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1日

減排二氧化碳變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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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的目標

2005216日生效的《京都議定書》規定, 35個工業化國家必須完成削減二氧化碳及其他導致全球升溫的溫室氣體( 除了二氧化碳CO2, 還有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 )的明確目標: 其中第一承諾期, 2008~2012年間, 各國必需將其人爲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減少到比1990年排放量平均低5.2%! 其中, 歐盟分配到的責任額度爲8%, 美國7%, 日本6%


透過全球性的市場交易機制,達成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減量

為了落實京都議定書的目標, 京都協議最後決定採取設計一種體系, 希望透過全球性的市場交易機制, 來降低各國實現減排目標的成本, 達成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減量目標! 事實上, 1960年代, 寇斯定理就指出, 建立可轉讓的污染權機制, 來處理污染問題, 可以得到更好的效率! 而實證上, 美國在1990年代, 就已經通過排放交易方式, 來處理二氧化硫和氮化物的排放, 同時得到滿意的結果!

由於溫室效應是全球性的, 對於整個大氣層而言, 無論在世界任何地方同一時刻, 採取減排( 或排放 )等量二氧化碳的行動, 都具有同樣的全球環境效果!

減排績效好的國家和企業可出售排放權

同時, 在發達國家, 例如荷蘭, 其國內能源使用效率已經很高, 要再進一步進行二氧化碳減量不容易, 邊際減排成本相對很高; 如果能夠實現境外低價減排, 將可以有效減輕荷蘭國內溫室氣體減排行動的經濟負擔; 同時還能幫助發展中國家取得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所需要的資金, 以及獲得對於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對於環境友善的最新科技與技術; 達到兼顧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與已開發國家進行溫室氣體減量的雙贏機制.

因此在具體做法上, 該系統機制, 允許不能達到其二氧化碳減排限額的國家和企業, 向那些減排績效好, 因而有多餘的排放權的其他國家和企業, 購買其二氧化碳排放憑證; 換句話說, 企業可以積極投資溫室氣體減排科技, 然後將其獲得的排放權, 出售給超量排放溫室氣體的境外國家及企業, 降低其減排成本, 或是避免遭受罰款! 京都議定書》設計的三項系統機制分別是:

ET 排放權交易( Emissions Trading ) 

跨歐盟的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平台, 也於2005年1月開始投入運轉

《京都議定書》第17條規定了排放交易, 它是已開發國家之間互相買賣減排額的一種機制! 全球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始於1996年; 而跨歐盟的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平台, 也於2005年1月開始投入運轉; 結果, 在過去的一年多時間內, 已經有超過6,000家位於歐洲的公司在不同的碳交易所( ECX~碳期貨、EEX~碳現貨 )開始進行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交易!

到了03/ 22/ 2006, 根據二氧化碳交易研究機構Point Carbon的統計,二氧化碳歐洲交易價格, 已經從2005年初每公噸7歐元, 上漲至27( € / tCO2 ); 同時碳交易市場的交易量不斷擴大, 單日二氧化碳成交量最高達到千萬公噸, 平均量也超過2百萬公噸, 換算成金額, 單日碳成交值已超過5千萬歐元.

美國沒有加入京都協議, 則有美國企業協議創立了「CCX芝加哥氣候交易所」

在美國方面,  2003年, 則有美國企業協議創立了「CCX芝加哥氣候交易所」, 扮演了美國境內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仲介買賣的角色! 但是, 由於美國沒有加入京都協議, 芝加哥交易所的交易額度不確定是否會被其他締約國政府承認, 因此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的排放額度的價格遠比歐洲便宜, 到了03/ 22/ 2006每公噸只值2.15美元!

日本的二氧化碳交易市場也計畫在2006年投入運行

日本的二氧化碳交易市場也計畫在2006年投入運行! 日本環境省規劃將在2006年4月啟動自願排放交易體系( J-VETS ); 參與交易的日本企業, 將獲得一定的二氧化碳排放權, 並可進行排放權交易! 另外, 總部位於荷蘭的排放權仲介機構亞洲碳國際公司(Asia Carbon International B.V.)也希望能日本方面合作, 在2006年夏季在日本東京設立碳排放權交易所

JI 聯合履約機制( Joint Implementation)

《京都議定書》第6條, 提供了發達國家之間的一種合作機制~JI 聯合履約機制, 目的是幫助發達國家以較低的成本實現其定量化的溫室氣體減排和限排承諾! 發達國家之間通過實施專案合作, 由一締約國到另一締約國投資, 進行二氧化碳減量的投資計畫, 像是針對新建或改建的工廠, 採用先進的減量或管制措施,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者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 如此, 投資國可以獲得該工廠產生的部分二氧化碳減排量的另一種機制

CDM清潔發展機制

適用於開發國家和非國家之間的減排專案 

《京都議定書》第12條規定了CDM清潔發展機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 它適用於開發國家和非國家之間的減排專案, 如能源效率( 節能 ), 燃料替代,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吸收CO2的造林專案, CO2封存等!

發達國家參與國, 透過ERPA減排量採購協議, 提供額外的資金和先進技術設備

其具體做法是, 由發達國家參與國, 透過ERPA減排量採購協議, 提供額外的資金和先進技術設備, 在開發中國家實施能帶來長期全球環境效益的、真實的、可測量的減排專案; 而投資方則可獲得二氧化碳減排量作為回報! 而且發達國家的企業, 也可以透過雙邊或多邊的方式, 成立基金, 投資於開發中國家進行二氧化碳減量計畫, 在計畫成功後, 取得溫室氣體排放權, 分配給基金的投資持有人, 補充企業不足的減排額度, 或是拿到二氧化碳交易市場出售, 取得資金!

溫室氣體減排基金方面, 荷蘭政府就規劃設立了一個7.36億歐元的基金

在溫室氣體減排基金方面, 荷蘭政府就規劃設立了一個7.36億歐元的基金, 計畫在2008~2012年, 每年經由JI聯合履約機制與CDM清潔發展機制在國外取得2,000萬噸二氧化碳的排放權; 世界最大排放權交易中間商美國Natsource公司與日本多間企業共同出資, 在2001年建立了Natsource Japan公司, 經營亞洲和日本的排放權交易, 並提供專案的可行性研究、企業的風險控制戰略和排放權交易設計諮詢服務!

日本碳金融公司, 負責管理日本溫室氣體減排基金及收購其他各國排放權

2004年底, 日本協力銀行和日本政策投資銀行成立了日本碳金融公司, 負責管理日本溫室氣體減排基金, 收購發展中國家和東歐各國等地區, 二氧化碳排放量削減專案的排放權, 並在基金出資者之間進行分配; 其中日本碳金融公司就提供了ERPA減排量採購協議, 給印度的風力發電設備製造商Enercon India, 預定在2012年前, 取得每月200萬噸的二氧化碳減排權!

碳原型基金---協助成立中國小孤山水電廠, 以及幫助山西晉城煤業集團, 減少煤礦開採所造成甲烷的排放量

另外世界銀行至今, 也已成立了碳原形基金( Prototype Carbon Fund )、生物碳基金( Bio Carbon Fund )和社區發展碳基金( Community Development Carbon Fund )! 其中碳原型基金成功的透過中國政府簽訂了總價超過2,600萬美元的投資計畫, 協助成立中國小孤山水電廠, 以及幫助山西晉城煤業集團, 減少煤礦開採所造成甲烷的排放量!

另外, 2005年, 中國浙江巨化集團接受日本公司的ERPA提案, 提供為巨化集團需要的HFC23化學物質的分解裝置的全部建設資金和分解技術; 而日丸紅等公司, 則在專案實施後的7年內, 可以得到總共約4,000萬噸二氧化碳排放權! 另外, 三井物產與遼寧鐵法煤業合作, 對甲烷等氣體進行回收, 然後供應陶瓷器廠家作為熱源! 


Posted by oilinsight at 樂多Roodo! │10:33 │回應(0)引用(0)高油價趨勢下的能源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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