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2007 01:10

對蘇案判決的一些困惑

其實我對法律外行,因此一開始不知道該用什麼角度來質疑高等法院對蘇案的判決。昨晚我讀高院的新聞稿讀到很晚,心裡一直有個疑惑是,判決書跟新聞稿的內容差多少?如果判決書也像新聞稿一樣讓人感到那麼多疑惑,或是有那麼多情緒在裡面,那這究竟是否算是一個公平的判決?

關於「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台權會、司改會等團體,以及許多論者都已經說了很多。當然我還是很想問,究竟法官是憑怎樣的標準來認定嫌犯與證人的口供或證詞是千真萬確,或是「不足採信」的。

確實,每個人的記憶都會出錯,但人類社會是根據對人的記憶的信任而維持其運作,也因此,我們對「記憶」這回事,其實必須是一面懷疑,卻又一面尊重。而「信任」則是讓我們繼續對話的鑰匙。

以下是我對高等法院的新聞稿的疑點:

*我們看到法官對於不同人的不同記憶,有著太多矛盾的對待。法官寧可相信可能遭刑求而來的自白,卻認為「基隆愛三路風車遊戲場負責人、基隆市大廟口路邊攤老闆、基隆市馬克撞球場櫃臺之服務人員可作證渠等嫖妓、打電動、吃蚵仔麵線等事,然依常理以觀,普通生意小販對於每日過往偶見之客人豈能詳細記認?」(新聞稿第11點)事實上是,法官從一開始就沒有找來這些人,就先認定他們不可能指認任何人事物了。

*然後,在蘇等的自白中,曾經有關於輪姦的自白,但此時,法官卻又說沒有證據而否定了自白。

*當法官說辯護人有許多「臆測之詞」時,我們怎麼看,也都無法否認這新聞稿裡,也都充滿了拼湊證據的臆測之詞。

*當新聞稿第3點中說「無法找出扣案菜刀與送案菜刀明顯不同之處」,我們自然也無法認同那把菜刀跟扣案菜刀是同一把。

*好吧,那如果是同一把菜刀,也無法確認這是蘇建和等人所使用,不是嗎?第3點又寫「有3種刀械類型,及3種不同刀痕型態」,但第五點裡又寫說「菜刀又為王文孝、蘇建和二人於兇案現場所持使用過之兇器」,這難道不是矛盾嗎?

*新聞稿裡,處處充滿了「鑑定報告尚無矛盾之處」之字眼,但那似乎不過是說「A與B並無矛盾,C與D並無矛盾」,卻沒有考慮「ABCD等等之間是否有矛盾」。這樣,是不是也有誤導社會大眾之嫌呢?

*還有一個是我比較看重的「情緒問題」。新聞稿第八點裡面寫說李昌鈺「顯然漠視卷證資料」,但是,李昌鈺是專家證人,他就他的觀察提出報告,法官為什麼要以這種負面的詞句來指責他呢?(又是面子問題?)

*另外一個我比較疑惑的是,法官的判決是否真能像新聞稿裡面寫的那樣,「手段之兇殘、心態惡毒,令人髮指,具見彼等已泯滅人性,無絲毫可憫恕之處」,幾乎像是成語接龍一般的指責被告。

這就像有些搞不清楚的住院醫師的病例書寫一樣,常常說「某某病人經過什麼檢查發現了什麼,『很不幸地』"Unfortunately",他的腫瘤在某月某日發現轉移」這種煽情的小說書寫一樣。

我不清楚判決書寫是否有什麼原則,但是後來我問了大學讀法律的m,她說這其實就是法官的裁量權。一條罪可能因情節輕重可以判三年六年,而這時法官有空間裁量判決的輕重。可是既然是這樣,我就更無法服氣了,畢竟光憑一堆拼湊而似是而非的「互不矛盾」之說,就斷定被告泯滅人性,這讀來令人很不舒服。

*法官說79刀不可能是一人所為,但李昌鈺說他看過一個人坎274刀,那麼如果法官知道文化精神醫學裡談到的"Amok"(狂殺症),是不是會改變一些想法呢?總地來看,這個判決,何嘗不是心證大於一切的一個案例?

這些疑惑,寫得很零散。沒辦法,因為高院的新聞稿本身就是那樣支支吾吾又拼拼湊湊的,能具體俐落回應也算是功力高強罷。我只知道,如果這個新聞稿正是從判決書節錄下來,那麼這個判決,的確仍是充滿了無法完整取信於民的矛盾與更多隱約敗露的情緒問題。

  • oj2005 發表於樂多回應(21)引用(0)社會大觀園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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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OJ寫得好。法官正是這樣的自由心證,然後加上「最高法院可能會發回更審,所以三人也死不在我手上」作為後盾,安心地成為了「蘇案」共犯集團的三員。
    | 檢舉 | Posted by wobblies at July 1,2007 01:32
    OJ大講的"Running amok"或"going postal"現象
    事實上今年美國也才剛發生過
    要是就今天精神醫學如此發達的現狀來看
    王文孝的心理側寫
    因為他吸食安非他命的習慣
    顯得格外重要
    而這點因為當初技術上的不足跟整個偵辦心態的有罪推論
    似乎也不太可能辦到
    | 檢舉 | Posted by ted at July 1,2007 07:56
    我們台灣現在沒有Amok啦。一切標準化...
    | 檢舉 | Posted by 易叡 at July 1,2007 17:47
    你寫的很好
    | 檢舉 | Posted by milkywaycat at July 2,2007 01:04
    判決書全文:
    http://web.ntpu.edu.tw/~markliu/SU20070629.pdf

    原則上我相信法官不會輕易判人死刑,但我比較憂慮的是程序正義問題,某些違反程序的證物與證詞皆被採納為證據,即使三人真的犯案,違背程序正義的證據也不應採納,因為事實真相只有當事人和神知道,有罪判決很可能是誤判,無罪判決也不代表被告無辜,法官只能謹守專業,不逾越界線作判決,否則即使誤判機率很小,也是不恰當、不正義的。
    | 檢舉 | Posted by Orpheus at July 2,2007 01:52
    wobblies, milkywayc,
    謝謝:)
    ted,易叡,
    確實,Amok對我們來說是陌生的。當然即使法官知道,也無法作為否定三人涉案的理由。重點是,這個案就是證據不足,所以大多靠法官自己心證。也因此才說,他們若是知道amok,那也許想法又不同了。

    Orpheus,
    常逛您的部落格呢!沒想到你來留言:)
    謝謝提供判決全文。我也認為此案重點在程序正義。不過,看過「消磁的正義」之後,對檢察官辦案的手段,就更加痛惡了。其中那些與被告的對白,莊林勳無法順利「背誦」先為他們寫好的供詞,甚至連王文孝的名字的記不清處,就還是讓我對他們的無辜有了更多的認同。

    有看過國外的節目介紹專家觀察法庭裡的對話與各種情緒反應,來辨認其中的真偽。我覺得這幾個偵訊的錄音,有太多沒有去打破的東西。或許這也需要專家證人更進一步的分析。
    | 檢舉 | Posted by OJ at July 2,2007 10:29
    這個判決書跟趙建銘一審的判決書是否有異曲同工之妙?
    法官們還真是愛寫成語與引經據典啊!

    在大家都在為"可能誤判的正義"加以大伺攻訐的同時
    誰為那個"真正受到傷害的受害者家人"出一份心力?

    那兩個人...不是兇手
    也是幫兇...

    殺人者死!
    | 檢舉 | Posted by 風 at July 2,2007 12:25
    那天看島國殺人事件
    有一段
    兩位老到早該去退休的檢察長
    "我是那年哪年第一名畢業、執照幾張、經歷幾十年巴拉巴拉.....我不會判錯....."

    這種永不會犯錯的人應該去當總統
    當法官太浪費了
    | 檢舉 | Posted by 路過 at July 2,2007 12:37
    風,
    你這樣的提問,其實跟媒體刻意塑照的對立面有些相似。這裡的討論是,蘇等三人是否受冤屈,而辦案程序是否有瑕疵,這個層次跟受害者是否受補償,其實應該是分開的喔:)

    路過,
    我也對那位法官印象深刻。另一為法官發言說「宣判後就要執行,否則不能確保國家統治權」,這完全就是威權政府爪牙的言論了。
    | 檢舉 | Posted by OJ at July 2,2007 14:28
    其實風的邏輯可以再推下去
    "那兩個人...不是兇手
    也是幫兇...
    不是幫凶...也是兇手的朋友...
    不是兇手的朋友...也是兇手弟弟的朋友..."

    殺人者的弟弟的朋友死
    | 檢舉 | Posted by ted at July 2,2007 16:40
    剛剛回得有點太快,現在我倒有點不清楚風所指的「那兩個人」是誰了?
    | 檢舉 | Posted by OJ at July 2,2007 16:47
    對喔 我也是
    反省中...
    (希望不是連人數都搞錯的人留的言)
    | 檢舉 | Posted by theo at July 2,2007 17:14
    sorry 屬名打錯
    theo就是ted
    | 檢舉 | Posted by ted at July 2,2007 17:16
    關於道德訓示與自由心證,以下這個蘇案一開始的檢察官訊問也很多,真的很令人昏倒啊。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32,434,&job_id=178&article_category_id=445&article_id=177
    | 檢舉 | Posted by 阿玲 at July 3,2007 09:51
    oj:

    我一直有在看你的部落格呀,只是很少浮出水面。:)

    另外推薦一本書「給青年律師的信」,裡面談到很多美國司法現象,跟台灣一樣,檢察官和警察也常違反程序,而且在法庭上一搭一唱,作者指出,雖然重大刑案通常是真的,但違背程序正義的後果更加嚴重。
    | 檢舉 | Posted by Orpheus at July 3,2007 10:21
    OJ,但是我覺得,疾病作為犯案或是清白的證據,有點說不過去。而鑑識的重點如今也不會是「誰比較有能力還原現場」,而是在現有的線索跟法律規範之下,如何進行目擊、見證,並且容納正義。
    而是否「殺人者死」,已經是章外的問題了。
    另外一個我想問法律專家的是,刑法裡面有無關於「一事不再審」的辯論?
    | 檢舉 | Posted by 易叡 at July 3,2007 16:31
    我想心理鑑定的報告在這個案件裡頭的作用
    只可能被用來反駁一個人不可能砍人七十九刀的說法
    倒是跟證明蘇案三人清白與否無關

    再審制度
    請參考刑事訴訟法422條
    | 檢舉 | Posted by 阿泰 at July 3,2007 17:27
    易叡、阿泰
    我在文中也沒有表達疾病能作為證據
    而是單純說明,因為法官的心證是靠其有限的認知能力(每個人都有限)
    因此如果他們對疾病有所認識,判斷就會有所不同

    Orpheus
    謝謝推薦書:)
    | 檢舉 | Posted by OJ at July 4,2007 00:32
    三個人...不是我搞錯人數,而是打太快,不知道在想啥竟然打成兩人

    台灣原本就存在許多未審先判的例子
    雖然每個人接收到同樣的訊息
    但不一定代表每個人所得出的結論就是相同的吧!?

    有許多人認為這三個人無辜
    但為什麼不能有一部分的人認為這三個人是死有餘辜呢?

    真正的真相只有天知地知他們知而已...

    確定的兇手死了
    被害者死了
    被害者兒子受到心理創傷
    而他們呢!?

    我實在見不得一些所謂的"人權團體"
    遇到要被判死刑的人就跑出來大聲嚷嚷
    台灣要廢死刑...除非有像美國那樣
    對窮凶極惡之徒一判判個幾百年
    讓你大赦特赦也無法活著走出監獄
    那才有廢除死刑的最低要件...
    阿...扯遠了~
    | 檢舉 | Posted by 風 at July 4,2007 09:09
    看到風的留言
    讓我一整個感到無力
    我只說幾句
    這是個刑事案件的討論
    不是討論民意
    不是誰有什麼看法
    誰為何不能有不同的看法那麼簡單
    刑法的空間是壓迫的空間
    刑法的語言是壓迫的語言
    為了要節制這種壓迫是否合乎人權 理性
    於是才有超越合理的懷疑
    才有無罪推論這些觀點的產生
    風的想法傾向同情受害者
    但是蘇案裡頭誰是受害者 誰是被害人
    是吳家人vs王文孝一人
    是吳家人vs蘇案三嫌
    還是蘇案三嫌與吳家人vs司法體系
    這部份的問題遲遲未解
    你心中的防衛跟報復機制便已經悄悄開啟
    這點令我很失望
    還有人權團體在這個案子的訴求到底是什麼
    請你分說個清楚 再做批評吧
    這是廢除死刑的議題嗎?
    請別把您的情緒灌注在需要審慎思考的公共議題上
    拜託
    | 檢舉 | Posted by ted at July 4,2007 09:50
    打錯,
    是被害者 跟加害人才對
    | 檢舉 | Posted by ted at July 4,2007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