自己辯護身分(參太22:43,45)。論到神所應許的彌賽亞,保羅寫信給加拉太教會說:「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3:16)。在這段經文中,保羅不但是強調一個字,「子孫」(後裔),而是強調這個字的數位(單數)。
二. 「部分」默示的見解。有些神學家,受到唯理主義學說的影響,或是受到自然科學之結論的影響,對聖經的權威開始懷疑。但是他們仍舊希望持守聖經中的教訓,因此將聖經的內容劃分為兩部分,即教義部分與歷史部分。他們認為,聖經既是一部宗教的書籍,主要的內容當然是宗教的教義,因此是神的真理。另一方面,他們認為歷史部分和一般歷史書本無異,乃是著作者根據歷史材料,加上自己的意見,書寫而成的,故難免有錯失的。
這種見解似乎是兩全其美,一方面承認自然科學的發現及人的智慧,另一方面又保持了聖經教訓的權威地位。但是事實卻不然。因為基督教的教義和人類歷史,是不可分隔的。舊約的歷史,乃是神救贖計劃的背景,和該計劃實現的方式。除去歷史部分,即除去救恩的根據。此外,這種見解必定會引起一連串不幸的後果。當人一旦開始懷疑聖經的權威性,甚至是其中一小部分的權威性時,他們將無法阻止擴大對聖經的權威的懷疑。而且事實正是如此。有些學者將整部舊約聖經視作猶太民族的歷史書,其中充滿主觀的誇張和潤飾,因此他們只承認新約聖經。又有人認為,保羅的神學不是原來的基督教教訓,而是參雜希臘思想的一種變質的宗教。他們將基督教的教義,限制於耶穌基督自己的教訓。更有人認為,福音書中的記載帶有高度的作者的主觀成分,必須要多方研究分析,「選擇」某些耶穌的言行,作為基督教的基本信仰。這種一連串的讓步,終於進入自由派推翻全部聖經的權威性的地步。
三. 思想默示的見解。某些神學家承認聖經是一卷特別的書,也是聖靈所默示的。但是他們指出,聖經也是人所寫的,因此必須要顧到人的工作部分。他們的結論是,聖靈的默示只是限於思想方面的,即是說,聖經的作者受到聖靈特別的靈感,把神的真理用他們自己的言語寫出來。他們認為這種見解是根據聖經內容合理的推斷,也可以避免「機械性默示」的批評,又可以解決聖經中某些部分的「錯誤」。
但是,思想乃是由字句連成的。若要準確地表達一個思想,必須要採用準確的字句,否則必有辭不達意之虞。而且,假使聖經的默示只是及於思想,並不包括字句,這對聖經的解釋將引起一個嚴重的困難。解經者如何可以確定,他們解釋是合乎神的思想,而不是根據作者自己的言語,曲解了神的旨意呢?除非我們相信聖靈的默示是包含每一個字,或是說達到全部聖經的,我們就無法保證能正確地瞭解神的旨意。
我們要指出,「按字默示」或「全部默示」並不一定與「機械性」默示相聯的。按字默示乃是說,聖靈的默示達到作者所寫的每一個字,以至他所寫的每一個字,都是準確無誤地將神的旨意表露出來。寫作者不是一個木偶或筆錄書記;他是一個有思想的信徒。另一方面,他也是神所揀選的一個器皿,為要紀錄神的言語和行動的啟示;並且這種紀錄乃是聖靈默示之下成就的。
再者,按字默示乃是指聖經各卷原文的原本,而並不包括原文的抄本或譯本,因為抄寫及翻譯的人並沒有受到聖靈默示的保證,所以錯誤是難免的。或有人會批評說,現在世界上並無原文原本的存在,「按字默示」的教義豈不是捕風捉影麼?事實並非如此。
第一,原文原本乃是抄本的根據,因為抄本乃是從原本的記錄而來的。若不信原本的默示,對抄本將失去權威的根據。
第二,抄錄聖經的人,因為他們對聖經有很高的尊重,是非常細心的。
第三,根據數千種抄本對照的結果,發現極大多數的相異處都是極微小,並無關緊要的。而且相異之點並不影響到基督教任何重要的教義。
第四,若是神吩咐他的先知和使徒書寫和記錄聖經的目的,是要流傳後世,讓我們知道他的救恩,那他也一定會利用護理之工,保守他的話,免於因抄錄而引起錯失。
四.聖經與信心
根據聖經本身的見證,它是一卷有權威的書,因為它是出於神的。但是這並不是說,凡人都能閱讀聖經而接受這權威的。神的啟示之客觀存在,並不保證人主觀的接納。宗教改革的領袖堅認,聖經是神的話,但是他們同時指出,這件事實必需要藉著信心才能接受的。正如保羅對提摩太所說的:「你所學習的,所確信的,要存在心裏,因為你知道是跟誰學的,並且知道你是從小明白聖經,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3:14-17)。
這信心乃是由聖靈在人的心中產生出來的。聖經在人心內的見證,乃是對聖經的權威的見證,使他們能用信心接受聖經本身的見證,確信它真是神的話。保羅說:「我們講說這些事,不是用人智慧所指教的言語,乃是用聖靈所指教的言語,將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林前2:13-14)。
論到聖經的權威之證據,加爾文說:「所以我們要承認,凡內心受了聖靈之教的人,對聖經必完全同意,並承認聖經既有它自己的證據,乃是自明的,不該成為理智上爭辯與論證的問題,卻因為聖靈的見證,理當得著我們的信任…所以,我們既蒙他啟了,就不再憑自己或他人的判斷而相信聖經是導源於神,乃是確信它是出自神的口,藉著人所傳於我們的;它的可靠遠超乎人的判斷,猶如直覺地看見神本身在其中一般。我們並不尋找論據支持我們的判斷,而是使我們的判斷和理解服從聖經」(Institute 1:7:5)
五.反對聖經權威的各種理由
有些學者認為,聖經本身的確自稱是一卷有權威的、超自然性的書,但是他們認為這種見證不足為憑。他們指出,聖經中有許多錯誤和矛盾的陳述,因此推翻聖經對本身所作的見證。一般而言,反對聖經權威的理由可以分為下列數類:
A. 科學方面的誤解
反對者認為,聖經的作者對於宇宙有錯誤的觀念。例如聖經似乎教訓宇宙是以地球為中心的,而自然科學卻已證明,地球祗是太陽系中的一個星球而已。
這種反對可以
September 16,2006
神、聖經
在基督徒的討論區上,看過一些朋友的討論,現在有少許明白,為什麼有基督徒「只」高舉「唯獨信心」。
在基督徒的圈子內,如果有人對聖經有疑問、有質疑,很多時都會被基督徒視為信心不足,嚴重的會被排斥。
為何會有這個不理智、不愉快的情況出現?就讓我們來回想,當初我們為什麼去信耶穌,而在信主的一刻,我們所做的決志禱告又是什麼?
很多人信耶穌是因為某些獨特的經歷、某些獨特的感受、別人的見証、佈道會、身邊的朋友都是基督徒等等。而當決定信主的那一刻,通常都會做一個 決志的禱告,而決志的禱告內容,只是講到「信耶穌是神的兒子,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死了,第三天復活並升天,我們要接納耶穌為個人救主和生命的主」。就是 這麼簡單,所以決了志的基督徒就會以為這樣就是一個完全的信徒。這個決志禱告當中,沒有提及須要「認真對待聖經」。無疑,的確決了志的基督徒是得救的。
可是,他們對聖經就一無所知,要待他們返教會,每星期一至兩天的看聖經,才會慢慢認識聖經。奈何,一本聖經那麼厚,內容又相當之覆雜,一個從 沒有看聖經的初信者,要等到何時才可以明白了解全本聖經呢?所以,好多時教會所教導信徒的聖經內容,都只不過是揀選一部份來教,有些經文是不會/很少在教 會的教導內所提及的。
因此,很多信徒就會以為自己在教會內所學到的聖經知識是很充足,就忽略了其他聖經的經文了。當偶爾有一些認真的信徒對聖經有疑問,其他信徒就 會說「牧師都不可能次次解經準確、牧師也不可能完全明白整本聖經」等等,用這些說話去回應那些認真的基督徒,如果那些認真的基督徒堅持要對聖經認真下去, 要求要了解經文不明白的地方,就會換來被排斥。信心軟弱的人,好多時都會在這個時候離開教會,甚至難開信仰。
這是誰人的錯?我只可以說這是一般基督徒和教會的「無知」。
他們在向人傳福音的時候,沒有提及信了主的人、重生得救了的人,須要「認真對待聖經」;在佈道會的呼召當中,沒有提及決志信耶穌的人須要「認 真對待聖經」;在決志的禱文當中,也沒有提及須要「認真對待聖經」;在教會內,很多人講見証,很多人讚美神給自己有什麼什麼的獨特經歷,可是,也沒有提及 須要「認真對待聖經」。
所以,就造成了今天大部分的基督徒只懂得親近神是靠著祈禱、認罪、敬拜、讚美、經歷、默想等,完全忽略了研讀聖經都是親近神的方法之一。有些 信徒以為研讀聖經是信徒付加上去的行為,就算他們用經文來做靈修,也不會去了解其經文的整體意思,只會著重靈修那一刻所接收到的聲音、異象、感覺、感受。
我不反對他們親近神的方法和靈修方法,可是,他們就總是不知道對聖經認真也是對神親近、認識神的方法,如果只做了以上的方法,忽略了「對聖經認真」的方法,就等如未完全。無疑,未完全的信徒都是可以得救的。
看回馬丁路德所提昌的教義,是「唯獨信心、唯獨聖經、唯獨基督」,即是信徒不能缺少任何一方面。
聖經是神所默示的,相信,神默示聖經出來,又是用人所能看得明白的文字寫出來,即是神想我們知道所有經文,如果有些神的事情,神不想給人去知 道或了解的話,衪就不會寫在聖經上面,也不會向我們顯明;可是,衪寫得出在聖經上面的任何一個字,都是神要向我們顯明衪的意思,如果我們把一些難讀的經文 忽略,就即是忽略了神向我們要顯明的意思。一個認真的基督徒,相信必會渴望更多的了解神,所以任何一節經文也會很認真的對待、很認真的看過明白,就算有一 個字不明白,也會仔細查考明白,不會忽略。
在基督徒的圈子內,如果有人對聖經有疑問、有質疑,很多時都會被基督徒視為信心不足,嚴重的會被排斥。
為何會有這個不理智、不愉快的情況出現?就讓我們來回想,當初我們為什麼去信耶穌,而在信主的一刻,我們所做的決志禱告又是什麼?
很多人信耶穌是因為某些獨特的經歷、某些獨特的感受、別人的見証、佈道會、身邊的朋友都是基督徒等等。而當決定信主的那一刻,通常都會做一個 決志的禱告,而決志的禱告內容,只是講到「信耶穌是神的兒子,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死了,第三天復活並升天,我們要接納耶穌為個人救主和生命的主」。就是 這麼簡單,所以決了志的基督徒就會以為這樣就是一個完全的信徒。這個決志禱告當中,沒有提及須要「認真對待聖經」。無疑,的確決了志的基督徒是得救的。
可是,他們對聖經就一無所知,要待他們返教會,每星期一至兩天的看聖經,才會慢慢認識聖經。奈何,一本聖經那麼厚,內容又相當之覆雜,一個從 沒有看聖經的初信者,要等到何時才可以明白了解全本聖經呢?所以,好多時教會所教導信徒的聖經內容,都只不過是揀選一部份來教,有些經文是不會/很少在教 會的教導內所提及的。
因此,很多信徒就會以為自己在教會內所學到的聖經知識是很充足,就忽略了其他聖經的經文了。當偶爾有一些認真的信徒對聖經有疑問,其他信徒就 會說「牧師都不可能次次解經準確、牧師也不可能完全明白整本聖經」等等,用這些說話去回應那些認真的基督徒,如果那些認真的基督徒堅持要對聖經認真下去, 要求要了解經文不明白的地方,就會換來被排斥。信心軟弱的人,好多時都會在這個時候離開教會,甚至難開信仰。
這是誰人的錯?我只可以說這是一般基督徒和教會的「無知」。
他們在向人傳福音的時候,沒有提及信了主的人、重生得救了的人,須要「認真對待聖經」;在佈道會的呼召當中,沒有提及決志信耶穌的人須要「認 真對待聖經」;在決志的禱文當中,也沒有提及須要「認真對待聖經」;在教會內,很多人講見証,很多人讚美神給自己有什麼什麼的獨特經歷,可是,也沒有提及 須要「認真對待聖經」。
所以,就造成了今天大部分的基督徒只懂得親近神是靠著祈禱、認罪、敬拜、讚美、經歷、默想等,完全忽略了研讀聖經都是親近神的方法之一。有些 信徒以為研讀聖經是信徒付加上去的行為,就算他們用經文來做靈修,也不會去了解其經文的整體意思,只會著重靈修那一刻所接收到的聲音、異象、感覺、感受。
我不反對他們親近神的方法和靈修方法,可是,他們就總是不知道對聖經認真也是對神親近、認識神的方法,如果只做了以上的方法,忽略了「對聖經認真」的方法,就等如未完全。無疑,未完全的信徒都是可以得救的。
看回馬丁路德所提昌的教義,是「唯獨信心、唯獨聖經、唯獨基督」,即是信徒不能缺少任何一方面。
聖經是神所默示的,相信,神默示聖經出來,又是用人所能看得明白的文字寫出來,即是神想我們知道所有經文,如果有些神的事情,神不想給人去知 道或了解的話,衪就不會寫在聖經上面,也不會向我們顯明;可是,衪寫得出在聖經上面的任何一個字,都是神要向我們顯明衪的意思,如果我們把一些難讀的經文 忽略,就即是忽略了神向我們要顯明的意思。一個認真的基督徒,相信必會渴望更多的了解神,所以任何一節經文也會很認真的對待、很認真的看過明白,就算有一 個字不明白,也會仔細查考明白,不會忽略。
人 名 索 引
人 名 索 引
A
Abelard 亞比拉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5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4
Alexander of Hales 哈勒之亞歷山大
on grace 論恩典,159
on justification 論稱義,161
Amyraldus 亞目拉都
on divine decrees 論神的預旨,120
on extent of atonement 論贖罪的範圍,145
Anselm 安瑟倫
on sin 論罪,111
on freedom of the will 論自由意志,112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2
Apollinaris 阿波林
on natures of Christ 論基督的屬性,80
Aquinas 阿奎納
on union of natures in Christ 論基督內屬性的聯合,89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7
on grace 論恩典,159
on justification 論稱義,160
on merit and assurance 論功德與確信,161
Arius 亞利烏
on the Logos 論道,66
Athanasius 阿他那修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67
his soteriological interest 他的拯救論信念,68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28
Augustine 奧古斯丁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3
on sin 論罪,104
on grace 論恩典,105
on predestination 論預定,106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0
on order of salvation 論拯救的次序,156
on the church 論教會,171
on the kingdom of God 論神的國,172
on baptism 論洗禮,184
on the Lord's Supper 論聖餐,187
B
Bellarmine 伯喇爾明
on the church 論教會,174
Bernard of Clairvaux 克勒福的伯納德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6
Beza 伯撒
on representative capacity of Adam 論亞當的代表者資格,115
Bonaventura 波拿文土拉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7
Bushnell 布須奈爾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50
C
Calvin 加爾文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5
on sin 論罪,115
on necessity of atonement 論贖罪的必要,140
on the order of salvation 論拯救的次序,164
on the sacraments 論聖禮,183
on the Lord's Supper 論聖餐,190
Cameron 凱麥倫
on the operation of the Holy Spirit in renewal 論屬乎聖靈的更新,166
Campbell,Mcleod 坎伯爾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51
Clarke 克拉克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6
Clement of Alexandria 亞歷山大的革利免
his attittude to philosophy 他對哲學的態度,55
on the Logos 論道,57
on the work of redemption 論救贖的工作,59
Cyprian 居普良
on sin 論罪,101
on the church 論教會,170
Cyril 區利羅
on the natures of Christ 論基督的屬性,82
D
Dorner 杜聶爾
on the incarnation 論道成肉身,96
Duns Scotus 敦司徒蘇格徒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8
on justification 論稱義,161
E
Ebrard 愛布拉德
his kenosis doctrine 他的虛己的教義,95
Edwards, jonathan 愛德華滋約拿單
on divine efficiency and sin 論神的效力與罪,122
on free will of man 論人的自由意志,123
on transmission of sin 論罪的傳遞,123
F
Felix of Urgella 俄基拉之非利士
his adoptionism 他的嗣子說,88
G
Gess 葛斯
his kenosis doctrine 他的虛己的教義,95
Gilbert of Poitiers 吉爾伯特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4
Gottschalk 郭查克
on predestination 論預定,110
Gregory the Great 大貴格利
on sin and grace 論罪與恩,109
on predestination 論預定,110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1
Gregory of Nazianze 拿先斯貴格昨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29
Gregory of Nyssa 尼撒貴格利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29
Grotius 格魯修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42
H
Harnack 哈納克
on dogma 論教理,14,26
on the Apologists 論護教士,47
Hegel 黑格爾
on the person or Christ 論基督督的位格,93
on sin 論罪,124
Hilary of Poitiers 希拉流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0
I
Irenaus 愛任紐
on history of redemption 論救贖的歷史,50
on Christ 論基督,51
on redemption 論救贖,53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27
on application of the work of redemption 論救贖工作的要求,53
Irving,Edward 珥運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51
J
John of Damaescus 大馬色約翰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2
on the person of Christ 論基督的位格,87
Justin 猶斯丁
論護教與靈魂不朽,44,45
K
Kant 康德
on the person of Christ 論基督的位格,93
on sin 論罪,123
L
Leibnitz 萊布尼茲
on sin 論罪,123
Leontius of Byzantium 拜占庭的李安迪
on Human nature of Christ 論基督的人性,85
Leo the Great 大利歐
on natures of Christ 論基督的性質,84
Luther 路德
on sin 論罪,115
on predestination 論預定,116
on repentance and faith 論悔改與信心,163
on the church 論教會,176
on the sacraments 論聖禮,182
on baptism 論洗禮,185
on the Lord's Supper 論聖餐,189
M
Macedonius 馬西頓紐斯
on the Holy Spirit 論聖靈,72
Marcellus 馬賽路
on the Logos 論道,70
Marcion 馬吉安
his position 他的立場,41
his teachings 他的教訓,42
Maurice,F.D 毛瑞斯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50
Melanchton 墨蘭頓
on sin 論罪,115
on predestination 論預定,116
Montanus 孟他努
his claims 他的主張,43
his teachings 他的教訓,43
Mueller,Julius 慕勒爾
on sin 論罪,125
N
Nestorius 涅斯多留
on natures of Christ 論基督的性質,82
Newman 紐曼
his theory of development 他的發展的理論,17,26
O
Origen 奧利金
on the Logos 論道,57,58
on work of Christ 論基督的工作,58
on way of salvation 論救恩之道,59
on the church 論教會,60
on purification after death 論死後的煉淨,60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65
on sin 論罪,100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28
P
Pajon 培恩
on efficacy of calling 論呼召的有效性,166
Paul of Samosata 撒摩撒他之保羅
his Monarchianism 他的神格唯一說,62
Pelagius 伯拉糾
character of 他的性格,102
on sin and grace 論罪與恩,103
condemned 定罪,107
on order of salvation 論拯救的次序,155
Peter the Lombard 蘭巴德彼得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6
on grace 論恩典,159
on faith 論信心,160
Placeus 普拉卡烏
on mediate imputation 論間接的歸予,120
R
Ritschl 黎秋
on person of Christ 論基督的位格,96
on sin 論罪,125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48
Roscelinus 羅瑟林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4
S
Sabellius 撒伯流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63
Schleiermacher 施來爾馬赫
on person of Christ 論基督的位格,93
on sin 論罪,125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47
Socinus 索西奴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41
Stuart,Moses 司徒多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7
Swedenborg 瑞典堡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7
T
Tennant 田南特
on origin and propagation of sin 論罪的來源與傳遞,126
Tertullian 特土良
his doctrine of God 他論神的教義,50
on person of christ 論基督的位格,52
on application of the work of Christ 論基督救工的應用,54
on sin 論罪,50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0
on infant baptism 論嬰兒洗,184
Theodore 狄奧多
on the natures of Christ 論基督的性質,81
Thomasius 多馬修
his kenosis doctrine 虛己說的教義,95
Z
Zwingli 慈運理
on sin 論罪,115
on predestination 論預定,116
on the sacraments 論聖禮,182
on the Lord's Supper 論聖餐,189
A
Abelard 亞比拉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5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4
Alexander of Hales 哈勒之亞歷山大
on grace 論恩典,159
on justification 論稱義,161
Amyraldus 亞目拉都
on divine decrees 論神的預旨,120
on extent of atonement 論贖罪的範圍,145
Anselm 安瑟倫
on sin 論罪,111
on freedom of the will 論自由意志,112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2
Apollinaris 阿波林
on natures of Christ 論基督的屬性,80
Aquinas 阿奎納
on union of natures in Christ 論基督內屬性的聯合,89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7
on grace 論恩典,159
on justification 論稱義,160
on merit and assurance 論功德與確信,161
Arius 亞利烏
on the Logos 論道,66
Athanasius 阿他那修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67
his soteriological interest 他的拯救論信念,68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28
Augustine 奧古斯丁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3
on sin 論罪,104
on grace 論恩典,105
on predestination 論預定,106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0
on order of salvation 論拯救的次序,156
on the church 論教會,171
on the kingdom of God 論神的國,172
on baptism 論洗禮,184
on the Lord's Supper 論聖餐,187
B
Bellarmine 伯喇爾明
on the church 論教會,174
Bernard of Clairvaux 克勒福的伯納德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6
Beza 伯撒
on representative capacity of Adam 論亞當的代表者資格,115
Bonaventura 波拿文土拉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7
Bushnell 布須奈爾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50
C
Calvin 加爾文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5
on sin 論罪,115
on necessity of atonement 論贖罪的必要,140
on the order of salvation 論拯救的次序,164
on the sacraments 論聖禮,183
on the Lord's Supper 論聖餐,190
Cameron 凱麥倫
on the operation of the Holy Spirit in renewal 論屬乎聖靈的更新,166
Campbell,Mcleod 坎伯爾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51
Clarke 克拉克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6
Clement of Alexandria 亞歷山大的革利免
his attittude to philosophy 他對哲學的態度,55
on the Logos 論道,57
on the work of redemption 論救贖的工作,59
Cyprian 居普良
on sin 論罪,101
on the church 論教會,170
Cyril 區利羅
on the natures of Christ 論基督的屬性,82
D
Dorner 杜聶爾
on the incarnation 論道成肉身,96
Duns Scotus 敦司徒蘇格徒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8
on justification 論稱義,161
E
Ebrard 愛布拉德
his kenosis doctrine 他的虛己的教義,95
Edwards, jonathan 愛德華滋約拿單
on divine efficiency and sin 論神的效力與罪,122
on free will of man 論人的自由意志,123
on transmission of sin 論罪的傳遞,123
F
Felix of Urgella 俄基拉之非利士
his adoptionism 他的嗣子說,88
G
Gess 葛斯
his kenosis doctrine 他的虛己的教義,95
Gilbert of Poitiers 吉爾伯特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4
Gottschalk 郭查克
on predestination 論預定,110
Gregory the Great 大貴格利
on sin and grace 論罪與恩,109
on predestination 論預定,110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1
Gregory of Nazianze 拿先斯貴格昨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29
Gregory of Nyssa 尼撒貴格利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29
Grotius 格魯修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42
H
Harnack 哈納克
on dogma 論教理,14,26
on the Apologists 論護教士,47
Hegel 黑格爾
on the person or Christ 論基督督的位格,93
on sin 論罪,124
Hilary of Poitiers 希拉流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0
I
Irenaus 愛任紐
on history of redemption 論救贖的歷史,50
on Christ 論基督,51
on redemption 論救贖,53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27
on application of the work of redemption 論救贖工作的要求,53
Irving,Edward 珥運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51
J
John of Damaescus 大馬色約翰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2
on the person of Christ 論基督的位格,87
Justin 猶斯丁
論護教與靈魂不朽,44,45
K
Kant 康德
on the person of Christ 論基督的位格,93
on sin 論罪,123
L
Leibnitz 萊布尼茲
on sin 論罪,123
Leontius of Byzantium 拜占庭的李安迪
on Human nature of Christ 論基督的人性,85
Leo the Great 大利歐
on natures of Christ 論基督的性質,84
Luther 路德
on sin 論罪,115
on predestination 論預定,116
on repentance and faith 論悔改與信心,163
on the church 論教會,176
on the sacraments 論聖禮,182
on baptism 論洗禮,185
on the Lord's Supper 論聖餐,189
M
Macedonius 馬西頓紐斯
on the Holy Spirit 論聖靈,72
Marcellus 馬賽路
on the Logos 論道,70
Marcion 馬吉安
his position 他的立場,41
his teachings 他的教訓,42
Maurice,F.D 毛瑞斯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50
Melanchton 墨蘭頓
on sin 論罪,115
on predestination 論預定,116
Montanus 孟他努
his claims 他的主張,43
his teachings 他的教訓,43
Mueller,Julius 慕勒爾
on sin 論罪,125
N
Nestorius 涅斯多留
on natures of Christ 論基督的性質,82
Newman 紐曼
his theory of development 他的發展的理論,17,26
O
Origen 奧利金
on the Logos 論道,57,58
on work of Christ 論基督的工作,58
on way of salvation 論救恩之道,59
on the church 論教會,60
on purification after death 論死後的煉淨,60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65
on sin 論罪,100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28
P
Pajon 培恩
on efficacy of calling 論呼召的有效性,166
Paul of Samosata 撒摩撒他之保羅
his Monarchianism 他的神格唯一說,62
Pelagius 伯拉糾
character of 他的性格,102
on sin and grace 論罪與恩,103
condemned 定罪,107
on order of salvation 論拯救的次序,155
Peter the Lombard 蘭巴德彼得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6
on grace 論恩典,159
on faith 論信心,160
Placeus 普拉卡烏
on mediate imputation 論間接的歸予,120
R
Ritschl 黎秋
on person of Christ 論基督的位格,96
on sin 論罪,125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48
Roscelinus 羅瑟林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4
S
Sabellius 撒伯流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63
Schleiermacher 施來爾馬赫
on person of Christ 論基督的位格,93
on sin 論罪,125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47
Socinus 索西奴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41
Stuart,Moses 司徒多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7
Swedenborg 瑞典堡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77
T
Tennant 田南特
on origin and propagation of sin 論罪的來源與傳遞,126
Tertullian 特土良
his doctrine of God 他論神的教義,50
on person of christ 論基督的位格,52
on application of the work of Christ 論基督救工的應用,54
on sin 論罪,50
on the atonement 論贖罪,130
on infant baptism 論嬰兒洗,184
Theodore 狄奧多
on the natures of Christ 論基督的性質,81
Thomasius 多馬修
his kenosis doctrine 虛己說的教義,95
Z
Zwingli 慈運理
on sin 論罪,115
on predestination 論預定,116
on the sacraments 論聖禮,182
on the Lord's Supper 論聖餐,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