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日

【政策法令】北市勞工局︰按摩業須僱用三分之一視障者

北市勞工局︰按摩業須僱用三分之一視障者
2008/11/05 04:09
自由時報/林恕暉、李穎

大法官解釋認為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的規定違憲,並訂定三年緩衝期間,台北市勞工局昨天宣布按摩業者若每3人進用1名視障按摩師,就不取締,即日起將展開新一波稽查作業,未遵守規定者將罰款1萬至10萬元。

勞工局表示,稽查行動鎖定養生、紓壓、指壓店、腳底按摩店,只要以手技按摩腳部以外的身體部位營利者,都屬於按摩業,目前依法都須罰款。

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表示,中央預定週五研商相關法令,在此之前,針對按摩業管理與稽查全部暫停,台北縣建議修法,規定按摩業者必須進用5成以上視障者。

北縣︰比例問題可斟酌

縣府勞工局科長吳仁煜說,比例問題其實可斟酌,台北縣規劃建議中央,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建議按摩業進用5成以上的視障者,如果沒有進用或是沒有達到比例標準,就依據差額收取補助費 ,作為輔導視障者就業費用。

吳仁煜說,縣府1到9月稽查按摩業440件, 開出260張處分書,大法官解釋明眼人也可從事按摩業後,本週勞工局已暫停稽查,等7日中央與地方政府研商後才會繼續。


Posted by esdaccra79 at 樂多Roodo! │17:23 │回應(0)引用(0)政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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