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5,2009

雜論—.一

有人到我的部落格,丟個石頭打破窗戶,然後就逃跑!還叫我去看台灣小站,誰寫了甚麼?我去看了一下,我看還是南方談得比較透徹!不過,可以談論而在南方較少提及的主要觀點,我把它簡略重述成以下:
「透過公益法人向社會募款,然後全部使用於'非公益' 的私人事業上,基本上就是 '斂財'。」

我說過要戳提告者的唬爛,其實只戳了一大半,事實上是還有一部分沒有戳完!那位提告者,扯東扯西、洋洋灑灑一大堆,不過就如我指出的:大都是像他的喃喃自語的日記,或是未附發票憑證的流水帳,再加上噴口水的嘴砲!不是片片斷斷的網路照片,不然就是一些死無對證、或無從查證的臆測指控!要命的主題,卻咸少提及!告的是力社(簡稱),提告的人是以媒抗的網名!

力社為何成立?也是一直以迴圈式地含含糊糊、裝作不知道,那也沒有關係!力社是甚麼?總該要清楚吧?!法人有公法人和私法人,可參考維基:法人項目!其中私法人中,可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而主要差異或分辨重點是:

• 社團法人-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一般依其性質之不同,又可細分為:
• 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銀行等。
• 中間社團法人:如同鄉會、同學會等。
• 公益社團法人: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

財團法人-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若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無財團法人可言。財團法人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
其基本上一律屬於公益性質,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好!力社並非財團法人!他是社團法人的哪種法人?我們來試著分辨。第一:它無營利的積極特徵,顯然不是營利社團法人!而公益社團法人,顯然多是指一般,有明顯積極職業同質性的協同組合、或團體。因此可能是應歸類於中間社團法人!也就是,既無營利的積極行為特徵,也非積極職業同質性的特徵,所以可能是,基於某種相同理念或嗜好、趣味、成長經驗、或記憶等,的組合團體。

回到社團法人的積極定義,也就是:「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社團法人的大多數社員(社員總數的4/3出席,出席人的4/3)的決議,可以稱為符合這個社團法人的公益(公眾利益)了吧!況且決議事項是無反對記錄,不是嗎?結不結婚?在法律要件上,是有三個人以上的公開場合舉行儀式,就可成立了!沒有規定要辦桌、或是到圓山、或凱悅辦婚宴,才得以成立吧?而離婚則更簡單,只要雙方同意蓋章即可各奔前程了!這種法律和一般社會認知或規範,仍會有些微的距離,現代的社會人可能要有一點常識才好!

(先寫這些,再來看力社和媒抗,究竟是甚麼樣的關係?)

Posted by nozi1ro at 樂多Roodo! │11:01 │回應(5)引用(0)時論.私論
樂多分類:日記/一般 工具: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9306297
回應文章
人民團體法
http://www.npoalliance.org.tw/Page_Show.asp?Page_ID=507

第 四 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第 三十九 條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請笑納
別再用啥其他理由搪塞
Posted by 粗魯氏 at June 28,2009 14:39
a. 協議離婚
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名證人簽名 -->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b. 裁判離婚
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向法院提出 -->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請查照
結婚也有改變這部份請自行查閱
Posted by 粗魯氏 at June 28,2009 14:46
感謝你的用心補正!
Posted by 野侍一郎 at June 28,2009 19:14
研究半天自己參加的究竟是啥社團得出個結論是
因此可能是應歸類於中間社團法人
這種能耐粗魯氏確實沒有
佩服佩服
Posted by 粗魯氏 at July 14,2009 23:28
????
!!!!
Posted by 野侍一郎 at July 14,2009 23:49