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7,2009

雜論—.三

公益是甚麼?我看是還很有的思考必要,別急著下定義!下一些經不起檢驗的話,那說了也等於沒說一樣。我先舉「伊甸基金會」的例子,大家試著思考看看!他是財團法人的公益團體,我看是誰都很難去否定他這個存在!但是詳細思考他的性質,她向不特定的人募款,所為的直接利益(我看避免誤解用〝有益〞好了!),不就是有特定的對象嗎(植物人重症患者)?但是能因為他有特定對象的行為,而說它不是公益嗎?

再來看有公益之名的公益社團法人: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請問台灣有哪一個農會、漁會、公會的理事長、總幹事,敢施利益給非當會會員的?這可能不被轟下台才怪!公益真的是沒有範圍、沒有限制的嗎?不特定對象的作為,才是公益嗎?好!那麼就只針對媒抗好了!他是任何人都可瀏覽,只要登錄會員就可發言、論事、寫文章,要注意喔!是登錄媒抗會員就可以喔!不需要非得是力社社員才可以喔!當然力社社員也可以,這種不特定性特徵,比之伊甸園當然是有過之!比任何一個農漁工會,更是自由而少限制,不是嗎?那麼力社支援媒抗的存在,難道不也是對公益的一種推廣或推行嗎?

再說到力社原就沒有財產,除了付自己所在地的租金、開辦費用,不要說交易買賣,甚至從另一個角度看,連機器軟體租金、維持費,媒抗有列帳請求嗎?好像我也沒聽說過這個傳聞,或看過相關說法。我寫「大員村的困擾」,某方面看,它也可以說是媒抗與力社的縮影、或投射!讓力社會員、或經過簡易登錄的認證不特定會員,有表達自己看法、快速瀏覽,其他人用心寫的新聞、或政治評論,這不也是一種公益行為嗎?就像大員村民,經〝吃力老人會〞的租屋、通電,而得以讓卡拉OK運作,又可以容納更多人的場地,而讓不特定的公眾,部分的美夢、或願望、或嗜好興趣得以發揮,不就是對不特定的大員村民的利益嗎?對不特定的大員村公眾有利益之事,不能也稱為公益嗎?那麼你乾脆說,你〝認為公益就是公益!不是公益就不是公益!不就得了?!

還有一個很簡單的概念,卻是讓這位提告者到處唬爛,告力社?你有証據當然是拿到法庭給檢察官去認定!然後他決定要不要提起訴訟?然後還要經法官審判!你要保留證據不曝光,當然是你的權益,網友又不是檢察官或法官,而且誰曾逼著你要提告証據的?不就是都是這位提告者,自己在南方或台灣小站發表指控的嗎?在這種公開言論場,開欄發表言論指控等等,在這裡的不特定網友,有沒有反論你的權益呢?這裡是言論場合,就你自己提出的白紙黑字(當然是形容),要你提出相關佐證,是哪裡奇怪了?我說過這位提告者,正是構陷自己最大的兇手!就是指這個!不過我看他是看不懂!

我就說更簡單一點,說凡事都講証據,一分証據說一分話,這都是提告者,自己在論壇上寫的!好!那麼看到今天,他曾提出甚麼樣的証據?要大家到法庭去看?那我倒要問,那麼你在這裡廢話那麼多,到底是為哪一樁?連這裡是公共言論場?還是法庭?都分不清楚的人,被圍毆或圍剿,有甚麼好冤枉的!

Posted by nozi1ro at 樂多Roodo! │20:35 │回應(5)引用(0)時論.私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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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再雜論下去總有要談實體法之日
就別再繞圈子了
Posted by 粗魯氏 at June 28,2009 20:14
很抱歉!
目前我沒有空!
也沒有閒情和你談實体法!
當然另外一個主要原因
那就是沒有興趣理你的問題!
Posted by 野侍一郎 at June 28,2009 21:18
團體名稱 台灣社會力會社
團體分類 社會團體 (環保團體)
http://cois.moi.gov.tw/moiweb/web/frmHome.aspx

請查照
Posted by 粗魯氏 at June 30,2009 10:49
內政部核准成立且本署(環保署)為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社團法人
Posted by 粗魯氏 at June 30,2009 10:59
謝謝
我已看到完成查照
Posted by 野侍一郎 at June 30,2009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