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4,2006
數位困境下的著作權
電訊傳播概論期末考3-數位困境下的著作權
三、根據課堂討論(包括閱讀資料和鎮吉給我們聽的音樂),何謂數位困境?以一個音樂欣賞者的角度,你認為數位困境對實踐著作權的原始目的是助益還是阻力?為什麼?在數位音樂環境下,需要什麼樣的著作權政策,促進音樂的多元化?
數位困境 (digital dilemma) 是說過去我們對智慧財產權的傳統法規與管制概念,因為數位科技的進步產生了不適用與模糊、矛盾的情形。訊息的重製、傳輸、控制和公佈,因為科技的進步產生了極大的改變,基礎建設的發展出現了一個科技斷層,數位困境擾亂了目前的平衡,迫使我們對於智慧財產權中的許多定義、前提和實踐要再好好的思考。

三、根據課堂討論(包括閱讀資料和鎮吉給我們聽的音樂),何謂數位困境?以一個音樂欣賞者的角度,你認為數位困境對實踐著作權的原始目的是助益還是阻力?為什麼?在數位音樂環境下,需要什麼樣的著作權政策,促進音樂的多元化?
數位困境 (digital dilemma) 是說過去我們對智慧財產權的傳統法規與管制概念,因為數位科技的進步產生了不適用與模糊、矛盾的情形。訊息的重製、傳輸、控制和公佈,因為科技的進步產生了極大的改變,基礎建設的發展出現了一個科技斷層,數位困境擾亂了目前的平衡,迫使我們對於智慧財產權中的許多定義、前提和實踐要再好好的思考。

智慧財產權當初設定的原意,是希望藉由授權、保障年限的規定,一般人必須「有限度近用」,讓創作者得以獲得保障與應得的報酬,藉此鼓勵作品的創新產製,而過了當初立法者定義的「保障時間」後,就要歸公眾所有,任何人都可以用這些作品再創作。不過我們卻看到美國國會在財團的壓力與遊說下,不斷將保障時間延長,例如米老鼠,使得智財權與著作法淪為財團強佔公共財的手段,是在保護少數人的資產,造成創意的抹殺與侵蝕,更減少新作品的問世與創作的意願,因為一不小心就會被告觸法。
筆者認為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的保障還是有其必要,因為如果沒有這個基本保障,則盜版猖獗,無論資金再雄厚、加密技術多發達,還是會讓唱片公司、音樂工作者無法生存,但需注意授權金與保障年限不宜過多,要考量到消費者與創作者的可接受範圍,不能完全由廠商決定。
政策上首先需改進台灣的法源模糊的問題,台灣雖然有著作權法與智慧財產權法等法條,但並沒有依照作品類型來特別制定,實際上依作品性質差異會有不同的市場特性與發展,所以韓國就制定了專法,例如「線上數立內容產業發展法」。再者因作品著作權人眾多造成加值授權困難的情況,例如一首歌的歌詞、編曲、音樂、演唱常都是不同人,故相關授權應集中為單一窗口,以利於授權與加值服務的進行,政府應該提供一交易平台,可以線上授權方式減少繁瑣的程序。另外,台灣的法官對於科技法律不太熟悉、法規雜亂,使得案件審理上耗日費時沒效率,而且觀點各異,像是ezPeer案與Kuro案不同的判例結果,故宜建立如美國對Napaster所做出的判例結果,使得往後再發生類似侵權情況時,法官能以判例裁決,加速結案時效(1) 。還有鑑價與融資制度的確立,以促進廠商投入與交易。最後是建立多元、簡單的認證機制,讓更多的創作者也能從不同管道來發表作品。著作權政策應同時顧及到消費者、產業發展和創作者的權益,力求公平,並鼓勵更多的創新與開放,才能促進音樂作品的多元化。
(1) 參考自 遲嫻儒(2005)。《尋求數位內容的終極保障》,經濟部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http://www.digitalcontent.org.tw/e/temp/940608/DC.htm)
2006/01/10 阿培在此於民雄
筆者認為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的保障還是有其必要,因為如果沒有這個基本保障,則盜版猖獗,無論資金再雄厚、加密技術多發達,還是會讓唱片公司、音樂工作者無法生存,但需注意授權金與保障年限不宜過多,要考量到消費者與創作者的可接受範圍,不能完全由廠商決定。
政策上首先需改進台灣的法源模糊的問題,台灣雖然有著作權法與智慧財產權法等法條,但並沒有依照作品類型來特別制定,實際上依作品性質差異會有不同的市場特性與發展,所以韓國就制定了專法,例如「線上數立內容產業發展法」。再者因作品著作權人眾多造成加值授權困難的情況,例如一首歌的歌詞、編曲、音樂、演唱常都是不同人,故相關授權應集中為單一窗口,以利於授權與加值服務的進行,政府應該提供一交易平台,可以線上授權方式減少繁瑣的程序。另外,台灣的法官對於科技法律不太熟悉、法規雜亂,使得案件審理上耗日費時沒效率,而且觀點各異,像是ezPeer案與Kuro案不同的判例結果,故宜建立如美國對Napaster所做出的判例結果,使得往後再發生類似侵權情況時,法官能以判例裁決,加速結案時效(1) 。還有鑑價與融資制度的確立,以促進廠商投入與交易。最後是建立多元、簡單的認證機制,讓更多的創作者也能從不同管道來發表作品。著作權政策應同時顧及到消費者、產業發展和創作者的權益,力求公平,並鼓勵更多的創新與開放,才能促進音樂作品的多元化。
(1) 參考自 遲嫻儒(2005)。《尋求數位內容的終極保障》,經濟部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http://www.digitalcontent.org.tw/e/temp/940608/DC.htm)
2006/01/10 阿培在此於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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