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9,2005
我為什麼不要按指紋
走進社團辦公室,大家就圍著我問按指紋到底有什麼問題,看來還是要寫得詳細一點了。有人說,如果全民按指紋後,可以保證身體資料絕對不會外洩,也能提升治安,那這種政策是不是就沒有問題了?還有更哲學一點的問題:如果全民按指紋是一種身體控制,那麼強制戴安全帽是不是也是有問題的?其實這些真的都是很值得討論的。不過,我們可以從幾個故事談起。
第一個是一個童話故事,主角叫做Cinderella,漢文叫做灰姑娘(也不知最開始是誰翻譯的,Cinderella在中文世界失去名字,恐怕也露出男性霸權社會的馬腳了)。大家都知道Cinderella在跟王子約會幾次之後,不小心丟了玻璃鞋,後母為為了讓自己的女兒能夠嫁入王室,於是監禁了Cinderella。後來王子遍尋不著夢中情人,下令核對全國未婚女性的腳與玻璃鞋,後來終於讓王子找到了伊人,他們「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不管Cinderella是否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我們看到的這個故事的基礎,是建構在一種對「幸福快樂」的虛幻想像裡,然而整個故事充滿著各種身體的訓規、控制,以及王室的濫權。Cinderella的形象,永遠是「文靜乖巧、服從忍耐」,於是正合統治階級的胃口。好了,那麼「不按指紋就不給身分證」的政策,豈不符合童話故事裡的封建哲學?說「全民拼治安」,卻必須藉賴這種「身體訓規、控制/濫權」的方式,豈不大開民主倒車?
第一個是一個童話故事,主角叫做Cinderella,漢文叫做灰姑娘(也不知最開始是誰翻譯的,Cinderella在中文世界失去名字,恐怕也露出男性霸權社會的馬腳了)。大家都知道Cinderella在跟王子約會幾次之後,不小心丟了玻璃鞋,後母為為了讓自己的女兒能夠嫁入王室,於是監禁了Cinderella。後來王子遍尋不著夢中情人,下令核對全國未婚女性的腳與玻璃鞋,後來終於讓王子找到了伊人,他們「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不管Cinderella是否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我們看到的這個故事的基礎,是建構在一種對「幸福快樂」的虛幻想像裡,然而整個故事充滿著各種身體的訓規、控制,以及王室的濫權。Cinderella的形象,永遠是「文靜乖巧、服從忍耐」,於是正合統治階級的胃口。好了,那麼「不按指紋就不給身分證」的政策,豈不符合童話故事裡的封建哲學?說「全民拼治安」,卻必須藉賴這種「身體訓規、控制/濫權」的方式,豈不大開民主倒車?
另外一個故事是在2002年上映的好萊塢電影,叫做「關鍵報告(Minority Report)」,內容描述在2054年的未來社會裡,有一套能夠未卜先知的司法制度,在歹徒犯案之前,能夠偵測出犯罪意圖,並加以制裁。這部電影涉及了法制問題的討論,或許不夠深刻(參見附註兩篇網路上搜尋到的文章),然而它直指了一個倫理問題:我們究竟能否以他人還沒發生的行為來定罪?
每個人都可能犯罪,這是合乎邏輯的推論。但是全民指紋建檔,在意義上,已經超乎「全民都是可能犯罪的人」的預設,而將全民給罪犯化了。可能有人會說,按照這個邏輯,是不是身分證上也不應放照片呢?畢竟肖像也是身體權之一。然而我們應該都要知道,身分證本來就是一種不得已的設置,用來方便驗明正身。指紋的意義是更加不同的,即使基因幾乎完全相同的同卵雙胞胎,指紋也是不同的;因此指紋能過作為更為正確的辨認方式,以至於被利用在建立罪犯的檔案上。
然而,驗明正身歸驗明正身,偵查犯罪歸偵查犯罪,不應圖偵查犯罪之便而濫用驗明正身的工具。台權會的連署書的立論相當明確:「現行戶籍法所規定之指紋錄存,頂多只能依據戶籍法之立法目的解釋為將指紋做為戶籍行政管理所需,或者解釋為國民身份證所扮演的「身份辨識」功能,不應無限擴張解釋成可以用於偵查犯罪、提升治安之用途。也唯有如此解釋,才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國民身份證的唯一功能應為「身份辨識」,絕對不應無限擴張解釋成可用於偵查犯罪、提升治安之用途。」
以往白色恐怖時期,是將說過什麼話,做過什麼事的人抓起來,因為有些話有些事「疑似叛亂」,而這些人被抓了以後才將身體資料建檔。而全民指紋建檔的政策,豈不更甚於白色恐怖?
還有,當全民的身體資料建檔之後,它更可能成為有心人的圖利或加害對象。治安防治單位如何擔保我們的身體資料不外洩不被利用?如何證明全民指紋建檔對拼治安有正向的幫助?拼治安固然是一件重要的事,但是民眾是否需要甘冒身體資料被利用的風險,而去服應一個「明天會更好」的虛幻想像?
附註:
1.本文所談的Cinderrella是迪士尼版本的。聽說原版的格林童話對於人性與當時的社會有較深刻的構圖。
2.在網路上找到電影關鍵報告的討論
一份粗糙的《關鍵報告》(三少爺)
遲來的《關鍵報告》(張永健)
每個人都可能犯罪,這是合乎邏輯的推論。但是全民指紋建檔,在意義上,已經超乎「全民都是可能犯罪的人」的預設,而將全民給罪犯化了。可能有人會說,按照這個邏輯,是不是身分證上也不應放照片呢?畢竟肖像也是身體權之一。然而我們應該都要知道,身分證本來就是一種不得已的設置,用來方便驗明正身。指紋的意義是更加不同的,即使基因幾乎完全相同的同卵雙胞胎,指紋也是不同的;因此指紋能過作為更為正確的辨認方式,以至於被利用在建立罪犯的檔案上。
然而,驗明正身歸驗明正身,偵查犯罪歸偵查犯罪,不應圖偵查犯罪之便而濫用驗明正身的工具。台權會的連署書的立論相當明確:「現行戶籍法所規定之指紋錄存,頂多只能依據戶籍法之立法目的解釋為將指紋做為戶籍行政管理所需,或者解釋為國民身份證所扮演的「身份辨識」功能,不應無限擴張解釋成可以用於偵查犯罪、提升治安之用途。也唯有如此解釋,才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國民身份證的唯一功能應為「身份辨識」,絕對不應無限擴張解釋成可用於偵查犯罪、提升治安之用途。」
以往白色恐怖時期,是將說過什麼話,做過什麼事的人抓起來,因為有些話有些事「疑似叛亂」,而這些人被抓了以後才將身體資料建檔。而全民指紋建檔的政策,豈不更甚於白色恐怖?
還有,當全民的身體資料建檔之後,它更可能成為有心人的圖利或加害對象。治安防治單位如何擔保我們的身體資料不外洩不被利用?如何證明全民指紋建檔對拼治安有正向的幫助?拼治安固然是一件重要的事,但是民眾是否需要甘冒身體資料被利用的風險,而去服應一個「明天會更好」的虛幻想像?
附註:
1.本文所談的Cinderrella是迪士尼版本的。聽說原版的格林童話對於人性與當時的社會有較深刻的構圖。
2.在網路上找到電影關鍵報告的討論
一份粗糙的《關鍵報告》(三少爺)
遲來的《關鍵報告》(張永健)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136761
引用列表:
關於領身份證還要強制按指紋的隱私問題,已經累積了不少討論文章。
這裡轉貼「我為什麼不要按指紋」以及「【食指的
這裡轉貼「我為什麼不要按指紋」以及「【食指的
〈轉貼〉兩篇為什麼拒按指紋的文章(OJ候診室‧荒蕪別坵穡),以及其他書籤【迷幻機器】
at May 20,2005 23:23
本文為對許文彬先生「全民指紋建檔維護廣大百姓的人權」文之回應。期勿以法律、人權為名,陷法律於為立場服務的窠臼。
人權的指紋與指紋的人權【桶彤今天也在打混】
at May 24,2005 10:54
照片只放在身分證上,由本人收藏,政府沒有建檔儲存,因此基本上沒有因政府疏忽而外洩或濫用的問題。而指紋卻是建檔儲存在第三者手中,因此明顯即是隱私權的遭受剝奪,或人身自由的喪失。
Posted by Albert
at May 19,2005 23:37
謝謝Albert的補充啊
Posted by OJ
at May 19,2005 23:52
我也不喜歡像犯人,為了某些理由,說是保障個人權益,結果把自己私人的一切都歸管,凡事都有縫隙,再嚴密的資料也可能遭竊取,我們何必集中資料讓那些人輕而易舉取得呢?
Posted by 鍾玉倫
at May 20,2005 01:59
對耶,Albert說的那點我都沒想到
身體自主權還是由自己保管
那說到身份證照片跟戴安全帽的例子都很好想像了
如果將灰姑娘的腳底板比作指紋
王子也只能是一個個去找到本人作比對
而不是從城堡藏書裡拿出一本「全國人民腳底板大全」裡找出灰姑娘
(用這種方式灰姑娘被叫走時也會嚇死吧XD)
這只是隨便想想,當然下令全國人都得讓別人檢查自己的腳底板也實在是夠氣人的了
關鍵報告時我也想到
影片裡不也有片段是說眼球微血管(意義類似指紋)的嗎?
在地下鐵或任何公共場所都有監視器分析路人的眼球微血管
以此找出通緝犯
(可以想像那些背景資料是早已做好全國建檔的了)
那如果有心人士利用此作私人事務呢?(我知道某部分可以設計程序去防範...吧?)
身體自主權還是由自己保管
那說到身份證照片跟戴安全帽的例子都很好想像了
如果將灰姑娘的腳底板比作指紋
王子也只能是一個個去找到本人作比對
而不是從城堡藏書裡拿出一本「全國人民腳底板大全」裡找出灰姑娘
(用這種方式灰姑娘被叫走時也會嚇死吧XD)
這只是隨便想想,當然下令全國人都得讓別人檢查自己的腳底板也實在是夠氣人的了
關鍵報告時我也想到
影片裡不也有片段是說眼球微血管(意義類似指紋)的嗎?
在地下鐵或任何公共場所都有監視器分析路人的眼球微血管
以此找出通緝犯
(可以想像那些背景資料是早已做好全國建檔的了)
那如果有心人士利用此作私人事務呢?(我知道某部分可以設計程序去防範...吧?)
Posted by 七色
at May 20,2005 10:25
OJ兄,這篇寫得太好了,我依「CC創意授權條款授權」將它轉貼在我的部落格囉~
跟你報告一下,我會註明出處。
跟你報告一下,我會註明出處。
Posted by anarch
at May 20,2005 22:11
to anarch
沒問題,謝謝轉貼了
沒問題,謝謝轉貼了
Posted by OJ
at May 20,2005 22:24
Posted by totororo
at May 30,2005 14:34
最新大法官釋字出來囉^^
解釋字號:釋字第 599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解 釋 文: 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異。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據此,聲請人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准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以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停止適用。本件暫時處分應於本案解釋公布時或至遲於本件暫時處分公布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另就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法應請領或得申請國民身分證,或因正當理由申請補換發之人民,有關機關仍應製發未改版之國民身分證或儘速擬定其他權宜措施,俾該等人民於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停止效力期間仍得取得國民身分證明之文件,併此指明。
聲請人就戶籍法第八條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於同條第一項之部分應予駁回。
解釋字號:釋字第 599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解 釋 文: 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異。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據此,聲請人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准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以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停止適用。本件暫時處分應於本案解釋公布時或至遲於本件暫時處分公布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另就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法應請領或得申請國民身分證,或因正當理由申請補換發之人民,有關機關仍應製發未改版之國民身分證或儘速擬定其他權宜措施,俾該等人民於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停止效力期間仍得取得國民身分證明之文件,併此指明。
聲請人就戶籍法第八條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於同條第一項之部分應予駁回。
Posted by mornika
at June 11,2005 20:33
謝謝mornika的資料提供
台權會也有做出回應
台權會也有做出回應
Posted by OJ
at June 15,2005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