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2,2006 12:13

中華電信MOD該不該關?

本文發表於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MOD不應停播〉2006/04/24 東森ETtoday論壇 2006/04/27
href="http://www.flickr.com/photos/69184522@N00/132682277/" title="Photo Sharing">mod
中華電信大電視(Multimedia On Demand,MOD)近日因交通部佔其四成八的股權,違反了《有線廣播電視法》中「黨政軍退出媒體」及「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之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進行審議,指出最壞的打算不排除將MOD停播或凍結其招收新增用戶。本文以為固然中華電信MOD服務有違反法規之嫌,應予以限期改正或罰款,但不應立即將MOD停播或凍結招收新增用戶,因為如此除了造成廣大基礎建置的成本浪費、現有MOD訂戶權益受損,更會造成未來新興服務業者不敢再進入市場,阻礙可能的產業發展,甚至可能造成現今有線電視系統市場寡佔的情況更加嚴重。

中華電信MOD服務在2003 年10 月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以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身份經營,從未上市到上市之後一直是爭議不斷,原因首先即是該項服務係採IP網路架構,是藉由電話線路、語音/數據分歧器、ADSL 寬頻技術傳送資料及影音服務之連線方式,光在定義其是有線電視服務或電信網路加值服務就有困難。再者,當初台灣有線視訊寬頻網路發展協進會向公平會提出抗議,中華電信挾電信獨占事業利潤交叉促銷,以免收裝機費和基本頻道收視費促銷,有違公平法規範之嫌。其實,有線電視系統商更懼怕的是這個電信巨人挾四百億資本額、六百萬ADSL用戶與廣大基礎建設資源,進入數位視訊市場搶食利潤,將會嚴重影響到他們的利潤空間。

有線廣播電視法裡也規定,系統水平整合不能超過三分之一、垂直整合不能超過四分之一,長期下來系統商也努力發展到合法的極限,不斷進行併購與整合,使得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市場一直是東森、和信和卡萊爾集團三雄鼎立局面,造成了許多弊端,以往出現的斷頻、費率過高和地方廣告蓋台等事件層出不窮,因為一區一家的獨占情況,造成地方系統台的權力坐大,筆者居住的嘉義地區便看不到中天的頻道。而這些系統商或多或少也都有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及「外國人直接持股限制」,只是他們更精明地以人頭公司、股權結構分散、交換等方式規避。中華電信MOD這類新興服務的進入,提供了消費者另種不同的選擇,讓有線電視系統商有所警惕,會更以消費者者的需求與權益考量。而且中華電信MOD現有訂戶不過12萬,遠不及目前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全國約434萬戶,短期間內,在數位視訊市場仍屬於較無大影響力的新興市場業者,不應扼殺其發展的權利。

本文無意為中華電信MOD辯解,也認為其股權結構與民營化方式確有違法與不妥,應限其立即改善,只是執法機關NCC在政策法規的制定與執行上,不能依照現行法令全盤照收,更要去兼顧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公平性,以及新興進入市場業者的問題,從數位匯流、產業發展趨勢的長遠角度來思索,提供更合適的管制方案。

阿培在此

  • wu6784 發表於樂多回應(8)引用(0)媒體傳播產業編輯本文
    樂多分類:網路/3C │昨日人次:1 │累計人次:735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1454610

    回應文章
    阿培所言甚是。根據4月18日工商時報,NCC發言人劉幼琍表示,MOD案主要爭議在於MOD該適用通訊傳播基本法的第六條「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或者是第七條「政府應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目前沒有定論。

    其中,第六條正是一般認為不應將MOD斷訊或撤照的理由,至於第七條看似與第六條衝突,實際上的解決之道應是放寬現有Cable業者的規範,讓他們可以經營付費頻道、隨選視訊,以及其他加值服務。

    如果未來還要用現有的有線電視法規範MOD也不合理,據報導MOD將決定放棄經營頻道與電視內容,而專注在隨選的加值服務,這種經營方式是一個資料庫的概念,由消費者自由點選所需的服務及內容,概念上是拉(pull),與一般電視推(push)的概念不同,一些管制上的哲學(公眾利益、稀有資源、巨大影響)都面臨修正。

    另一方面,真正要去檢討的是,中華電信民營化的問題,以及電信市場競爭的問題,例如中華電信仍然獨占八成以上的市話及寬頻市場,整體電信市場缺乏競爭與競爭力。針對此點大力改革,就不會出現有線電視業者擔心的"中華電信怪獸"問題,進入一個有線電視與電信業者公平競爭的環境,才是消費者之福。


    至尊寶回應:
    正德兄感謝你精闢的延伸與回覆,
    真是太精彩也太深入了,
    比我的本文還好上太多,欽敬欽敬!~


    | 檢舉 | Posted by 王正德 at April 23,2006 18:33
    好文,推!

    至尊寶回應:
    謝謝誇獎 我會持續努力寫下去的 ~^<^

    | 檢舉 | Posted by Tony at April 24,2006 19:55
    你發表在平面媒體或是電子媒體的文章還真不少
    上次我才在奇摩新聞看到你發表在東森的那篇文....

    至尊寶回應:
    過獎了 謝謝你~



    | 檢舉 | Posted by peiren at April 25,2006 01:33
    我可以說一下跟主題無關的事情嗎......

    就是.....

    "可以把柿原的歌傳給我嗎?".....以兩百分倍的音量大聲喊出XD
    | 檢舉 | Posted by Karen at April 25,2006 08:32
    阿培兄與正德兄兩位好!針對各位以上的評論,站在發展網路技術而言,是一樁美事!但是站在市場經營面而言,兩位或許就不了解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是必須被重視的,否則我們不需要有公平會!法令的不完備,可透過修法機制解決,但是進入相同市場基本條件的不公平,尤其是挾廣大社會資源所形成的MOD,更是讓同為視訊服務的有線電視業者難以信服!

    當年有線電視服務區域的切割,就是要避免壟占寡斷的行為產生!而正德兄所提第六條及第七條支衝突,放寬對有線電視服務的限制,這對視訊服務市場競爭的機制沒有任何幫助!因為雙方是在不同基礎下所產生的兢爭,比如服務區域的限制,經營資本結構的限制,無法在同一平台上討論MOD的適法性,因為它本來就是違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法條名稱中的"電視",指的是視訊服務!中華電信MOD既然定名為大電視,同樣它就了解自己是從事視訊服務!那就必須遵從現有法條中的規範而行,否則法條的訂定只是一張廢紙!中華電信的行動電話服務,今天要不是有遠傳、台哥大進入市場,那兩位想想,中華電信的費率會有因市場機制而調降的空間嗎?

    當"大電視"真的成為全台最大的視訊服務商時,那儘管有線電視法經營區域重新劃分再如何的加速修法,也趕不急這隻怪獸對市場的壟占與寡斷!阿培兄所提「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市場一直是東森、和信和卡萊爾集團三雄鼎立局面,造成了許多弊端,以往出現的斷頻、費率過高和地方廣告蓋台等事件層出不窮..」,您如何能確定未來"大電視"的寡占壟斷,不會在費用上面,比現行有線電視費率還要更高?弊端不會存在?就如ADSL費率仍比CABLE MODEM高居不下的原因!挾人民的納稅金來發展自己的軟硬體,這樣的市場機制讓人難以信服!

    正德兄的最後一段話是非常正確的!但是在法令完備之前,遵守現行的遊戲規則,更應是未完全民營化的中華電信,這樣公營事業背景的機關所應該遵守的,否則市場就永遠無所謂公平可言了!小弟以上淺見,是著眼於市場經營面的觀點,讓兩位見笑了!打擾兩位!

    Frank


    至尊寶回應:
    感謝法蘭克兄的回應
    您的觀點又將這個主題更加深入探討了
    能夠在我這篇拙文 看到兩篇如此精闢的回應
    我真的很感動的勒 希望大家都來關心我們的電訊傳播產業
    非常謝謝

    誠如您所言 中華電信這個電信巨人 未來如果MOD(大電視)發展起來的話
    絕對會造成寡占 甚至獨占的壟斷情況
    所以也有必要事先有所防範
    不過又要兼顧產業的公平發展 還真蠻難兩全其美的
    其實我還蠻希望中華電信MOD可以壯大一下
    讓現有有線電視業者 有所警惕

    我以前也寫過類似的文章 針對MOD
    之前已經有提出 「他類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業者」的分類 做為未來管理的參考
    不過後來就沒有下文了.............

    至尊寶對於MOD的規範重點建議:
    產業結構面
    一、營業特許-無家數限制、資本額審定應保留
    二、外人投資比例-亦應遵守
    三、經營許可-全國可不分區
    四、費率-仍受管制,但應與既有有線電視業者區隔。
    五、水平結合上限-部份適用
    六、垂直整合頻道數上限-得適用之

    業者行為與義務面
    一、節目內容-亦受管制
    二、必要轉播義務-尚不需要負擔
    三、特種基金-達一定營業規模後需繳交
    四、工程設施硬體-如有具備仍需依法檢驗
    五、廣告管理-應同樣遵守



    | 檢舉 | Posted by Frank at April 27,2006 09:39
    Sorry..PO了兩次!麻煩阿培兄刪掉舊的那一篇好嗎?因為沒有分段看起來不舒服,真的不好意思!謝謝囉!Orz...

    Frank...
    | 檢舉 | Posted by 又是我... at April 27,2006 09:51
    這邊有兩篇新的從技術和市場面分析IPTV的文章
    其中一篇就是講MOD微軟的合作

    另兩篇是周韻采老師幾年前的文章,以及本人對於相關事件的見解
    (由於網頁已無刊載,本人全文轉錄),請大家不吝指教。
    =============================================================

    誰會稱霸寬頻影音?
    今周刊 第487期 楊人凱
    http://www.cyberone.com.tw/ItemDetailPage/MainContent/05MediaContent.aspx?MMMediaType=BrainMG&MMContentNoID=27955

    建置IPTV 全球電信業砸錢競賽
    http://www.cyberone.com.tw/ItemDetailPage/MainContent/05MediaContent.aspx?MMMediaType=hot_news&MMContentNoID=27746



    「公平競爭」的政治正確
    中國時報   論壇   920106


     ⊙周韻采 日昨(一月三日)立法院「數位匯流立法推動聯盟」召開公聽會討論有線電視產業外資比例限制及中華電信欲推出MOD (mul timedia on demand)多媒體隨選服務的適法性問題。早在去年七月中華電信開始宣傳MOD 服務時,有線電視業者便屢次呼籲新聞局正視此問題。業者認為有線電視產業受到較嚴苛的管制,若逕行准予中華電信提供MOD 服務,將會影響有線電視業者的經營,是為不公平競爭。

     事實上,筆者與江耀國教授兩年前由「台灣有線視訊寬頻網路發展協進會」贊助的研究案即指出,當科技匯流之後,原先分別規範電信及有線電視產業的二元管制體系必會受到衝擊,而引起新服務適法性的問題。然而,這二元管制架構究竟對何者在寬頻競爭時有利,殊難論證。有線電視業者要求中華電信必須按照有線電視分區分別申請執照,或者限區經營,始得提供MOD 服務,否則即構成不公平競爭。然而若按照有線電視業者邏輯,當其經營cable modem 服務時,也應遵循現行電信法規範開放有線電視網路供其他電信業者接續。顯然地,目前有線電視業者並未如此做。同樣地,當新聞局徵詢各界關於數位電視發展所需頻譜是否應以拍賣制核發執照時,無線電視及有線電視業者都曾表達反對的立場,難道這反對不是對已繳納巨額標金的電信業者未來提供3G視訊服務時的不公平競爭?

     通信、視訊服務開放的幾年以來,業者屢屢以公平競爭為由,要求政府對新服務管制。三年多前亦是中華電信欲推出099 隨身碼服務時,遭民營行動電話業者向公平會檢舉,認其有交叉補貼,違反公平競爭之嫌。公平競爭這概念已有不可挑戰的政治正確性,是業者遊說的上方寶劍,而缺乏更深入的反思。政府實行競爭政策時,應避免圖利某些業者,或造成其他業者的管制負擔,形成不公平競爭;但當「競爭」與「消費者福祉」的目標相權衡時,(公平)競爭應是促進消費者福祉的手段,而不能凌駕消費者福祉成為政策的終極目標。

     099 隨身碼服務經過公平會審理、電信總局裁決,限定其資費結構後,已喪失競爭力,消費者紛紛停用,形同死亡。這樣的公平競爭政策卻造成了消費者無法以更低廉價格享受行動通訊服務,又有何益?殷鑒不遠,若新聞局強行制定MOD 服務為小規模的實驗性質服務,MO D 服務的推展必然受限,而無法增加投資,改善服務內容與品質。其結果就是內容貧乏的MO D 服務無法得到消費者青睞而壽終正寢了。消費者再一次因業者間的競爭衝突而損失了更多元的選擇,和享受更便宜服務的權利。其實,依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中關於有線電視的定義,殊難認定 MOD服務一定為有線電視服務,亦即,新聞局管制MOD 服務並無完全的法律正當性。徒然以公平競爭名義管制MOD 服務只會減損消費者福祉。

     有線電視業者在匯流的趨勢下,如欲保有競爭利基,不應祗遊說阻撓新服務的推廣,更應遊說政府解除對有線電視業者不合理、不利競爭的管制,如限制外資比例、垂直和水平結合之限制、分區經營之限制及費率管制。很遺憾地,這些管制是更高位階的政治正確,為了選票考量的政客,亦不會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魄力解除管制。於是,我們的通訊產業政策便在政客衡量這些大大小小的政治正確中產生,而無法顧及政策制定是否真的達成提昇整體社會福祉的目的。

    (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社會所助理教授)



    王正德
    2005/12/30 ettoday
    中華電信的釋股問題本應放在電信民營化的脈絡下去討論,然近日由於「MOD大電視」之故,被捲入黨政軍退出電子媒體的風波裡,卻糢糊了數位匯流問題的討論。

    一般而言,電信業者利用寬頻網路提供視訊服務係稱IPTV或TV over IP,世界各國多半視之為一種新型態的「電信加值服務」,較少以有線電視法規來規範,例如義大利的FastWeb TV、日本的NTT-BB、香港電訊盈科的Now TV、法國的France Telecom等,而IPTV消費者的接收平台(platform)亦不受限於傳送載具(carrier),可以是電視或電腦。其次,美國、英國等先進國家當前之通訊傳播法規,大抵能涵蓋「數位匯流」的精神,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係於民國八十二年通過,連「數位」都尚未有討論。再者,未來不論電信或有線電視業者,勢必都將以IP網路協定來提供三網合一(Triple Play)的服務,屆時我國有線電視法的規範效力更顯得捉襟見肘。

    事實上,新聞局援用有線廣播電視法來規範中華電信MOD是有其政治軌跡。台灣有線電視市場實質上已形成分區壟斷,隨著電信寬頻的發展,新聞局和電信總局咸認為由電信業者提供類似有線電視的視訊服務,或許可以帶動市場的競爭。但當中華電信欲推出MOD時,卻遭致有線電視業者的強力杯葛,原因是有線電視業者認為中華電信同樣是利用線路傳送影音內容,卻沒有受到「區域」、「費率」和「經營規模」等限制,對有線電視業者而言是一種不公平競爭,遂提出中華電信MOD必須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申請經營執照的條件。

    就公平競爭的角度而言,有線電視業者的要求是沒有錯的,但既然要「公平競爭」,與其公平地「受管制」,何不公平地「去管制」呢?美國一九九六年電訊法為了促進有線電視市場的競爭,放寬「有效競爭」的定義,認為地方電話公司若能在有線電視系統的經營區內提供類似(comparable)的節目服務時,即可放寬對有線電視業者的規範。再看日本,日本業者過去透過電信網路來傳送電視節目時,必須同時申請有線電視法與電信法之許可,郵電省(已併入總務省)則在2001年6月通過「利用電信服務播送法」,僅擁有節目內容、卻沒有硬體播送設備的業者也可以經營視訊平台,業者進入門檻則遠較放送法為低,可以增加消費者的選擇。

    甫卸任的FCC委員Abernathy認為,未來不啻是VoIP(網路電話)或TV over IP,更是EoIP(Everything over IP)。面對數位匯流,FCC的政策目標是鼓勵競爭、科技創新與解除管制。因此,廣播電視法規應儘快升級,援用目前的有線電視法來規範MOD並不適當,現階段因不能釋出官股來處罰或撤銷MOD執照,也並非消費者之福。
    | 檢舉 | Posted by 王正德 at April 30,2006 04:23
    Frank兄您好:

    我覺得您個人對"中華電信提供視訊服務"這件事情,最大的疑義應是下列這段:

    放寬對有線電視服務的限制,這對視訊服務市場競爭的機制沒有任何幫助!因為雙方是在不同基礎下所產生的兢爭,比如服務區域的限制,經營資本結構的限制,無法在同一平台上討論MOD的適法性,因為它本來就是違法!

    本人針對此點簡單提出淺見,請您指教:

    其實有關針對有線電視服務區域、經營資本、市場結構的種種限制
    都是在今天有線電視在區域市場上實質壟斷的情況下,消費者別無選擇
    所以政府當然要管,不管怎麼行?

    但今天若有中華電信也提供類似的服務來競爭,就像美國1996電訊法一樣
    對於有線電視業者的種種限制當然要放寬,不放寬說不過去!

    所以我原文說的所謂的放寬,正是包括市場結構上的放寬
    於是可以產生平台(Cable)與平台(telecom)之間的競爭
    如此一來,我認為對視訊市場的競爭,即使您認為不必然發生
    至少消費者的選擇,從一個變成兩個了,不是嗎?

    至於您說MOD本來就是違法。我不是很懂。
    違法總要先說違什麼法吧?!
    目前來看,一般都認為是違"有線電視法"。
    可是延伸周韻采老師的看法,究竟是MOD自己違了有線電視法
    還是管制者錯用有線電視法管制MOD,使得MOD違法呢?

    在我看來,就算台灣目前相關傳播通訊法規尚不健全的情況來看
    適用中華電信MOD最好的法規還是電信法
    因為MOD就是一種"電信加值服務"
    然後在同一個市場上(應該以整個台灣為單位)
    這種在電信加值服務概念下的MOD,於是形成類似有線電視視訊的服務
    便解除了有線電視法對有線電視業者的管制

    這是我認為在大邏輯上,最佳的解套方式
    當然,還可以配合至尊寶同學提出細部的管制問題與項目

    否則,提供電視,就要適用傳播法規
    那個3G手機提供視訊服務,也要申請數位無線(行動)電視的執照囉?

    至於中華電信股權、費率問題,其實本人另有相關研究報告,但不在本段討論之內。
    | 檢舉 | Posted by 王正德 at April 30,2006 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