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5,2009
雜論—.二
社團法人-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若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無財團法人可言。
好!再來思考甚麼是公益?據維基說公益一詞也是出自魯迅,是五四運動之後才有的名詞,是公共利益的縮寫,應該也可解釋為公眾利益。很簡單的一句話,卻是一個很難完整說明清楚的,一個困難概念!因為它是包含了一個意識形態的概念!甚麼是利益?它可能包含有無、善惡、好壞、尊卑等分辨比較的概念。在一般交易上它可能是差價利得,在經濟上它可能是利潤!大家可以思考看看,有甚麼是對大家都有利的事或物?然後再思考那個「大家」是全人類?還是應該有限定性、或區域性、或特殊性?否則一般對全人類都有利益的,可能只有三件,就是太陽、水和空氣!
財團法人-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若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無財團法人可言。
好!再來思考甚麼是公益?據維基說公益一詞也是出自魯迅,是五四運動之後才有的名詞,是公共利益的縮寫,應該也可解釋為公眾利益。很簡單的一句話,卻是一個很難完整說明清楚的,一個困難概念!因為它是包含了一個意識形態的概念!甚麼是利益?它可能包含有無、善惡、好壞、尊卑等分辨比較的概念。在一般交易上它可能是差價利得,在經濟上它可能是利潤!大家可以思考看看,有甚麼是對大家都有利的事或物?然後再思考那個「大家」是全人類?還是應該有限定性、或區域性、或特殊性?否則一般對全人類都有利益的,可能只有三件,就是太陽、水和空氣!
錢好像也是接近全人類的利益,但是卻也有一個陷阱,當大家都很多的時候,卻可能也象徵大家都很少!例如:消費卷大家都分3600,如果都分360 萬時,可能吃一碗麵要花五萬、十萬。又如:農業上的豐收,如果沒有規劃,豐收往往是價格無量下跌,致使農民花費的心血嚴重損失的代名詞!所以二百年前,大衛李嘉圖就曾提出比較優位說、或稱為比較優勢說,也就是比較利益的概念。人類的絕對利益,除了太陽、水和空氣之外,很難再找出其他事物!所以那個大家、或是公共、或是公眾,如果普遍性漫無所指的話,「公益」說了也跟沒說沒甚麼差別!
好了!再來看「透過公益法人向社會募款,然後全部使用於'非公益' 的私人事業上,基本上就是 '斂財'。」,這個公益的可能對象應該是法人吧?就像四川震災,慈濟也做了捐助,他是財團法人申請有募款核准許可,公開募款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他是向台灣人募款、救濟的是中國四川,對中國是有利,對台灣卻是未必有利!而且可能造成幾十億的,原中國政府必須支出的費用,因而得以節省下來,可能可多設了幾顆飛彈對準台灣。伊甸基金會也是財團法人,也可以公開募款,他要照顧的都是植物人重症犯者,所有維護的醫療器材,也可能有專業考量,必須都跟特定或單一業者(非公益的私人事業)購買,好像之前也有紛爭的傳說。
即使台灣兩大公益形象最為著名的兩大法人,仍有各種紛爭!公益、公共利益、公眾利益,說或主張是很簡單!因為跟正義、道德光環都很相近,但是我很好奇,真正懂、或認知清楚、或能分辨清楚的,又有多少人?力社是社團法人,社員有無是成立的要件,他成立未必是有財產的!也就是他不必需要有財產,才可成立!而力社成立之初,也確實除了社員會費、年費之外,他根本是身無長物的法人,唯一有的財產,可能是成立所需的地點(租屋)、器材(電話電燈等),再來就是之後所得的募款。而和媒抗的關係,媒抗是先於力社成立的組織,整個過程中力社有無購買媒抗的行為?或是媒抗有無捐助給力社的行為?似乎都沒有這樣的聽聞!
因此所有權的認定,好像也沒有那麼困難!剩下的是力社的執行層的執行行為,有無違法的認定而已!訴訟中被告是無須去証明自己的無罪!因為在被証明有罪之前,他就是無罪!要証明有罪是原告的責任!你要用道德說法、或你自認有用的証據,去告發提起訴訟,沒有人可以禁止你!但是在法官宣判証明有罪之前,別指著被告說有罪或是罪犯等等,因為你既不是神、也非法官!別只會告人,卻搞不清楚程序和現狀。
(下一篇我再來寫大員村的故事)
好了!再來看「透過公益法人向社會募款,然後全部使用於'非公益' 的私人事業上,基本上就是 '斂財'。」,這個公益的可能對象應該是法人吧?就像四川震災,慈濟也做了捐助,他是財團法人申請有募款核准許可,公開募款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他是向台灣人募款、救濟的是中國四川,對中國是有利,對台灣卻是未必有利!而且可能造成幾十億的,原中國政府必須支出的費用,因而得以節省下來,可能可多設了幾顆飛彈對準台灣。伊甸基金會也是財團法人,也可以公開募款,他要照顧的都是植物人重症犯者,所有維護的醫療器材,也可能有專業考量,必須都跟特定或單一業者(非公益的私人事業)購買,好像之前也有紛爭的傳說。
即使台灣兩大公益形象最為著名的兩大法人,仍有各種紛爭!公益、公共利益、公眾利益,說或主張是很簡單!因為跟正義、道德光環都很相近,但是我很好奇,真正懂、或認知清楚、或能分辨清楚的,又有多少人?力社是社團法人,社員有無是成立的要件,他成立未必是有財產的!也就是他不必需要有財產,才可成立!而力社成立之初,也確實除了社員會費、年費之外,他根本是身無長物的法人,唯一有的財產,可能是成立所需的地點(租屋)、器材(電話電燈等),再來就是之後所得的募款。而和媒抗的關係,媒抗是先於力社成立的組織,整個過程中力社有無購買媒抗的行為?或是媒抗有無捐助給力社的行為?似乎都沒有這樣的聽聞!
因此所有權的認定,好像也沒有那麼困難!剩下的是力社的執行層的執行行為,有無違法的認定而已!訴訟中被告是無須去証明自己的無罪!因為在被証明有罪之前,他就是無罪!要証明有罪是原告的責任!你要用道德說法、或你自認有用的証據,去告發提起訴訟,沒有人可以禁止你!但是在法官宣判証明有罪之前,別指著被告說有罪或是罪犯等等,因為你既不是神、也非法官!別只會告人,卻搞不清楚程序和現狀。
(下一篇我再來寫大員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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