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30,2009

雜論—.四

力社是社團法人,沒有申請核可不能公開募款,這是法的限制,但是在情字上,因為多是基於網友的熱情,想捐款支助台派網站,能有個發聲的管道,在理字上,媒抗以開放性登錄會員方式,除了管理人員,也無特殊針對性對會員,給予不同的權益或限制,似乎公益性質的理字上,應該可以說得通。不過就是因為一直有違法的疑慮,所以基於法限制上的考慮,多數社員同意解散,看是否重整再思考良方,這應該是持平的看法。

這位提告者,可是兩年前即已知這種情況,也就是有違法疑慮,是從成立時即已存在,因為他也是發起人,經全部各大小會議(這是他做過的說明),而也由於他提出質疑(不管是否因爭吵),所以也是造成多數會員,正視可能違法的疑慮,而作出解散的決議!(要注意喔!他說他不斷地打電話給左家獨,可只是他在說,也是無任何有力證據喔!)

如果是要談法,那麼已經告發的公訴案件,主導權業已經在檢察官手上,是提起公訴或是不起訴?已經在論壇上,沒有討論的必要或餘地!當然也包括提告人!可能在論壇上能討論的,只剩下理與情而已。我不提直接的法條,有幾個意涵,首先我除了是社員之外,不是法官、也非檢察官,選擇法條是執法人員的權責,但是批判法條、質疑法條的適應性、合理性,卻是人民的權益!如果法的硬直性不能懷疑批判,那就不會有修法的必要了。人民真正能和司法權、行政權抗衡的,原就是只有立法權的主張而已,而修法的權限正是存在立法權裡。

這提告人既已告發力社幹部是侵占詐欺,也就是他應握有相當的証據,這証據應存在檢察官那裡,(他不是既已向檢察系統告發)但是他卻說証據如果說出來,會被湮滅證據?難道他是提衛生紙給檢察官?說不要評論進入司法程序的,是他!一直在爆料的,也是他!不過有一項始終如一的是,要他提告發狀以外的指控証據,他卻又說:他才不會那麼笨,拿証據大聲嚷嚷!也就是總之他只負責指控、不斷地指控,而不負責証據的有無和說明!這才就是到今日為止一直不變的!

Posted by nozi1ro at 樂多Roodo! │19:03 │回應(0)引用(0)時論.私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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