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4,2006
互聯網的國際司法管制Internet Jurisdiction Today
Allen, Adria.(2001). Internet Jurisdiction Today.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Business. 22(1): 69-90
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與全球流通,排除傳統地理界線與法律的關連性,它無遠弗界的本質引發了一個重要問題-並非所有城市、國家或區域都擁有相同法律規範。本文以「Yahoo案例」闡明獨特的網路管轄困境,說明在網路時代,當國家試著施行法律來進行管制時,卻可能與其他國家法律相衝突。
Yahoo案例起因是Yahoo拍賣上對於納粹紀念品的販售,法國的管制機關與一些民族主義的民間團體、學者卻認定這是不合法的,網際網路不能被置於法律之外,所有現有的法律都適用於網路使用者,在法定管轄權上,法國符合主客觀的領域性與司法審判權,擁有權力規定網際空間裡的法律。但Yahoo提出抗告,認為這在美國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企圖去限制互聯網的國際界限,對於網路這個全球媒介會是個大災難。雖然後來雅虎還是把納粹商品下架,但他們聲稱是這是為了要撫平反仇恨團體、回應消費者要求,而不是避免被罰,在美國仍持續對法國法院進行抗告。這個例子反映出網路空間無限的可及範圍,已經影響了網路管轄理論的發展。
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與全球流通,排除傳統地理界線與法律的關連性,它無遠弗界的本質引發了一個重要問題-並非所有城市、國家或區域都擁有相同法律規範。本文以「Yahoo案例」闡明獨特的網路管轄困境,說明在網路時代,當國家試著施行法律來進行管制時,卻可能與其他國家法律相衝突。
Yahoo案例起因是Yahoo拍賣上對於納粹紀念品的販售,法國的管制機關與一些民族主義的民間團體、學者卻認定這是不合法的,網際網路不能被置於法律之外,所有現有的法律都適用於網路使用者,在法定管轄權上,法國符合主客觀的領域性與司法審判權,擁有權力規定網際空間裡的法律。但Yahoo提出抗告,認為這在美國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企圖去限制互聯網的國際界限,對於網路這個全球媒介會是個大災難。雖然後來雅虎還是把納粹商品下架,但他們聲稱是這是為了要撫平反仇恨團體、回應消費者要求,而不是避免被罰,在美國仍持續對法國法院進行抗告。這個例子反映出網路空間無限的可及範圍,已經影響了網路管轄理論的發展。
學者Jack L. Goldsmith認為對互聯網應用傳統國際司法權是合理、合法的,不宜過度強調網路空間事務與其他跨國業務的不同,大家都忽略了介於違約法規以及義務法規間的辨別,因為網路內容提供者並不能有效控制發行和分佈的地理邏輯,難以自我規範,所以用科技技術和下降的成本來管制網路是合適的。懷疑論者誇大了網際網路對傳統國際管轄權的挑戰,他反對「一個地理」的網路自然疆域觀點。
不過,學者Dreier則主張如果將責任歸於ISP業者,將造成美國的技術部門的成本負擔,而且將嚴重的減損消費者接近網際網路的便利性和速度,也會造成美國的ISPs被外國的法院和政府所控制或規制。本文也認為,法律架構應隨著科技發明,來超越國土疆界的限制。傳統的法律規範是過分涵蓋的,因為這允許了無限制的司法運作,並伴隨外溢效果,會造成內部管理權、國際間國家主權的衝突,在國外實施審判權不會得到外國的合作、也無法有強制力在國外行使自己的法律。
雖然將傳統的司法權當作手段來規範網路會有一些問題,不過網路的規範是必要的。若不規範網路,網路可能會被來增加組織性犯罪、逃稅、詐騙、賣兒童色情圖片、煽動種族仇恨。本文並沒有放棄網路規範的概念,只是強調傳統的司法手段應該做修正才能符合獨一無二的網路特性,國家運用當地法律規範網路會造成「司法的暴行」。D.Johnson和D.Post便強調我們該「根本地再思考司法權如何運作」,地區的權威應該不同於網路空間參與者的自我規範權力,網路空間應被視為一個與合法目的區別的空間。
對於不同觀點的網路管制理論,本文建議這些不同的取向應該全部融合,接納一個國際管轄權的新概念,首先,國際空間理論肯定網際空間中的法源依據應該以條約約定為主,有些廣為接受的規範,諸如關於限制兒童接觸情色內容等,都可經由條約達成共識;第二,假如全球的政府能一起合作,建立一個由網路科技專家及系統操作員所組成的網路管理機構,來執行網路上的國際條約的話,一定比只執行少數大國的法律來得有用;第三,國際條約不只可以包含區域法律的直接管轄,還可以達成國與國間互相許可的協議,在兩國彼此法律相衝突的情況下,仍能執行各自的規定。
總之,作者認為雅虎案是一個重要先例,對於一個完全不可行的制度而言,雅虎只是建造了一個網站,它不應該對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法律負責。雅虎案是一個為實體世界所著述的法律並不能轉用於無國界網路中的案例,傳統司法審判權對於網路科技的新時代而言已經是過時的了。國際空間的理論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有用的,它首要的是在規章程序中促進了國際間合作。網路自我規範是不能實行的。但是對於網路規章和司法權,若將這三個司法審判權的理論結合起來卻能構成一個切實可行的制度。本文重新檢視了雅虎案,是想評估在建議的替代方法下,雅虎案的結果是否會有所不同。然而卻發現間接影響美國網站的方法,也就是民意的反對聲浪是一個有效的間接影響方法,司法審判的介入實際上是沒必要的。
學生以為,網際網路從發展開始便被視為言論自由的最後天堂,網路在本質上就是一個科技環境,現存的法律已經無法全部控制網路,當政府嘗試使用科技來管制網路時,只會產生更多的閃避科技來遊走在管制邊緣。去控制資訊流是可能的,但只會花費更多成本、產生不良後果,且不能有效達成目標,而且過濾科技的過度過大將限制了其他的近用,例如雅虎案例裡的過濾科技雖消除納粹手工藝品,卻也抹殺了使用者接觸二戰的歷史網站和反納粹內容的機會,作者比喻這如同用毒餌來消滅老鼠,卻反而害死了最心愛的寵物,讓我想起最近中國大陸以許多法令與科技監察機制來控制人民接觸台灣、西藏獨立、六四和法輪功等敏感議題,卻反而刺激言論的需求與成長。
和以往媒介特性不同,互聯網應該從更匯流、全球與公共利益的觀點來思索其管制的本質、範圍與方式,家長主義和傳統官僚管制態度會扼殺了許多自由民主的良性言論與辯論、創造性和產業發展。
電訊傳播概論作業95/01/03
不過,學者Dreier則主張如果將責任歸於ISP業者,將造成美國的技術部門的成本負擔,而且將嚴重的減損消費者接近網際網路的便利性和速度,也會造成美國的ISPs被外國的法院和政府所控制或規制。本文也認為,法律架構應隨著科技發明,來超越國土疆界的限制。傳統的法律規範是過分涵蓋的,因為這允許了無限制的司法運作,並伴隨外溢效果,會造成內部管理權、國際間國家主權的衝突,在國外實施審判權不會得到外國的合作、也無法有強制力在國外行使自己的法律。
雖然將傳統的司法權當作手段來規範網路會有一些問題,不過網路的規範是必要的。若不規範網路,網路可能會被來增加組織性犯罪、逃稅、詐騙、賣兒童色情圖片、煽動種族仇恨。本文並沒有放棄網路規範的概念,只是強調傳統的司法手段應該做修正才能符合獨一無二的網路特性,國家運用當地法律規範網路會造成「司法的暴行」。D.Johnson和D.Post便強調我們該「根本地再思考司法權如何運作」,地區的權威應該不同於網路空間參與者的自我規範權力,網路空間應被視為一個與合法目的區別的空間。
對於不同觀點的網路管制理論,本文建議這些不同的取向應該全部融合,接納一個國際管轄權的新概念,首先,國際空間理論肯定網際空間中的法源依據應該以條約約定為主,有些廣為接受的規範,諸如關於限制兒童接觸情色內容等,都可經由條約達成共識;第二,假如全球的政府能一起合作,建立一個由網路科技專家及系統操作員所組成的網路管理機構,來執行網路上的國際條約的話,一定比只執行少數大國的法律來得有用;第三,國際條約不只可以包含區域法律的直接管轄,還可以達成國與國間互相許可的協議,在兩國彼此法律相衝突的情況下,仍能執行各自的規定。
總之,作者認為雅虎案是一個重要先例,對於一個完全不可行的制度而言,雅虎只是建造了一個網站,它不應該對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法律負責。雅虎案是一個為實體世界所著述的法律並不能轉用於無國界網路中的案例,傳統司法審判權對於網路科技的新時代而言已經是過時的了。國際空間的理論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有用的,它首要的是在規章程序中促進了國際間合作。網路自我規範是不能實行的。但是對於網路規章和司法權,若將這三個司法審判權的理論結合起來卻能構成一個切實可行的制度。本文重新檢視了雅虎案,是想評估在建議的替代方法下,雅虎案的結果是否會有所不同。然而卻發現間接影響美國網站的方法,也就是民意的反對聲浪是一個有效的間接影響方法,司法審判的介入實際上是沒必要的。
學生以為,網際網路從發展開始便被視為言論自由的最後天堂,網路在本質上就是一個科技環境,現存的法律已經無法全部控制網路,當政府嘗試使用科技來管制網路時,只會產生更多的閃避科技來遊走在管制邊緣。去控制資訊流是可能的,但只會花費更多成本、產生不良後果,且不能有效達成目標,而且過濾科技的過度過大將限制了其他的近用,例如雅虎案例裡的過濾科技雖消除納粹手工藝品,卻也抹殺了使用者接觸二戰的歷史網站和反納粹內容的機會,作者比喻這如同用毒餌來消滅老鼠,卻反而害死了最心愛的寵物,讓我想起最近中國大陸以許多法令與科技監察機制來控制人民接觸台灣、西藏獨立、六四和法輪功等敏感議題,卻反而刺激言論的需求與成長。
和以往媒介特性不同,互聯網應該從更匯流、全球與公共利益的觀點來思索其管制的本質、範圍與方式,家長主義和傳統官僚管制態度會扼殺了許多自由民主的良性言論與辯論、創造性和產業發展。
電訊傳播概論作業9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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